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政策的“科学化”

如果说古典刑事政策思想是从观念上对古代刑事政策根基进行否定,则近代法在完成这一使命后,刑事人类学派理论的形成对刑事政策的科学性、系统性以及独立性提出了新的基础。刑事政策不再局限于对立法的指导意义,而是将犯罪作为一种法律的和超越法律本身的概念加以理解和诠释,从而使得刑事政策摆脱了将国家刑权力偏重于制刑和量刑的束缚,对于行刑以及预防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必须说明的是,刑事政策中科学化的概念,并非是说作为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者乃至学派本身的观点一定是科学的,而是说作为一种认识论的深入,作为一种方法论意义上对待犯罪的态度和角度,刑事政策从此更具有独立意义的内容,是刑事政策的复兴,摆脱了古代无序的刑事政策的包容性、任意性以及近代对于刑事法律的依附,作为专门性的研究内容开始成为科学意义上的科学。

“科学化”是与实证主义哲学兴起本身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的创立,是科学方法论上的一场革命。孔德提出的实证主义的基本特征就集中体现在“观察优于想象”这一重要的命题中。强调观察的作用被看成是实证精神的核心,把被观察到的事实看成是科学知识赖以建立的基础,这成了孔德哲学的根本见解。这种方法摆脱了人文学科的一种冥思苦想以及以假说证明假说的思维,而是通过对于现象的观察甚至通过试验获取某些知识。这是其“科学化”的理由。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应用到法学领域之后,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也对理性主义产生了巨大冲击。因为理性主义都是依靠一种逻辑推理建构起来的体系,醉心于一种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而法律领域的实证主义则抛开了形而上学的一系列概念、判断和推理,放弃了以前的权力、权利等概念,将研究对象转移到行为人的角度。可以说刑事人类学派的兴起就典型体现了这一特征。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等,主要观点为:(1)天生犯罪人理论;(2)社会防卫理论;(3)犯罪预防理论;(4)自然犯理论;(5)保安处分理论。上述理论是自成体系的,又是存在理论的因果关系的,作为刑事政策的基础带有一定合理性,但不是作为刑事法律的具体适用来加以体现的。在具体法律适用过程中,其实际上只是一种修正而不具有替代刑事法律的明确性、法定性的意义,这必须要加以说明和强调。

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李斯特。他进一步对刑事政策的系统性进行了扩容,主要体现在:从多元的犯罪原因出发制定和实施刑事政策,摆脱了人类学派以犯罪人作为出发点的理论缺陷,更多地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加以对待,以此为基石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结论,将刑事政策的范围大大扩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