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赔偿法》制定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颁布,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出台做了最后的准备。行政诉讼法在总结四十年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基础上,对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作了专章规定,确立了行政赔偿的要件、主体、程序和追偿的基本规则,规定了赔偿费用来源等问题。

但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限于行政诉讼中可以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权赔偿责任。对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侵权,如国家行政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以暴力、警械等殴打公民的事实行为,受害人不能依据行政诉讼法起诉和请求国家赔偿。在具体赔偿方式、赔偿金计算及一些特殊程序方面,行政诉讼法也没有规定。此外,国家司法赔偿还是一个急待立法的空白领域。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不仅打开了中国几千年法制史上民不可告官的禁忌,理顺了人民和国家的主仆关系,而且规定了国家因行政侵权应负的赔偿责任。而在如何具体承担赔偿责任上,又顺理成章地引出了国家赔偿法的制定问题。

正是凭借行政诉讼法颁布的东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不失时机地组织起草行政诉讼法的原班人马——行政立法研究组开始国家赔偿法的起草准备工作。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基础上,于1992年10月起草了国家赔偿法(试拟稿),分发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和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并做反复修改。

1993年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向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全面介绍立法依据、立法宗旨、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义务机关、计算标准和方式等草案内容,并特别指出拟不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三个方面:军事赔偿;邮电、医院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有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欠缺赔偿;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中错判赔偿。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全国人大相关机构邀请有关方面召开座谈会,并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对草案进行了12处重大修改。

1994年5月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12处重大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4年5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国家赔偿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对草案进行了5处修改。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赔偿法的正式公布实施,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座里程碑。它不仅从法律上肯定了作为公法人的国家与作为被管理者的公民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明确了违法侵权的国家与任何违法侵权的个人一样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改变了长期以来习以为常的被平反者向平反者党和国家千恩万谢、感恩戴德、诚惶诚恐的思维定式,而由平反者以国家名义向被平反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让中国人民从政治上站立起来的话,那么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又使中国人民从法律上站立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