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渔业权与水域

第一节 渔业权与水域概述

一定的水域为渔业权的客体,无水域存在,便无渔业权;存在水域,却不一定竖立着渔业权。例如在日本,1901年《渔业法》对沿岸实施渔业权制度,对近海和远洋的渔业实施指定渔业许可制度,而非渔业权制度。1962年修订的《渔业法》将旧《渔业法》的指定远洋渔业制度和其相关省令整合,设立指定渔业制度。其中所需要的“许可”属于一种“警察许可”,仅仅对特定者解除禁令,指定渔业没有财产权的特质,没有渔业权。目前除北海道地区之外,渔业权大概仅设定在离岸1000米以内的近海范围内。渔场会超过这个范围,但超过的海域不存在渔业权。欧庆贤主持:《日本渔业法制(规)与台湾地区渔业法制(规)之比较研究(含渔业权渔业及渔船管理实务与建议)》,台湾海洋大学环境生物与渔业科学系,2005年1月,第66、67、26页。

水域分为内水(internal waters)、领海(territorial sea)、毗连区(contiguous zone)、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公海(high seas)、他国海域等,是否每种海域都存在着渔业权,需要考察和分析。

税兵博士指责笔者在《准物权研究》中将海域所有权扩展到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甚至公海。尹田主编:《中国海域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63页。这是毫无事实根据的自造他人观点,纯属硬扣帽子。笔者在《准物权研究》一书中专设一节讨论渔业权与水域之间的关系,开首便明确:“渔业权存在其上的水域,从国际法的观点看,是指沿海国享有管辖权的水域。所谓管辖权(jurisdiction),是指国家可以决定和实施行为之权(competence),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的权能。渔业权存在其上的水域范围,应结合国际法上对海洋空间系统的划分加以观察。”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7页。在国际法上,有管辖权不一定对海域享有所有权。至于笔者从未主张过我国的海域所有权扩展到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的事实,将在以下有关“节”中澄清。

中国管辖的水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指领陆、领水之上的空中空间)和领陆、领水之下的底土。其中领陆(即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其中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上述水域,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又称为海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第2条第1款)。它们都可以成为渔业权的客体吗?

渔业权存在其上的水域范围,应结合国际法上对海洋空间系统的划分加以观察。所谓海洋空间系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对于它们与渔业权之间的关系,以下各节将分别分析。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