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抗战前后国家卷烟税收政策之演变

一 卷烟税收制度的缘起与发展

卷烟作为一种特殊嗜好的消费品,世界各国一般都课以重税。中国在20世纪20年代以前,本无卷烟税一项。清末,洋烟洋酒的进口向在免税之列,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时,才规定原来免税的洋烟洋酒等货物应与其他进口货物一样征税,但只是被视为普通商品,仅征5%的关税及2.5%的子口税,税率极低。20世纪初,国内的卷烟生产和销售几乎为外商所垄断。外国烟草制品的大量输入和国际烟草托拉斯英美烟公司的垄断,引起了清朝政府的重视。光绪三十年(1904),北洋大臣袁世凯为创办北洋烟草公司保护利权事致商部咨文指出:“纸烟外溢之利,合东西洋计之,岁在数百万金……各国保护工商皆有主权,多以征税寓操纵之术。”[1]宣统元年(1909),清政府为抵制“利权外漏”,准备筹组中国烟草公司,酝酿烟草专卖制度,度支部大臣还专门咨询开办过卷烟厂的邮传部大臣盛宣怀。盛在回信中就世界各国的专卖事例,阐述了实行烟草专卖、增加税收的设想。虽然这次专卖筹划未能实施,却为民国时期实行烟酒公卖奠定了基础。盛宣怀在其自办的“三星”烟厂破产后,痛感英美烟公司垄断之严重:“计自二十九年(1903年)后,华商制烟公司大小约三十余家,现在(1909年)能幸存者寥寥无几,所失资本……统计在二百万元以上,均断送于此英美烟草公司。”[2]对卷烟征税,既可以限制外国商品的涌入以减少漏卮,又可以弥补国库的财政亏空,政府逐渐将其提上日程。民国初年,军阀混战,军费开支浩繁,北洋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开始整理烟类税务。1915年5月,北洋政府决定对烟草实行公卖,建立烟草公卖局,制定公布了全国烟酒公卖办法和公卖局的暂行简章。1921年,新成立的全国烟酒税署认为“各国政府对于卷烟均课重税,年来我国市场中舶来及国制之烟件,既推销日盛,不可不筹划一征收方法”[3],于8月1日公布《征收纸烟捐章程》,对卷烟征收2.5%的统捐和每箱2元的厂捐。[4]章程公布后,北洋政府与英美烟公司签订声明书,开始征收纸烟捐和雪茄烟捐。纸烟捐由中央征收,具有国税性质,成为国内第一个专门的卷烟税项。它作为中央税,禁止各省重征各种杂捐,使地方在卷烟税收上的利益大打折扣。当时国内军阀割据,各省采用变相办法征收卷烟税。1922年,浙江省以修建省内公路为名创办“卷烟特税”,税率为20%。[5]之后各省纷纷效仿,北方多称为“吸户捐”,南方多称“特税”“印花税”,税率从20%—40%不等。

