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既有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正如前文所言,既有的东亚地区政治研究大部分遵循理性主义的研究路径,尽管有关东亚地区社会性因素的论述也散见于诸多的研究文献之中,但除了个别学者外,这些文献很难说达到了系统化和理论化的高度。另外,国际政治中的观念/规范研究是随着建构主义的兴起而逐渐成为国际关系理论界的研究热点的,近几年出现了许多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但是由于这一研究议题仍然“年轻”,导致观念/规范的理论建设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基于这一现状,本书在梳理既有的研究成果时沿两个方向展开:一是系统梳理近期的观念/规范研究,分析其薄弱环节,并力图探索弥补路径,以为本书作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准备;二是简要梳理关于东亚社会性因素与地区秩序关系的研究成果,并尽力挖掘新的经验研究领域。

一 国际关系学科中观念/规范的研究现状

由于受20世纪60年代科学行为主义浪潮的影响,美国学界的观念/规范研究是随着“国际政治理论的社会学转向”参见袁正清《国际政治理论的社会学转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而逐步成为研究热点的,因此有学者将这一转向视为“规范和认同的回归”。参见〔美〕约瑟夫·拉彼德、〔德〕弗里德里希·克拉托赫维尔主编,金烨译:《文化和认同:国际关系回归理论》,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但在美国之外,有关观念/规范的研究一直没有完全中断。根据玛莎·芬尼莫尔(Martha Finnemore)的梳理,研究观念/规范的至少有三大学术流派: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英国学派(English School)和社会学制度主义(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参见〔美〕玛莎·费丽莫著,袁正清译:《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8页。不过,《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成书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该书的主要任务是强调国家利益的内生性(Endogeneity),因此芬尼莫尔更多地强调了这三大流派之间的共性,对其差异着墨不多。观念/规范研究进展到今天,如果仍然只强调各流派之间的共性,必然不利于研究的继续深入。相反,通过分析它们之间的差异,我们却可以反思近几年来观念/规范研究的演变轨迹,查找缺陷,从而推动理论的创新和进步。此外,理性主义者实际也关注观念/规范。虽然受本体论和方法论立场的限制,他们对观念/规范的理解无法摆脱物质主义的束缚,也难以突破微观经济学的认识逻辑,但如果缺乏理性主义的视角,对观念/规范的理解也将是片面的。基于此,以下将分别梳理理性主义、英国学派、社会学制度主义、社会建构主义等流派关于观念/规范的研究。

(一)理性主义的观念/规范研究

作为现实主义的开创者和奠基人,爱德华·卡尔(Edward H. Carr)和汉斯·摩根索(Hans J. Morgenthau)并没有完全摒弃规范和道德因素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在《20年危机——国际关系导论》一书中,卡尔花了大量的篇幅来论述个人道德和国家道德的问题,并深邃地指出“无视权力因素是乌托邦意识。但是如果无视世界秩序中的道德因素,则是一种不现实的现实主义思想”。〔英〕爱德华·卡尔著,秦亚青译:《20年危机——国际关系研究导论》,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摩根索在《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一书的最后一部分笔锋一转,强调从恢复传统外交入手,通过促进国际和解,摆脱民族主义困扰,培育共识,构建松散的世界共同体,最终建立世界国家。参见〔美〕汉斯·摩根索著,徐昕等译:《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3~593页。该部分与该书前面的论述基调明显脱节,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全书逻辑的严谨性,但摩根索仍然这样做,显示了其世界观的深处实际为国际规范留有空间。随着科学行为主义浪潮的到来,美国主流国际关系理论进入了追求逻辑严密和理论精炼的时代。自然科学和经济学对国际关系学科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导致观念/规范研究在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地位日趋边缘化。

