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关于阶级与国家关系的探讨

在马克思之前,霍布斯已经深刻揭示出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着“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15]。而且,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针对黑格尔强调“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争,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明确指出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市民社会的定义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16]不过应当看到的是,如果说霍布斯通过揭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从而开启了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历史的话,那么,马克思则通过区分等级与阶级,积极揭示出社会中存在着“阶级同阶级的斗争”,并且明确指出“阶级同阶级的斗争就是政治斗争”[17],从而从新的角度更深入地回答了国家与阶级之间的内在联系,开启了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国家学说的发展历史。

最初马克思并没有将等级和阶级严格区分开来。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当回答“德国解放的实际可能性到底在哪里呢?”这一问题时马克思这样写道:“就在于形成一个被戴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一个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形成一个表明一切等级解体的等级,形成一个由于自己遭受普遍苦难而具有普遍性质的领域,这个领域不要求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因为威胁着这个领域的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普遍的不公正,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它不是同德国国家制度的后果处于片面的对立,而是同这种制度的前提处于全面的对立,最后,在于形成一个若不从其他一切社会领域解放出来从而解放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就不能解放自己的领域,总之,形成这样一个领域,它表明人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回复才能回复自己本身。社会解体的这个结果,就是无产阶级这个特殊等级。”[18]很显然,在这里马克思是将等级与阶级等同起来的,无产阶级只不过是一个“特殊等级”。

但是,当马克思撰写《哲学的贫困》时,情况发生了变化,他已经开始把“等级”和“阶级”区别开来。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明确指出:“劳动阶级解放的条件就是要消灭一切阶级;正如第三等级即市民等级解放的条件就是消灭一切等级一样。”[19]在这里,马克思明确将劳动阶级与第三等级区分开来。马克思去世之后,1885年在为《哲学的贫困》1885年德文版所加的注释中恩格斯进一步补充说道:“这里所谓等级是指历史意义上的封建国家的等级,这些等级有一定的和有限的特权。资产阶级革命消灭了这些等级及其特权。资产阶级社会只有阶级,因此,谁把无产阶级称为‘第四等级’,他就完全违背了历史。”[20]

无疑,也正是从恩格斯后来的补充性注释中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看到,资产阶级社会之前,阶级关系实际上受到了等级身份的遮蔽,也就是说当时人们更加强调的是等级(grade),而不是阶级(class),而只有在资产阶级社会中才存在着消除了“等级”身份的较为纯粹的“阶级”,反过来说这也就是恩格斯所强调指出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有阶级”。1875年3月恩格斯在致奥·倍倍尔的信中说,只有在“不仅资产阶级按照自己的形象塑造了国家和社会,而且民主派小资产阶级也跟着资产阶级彻底完成了这种变形”的国家里,无产阶级才成为唯一的革命阶级[21]。在这里,恩格斯充分阐明了资产阶级国家中阶级关系的存在,以及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对立关系的根本性。

当然,更进一步说,也正因为资产阶级社会只有阶级,所以这一极端现象的存在不仅帮助马克思恩格斯充分认识了阶级的本质,而且也帮助他们看清了阶级斗争在整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马克思那里,阶级最初被定义为一种社会关系,而不是一种社会中的地位或等级。从《共产党宣言》中可以看到,在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分析中,离开了无产阶级,资产阶级是不能存在的。概言之,尽管从汉语上看阶级与等级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将阶级与等级区分开来在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认识史上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从本质上说,正因为马克思与恩格斯最终区分了阶级与等级,完成了将阶级概念从等级概念中剥离出来的工作,因而他们能够从繁杂的人类社会中看到阶级的存在以及阶级斗争的本质,从而能够深刻地揭示出人类社会发展与阶级斗争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且由此深入地揭示出国家的阶级本质。