北洋时期的卷烟税大致分为三类:一为进口卷烟税,二为在华制造税,三为内地二五统捐。卷烟统税作为一种新的税种开始于武汉国民政府时期,它将当时制度上所有各种税捐名目,合并为一种来征收,其首要目的是为中央提供财政支持。1926年12月,国民革命军在汉口建立政府,财政部公布了《征收卷烟统税办法》,规定卷烟税率为12.5%,先就湘鄂赣三省施行,[6]试图通过政令将各种庞杂的地方卷烟捐税简单化和标准化。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卷烟采取“寓禁于征”的政策,成立卷烟统税处,开征卷烟统税。6月23日,财政部公布全国《卷烟统税暂行简章》,其中规定:凡国内制造的卷烟或进口卷烟,除广东、浙江两省外,均应按50%缴纳卷烟统税,原有的出厂捐、二五统捐及各省征收的特税等名目一律废除。[7]9月,将“卷烟统税”改定为“卷烟税”,归烟酒税处管辖,另于各省设立卷烟税局,同时制定《征收卷烟税章程》,卷烟税率为50%,后改为35%征收。[8]在政府高额税款压力下,华商卷烟企业遭受严重衰退,纷纷表示抗议。1928年1月,为降低税率,简化稽征手续,财政部根据就厂就关征税原则,重新拟定《征收卷烟统税条例》,经国民政府行政院核准于1月27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进口卷烟缴纳正税及二五附税后,应按照海关估价再缴卷烟统税20%,本国卷烟以海关估价为标准,征收22.5%,即准其行销各省,不再重征他项捐税。[9]该条例的施行虽降低了关税,但导致外烟进口量日渐增多。为维护国烟起见,财政部于同年12月修正《征收卷烟统税条例》,规定“凡一切进口之卷烟以及烟叶制成货品,除缴纳海关进口税百分之七五外,应按海关估价,另纳卷烟统税32.5%;凡一切在本国境内设厂制造之货品,应由主管机关以海关估照为标准,缴纳卷烟统税32.5%,准其行销各省及租界商埠,不再重征他项捐税”。[10]

从1928年到1937年,国民政府连续施行了10年的《卷烟统税条例》。在此期间,卷烟统税曾实行过两次“简化税制”。1930年10月1日,国民政府将卷烟分七级征税制改为三级制;1932年3月21日,再改为二级制。1928年2月卷烟统税开始实行时,仿照海关办法,分为七级征税。国产卷烟税率为22.5%,进口卷烟在交纳进口正税及附加税7.5%后,复纳22.5%;[11]同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与各国签订了关税自主条约,将卷烟税率提高至32.5%;[12]1930年10月,财政部将卷烟统税由七级减少为三级,为了与后来的三级制区别,称为“旧三级制”;1931年1月,政府为抵补裁撤厘金的损失,将卷烟税收提高到40%,进口卷烟另纳10%(金单位)关税,此为“改订新三级制”;[13]1932年2月,卷烟统税从三级减少为二级征收,习惯称“旧二级制”;1933年12月,政府重新改订二级税制,称“新二级制”。

税制的简化,造成中外烟厂纳税的不平等。英美烟公司凭着资金和技术优势,供应各种档次的卷烟,而且垄断了中高级卷烟市场;华商卷烟厂因资本薄弱,技术设备落后,一向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据统计,1931年华商卷烟厂出产的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卷烟只有1种,500元以上的卷烟有6种,300元以上的有15种,而100元左右的最低等的卷烟共有1000余种。[14]“简化税制”缩小了各档卷烟税负的差距,降低了中高档烟的税负,提高了低档烟的税负。“烟税由五级制改为三级制时,在五级制时,本应纳四级税的烟,改为三级制后,就改纳三级税。因英美出品高级烟较多,而税率则与华商烟厂出品差不多。”[15]征税级别简化使英美烟公司大受其益,民族烟厂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实际税负逐年加重,1930年统税总数为12.4万元,占整个烟值6.6%,到1936年统税总数达877.5万元,占整个烟值的36.8%。[16]

表2-1 1928—1936年纸烟等级税率变更比较

续表

可以看出,税制简化的过程中,下级卷烟税率不断提高,由14.67%提高到57.97%,而高级卷烟税率不断降低,由17.89%降低为16%,低级卷烟税率达到高级卷烟的3.6倍。但卷烟统税作为一种全国性税收,对于中外烟商同样适用,租界也被纳入征税范围,政府税源大大得到扩展。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作为全国卷烟工业中心,其在财政税收中占据的地位更加凸显。1934年,“全国约由百分之六十卷烟由税务署在上海抽纳出厂税”。[17]抗战前,政府财政收入中关、盐、统三税为大宗,而卷烟税在整个统税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卷烟统税成为统税中开办最早的税种,它的实施为国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统税制度奠定了基础。之后,统税门类渐多,由卷烟一种扩展至麦粉、棉纱、火柴、酒类、糖类、水泥、毛皮、茶叶、化妆品、饮料品、纸箔等多种,而卷烟一直居于整个统税的核心位置。

