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自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以来,我国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已历时19年,该法案相继被列入八届、九届和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目前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2006年立法规划,并于今年6月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初次立法审议。可以预见,作为中国“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即将出台,作为《反垄断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并购控制法也将走进我们的视野。

我国并购控制法的制定需要借鉴国外成熟立法经验,尤其是师法欧美成功之道。刘和平博士的著作《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研究》,以2004年《欧共体并购控制条例》为主线,采取案例法、比较法、历史法等多种方法,对欧盟并购控制法的发端与发展、并购控制的特征、并购控制的域外管辖权和域内管辖权理论及实践、并购控制实体标准、并购控制模式、审查程序、并购申报的具体内容、调查手段与组织保障、并购控制的司法审查、并购控制的国际冲突与国际协调等进行详细探讨,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和反垄断法草案进行分析,提出有益的立法建议。比如,在并购控制法的域外管辖方面,作者指出,应推行合理管辖原则,同时配套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并采取对等原则,以确保我国企业境外并购获得东道国的国民待遇。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背景下,民族国家或区域性组织通常会以各种形式参与国际竞争。获取政府支持,利用国家贸易力量参与谈判,是跨国并购成功的重要保障,这是欧美经验,我国也有必要效仿;在并购控制的司法审查制度上,作者在对比欧盟行政型与美国司法型制度后指出,基于与我国行政诉讼法接轨及提高司法审查效率的需要,我国应采取行政型,且应引入快速程序;在反垄断主管机关设置上,在比较欧盟单一机构与美国双重机构后,指出设置单一执法机关是时代发展潮流,同时应借鉴美国和欧盟按行业分工监管的经验;在产业政策与竞争(并购控制)政策关系上,在吸取欧盟对波音并购麦道案、GE并购Honeywell案的执法经验基础上,作者指出,在并购审查时,竞争政策可以为优化我国产业结构服务,对关乎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国家支柱的产业实行产业政策优先原则,而对竞争性行业实行竞争政策优先原则,根据“做大做强不是罪,只有称王称霸才是罪”的原则进行并购控制;由于欧盟并购控制坚持“严重损害有效竞争”标准,除参酌市场份额外,还需综合考虑协同效果、单边效果、市场准入、并购效率及破产抗辩等因素,因此并购控制不会对提高产业集中度造成障碍,反而有利于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秩序。这些观点回答了跨国并购及并购控制中遇到的许多疑问,具有相当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书所运用的研究方法有利于我国反垄断立法在借鉴欧盟最新并购控制法律制度时,扬弃吸收、有的放矢。

多年来,刘和平博士致力于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的研究,一直注重直接占有第一手最新外文资料,密切关注欧美最新并购控制法的发展动态,加上他参与过跨国并购实务,更使读者对本书感觉亲近与自然。本书中的有关研究成果已在《法律科学》、《证券市场导报》、《国际经济法学刊》等刊物上发表。基于此,作者在将博士论文加以增补、准备付梓之际,邀请我为之作序,我非常乐意将该研究成果向大家推荐。鉴于并购控制是我国一项崭新课题,国外有关并购控制立法及实务亦不断发展,希望刘和平博士以此为契机,再接再厉,多出成果。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丁伟

2006年7月22日于华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