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序言

曾几何时,人的尊严就像空谷幽兰静静地开在山野。一夜之间,她却昂着头赫然绽放在今年温家宝总理的工作报告中。

“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这句话喊出了政府的责任,更昭示了它清晰的法律内涵:就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国家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国家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

有人说,在中文语境下,尊严大致与体面相近,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产生的社会评价或心理感受。这种理解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不过我以为,宪法的核心价值更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人权的核心在于人的尊严。因此,德国人吸取两次世界大战的教训,在基本法中宣布人的尊严是高端价值,直接约束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我国1982年宪法也总结历史经验,把人格尊严作为公民的绝对权规定在第38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侵犯。

人的尊严首先是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涉及价值判断问题。古希腊的哲人讲过一个故事。据说,古希腊最著名的犬儒主义者狄奥根尼住在一个木桶里,终年以乞讨和骂街为生。当征服了世界的亚历山大大帝屈尊趴在木桶边上,好奇而关切地询问他需要什么的时候,狄奥根尼回答:“我需要你闪到一边去,不要遮住我的阳光。”其用意是:虽然我在木桶里,你在殿堂上,但在阳光(自然法)之下,你我平等;作为统治者,不来打扰和侵犯我的自由,是你当然和唯一的责任。匈牙利伟大诗人裴多菲也认为: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由此可见,人的尊严首先是每个人的自主、自决、自治,即人的意志自由问题.它有抵抗和防御国家权力侵犯的功能。前辈们的这些思想就是人的尊严含义的真实流露。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最近调查显示,民众最关心的排在前三位的社会问题是:官员腐败、贫富差距、基层干群冲突。这些问题表现在侵吞国有资产、野蛮征地拆迁、信访上访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既有赖于政治体制改革,也有赖于公民社会建设。而保障公民基本政治自由和权利的实现则是必由之路。因此,2010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选举法的修改可以理解成国家对公民选举权利诉求的回应,它涉及十个方面的内容。最核心的问题是解决城乡居民选举权的平等保护问题。

大梦谁先觉,平生我自知。选举权利涉及公民基本的政治尊严。进而根据新选举法的精神对本书进行修订则是作者对人的尊严的知与觉。是为序。

焦洪昌

201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