表2-2 战前国民政府卷烟税及统税收入概况(1927—1937年)

抗战爆发后,东南沿海省份基本陷于敌手,关、盐、统三税收入锐减,特别是占岁入将近一半的关税几乎丧失殆尽。而抗战所需的军事开支和经济开拓等各项费用急剧增加,统税开始成为国民政府财政的重要支柱。1937年全面抗战开始,国民政府迁都重庆,为加强税收以充裕饷源,1941年7月,公布了《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规定政府统治区内各省的烟类一律依照“统税”原则征税。[18]由于战争及其他因素,这一时期税制发生一个重要变化就是由“从量征收”转向“从价征收”。1941年物价上涨较战前增加12倍,由于物价上涨,原定的从量税率已与物价日趋背离,税收蒙受较大损失。为维护国库收入起见,1941年7月7日,财政部公布了《货物统税暂行条例》,计税依据一律改为从价征收,其中卷烟(包括纸卷烟、雪茄和其他仿西式洋烟)从价征收80%,熏烟叶从价征收25%。[19]

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日本加紧了对国统区的经济封锁,国民政府后方商品供应愈趋短缺,加上滥发通货,致使物价迅猛上涨。为平抑物价,调节供需,增加财政收入,支持抗战建国计,财政部1942年4月7日修正公布《卷烟统税条例》,规定国内卷烟按售价(每5万支登记价格)分五级征税,第五级征收250元,第一级征收1800元。[20]同年4月18日,颁行《卷烟临时特税暂行条例》,对卷烟征收统税的基础上,再从低到高按五级分别增加500—1000元的特税。[21]

抗战后期,由于物价波动剧烈,为平准市价与增加国库,国民政府从1942年起开始实施对卷烟、火柴、食糖等消费品的专卖。卷烟方面,1942年5月,政府成立烟类专卖局,颁布《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7月开始在川康实施战时烟类专卖,从194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废除烟类统税,并入专卖利益,这一政策一直持续到抗战胜利前夕。当时处于战争状态,国民政府全力从事抗战,财政拮据,资金缺乏,无力筹措巨款对专卖烟类进行收购,因此在专卖体制下,合法登记的厂商可自行设厂制造卷烟,专卖局核定各牌卷烟收购价格,由各承销商向厂商缴款承购,并向政府缴纳专卖利益,机制卷烟为100%,手工卷烟及雪茄为60%,然后逐包领贴专卖凭证。如运往外埠,则须请领准运单或分运单,以便随货运行。由国外进口或从非专卖地区移入者,于进口时报经专卖局或海关,照价收购。据统计,烟类专卖时期,国民政府共征收专卖利益1928188479元(含熏烟叶)。[22]1944年9月20日,国民政府将《货物统税暂行条例》修正为《货物统税条例》,规定卷烟从价征收80%,熏烟叶从价征收25%。[23]1945年1月23日,行政院政务会议通过《调整税制简化机构案》,决定货物统税中的卷烟等停止专卖,改征统税,暂照专卖利益课征,对机制卷烟从价征收100%,经过调整的统税只剩下卷烟、熏烟叶等六个税目。[24]4月17日,国民政府正式废止《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卷烟税收开始迈向战后的货物税时代。

二 战后卷烟税收政策的演变

众所周知,吸烟有害健康,政府从为国民谋福利为根本宗旨的角度考虑,原则上不应该让卷烟业存在和发展。但从广开财源、增加财政收入以维持行政机器运转的角度看,卷烟的高额利润和广大消费市场,可以带来高额税利,又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在轻工业方面,制茶、制糖、制盐、纺织、面粉,甚至酿酒业,在成本与利润比例上,都无法与卷烟业相比。由于卷烟消费量大,烟业经济与其他轻工业经济部门相比,产品利润极大,卷烟业所带来的收益,远远超过其他轻工业经济部门所有的收益。从税利角度看,卷烟行业是保证政府财政不可或缺的重要部门。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起,“卷烟统税一项占南京国民政府统税收入的60%以上,在以关税、盐税、统税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中也占10%左右”。[25]既然卷烟税收经常保持在政府收入的1%左右,巨大的利润使国民政府不能不重视烟业经济,这就使卷烟工业在成长和发展上有了来自政府的特殊政策激励方面的动力。

