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类同低于人类的动物的心理能力比较(续)

道德观念——基本命题——社会性动物的属性——社会性的起源——相反本能的斗争——人类是一种社会性动物——比较持久的本能战胜比较不持久的本能——未开化人唯独重视社会美德——自重美德是在较晚发展阶段获得的——同群公众对善恶行为评判的重要性——道德倾向的遗传——提要


有些作者关于这个问题,参阅夸垂费什(Quatrefages)的《人种的一致性》,1861年,21页及其他。主张在人类和低于人类的动物之间的一切差异中,道德观念、即良心是最重要的;我完全同意这一判断。正如麦金托什(Mackintosh)《关于伦理学的论述》(Dissertation on Ethical Philosophy),1837年,231页及其他。所指出的,道德观念“理所应该地凌驾于其他任何人类行为的准则之上”;它的高深意义可以总结在简短而重要的“应尽义务”这个词中。它是人类所有属性中最高尚的一种属性,引导他毫不迟疑地冒着自己生命的危险去保护同伙的生命;或者,经过适当的深思熟虑之后,仅仅由于对权利和义务的深刻感觉,而被迫在某种伟大事业中牺牲自己的生命。康德(Im-manuel Kant)德国哲学家(1724—1804)。——译者注喟然叹曰:“义务!不可思议之思想乎,其工作既不由献媚求宠,亦不由威胁恐吓,而仅仅由灵魂中所高举汝之无私法律,因此,汝如不能强取对汝永远遵从,亦将强取对汝永远敬畏;一切欲望无论如何秘密地进行反抗,在汝之前均哑然无声,汝果从何而发生乎?”《伦理的形而上学》(Metaphysics of Ethics),森普尔(J.W.Semple)译,爱丁堡,1836年,136页。

许多才华横溢的作者关于这个问题写过著作的,贝恩(Bain)先生列过一个20位英国作家的名单《心理学和道德学》(Mental and Moral Science),1868年,543—725页,他们的名字素为人人所熟悉:在这些人士中似乎还可以加入贝恩先生自己的名字,以及莱基(Lecky)先生、沙德沃思·霍奇森(Shadworth Hodgson)先生、卢伯克爵士以及另外几位的名字。已对这个伟大问题进行了讨论,我触及这个问题的唯一可以原谅之处,仅在于不可能在这里对它略而不谈,而且还在于,就我所知道的来说,还没有人完全从博物学方面来探讨过这个问题。这一研究还有某种独立的趣味,可以作为一种尝试来看。对低于人类的动物的研究可以把人类最高心理官能之一说明至何种程度。