产生于社会劳动抑或经济过程中的任何阶级,起初都是社会组织,是“社会阶级”,不是“国家阶级”。一个阶级和另一个阶级的关系,不同阶级成员之间的关系,从其普遍性来看,是一种社会关系,不是国家关系。然而,国家的出现使得社会阶级的组成作为国家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且国家赋予某些阶级以特殊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亦即建立了国家的“等级制度”。确切地说,从社会阶级中最初涌现的是由国家加以确立的“等级”,然后才在等级的基础上涌现出由国家加以确立的“阶级”,而后者的确立则意味着现代国家的诞生,其所确立的阶级也就是消除了等级身份的“资产阶级”。而由此一来,从一个侧面出发,我们可以说等级是从阶级之中产生出来,但从另一个侧面出发,我们又可以说阶级是从等级中产生的。不过,尽管是同一个概念,但前一个“阶级”概念与后一个“阶级”概念在内涵上是有着本质性区别的。前者是指社会阶级,所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性;而后者则是指国家阶级,所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性。但是,它们却共同构筑了阶级斗争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的推动作用。需要指出的是,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一方面是从普遍意义上承认阶级的存在,因此他们在《共产党宣言》第一部分的开篇便提出“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22],但是,另一方面他们也特别强调了资产阶级作为国家阶级的特定意义,因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指出:“因为资产阶级已经是一个阶级,不再是一个等级了,所以它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而不再是在一个地域内组织起来,并且必须使自己通常的利益具有一种普遍的形式。”[23]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写道:“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24]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清楚地阐明了对于国家是统治阶级实现其共同利益工具的看法。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又指出:“目前国家的独立性只有在这样的国家里才存在:在那里,等级还没有完全发展成为阶级,在那里,比较先进的国家中已被消灭的等级还起着某种作用,并且那里存在某种混合体,因此在这样的国家里居民的任何一部分也不可能对居民的其他部分进行统治。”[25]由此可见,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来说,当等级还没有完全地发展成为阶级之前,国家是可以具有某种独立性的,但是,一旦等级完全地发展成为阶级,那么国家的独立性就不可能存在,在这个时候它才会真正成为“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26]

应当说,经过马克思恩格斯的解释,人们实际上可以看到两种国家形式的存在。第一种是“等级还没有完全发展成为阶级”的国家,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这种国家具有某种独立性,而且倘若换句话还可以说,尽管是国家,但此时的国家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资产阶级国家之前的国家都属于这种性质的国家。第二种是等级已经完全发展成为阶级的国家,如资产阶级国家。在这种国家中是不存在国家的独立性的,也就是说,国家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它只不过是统治阶级实现其利益的工具。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现代国家是与这种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现代国家由于税收而逐渐被私有者所操纵,由于国债而完全归他们掌握;现代国家的存在既然受到交易所内国家证券行市涨落的调节,所以它完全依赖于私有者即资产者提供给它的商业信贷。因为资产阶级已经是一个阶级,不再是一个等级了,所以它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而不再是在一个地域内组织起来,并且必须使自己通常的利益具有一种普遍的形式。”[27]如此看来,通过因果关系的对比阐述,马克思恩格斯实际上阐明了一个深刻的道理:只有资产阶级国家是等级已经完全发展成为阶级的国家,因此只有资产阶级国家是严格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当然,也正因为上述情况的存在,所以,人们并不应该从绝对意义上理解国家与阶级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不需要完全地从阶级的角度出发来理解国家存在及其意义。

从马克思本人的国家观发展史角度来看,马克思的国家观最初强调的是国家是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的,这一点充分体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犹太人问题》等论著中。只是到了后来,马克思才强调了阶级与国家的关系。因此,马克思认为,相对于国家与阶级的关系来说,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对于国家来说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当阶级差别消失,所有的生产集中在整个国家的庞大联合体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将会失去其特点。”[28]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特别强调了阶级消失与国家消失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进一步深化了人们对于阶级与国家关系的理解。