卷烟作为一种消耗品,本不属于提倡范围,减少卷烟消耗的想法,在战前已经有人提出,尤其在“新生活运动”期间,曾得到一些中央及地方官员的认可。20世纪30年代中期,浙江省基层社会甚至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禁吸卷烟运动”。但国民政府财政部、实业部、内政部对待此事如出一辙,均认为卷烟不同于鸦片,吸食卷烟不能禁止。行政院1934年10月5日发布的训令中称:

财政部以我国卷烟,已办统税,迭次增加税率,即属寓禁于征。现在此项卷烟统税,已为国库大宗收入,军政各费,均赖挹注,在未抵筹补以前,该(浙江)省政府请将卷烟由中央命令禁吸,碍难照准。实业部以我国各省,向产烟叶颇多,制烟工业,近渐发展,每年杜塞漏卮,为数颇巨,若骤予禁止,则赖以生活之种烟制烟之农工商民,均将有失业之虞。在对于因禁吸卷烟而致失业民众,未能预先筹有救济办法以前,该省政府请将卷烟由中央命令禁吸一节,未便照办。内政部主张,在鸦片红丸等毒物尚未彻底禁绝之前,对于吸食卷烟,暂缓禁止,均系为顾全事实及权衡轻重起见。[26]

为何要“暂缓禁止”?政府真正的目的是不想放弃卷烟税收这块肥肉。早在1933年,财政部就以“国库支绌,建设尤切,剿匪军事,在在需款”[27]为由,上调卷烟统税税率,规定设置卷烟厂的地点,并不顾卷烟厂商的反对,将卷烟统税税制由三级改设为二级,其目的就在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卷烟税为主体的统税已经成为国民政府的第三大税源,当局自然不会放弃这一大宗收入。抗战期间,为了便于管理,国民政府在1940年将统税和烟酒税、矿税合并成为“货物统税”,基本沿用统税的方法和原则。从1942年5月起,政府开始实施战时烟类专卖,规定卷烟专卖利益为100%,以专卖形式获取卷烟税收,一直持续到抗战胜利前夕。

八年抗战,人民物力、财力在战争中消耗殆尽,沦陷区遭受日军的掠夺与破坏,国民经济千疮百孔,一时难以迅速恢复。战后复原工作开始,加上积极准备发动全面内战,军费开支庞大,政府将目光转移到税收上来。这时的货物税已经成为国际间通行的消费税,卷烟、食糖等消费品由战时的专卖体制改为征税制,开征货物税。从1945年开始,政府已经着手准备,11月19日,公布《修正货物统税条例》,将卷烟税率由原定的65%[28]提高至100%,使得停止烟类专卖改征统税后暂行按专卖利益100%征收的行政性命令法律化,成为法定税率。[29]为日后新货物税的实施准备了条件。

表2-3 财政部上海货物税卷烟统税1946年度第1期从价征收情况

1946年8月16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货物税条例》,《货物统税条例》着即废止。由“货物统税”改称“货物税”,表明向新的对物征收的近代消费税制的转变。随着国民政府财政开支加剧,政府将提高货物税作为解决财政亏空的重要手段,卷烟成为首当其冲的对象。卷烟税是货物税收入的重中之重,与棉纱、面粉等货物不同,战后国民政府将卷烟视为奢侈品加征重税,卷烟税率大幅度提高。奢侈品重征的理念在新货物税条例中表现明显,新条例将1945年取消的麦粉、茶叶、水泥、饮料品、皮毛、锡箔及迷信纸6个税目恢复,新增化妆品一项,使货物税从1945年收缩后的6项扩大为13项,并具体规定了各税目的课征范围。货物税的征税项目和范围逐渐定型,“货物税”正式成为一种专门税种,并在战后政府财政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1946年,货物税比重占全国国税收入的38.75%,1947年达42.98%,由战前的第三位跃居战后的第一位。[30]战后担任国民政府财政部税务署署长的姜书阁谈到货物税时指出:

查本税收数,在战前原居关盐统三大国税之末位,而以关税为最多,盐税次之。抗战军兴,关税收入锐减,盐税仍能保持其重要性,是时直接税创办已具规模,税收渐有起色,已与本税并驾,且收数尚有过之。迨至卅五六两年,本税力加整顿,收数激增,预算庞大,乃一跃而居国税收入之第一位,且骎骎达关盐直货四税总收入之百分之四十以上,而成为中央税收最大之搘柱,其重要性可想见矣。[31]

卷烟税是货物税的重中之重,战后国民政府奢侈品重税的理念,首先表现为卷烟税率的提高。“奢侈品之税率,税务主管当局已酌予提高,计卷烟税较前提高百分之四十。”[32]税务署长姜书阁认为,节制消耗是货物税重要的立法准则之一,卷烟及其原料“课税较重之原因,即在寓禁于征,以节制人民之消费”。[33]1946年3月,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作出提高奢侈品税率的决议,以战后复原建设需用浩繁,为充裕国库、平衡收支,首先将国产烟类税率提高,规定烟叶税按照产区核定完税价格征收50%,烟丝征收30%;8月16日公布的《货物税条例》,规定棉纱税率为5%,水泥为15%,火柴为20%,糖类为25%,卷烟则要负担100%。[34]

不仅制成品税率高于其他商品,卷烟主要原料熏烟叶还须纳30%货物税,次要原料卷纸进口时亦征取30%的进口关税,其他包装纸类香精原料等,无一不是税捐重重。卷烟原料无不纳税,足可见卷烟作为奢侈品所受税负之重。此外,新货物税条例还将从价征收的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自十六年(1937年)至三十年(1941年)八月,系采从量征税;自三十年九月后,系采从价征税,税收数字自有增加趋势”。[35]1948年7月30日,由于恶性通货膨胀,物价上涨速度愈加迅猛,为保障货物税收入,国民政府以总统令第四次修正的《货物税条例》,再次调整税率,将卷烟税率由100%提高到120%。[36]1949年4月25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金融改革案》,其中规定卷烟等“照规定税率征收实物,其不便征收实物者,照规定税率以实物计数,并依缴税日当地同等货品之趸售价格折算金圆券缴纳”。[37]时人评论:“卷烟税率为百分之一百二十,今如改实物,则烟厂须先制成二百二十箱之成品,方能有一百箱之营业。在目前工商业厄困如斯,这种扼杀工商业的惊人高税率,不仅是开古今中外税史的空前先例,恐怕以后也将无此类似而成绝后。”[38]

卷烟税率提高的同时,核税时间频繁缩短。评价核税时间,1946年8月16日颁布的《货物税条例》由原来的每6个月评价一次改为每3个月评价一次,以应对不断上涨的物价。[39]此后,国民政府于1946年11月26日、1947年3月21日、1948年4月2日和7月30日,多次修订《货物税条例》。其中1948年4月2日国民政府第三次修正公布的《货物税条例》将货物税税目定位12目,并且将完税价格的评定由原定每3个月进行一次缩短为每2个月进行一次,以应对当时物价的迅速上涨。[40]7月30日,第四次修正《货物税条例》规定,完税价格的评定工作由2个月一次改为每月一次;[41]1949年4月26日,根据《财政金融改革案》及其实施办法,最后规定完税价格为依市价每5天评定一次,当物价上涨或下降至四分之一时,随时调整。[42]上海卷烟工业以销区日蹙,能维持生产者已不及十分之一,“经此调整之后,每一烟牌所收税款,平均占该烟市价百分之九十以上,厂商如欲购税售烟,其收入仅抵税款,结果等于送烟,此无异对于卷烟工业加速其崩溃”。[43]

