第一章 区级政权组织领导机构

杨陵区区级政权组织领导机构包括:杨陵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杨陵区人民政府、杨陵区人民法院和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杨陵区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权力机关,其常务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杨陵区人民政府是杨陵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杨陵区人民法院和杨陵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是地方国家审判机关和地方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上述机构任期均为五年。

在此期间,杨陵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受咸阳市人大常委会指导;1993年6月至1997年6月,杨陵区人民政府隶属咸阳市人民政府和中共杨陵区委领导,杨陵区人大常委会对其行使监督权;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杨陵区人民政府隶属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和中共杨陵区委领导,杨陵区人大常委会对其行使监督权。

1993年6月至1998年5月,杨陵区人民法院受中共杨陵区委领导,杨陵区人大常委会和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行使监督权;杨陵区人民检察院受中共杨陵区委、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双重领导,杨陵区人大常委会对其行使监督权。杨陵区人大常委会、杨陵区人民政府机关驻杨陵区康乐路中段。杨陵区人民法院、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机关驻杨陵区康乐路东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