1879年至1882年期间,晚年马克思曾经在阅读摩尔根、柯瓦列夫斯基、梅恩、拉伯克、菲尔等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的著作时写下篇幅巨大、内容丰富的笔记,主要有:《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亨利·萨梅纳·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一书摘要》《约·拉伯克〈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一书摘要》《约·布·菲尔〈印度和锡兰人的雅利安人村社〉一书摘要》等五个笔记。这些笔记马克思在世时并未公开发表,直至20世纪才广为人知。1972年,曾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国际社会史研究所研究马克思晚年笔记的美国学者劳伦斯·克拉德(Lawrence Krader)将晚年马克思关于摩尔根、梅恩、拉伯克、菲尔著作的上述四个笔记加以整理,以“卡尔·马克思的民族学笔记”的名称在西方公开出版。在别的场合,他还将马克思晚年的这些笔记称为“人类学笔记”。

晚年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在西方学者那里被普遍视为在马克思思想发展史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例如,莱文认为,在马克思晚年时期,“他的兴趣更多地转向了人类学,从而显示了他的思想倾向发生了重大变化”。戴蒙德认为:“马克思毕生所追寻的目的就是要把他作为一位青年哲学家所阐发的人类的可能性的形象具体化。马克思对人类学的这种研究,就是要对人类的过去进行检讨,以便制定出未来的蓝图。他开始时只有一种设想,并以他辞世前不久遗留下来的《社会文化人类学(民族学)笔记》而告终。”德里埃认为:“马克思思想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个奇怪的旅程——从哲学到(政治)经济学,然后转到人类学。”[29]但是,我国有学者则认为,晚年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这一称谓和模式是对马克思晚年笔记的严重误读,是对笔记的理论性质和历史地位的歪曲。为实现马克思晚年笔记解读模式的根本突破和创新,恢复笔记本来面目和马克思晚年思想原貌,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超越这种错误称谓和解读模式,确立对笔记新的科学解释、科学理解——用“国家与文明起源的历史哲学研究”来解释马克思晚年笔记,并应将笔记更名为“国家与文明起源笔记”[30]

尽管对于晚年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的称谓,人们有着各种不同的理解,但是,从恩格斯根据晚年马克思的《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撰写完成《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来看,晚年马克思的研究成果有着极大的影响力。1884年3月底到5月底这两个月的时间里,恩格斯顺利地完成了《起源》的写作。晚年恩格斯曾经多次强调,这本书“在一段时间内将是最后一本独立的著作”[31],这一表述足以看出这本书对于晚年恩格斯的重要性。这本书是晚年恩格斯将唯物史观运用于分析原始社会的典范之作,同时它也体现了对于《共产党宣言》中关于国家与阶级关系认识的升华。在谈到这本书写作的主旨时,恩格斯指出:“如果只是‘客观地’叙述摩尔根的著作,对它不作批判的探讨,不利用新得出的成果,不同我们的观点和已经得出的结论联系起来阐述,那就没有意义了。这对我们的工人不会有什么帮助。”他还强调,这本书“对于我们共同的观点,将有特殊的重要性”,“在写作时不应当顾虑反社会党人法”,因此,“要认真加工,仔细推敲,从总体上作周密思考”[32]

在写作《起源》时,晚年恩格斯充分利用了马克思所写的《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在许多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包括原始社会分期的根据,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家长制家庭的特征及其实质,氏族的形成、职能和必然灭亡的命运,财产私有制度的产生以及由此引起的贫富分化、阶级对立和国家的出现等,据初步统计,《起源》直接引用马克思的精辟评语达14处,加上转述或提到了的则在20处以上。此外,在问题分类、篇章布局上,恩格斯的《起源》和马克思的《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是一脉相通的。特别是在思想内容上,恩格斯联系他和马克思两人的唯物主义的历史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充分地阐明了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及其全部意义。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起源》是两人几十年来共同精神生活的产物。但是,恩格斯并非简单地利用马克思的《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更不是以这部《摘要》作为创作的蓝本,而是在精心、谨慎地研读了马克思的《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和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并参考了80多位作者、上百部著作之后,联系自己多年来对原始社会研究的心得,才写出《起源》的。

