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探讨

马克思的第一部哲学专著是写于1843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部著作是马克思研究政治哲学的重要开端,同时也表明马克思研究政治哲学是从法哲学入手的。尽管《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未完成的手稿与摘要,而且在其生前也并没有正式发表出版,但是从遗留下来的草稿来看,他完成了体系化哲学的突破与政治哲学方法论的转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直接针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第260—313节作出了全面的分析与批判。作为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进入《莱茵报》是马克思离开学校投身社会的第一站。在当时,他认为法应该是与国家相脱离的,甚至批判道:“追究思想的法律是以无思想和不道德而追求实利的国家为基础的。这些法律就是龌龊的良心的不自觉叫喊。”[5]但是逐渐地,马克思认识到,由于法和国家都会沦为私人利益的工具,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法与国家是同一层面的问题。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通过认清市民社会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内在联系,马克思看到了市民社会对于国家的决定意义,指出应该从市民社会本身的矛盾出发来说明法和国家,而不是用国家来论证市民社会。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重要意义的揭示,开启了政治哲学发展的新纪元,是西方政治哲学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继《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后,通过与恩格斯合作撰写《德意志意识形态》,具有唯物史观内涵的政治哲学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得到正式问世,标志着西方政治哲学发展史上新纪元的到来。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有一个重要观点,即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和家庭。在黑格尔看来,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和狭隘的普遍性的领域”;市民社会是“伦理普遍性的丧失”或“特殊的领域”;国家是“普遍性的统一”,是“客观精神”发展的顶点和最高体现,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因此,国家是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决定力量,家庭和市民社会缺乏独立性。当家庭与市民社会同国家在利益上发生冲突时,家庭与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它们是从属并依赖于国家的,它们的存在以国家的存在为伦理前提;国家是绝对精神的直接体现,是“在地上的精神”,是家庭与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是家庭与市民社会这些私人领域发展的“内在动力”;“现实的理念”,即精神,把自己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领域,即家庭与市民社会,其目的就在于要走出这个领域的理想性而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由此一来,黑格尔实际上已彻头彻尾地颠倒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他那里,国家成为市民社会的决定者,而“作为差别的阶段”的市民社会自身,“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且为了得到更加巩固的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6]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把黑格尔的这种头足倒置的观点称为“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并加以了严厉批判。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的“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的秘密在于,抽象的现实性或实体性;抽象的现实性或实体性的关系转化为必然性的关系、实体性的现实性的关系;实体性的现实性实际上就是概念,就是主观性。因此,这种“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在法哲学领域里制造了主词和宾词的全面颠倒。马克思指出,在黑格尔那里,“制约者被设定为受制约者,规定者被设定为被规定者,生产者被设定为其产品的产品”,这样一来,“作为出发点的事实没有被理解为事实本身,而是被理解为神秘的结果”[7]。马克思进而还指出,黑格尔不仅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而且在对国家的论证以及整个《法哲学原理》中,都是使用了主体和谓语颠倒的纯逻辑的逻辑方法。在马克思看来,在黑格尔那里由家庭与市民社会到政治国家的推移,不是从家庭的特殊本质中引申出来,也不是从国家的特殊本质中引申出来,而是从“必然性和自由的普遍关系”中引申出来,这正是黑格尔“在逻辑学中所实现的那种从本质领域到概念领域的过渡”。因此,在政治问题上,黑格尔要做的事情“不是发展政治制度的特定的观念,而是使政治制度同抽象观念建立关系,把政治制度列为它的(观念的)发展史上的一个环节。这是露骨的神秘主义”[8]

通过指出黑格尔哲学与逻辑泛神论的神秘主义之间的内在联系,马克思充分揭示了黑格尔哲学尤其是法哲学的秘密,即这种法哲学只是一种“逻辑的幻想”,其实质不是法哲学,而是应用逻辑学,它所论证的也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因此,在马克思看来,在黑格尔那里处处把现实与理念“头足倒置”,因此,他不是使“思维体现在政治规定中”,而是使“现存的政治规定化为乌有,变成抽象的思想”;他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马克思在这里所强调的“事物本身的逻辑”,就是指市民社会的现实矛盾发展的内在的合乎逻辑的过程,因此,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特点时,马克思逐渐理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认清了市民社会本身的矛盾对于法和国家的决定意义。

应当说,对于马克思在揭示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方面的特殊贡献,恩格斯有着极为深刻的理解与认识。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恩格斯以非常明确的方式将那种主张国家、政治制度决定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传统观点规定为唯心主义历史观,并指出:“表面现象是同这种看法相符合的”,因为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意志,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但是,“这是问题的形式方面,这方面是不言而喻的;不过要问一下,这个仅仅是形式上的意志(不论是单个人的或国家的)有什么内容呢?这一内容是从哪里来的呢?为什么人们所期望的正是这个而不是别的呢?在寻求这个问题的答案时,我们就发现,在现代历史中,国家的意志总的说来是由市民社会的不断变化的需要,是由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和交换关系的发展决定的”。例如,“在今天这个大工业和铁路的时代,国家总的说来还只是以集中的形式反映了支配着生产的阶级的经济需要”[9]。在这里,恩格斯通过后续的解读而将马克思的思想进一步引向深入,他强调指出关于市民社会重要地位的认识并不是无中生有,而是站在国家的背后深入思考的重要结果。马克思积极主张从国家的起源及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国家自始自终都是社会的对立物,关于这一点,恩格斯也予以了积极肯定,他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明确指出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10]。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思想史上看,恩格斯的这种概括不仅极其到位,而且也更加深刻。人们从中不仅看到了国家来自社会的特性,同时也看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异化关系,也就是说,尽管国家来自社会,但是它产生之后却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是一种控制社会的力量。在这里,恩格斯借用青年马克思的异化思想来阐释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这一点也是极具思想贡献的。通过恩格斯的解释,人们清晰地认识到国家与社会之间同源不同质的特点。国家产生于社会的需要,但是当它产生之后,却具有了自己的独特本质,人们是不能简单地将国家与社会混为一谈的。

