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Denmark)媒体行为规范The National Code of Conduct, http://www.pressenaevnet.dk/Information-in-English/The-Press-Ethical-Rules.aspx,摘录于2015年3月28日。该规范由丹麦新闻评议会制定,该评议会根据丹麦媒体责任法于1992年成立,它是一个处理大众媒体投诉的独立、公开的审理委员会。

一 基本观点

在丹麦,捍卫言论自由的行为是与媒体自由接触信息并准确发布信息的权利紧密关联的,自由评论也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在履行这些职责的过程中,媒体应意识到每个独立的个体都有资格受到尊重,个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同时个人应受到保护、免受非法侵害。

与良好媒体形象相违背的行为包括向公众和外界隐瞒重要信息,这会导致对媒体自由和独立的质疑。与新闻工作者准则相冲突的行为,也被视为是违背良好媒体形象的。

新闻工作者不应该被指派做违背自己良心或者信念的任务。

本规则适用于发表在书面报刊、广播、电视和其他媒体上的所有材料(包括文字和图片)。

此规则同样适用于书面报刊、广播、电视及其他大众媒体上的广告与宣传。除非有特殊的规则适用于它们。

此规则中提到或描述的人,包括已逝的人、法人或类似群体。

二 规范目录

(一)正确的信息

1.新闻的职责是传递准确及时的信息。更正的信息要尽可能地被证实。

2.应以批判性态度对待消息来源,尤其当他们的陈述可能基于个人兴趣、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时。

3.那些可能带有偏见、侮辱他人或贬低他人的信息应该被仔细检查。

4.在合理的情况下,攻击与反驳应该以同样的方式在媒体上进行相继报道。

5.明晰事实性信息和评论的界线。

6.标题和副标题应该作为一种表现形式,这一形式应该反映文章内容或者发表的内容。该规则同样适用于媒体上的其他内容。

7.一旦发现传播的信息中存在错误,编辑应该主动纠正。更正应该醒目,使读者可以轻松获知。

(二)违背良性新闻实践的行为

1.避免报道可能侵犯神圣私人生活的信息,除非有明显的公共利益需要媒体进行报道。个人有权保护自身名誉。

2.自杀或企图自杀事件不应该被报道,除非存在明显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使该新闻合理化的理由。即使存在以上情况,这种报道也应该尽可能深思熟虑。

3.犯罪或事故的受害者应该尽可能地被尊重。此规则同样适用于目击证人与相关人员的亲属。以周全和委婉的方式进行图片资料的收集与再现。

4.广告和新闻之间应该分界明确。只有在明确的职业规范允许时,才能出版有直接或间接商业利益的文字和图片。

5.不能伤害他人的自信。应该给予那些不能意识到自己言论效果的人以特别的尊重。

6.不可滥用他人的情绪,如无知,或没有自制力。

(三)法庭报道

1.以上所提及的新闻工作者的基本工作准则也适用于法庭报道。

2.法庭报道规则也适用于诉讼或审判的准备步骤,包括警察和控方的刑事准备阶段。

3.法庭报道应客观。在诉讼和审判准备的任何阶段以及法庭听审的过程中,新闻工作者应以平等的态度关注多方当事人的不同观点的阐述,包括关注在犯罪案件中起诉方律师及被诉方律师的观点。报道刑事案件时需要跟进后续情况,如是否撤销控告、赦免或者定罪。

4.除非与案件直接相关,否则不允许报道案件中人们的家族史、职业、种族、国籍、信仰或者组织成员身份。

5.只要犯罪案件最终没有判决或控诉没有被撤回,就不允许报道任何可能妨碍该案件审判的信息,也不允许发表使公众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有罪的报道。当涉及刑事案件时,应该在报道中清楚地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认罪还是不认罪。

6.在决定哪个案件以及案件中涉案人员的名字是否要在报道中被提及时,必须要保持最大程度的客观。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姓名与公共利益无关,则不能报道其名字或者其身份特征。

7.在指名道姓地发表“警方收到线报说某人犯了某罪”之类的陈述性内容时,须保持审慎。不能将此作为常规来报道,除非警方已确凿地介入此事,或此事已进入检控环节。当然,如果所涉事件关乎公共利益或在警方获报之前已广为人知,或者该线报根据已有的证据能够得到证实,那么就可以成为例外。

8.对于犯罪嫌疑人、被起诉的人或者被判定有罪的人,如果他/她有过前科,而该前科又与当下的嫌疑、质控或定罪没有明显的相关性,那就不应将其前科置于公众的关注下。同样地,在其他情况下,不将一个人的前科作为报道内容也应成为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