国家起源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恩格斯写作《起源》之前,一些政治学家和人类学家都进行过探索。但由于阶级立场、方法论以及其他方面的种种原因,对于这个问题都没有能够给出科学的答案。在《起源》中,晚年恩格斯明确回答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指出:“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33]针对国家产生的历史,恩格斯作出了十分系统的分析。在他看来,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出现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不仅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使财富增加和使生产领域扩大,而且使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可能,更重要的是带来了奴隶制,“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34]。历史继续发展到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发生了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出现了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生产的不断增长以及随之而来的劳动生产率的不断增长,提高了人的劳动力的价值,“在前一阶段上刚刚产生并且是零散现象的奴隶制,现在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根本的组成部分”[35]。在这一阶段,出现了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海外贸易,在公社中共同耕种的土地制度向完全的私有财产过渡,在自由民内部,由于财富的多寡而分为富人和穷人。于是,整个氏族制度开始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近部落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独立的、压迫和统治自己人民的机关了。”[36]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涌现呈现出呼之欲出的态势。

晚年恩格斯认为,国家的产生是第三次社会大分工的产物。人类社会到了文明时代的门槛,便出现了第三次有决定意义的大分工:它创造了一个不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在这里,一个真正的社会寄生虫阶级形成了,由于出现了商品的商品即金属货币,谁拥有了它,谁就统治了生产世界,货币财富的权力得到彰显。与货币发明同时出现的就是土地私有权的发明和商品化,土地可以成为出卖和抵押的商品。因此,针对国家的产生,晚年恩格斯明确指出:“一句话,氏族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社会一天天成长,越来越超出氏族制度的范围;即使是最严重的坏事在它眼前发生,它也既不能阻止,又不能铲除了。但在这时,国家已经不知不觉地发展起来。……这种设置对氏族制度起了双重的破坏作用:第一,它造成了一种已不再直接等同于武装起来的全体人民的公共权力;第二,它第一次不依亲属集团而依共同居住地区为了公共目的来划分人民。”[37]他还讲道:“我们已经看到,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38]

恩格斯指出:“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阶级的组织。”[39]所有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都是如此,而且连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国也不例外。恩格斯十分明确地指出:“国家的最高形式,民主共和国,在我们现代的社会条件下正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在这种国家中,财富是间接地但也是更可靠地运用它的权力的。其形式一方面是直接收买官吏(美国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另一方面是政府和交易所结成联盟,而公债越增长,股份公司越是不仅把运输业而且把生产本身集中在自己手中,越是把交易所变成自己的中心,这一联盟就越容易实现。”[40]可以说,资产阶级共和国是维护和巩固资本经济利益最好、也是最为可靠和方便的政治组织形式。

恩格斯强调国家与氏族组织的不同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点就是国家“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而不是像氏族公社那样“由血缘关系形成和联结起来”[41];第二点就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经不再直接就是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了。这个特殊的公共权力之所以需要,是因为自从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已经成为不可能了”[42]。在这里人们可以看到恩格斯特别强调了国家与公共权力设立之间的内在联系,但是这并不表明氏族组织中不存在公共权力,只是表明在国家中公共权力是一种“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43],这种公共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公共权力与民众分离、与社会异化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行使不是靠自由的、自愿的尊敬,而是靠强制;公共权力不是由居民自动的武装组织来行使,而是由特殊的武装组织来行使;公共权力不再是位于社会之中,而是凌驾于社会之上。在国家中,公共权力是由统治者以及官吏队伍来行使的,“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44],官吏“作为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的代表,必须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敬,凭借这种法律,他们享有了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45]

恩格斯一方面明确写道,“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46],但另外一方面也认为,“在阶级对立还没有发展起来的社会和偏远的地区”,(国家的)“这种公共权力可能极其微小,几乎是若有若无的,像有时在美利坚合众国的某些地方所看到的那样。但是,随着国内阶级对立的尖锐化,随着彼此相邻的各国的扩大和它们人口的增加,公共权力就日益加强”[47]。这表明,国家的产生是出于控制阶级对立、阶级冲突的需要,但是,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它发挥作用的程度是与阶级对立的状况相联系的。当阶级对立与冲突的尖锐化程度越高,国家发挥特殊公共权力的作用就会越强;当阶级对立与冲突的尖锐化程度越低,国家发挥特殊公共权力的作用就会显得相当弱。在恩格斯看来对此是不能一概而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