在肯尼思·沃尔兹(Kenneth Waltz)那里,国际权力对比是国家行为的最终决定力量,是自变量,而国际制度只是权力的附着物。参见〔美〕肯尼思·沃尔兹著,信强译:《国际政治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罗伯特·吉尔平(Robert Gilpin)的霸权稳定论对沃尔兹的结构决定论进行了严密的论证。〔美〕罗伯特·吉尔平著,宋新宁等译:《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但是新现实主义难以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权力结构改变后,国际制度依然能够发挥作用?针对新现实主义的这些不足,以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 Keohane)为代表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在肯定体系结构重要性的同时,强调制度的作用。基欧汉认为,国际制度是一个独立的变量,它一旦运转起来就会有自己的生命力:一方面,霸权国需要受它的约束;另一方面,即使霸权衰弱之后,国际制度仍然能够存续下去。国际制度由于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透明度而有利于国际合作。〔美〕罗伯特·基欧汉著,苏长和译:《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在基欧汉较为成熟的自由制度主义体系形成之前,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D. Krasner)主编的《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 Regime)一书同时收入了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观点,可视为从理性主义视角研究国际规范的开创性作品。其中自由主义的视角被克拉斯纳称为格劳修斯视角,包括Donald J. Puchala and Raymond F. Hopkins,“International Regimes: Lessons from Inductive Analysis”, in Stephen D. Krasner, ed. , International Regime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61-92;Oran R. Young,“Regime Dynamics: The Rise and Fall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 in Stephen D. Krasner, ed. , International Regime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 pp.93-114; Arthur Stein,“Coordination and Collaboration: Regimes in an Anarchic World”, in Stephen D. Krasner, ed. , International Regimes, 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115-140; Robert O. Keohane,“The Demand for International Regimes”, in Stephen D. Krasner, ed. , International Regime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141-172以及奥兰·杨:《国际制度的有效性:棘手案例与关键因素》,载〔美〕詹姆斯N.罗西瑙主编,张胜军等译:《没有政府的治理》,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6~224页。有部分学者突破了传统理性主义对无政府状态的界定,从而使新自由主义的世界观带有了些许社会学色彩。这其中的代表性学者主要是基欧汉以及他的学生海伦·米尔纳(Helen Milner)、韦恩·桑德霍兹(Wayne Sandholtz)、安德鲁·莫拉维斯克(Andrew Moravcsik)、朱迪斯·戈尔茨坦(Judith Goldstein)等人。参见Helen Milner,“The Assumption of Anarchy in International Theory: A Critique”, in Baldwin, ed. , Neorealism and Neoliberalism, pp.143-169; Wayne Sandholtz, Membership Matters,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State Preferences, paper presented at the meeting of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Washington, D. C. , Semtember 1993; Andrew Moravcsik, Liberalism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Affairs, Working Paper 92-96, Harvard University, revised April 1993; Judith Goldstein and Robert O. Keohane, eds. , Ideas and Foreign Policy: Beliefs, Institutions, and Political Change,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3。中译本见〔美〕朱迪斯·戈尔茨坦、罗伯特·基欧汉编,刘东国等译:《观念与外交政策:信念、制度和政治变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这些学者在讨论观念/规范问题时依然倾向于从个体理性的视角进行理解,比如戈尔茨坦和基欧汉将观念定义为“个体持有的信念”,而这个定义实际掩盖了观念的社会整体性特征。因此,总体而言,理性主义学者难以摆脱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导致其概念中的规范只包含了规定性规则,而没有包含构成性规则,在其理论框架中,观念/规范难以获得本体地位。相应地,在作用机制上,他们聚焦于因果作用,而不会深入探讨其建构作用。

(二)英国学派的国际规范研究

英国学派(English School)英国学派(English School)这一名词是由罗伊·琼斯(Roy Jones)首次提出的,他在一篇名为“The English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 Case for Closure”的文章中批判了当时以伦敦经济学院为主阵地的一个学者群体的研究取向,并将之命名为“英国学派”。他的这篇文章引发了关于是否存在英国学派的讨论。详见Roy Jones,“The English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 Case for Closur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7, No. 1, 1981, pp. 1-13;Sheila Grader,“The English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Evidence and Evaluatio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14, 1988, pp. 29-44; Peter Wilson,“The English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 Reply to Sheila Grader”,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15, No. 1,1989, pp. 49-58。除此之外,国内学者在关于将English School翻译为英国学派是否合适的问题上也存在不同意见。参见张小明《国际关系英国学派——历史、理论与中国观》,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7页。是一个非常庞杂的学术群体,由于内部观点差别非常大,经常有学者质疑其是否真正存在。但是,既然能够被赋予这一名称,并且延续下来,说明其内部肯定有一些共性。总体来说,英国学派将“国际社会”作为研究主题,坚持古典理性主义思想传统,坚持传统人文主义研究方法。这些特点对英国学派在“国际规范”问题上的本体定位和研究路径具有重大的影响。

