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赔偿原则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即确定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国家赔偿制度设计的根本问题,反映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决定赔偿构成要件,对于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亦具有重要影响。

我国立法者在国家赔偿立法时对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要性,一开始就有着清醒认识。在1994年《国家赔偿法》总则中即明确规定,我国国家赔偿实行违法责任原则,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许多国家,如美国、奥地利、日本、韩国等以违法过错为赔偿原则有很大不同,避免了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的双重标准,实践中易于把握。反映了立法者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务实态度。

诚然,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与把握需要一个过程,中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健全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正是在1994年《国家赔偿法》实施15年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促使中国立法者认真思考,与时俱进,于2010年果断决定对1994年《国家赔偿法》总则中规定的、理论上指导全部法律的、唯一的“违法”归责原则进行修正,规定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一规定去掉了“违法”二字,改为“有本法规定的”字样。这一改动,加之改动时不同学术观点的交锋和司法实践与理论的碰撞,以及新法颁布后的各种阐释,正式明确了我国国家赔偿实行以违法归责为主、辅之以结果归责的复合归责原则。

复合归责原则的最终确立,既是对世界国家赔偿立法理论的丰富,其由违法单一原则到违法与结果复合原则的修正过程,也为世界其他国家提供了难得的经验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