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扩大刑事赔偿范围

2010年《国家赔偿法》在国家赔偿方式中正式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扩大了受害人刑事赔偿的范围。但总的看,2010年《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不够宽,赔偿标准不够高,法定赔偿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害,引起受害人不满和社会关注。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此项规定虽然属于国际通行的对受害人给予同等标准补偿的作法,但未考虑到不同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对其中的一部分人,如民营企业家、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等可能不够公平。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应该考虑到他们的合同损失、经营损失和预期收益等。

《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只在“造成身体伤害”、“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死亡”三种情况下,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而对于因长期关押产生、诱发器质性或精神性疾病,或加重原有疾病造成的健康损失、工作损失和连带损失等,一概不予考虑。

我国国家赔偿采行法定赔偿原则,即《国家赔偿法》明文列举的赔偿事项,赔偿义务机关才予以赔偿,未列举的一概不赔。这样,就将受害人及其亲属在申诉平反过程中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资料费、误工费,以及亲属因冤屈引起的器质或精神性疾病治疗费甚至死亡丧葬费,和住宅房屋破败垮塌修理重建费等,均被排斥在赔偿之外。

如福建念斌投毒杀人案再审改判无罪后,念斌申请福州中级法院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福州中级法院决定,支付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至于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8年申冤期间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材料费及自家房屋损毁修建费,其姐姐的误工费、其儿子的心理治疗费等等,均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念斌及其姐姐十分不满,抱怨说,连“为申冤所借的外债还有100多万没还清。”

另外,《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不赔偿间接损失,将许多可以预期的、必然可得的利益排除在赔偿之外。

因此,作者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应该扩大刑事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将目前实行的“抚慰性标准”,提高到“补偿性标准”,不以法定赔偿为限,应以实际损害为准,力争实事求是地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此外,《国家赔偿法》还应考虑受害人回归正常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培训、就业费用。2015年3月,在冤案平反10年之后,佘祥林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适应社会比适应监狱要难得多”,因为在监狱里待久了,而社会高速发展,导致我们与社会脱节很严重,变成一个弱势群体,“希望政府和社会主动接触我们,并提供一些帮助,比如就业培训和指导。因为牢狱也导致我们失去了一些社会关系,这就需要心理疏导,使我们逐渐融入这个社会,而不是孤立我们”[1]

作者在此希望国家赔偿立法者能尽量从受害人角度考虑,即使赔偿再多的钱财,失去的岁月补偿不了,离婚的伴侣回归不了,死去的亲人复活不了,荒废的仕途重走不了,错过的机遇再现不了,精神的伤痛愈合不了!与其采取目前通用的各种变通的“补助”办法,不如修改、健全法律规定,以合法方式,名正言顺地给冤假错案受害人以充分地法律救济,何况国家的经济实力也已经达到满足此种需要的程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