《法兰西内战》是马克思在1871年3月28日的巴黎公社运动之后为总结其经验教训而专门撰写的一部重要著作,它在无产阶级运动史上具有很高的地位与价值。1871年4月至5月间,马克思为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撰写了就巴黎公社问题致欧洲和美国全体会员的宣言,其间马克思先后撰写了三稿:初稿、二稿和定稿。1871年5月3日,《法兰西内战》的定稿本在讨论的基础上得到了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的一致批准,1871年6月中旬在伦敦用英文刊印发行,1871年至1872年间又出版了法、德、俄、意、西班牙和荷兰各种文本。

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特别强调他们所采取的那些直接民主制和限制政府工作人员由社会的勤务员蜕变为社会主人的革命性措施。准确地说,无产阶级即使建立了国家政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与对立问题也是不会自发地消失的。无产阶级国家本身,尤其是通过它的政府表现出来的那些不可避免的消极因素,如果不加以防范、限制和克服,就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进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1891年,恩格斯在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单行本所撰写的导言中对马克思的国家学说进行了补充说明,其中着重指出,工人阶级应当破除“对国家以及一切与国家有关的事物的盲目崇拜”,尤其是破除“全社会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只能像迄今为止那样,由国家和国家的地位优越的官吏来处理和维护”[11]的习惯心理。恩格斯的这种补充说明表明,他已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无产阶级国家及其政府虽然消除了以往剥削阶级国家的阶级属性,但是还没有最终克服国家与社会相对立的一般属性,不可避免地必然存在着种种不适应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

要克服政府中的消极因素,消除国家的历史局限性,不可能依靠国家自身的力量,必须依靠与其矛盾与对立的方面,即社会的发展。无产阶级国家的任务不是将政府权力无限地扩大,将社会的权利和个人的权利无限地缩小,而是使前者逐步地缩小,后者逐步地扩大。社会历史进步的根本动力和源泉,始终蕴藏在社会发展之中,蕴藏在劳动者之中。将国家从剥削阶级手中所夺取的各种权利适时地交还给社会,交还给人民,造成使劳动者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环境与条件,这是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无产阶级国家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政治任务。

恩格斯在1891年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单行本撰写的导言中曾经深入地阐述道:“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且在这一点上民主共和国并不亚于君主国。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国家废物全部抛掉。”[12]从这段论述中可以看到,针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相对于马克思来说,恩格斯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在恩格斯看来,社会并不是永远不能脱离国家,它将会自动地向一种摆脱了国家强制控制的自由经济状态推进,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调节作用几乎没有什么必要,社会自身可以将它承担起来。

摆脱了国家的社会能够独立存在这一论点的提出,一方面意味着国家的存在对于社会来说并不是一种绝对的必需;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国家的消亡对于社会来说并不就是一件坏事。从根本上说,社会不再需要国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社会已经没有了对抗性的矛盾冲突。之所以这样说,其中一个重要根据就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明确表达出来的观点。恩格斯指出:“一个这样的社会,只能或者存在于这些阶级相互间连续不断的公开斗争中,或者存在于第三种力量的统治下,这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决出结果来。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13]这段话清楚地表明,国家并不是自有人类社会就开始存在,它是作为氏族制度的替代物而出现的,同时国家实际上也是作为解决社会无法解决的对抗性矛盾冲突的第三种力量而出现的。作为第三种力量,国家具有压制不同阶级相互斗争所展现出来的公开冲突的功能,它可以让阶级斗争在经济、政治、文化等不同的领域以合法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由此可见,进一步说,在这里经过恩格斯的解释,人们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倘若社会不再需要国家,这一点只能说明这个社会已经不再存在对抗性矛盾,它已经不再需要来自国家这样一类第三种力量的支持,它自身可以承担管理自己的重担。

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曾经深刻指出:工人阶级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将用一个联合体替代旧的市民社会,这个联合体将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同时,将不再存在所谓的政治权力,因为准确地说,政治权力是市民社会中对抗性的正式表现。[14]在这里可以看到的是,对于马克思来说,国家作为政治权力是作为“市民社会中对抗性的正式表现”而出现的,倘若出现了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以取代旧的市民社会,那么就意味着国家将会失去其存在意义。更进一步说,这一点也表明马克思在关于国家消亡问题上既与恩格斯相同,也与恩格斯略有不同。这主要是因为,尽管马克思犹如恩格斯一样明确肯定了国家是会消亡的,但他却认为国家消亡与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的出现具有同步性。这也就是说,在恩格斯那里,国家之所以消亡,是因为社会不再需要国家;而在马克思那里,国家之所以消亡,是因为出现了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它能够取代国家。当然,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如果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在马克思与恩格斯也有着不同的理解。在马克思那里,构建和谐社会是国家消亡的前提;而在恩格斯那里,构建和谐社会是国家消亡的结果。换言之,对于马克思来说,构建和谐社会的完成也就是国家消亡的完成;对于恩格斯来说,尽管国家消亡是与社会不再存在着冲突性矛盾紧密相联,但是,从根本上说,只有当国家消亡之后,人们才能真正按照社会本来的意义去建设它、发展它与完善它,社会由此可以不再仅仅是国家的傀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