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序言

“宪法是一个无穷无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语言。”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劳伦斯·却伯(Laurence H.Tribe)教授的名言显示:宪法是一种语言,由看得见和看不见的文字所记录。它是前代人留给后代人的遗产,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形式。

“它是对充满苦难的生活经验的批判和总结,其历史充满了人类在各个历史阶段中为摆脱生活上的痛苦而显示出来的聪明才智。我们学习宪法就是为了学到这些聪明才智,为了避免失败而未雨绸缪。”(杉原泰雄语)宪法语言是经验性的、高度凝练的、被注定的,是整个民族精神的流淌。考文教授在《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中说,“宪法是由一群半人半神的人物制定的”。

宪法是一种流动的语言,随着读者的切换、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而含义不同。帕斯卡尔说,我们总想抓住某一点把自己固定下来,可是它却荡漾着离开了我们。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也谈到,“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在‘法律’的前面的。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的接口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把缺口重新打开。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的社会是进步的”。因此,人类所能找到最好的应对宪法话语变迁的方法是不断进行解释宪法和修改宪法。其功用在于,清除模糊、弥合缝隙、化解纷争、完善规范,最终达致打开规范的天窗、迎接宪法的阳光之目的。

宪法是一种国人共同参与对话的语言。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指出,“真正的宪法不是被雕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在公民的心中”。不过,每个民族心中的宪法是什么,这却是见仁见智的问题。美国人说,“我们美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维护正义,确保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国人强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每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不同,价值观念互异,其创制的宪法作品就各有特点。然而,通过协商、沟通、对话凝聚共识,通过研读、研习、研究创设理论,通过司法适用、宪法解释、违宪审查形成共同的话语实践,这才是通向宪政的必由之路。

宪法是一种永无止境的语言,它以探讨真理为己任。古希腊文“真理”一词的本来含义就是“去蔽”,去掉遮蔽,露出真理。人类可以发现真理但不能穷尽。宪法的真理性在于,“我们已有的宪法性法律,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戴雪语)。个人权利、自然权利对国家、政府、法律来说具有先在的约束力。宪法正是对这种先在约束力的宣示和肯定,并赋予其高级法的价值。另外,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将这种高级法的价值转化为公民的生活规范与生活方式,也是一个恒常的问题。美国思想家托马斯·潘恩描述过这样一个事实。在美国,“宪法是人民的政治圣经,几乎每个家庭都有一本宪法,而政府人员则人手一册;每当对一项法案的原则或对任何一种权力的应用范围有争论时,政府人员便从口袋里取出这本印就的宪法,把有关争议中的章节念一遍,这是司空见惯的”。作为共和国的公民,作为研修法律的学人,我们是宪法和法律的奴仆,对它要常怀尊重和敬畏之心。宪法文本摆在那儿,我们不能假装没看见。

科学家提出,宇宙是由物质、精神和意义三个世界构成的。宪法应属精神世界,是政治文明的产物,以语言文字为存在方式。然而对宪法文本的理解应属意义世界的范畴,有理解就有前理解,它们循环往复。理解是有方法的,它通过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逻辑来实现。方法在拉丁文的原意中是指通向正确的道路。艾柯在《诠释与过度诠释》一书中写到,作者带去语词,读者带去意义。的确,“条文本身并没有固定的意思,它的意思要看运用它的人怎样理解”(梅利6曼语)。《宪法学》一书就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研究所全体同仁对宪法特别是对中国宪法的一种理解。当然,有理解就会有不同的理解。本书在两年多的使用过程中,读者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作者有了一些新的感悟,北京大学出版社的编辑们也美意促成,三者结合就有了本书的第二版,同时也就有了第二版的序言。

焦洪昌

200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