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家赔偿产生

(一)行政赔偿出现

尽管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提出的人民主权论动摇了国家主权论的根基,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从理论观念上扫清了道路,但掌权后的资产阶级出于巩固政权的需要,以法律是国家创制的、如有侵权应予豁免的主权豁免论为其开脱。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说:“对于制定法律、设置法院的国家,对于权利赖以存在的国家,不可能有起诉的权利。我认为,控告国家如同对天挥拳一样,正是天空滋养了人的精力,使人能够挥拳。”[1]

但是,随着国家权力日益扩张造成侵权损害的扩大,世界范围的民权保障运动蓬勃兴起,应运而生的自然法学理论对主权豁免说发起攻击。其代表人物狄翼认为:“法学上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国家也要受法律的限制。国家主权说的缺陷,不仅因为它可受攻击的地方太多,而且也因为同这个最重要的法学原则绝对相反。”[2]

面对发展变化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19世纪末,欧洲一些国家陆续出现了以各种名义最终由国家承担责任的赔偿案例,其中1873年法国勃朗戈案件首次明确承认了国家对因公务活动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宣告国家行政赔偿的诞生。

法国格龙德(Gronde)省国营烟草公司雇员在驾驶翻斗车作业时,不慎将勃朗戈(Blanque)先生的女儿撞伤。勃朗戈以该省省长为被告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营烟草公司的格龙德省赔偿损害。其法律依据有二:一是自己造成损害自己负责的原则。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其过失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他人负赔偿责任。”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二是由自己负责的他人造成损害亦由自己负责的原则。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体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在普通法院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对此案审理过程中,格龙德省省长提出管辖异议。省长认为,既然原告不以直接致害人驾驶员为被告,而以国家派驻该省的代表、省行政机关首脑为被告,则涉及国家公务管理,此案应由行政法院管辖。普通法院则坚持遵照民法规定和司法惯例对此案享有管辖权。根据处理普通司法和行政司法管辖权纠纷的规定,此案被提交权限争议法庭裁决。

1873年2月8日,法国权限争议法庭就勃朗戈案正式作出裁决。裁决认为:“因国家在公务中雇佣的人员对私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而加于国家本身之责任,不应受民事法典中调整私人和私人之间关系而确立的原则所支配。这种责任既不是普遍责任,也不是绝对责任。此种责任有其固有的特殊规则,这种规则依公务需要和调整国家权力与私人权利之必要而确立。”裁决排除普通法院对此类公务案件的管辖权,确定行政法院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唯一权限机关。

这样,权限争议法庭在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以判例形式,首次确认三项原则:第一,承认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把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和行政人员(含受委托人员)的个人责任区分开来,由国家对其公务人员的过错负责;第二,行政赔偿责任不再适用民法规则,适用不同于民法的特殊规则;第三,涉及行政赔偿的诉讼由行政法院管辖。

勃朗戈案件从法律原则和审判实践两方面正式放弃了主权豁免理论,宣告真正意义上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赔偿的出现,开创了以行政赔偿为主体的国家赔偿时代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