三 战后上海卷烟工业之地位

在诸多轻工业中,卷烟业本与纺织、制丝、茶业等同等重要。政府的重税政策,对于烟业经济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经济部门,客观上起了推动作用。从清末开始,中国政府开始在挽回利权及奢侈品宜加限制的考虑下,以寓禁于征为手段,重视对卷烟产品征收重税。晚清政府经过多次审议,屡次变动,在厘金框架内将烟税不断提高;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实行烟酒公卖和统税制度,对卷烟继续实行高税率政策,基本上是“值百抽百”,即100%的高额税率,如果加上各种附加税,烟税比率更高。政府在实行专卖和高税率税收政策的同时,也改变了烟业经济的面貌。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以上海为中心,各地的卷烟制造业风起云涌,蒸蒸日上。“到战前时期,就直接从事卷烟工业的人数来说,已增到近十万人;而就从种植烟叶的农民来说,更多达二百万人以上,他们是满布于全国各地的;其他间接与卷烟工业有关的,如运输原料、推销商品等各业的从业人员,更不知为数几何。”[44]1935年,上海的卷烟厂商从卷烟业关乎国计民生的角度,说明卷烟生产重要性和合理性:

顾或者以卷烟为消耗品,而有所致疑,事固然矣。但就一般的社会现状而言,卷烟需要,颇为广泛,东西诸邦,亦均风行。英美两国,且为著名产烟区域,每年输出卷烟及烟叶甚巨,占有对外贸易之重要地位,是以政府从而提倡之奖励之,以助长实业之发展。至乎我国产烟区域,所在多有,况外烟充斥市场,漏卮甚巨。故于华厂营业,殊有维持之必要,然后以无虑。更就实业幼稚之我国而言,华商年纳卷烟统税数千万,非微居实业界之重要位置,抑且为国库之大宗收入。故虽为消耗品,攸关国计民生,故如是其巨焉。[45]

抗战时期,上海沦陷,卷烟工业遭受严重破坏,走向日本统制下的畸形发展。国民政府则从1942年开始实行烟酒专卖,对卷烟等征收专卖利益。抗战胜利后,专卖政策废除,改征货物统税,货物税开始超越关税和盐税占据主导,卷烟税在整个政府税收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果说战前卷烟工业只是等同于其他轻工食品部门的普通经济部门,战后在重税政策下后来居上,逐渐从原来等同于制茶、酿酒、制盐、制糖、榨油、面粉等一般轻工食品部门的地位中脱颖而出,发展成为生产方式机器化,利润之大使所有轻工行业企业望尘莫及的现代工业经济部门,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强大支柱型经济部门。1946年全国货物税473874043010元,卷烟独占223162453500元,约占总数47.1%,居第一位。[46]至1947年下半年,“据可靠之统计,目前从事于卷烟工业之数目,达8万人以上,仅次于纺织业与面粉业,居我国轻工业之第三位,从事种植烟叶之农民,遍及全国,多达200余万人,至对政府所缴之税收,更远超过其他一切工业,经常占当局最主要税收货物税之首位,为最重要之税源”。[47]

抗战胜利后,货物税经过多次修订,不断改进,日臻完善。改进后的货物税税率提高,收入比重在国家税收中日益加大。政府将卷烟生产列入奢侈品类,并未与纺织、面粉等其他工业生产并列,烟税调整几乎为每月增加一倍,卷烟税已经发展到可以为政府提供占年全国货物税总收入一半左右的巨额利税。战后复原需要大量资金,国民政府刚刚从中日战争中解脱出来,又马上投入内战当中,巨大的军费开支使政府财政赤字急剧上升,通货膨胀日趋严重。无论是出于建设性还是非建设性的目的,政府都将目光转向货物税,转向了卷烟工厂企业云集的上海。1945年10月21日,上海货物税局正式成立,首先举办厂商登记,调查市场物价,核定税价,筹印税额单花照证等工作。1946年10月,国民政府经济部在上海成立了工商辅导处,由欧阳仑兼任处长,于11月正式开始办公。作为轻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战后初期上海的卷烟工业发展繁荣。1947年9月,经济部全国经济调查委员会对全国主要城市经济展开调查,上海卷烟工业情况如下:

