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出通知,确定了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
通知规定,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在向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时,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该费用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并应明确标价。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主动向委托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内容等情况。
通知中说,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该费用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两种,口头咨询费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协商议定;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额大小计收。一般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对于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时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额的0.5%。
通知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率分档累进计收。此外,房地产经纪收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其中,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的0.5%至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3%。
以上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收费为最高标准。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原载《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