在我看来,下述命题是高度可能的——即,无论何种动物,只要赋有十分显著的社会本能布罗代(B.Brodie)爵士在论述人类是一种社会性动物之后问道[《心理学探究》(Psychological Enquiries),1854年,192页]:“关于道德观念是否存在的问题的争论,应该由此得到解决吧?”许多人似乎都有过同样的看法,如古代的罗马皇帝兼哲学家玛卡斯·奥瑞利亚斯(Marcus Aurelius)就是其中一个。米尔(J.S.Mill)在其著名的著作《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1864年,45,46页)一书中说道:“社会感情是一种强有力的自然感情”而且是对功利主义道德的感情之自然基础”。他又说,“道德官能就像上述后天获得的智能那样,如果不是本性的一部分,也是从那里自然生长出来的:而且像它们那样,能够在一定微小程度上自然发生”。但是,同所有这种说法相反,他还指出:“据我所信,道德感情不是先天的,而是后天获得的,但并不因此而不是自然的。”对于如此渊博的一位思想家的看法,我大胆提出完全不同的意见,确有些踌躇,但几乎无可争辩的是,社会感情在低等动物中乃是本能的或先天的;那么,社会感情在人类中为什么不应如此呢?贝恩先生[例如,参阅《情绪与意志》(The Emotions and the Will),1865年,481页]以及其他人士相信,道德观念乃是每个人在其一生期间所获得的。根据进化的一般理论,至少这是极端不大可能的。在米尔先生的著作中对所有遗传的心理属性的忽视,我以为今后将被评价为最严重的缺点。(包括亲子之情),一旦其智力发展得像人类的那样完善,或者差不多那样完善,就必然会获得一种道德观念,即良心。这是因为,第一,社会本能可以导致一种动物以和其同伙营社会生活为乐,对其同伙有一定程度的同情心,并且为其同伙进行各种服务。这种服务可能具有一种明确的和显然是本能的性质;或者可能只是一种希望和思想准备,如大多数高等社会性动物以某些一般的方式去帮助它们的同伙那样。但是,这种感情和服务仅施于它们的同伙,决不会扩大到同一物种的所有个体。第二,一旦心理官能变得高度发达之后,所有过去的行为和动机的意象将不断地在各个个体的头脑中通过;如我们以后就要看到的,由任何不满足的本能而必然发生的不满足的感情、甚至痛苦,像常常被觉察到的那样,将会引起持续而永在的社会本能让位给较强的某种其他本能,但后者的性质并非是持续的,也不给后来留下很鲜明的印象。显然,许多本能的欲望,如饥饿,在性质上其持续是短暂的;而且一旦得到满足之后,就不会容易地或者鲜明地被回忆起来。第三,当语言能力被获得并且公共愿望能够被表达之后,各个成员为了公共利益应该如何行动的舆论,自然会成为指导行为的最高准则。但是,应该记住,不论我们认为舆论力量有多么大,我们对于同伙的称赞和非难还决定于同情心;如我们即将看到的,同情心形成了社会本能的主要部分,而且确是它的基石。第四,个体的习性在指导各个成员的行为方面,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因为,社会本能连同同情心,就像其他任何本能那样,大大地被习性所强化了,因而就要遵从公众的愿望和评判。现在必须对这几个从属的命题进行讨论,有些还要以相当篇幅进行之。

最好预先声明一下,我并非要主张,任何严格社会性动物的智能如果变得像人类的那样灵敏,那样高度发达,它就会获得和人类完全一样的道德观念。各种动物都有审美感,虽然它们所赞美的对象大不相同,同样地,各种动物大概都有是非感,虽然由此而导致遵从的行为界线大不相同。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来说明,例如,人的养育条件如果同蜜蜂的完全一样,那么几乎无可怀疑的是,未婚妇女就会像工蜂那样把杀死她们的兄弟视为神圣的义务,同时母亲们也要努力杀死其能育的女儿,而且不会有任何同类想到去进行干涉。西奇威克(H.Sidgwick)对这个问题进行过很好的讨论(《科学院报告》,1872年,6月15日,231页。):“我们可以肯定,一只优良的蜜蜂大概渴望用比较温和的方法去解决种群数量问题。”然而,根据许多或大多数未开化的人的习惯来判断,人类是用杀害女婴、一妻多夫以及男女乱交来解决这个问题的,所以,可充分怀疑这是否为比较温和的方法。科比(Cobbe)女士对上述说法也进行过评论,说道[《达尔文主义在道德观上的应用》, Darwinism in Morals,见《神学评论》(Theological Review),1872年,4月,188—191页]:社会义务的原则将如此而被颠倒;我以为她所说的意思是,履行社会义务将危害个体;但她忽视了她必须承认的一个事实,即蜜蜂的这种本能被获得乃是为了群体的利益。她甚至说道,如果本章所提倡的伦理学原理确能被普遍接受,“我将不得不相信,其胜利之时,即为人类美德的丧钟敲响之日!”可以期望,众多人士对这个地球上人类美德永存的信念并不会如此短命。尽管如此,我们为蜜蜂或任何其他社会性动物在我们那个假定的场合中将会获得某种是非感或良心。因为各个个体都有一种内觉(inward sense),这种内觉具有某些较强的或较持久的本能以及不甚强的或不甚持久的本能;所以对于遵从何种冲动(impulse),将经常进行斗争;而且,由于过去的印象当不断通过头脑时要进行比较,因而将会感到满足,不满足,或者甚至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内在的告诫者将告诉这种动物遵从某一冲动会比遵从另一冲动为好。某种行动方向应该被遵从,另外的行动方向不应被遵从;某种行动方向是正确的,另外的行动方向是错误的;不过关于这些问题。以后还要谈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