图2-1 1947年9月上海与全国卷烟工业各项指标比较图
资料来源:谭熙鸿、吴宗汾主编:《全国主要都市工业调查初步报告提要》,经济部全国经济调查委员会1948年版,第36—59页。

卷烟税是货物税的重中之重,战后上海卷烟工业得到了较快发展,而货物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据主导,那么上海的卷烟工业为政府创造惊人利税,也就不足为奇了。据财政部税务署统计,1946年全国烟类税收中卷烟税第一位上海,第二位天津,第三位青岛,三区共占总额88%;烤烟叶税第一位仍是上海,第二位河南,第三位山东,三区共占总额90%。[48]1947年全国货物税收占国库全部税收40%以上,上海货物税收入又占全国货物税收60%。[49]1948年8月,国民政府实施金圆券改革,该月上旬上海市货物税收入84000余亿元,其中卷烟一项所收约达30000余亿元,占到全部税额的三分之一。[50]1949年1月,上海市货物税收总额约4.7亿金元,其中卷烟税更占到了3亿元,棉纱占1亿元,其次才是食糖、火柴、化妆品等。[51]

图2-2 1947年1—10月全国货物税实收情况
资料来源:姜书阁:《两年来之货物税》,财政部税务署1947年版,第91—92页。

可以看出,上海的货物税占到了整个货物统税的绝对优势。至1947年11月为止,政府货物税实际收入已经超出了预算的数目。战后上海市货物税局首任局长方东在即将卸任时称:“上海各厂商智识水准极高,政府官吏每多不及,彼等明了纳税义务,故征税并无困难……上海货物税收之前途,绝对可以乐观,只要厂商之生产原料不缺乏,工人工资无纠纷,税收定然昌旺。”[52]巨额的烟税收入,直接影响金融市场与国家财政。1946年7月,有关人士分析大宗卷烟税款解入国库,是导致市面银根抽紧的主要原因。[53]1947年底,由于大批卷烟税款计1000余亿元因故未能及时到位,直接导致政府银根紧缩。[54]1947年下半年,上海卷烟工业发展已是困难重重,而政府对其财政要求越来越高,巨额税款成为压垮卷烟工业的“催命符”。烟业界人士评论曰:

三十七年(1948)上半年度的国家预算书虽说还在审议之中,但我们相信其数字之庞大,必定是惊人的。其财政来源,自然一部分乞灵于印钞机,另外大部分只好靠税收了。大家都晓得卷烟税占货物总税收70%以上,自然,这块富于诱惑性的税源,政府绝对不会轻于放手的,喧嚷已久的立法院讨论增科现行卷烟税率为百分之二百到三百,经过上海卷烟界代表数度晋京请陈诉请愿的结果,又说自明年1月份起改增原税率80%,不管增加80%或300%,其对当前残喘的卷烟工业是一道“催命符”的意义,则完全没有两样。[55]

战后初期上海卷烟工业曾一度繁荣,工厂最多时达到一百多家,产量及盈利明显上升。在政府重税政策下,至1948年底,工厂被迫停工者达三分之二以上。[56]1949年3月,上海卷烟企业“开工者不过50余家,3月份上半月产量只有30000箱,仅及平时五成,实销清淡,货价落后,若干中小型工厂贷款只敷利息”。[57]税负严重成为困扰战后上海卷烟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围绕卷烟税收的交涉成为上海烟业界活动的主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