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Czech Republic)记者伦理准则Journalists'Code of Ethics, http://ethicnet.uta.fi/czech republic/journalists_code_of_ethics,摘录于2015年7月10日,该伦理准则于1998年6月18日被捷克共和国记者联合会全体大会作为一份公开文件而接受,并在记者联合会伦理委员会的推荐下,于1999年11月25日由执行委员会加以修订。

1994年12月,在布拉格举行的第四届欧洲大众传媒会议发表正式宣言。宣言的第11条确认“记者有权采纳伦理准则等自我管理的准则”。

该会议的第2号决议规定,这些伦理准则和行为规范须“自愿接受、自愿应用”,并且“新闻业的实践主要基于《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基本权利”。

该宣言由参加会议的各国政府代表共同签署。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准则已为众多的欧洲民主国家采纳,并尽力协调记者权利与公民自由之间的关系,防止这些权利和自由陷入冲突。这些国家也在尝试对新闻工作者的专业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捷克共和国记者联合会依据国际、国内相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伦理准则,并对其成员具有约束力。记者联合会也呼吁捷克和摩拉维亚所有的记者,不论是否为该组织的成员,均能自愿遵守此准则。

1.公民有权获得及时、真实、客观的信息

《捷克共和国宪法》中权利与自由宪章的第17条规定,一个民主国家的公民,不论其社会地位如何,均享有不可剥夺的知情权。

记者的职责就是将上述权利变为现实。此亦是记者必须承担责任,向公众提供及时、充分、真实和客观信息的原因。公民有权获知关于现实的客观写照的信息。

记者因此有以下义务:

a)只发布消息来源明确的信息;如果消息来源无法核实,则在发布这类信息时要做必要的保留;

b)不管记者在搜集有关公共利益的信息时遇到怎样的障碍、可能给记者带来怎样的后果,都要忠于事实;

c)注意区分事实和个人意见;

d)维护报刊业和其他媒体的自由;

e)不要大幅偏离真理,即使是出于个人偏见的评论;

f)确保不把假设当事实来呈现;确保不缺失重要事实而导致新闻被扭曲;

g)抵制要求发布虚假或仅部分真实的信息的任何压力;

h)抵制由国家机关发出的、可能影响新闻报道真实性的任何干预;

i)只接受不损害记者职业尊严的任务;

j)避免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信息、照片或文件,或为此目的而利用任何人的好意;对于以不诚实手段获取的信息,应以公共利益为标准进行权衡,再决定是否发表。

2.高水平新闻专业主义要求

记者的职业本质是对公众负责,这就是高度的专业主义精神成为新闻工作基本要求的原因。

在这个意义下,记者有以下义务:

a)对于自己发表的所有作品承担个人责任;

b)避免任何可能会危及公共利益或导致利益冲突的活动;

c)拒绝任何可能对新闻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的馈赠,尤其是当这些馈赠对于信息的发表或隐匿能产生影响的时候;

d)切勿滥用新闻职业来充当广告代理人,不要接受任何有兴趣发广告的人士直接或间接的物质奖励,并拒绝参与发布广告软文;

e)不要在任何商业或者金融广告里签自己的名字;

f)不要接受公共服务部门或私人公司的金钱,以避免自身作为记者的身份地位和影响力招致滥用;

g)不要滥用记者的特权来谋求个人地位;

h)不得滥用作为记者联合会成员的便利来谋取自身利益。

3.以诚信、正直和可靠性来提高媒体的权威性

在这种意义下,记者有义务遵守如下准则:

a)不得以任何借口采用不准确或没有经过核查的信息;

b)任何信息一旦被发现错误,须立即纠正;

c)如果消息来源希望隐瞒其身份,记者有义务保守职业秘密,即便这样的立场会给记者带来麻烦;

d)尊重个人隐私,特别是儿童和那些没有能力理解其言论后果的人的隐私;

e)严格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未经受害者亲属和失足人士的明确许可,不得公布其身份;

f)将诽谤、毫无根据的指控、谎言以及对文件或事实的虚假陈述视为最严重的职业过失;

g)在工作过程中,记者不得给任何人带来悲痛或个人麻烦,除非出于显而易见的公共利益需要;

h)新闻记者不得使用任何他们在工作过程中所获得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来谋求个人利益;

i)记者不得以煽动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性取向歧视的方法来炮制话题;

j)在转载任何书面文本时,应根据转载的篇幅确保原作者的姓名得到适当的体现;

k)严禁剽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