首先,大致梳理英国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会发现,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对“国际社会”概念的关注。正如巴里·布赞所言,“国际社会是英国学派的旗舰式理念。”Barry Buzan, From International to World Society? English School Theory and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Globalis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1.相关论述亦可见Tim Dunne, Inventing International Society: A History of the English School, Basingstoke: Macmillan Press, Ltd. , 1998; Roger Epp,“The English School on the Frontiers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A Hermeneutic Recollection”, in Tim Dunne, Michael Cox and Ken Booth, eds. , The Eighty Years' Crisi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1919-1999,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48.的确,“国际社会”是英国学派抵制美国科学行为主义的重要概念,也是维护自身特色的主要逻辑依据。前后几代英国学派的代表人物都探讨国际社会,他们对国际规范的界定就相应地蕴含在对国际社会的认识中。

关于查尔斯·曼宁(Charles Manning)是否应该算作“英国学派之父”,学术界存在争议。但从其思想来看,曼宁无疑为后来的英国学派学者设定了主要议题。他的《国际社会的性质》一书的核心议题就是“国际社会”,他的核心逻辑是“主权国家组成社会,其行为受国际规则的约束,因此国际社会不是无秩序的,而是有秩序的”。参见张小明《国际关系英国学派——历史、理论与中国观》,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3页。《国际社会的性质》是曼宁唯一的国际关系学术专著,参见C. A. W. Manning, The Nature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reissue with a new preface, London and Basingstoke: The Macmillan Press Ltd. , 1975。马丁·怀特(Martin Wight)关于国际社会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他的两篇广为流传的论文中。他在《为什么没有国际理论?》一文中指出,“如果说政治理论的传统是探讨国家,那么国际理论的传统应该被设定为探讨国家社会(society of states)、不同民族构成的大家庭(family of nations)或者国际共同体(international community)”。Martin Wight,“Why Is There No International Theory? ”, in Martin Wight and Herbert Butterfield eds. , Diplomatic Investigations: Essays in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London: George Allen & Unwin,1966, p.18.他在《国际关系中的西方价值》一文中对“国际社会”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讨,认为国际社会不是虚构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因为国际社会中确实存在诸如外交制度、各国的均势意识、国际法以及功能性国际制度等要素。参见Martin Wight,“Western Value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Martin Wight and Herbert Butterfield eds. , Diplomatic Investigations: Essays in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pp. 96-102。

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是迄今为止英国学派中影响力最大的理论家。他在《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一书中清晰界定了“国际社会”的概念,系统阐述了他的国际社会理论。他认为,“如果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具有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从而组成一个社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认为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受到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而且它们一起构建共同的制度,那么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就出现了。如果说今天的国家构成了一个国际社会的话,那么这是因为它们具有某些共同的利益,或许还具有某些共同的价值观念,它们认为自己在相互打交道的时候受到一些规则的制约,必须尊重对方的独立地位,履行业已达成的协议,并且对相互使用武力的行为加以某些限制。与此同时,它们也互相进行合作以构建国际制度,比如国际法、外交机关、普遍的国际组织以及有关战争的惯例与公约等”。〔英〕赫德利·布尔著,张小明译:《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1页。从布尔对国际社会的界定中不难看出,他是在整体层面上来理解国际规范的。他认为行为者(actor)可以主动地构建更多的国际规范,因此国际规范不仅是行为者互动的背景(context),也是一个过程(process)。

布尔对秩序的理解包含有价值判断以及秩序与正义的关系问题,认为信守承诺规则、保护生命规则以及保护财产规则存在于包括国际社会在内的所有社会之中。张小明:《国际关系英国学派——历史、理论与中国观》,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65页。Also see Hedley Bull,“The Grotian Concep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in Herbert Butterfield and Martin Wight eds. , Diplomatic Investigations:Essays in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London: George Allen&Unwin,1966.不难发现,他对国际规范的理解明显受格劳修斯(Grotius)自然法的影响,这一传统导致英国学派在国际规范的价值支撑以及文明的标准等问题上存在较明显的西方中心论倾向。这一倾向也影响了布尔在国际社会扩展问题上的思考。在布尔的逻辑中,国际社会的扩展就是欧洲的国际社会如何扩展到世界其他地方,从而形成全球性国际社会。布尔的这一逻辑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英国学派在国际社会扩展问题上的历史视野。这一点在他与亚当·沃森(Adam Watson)主编的《国际社会的扩展》以及其他学者的作品中都有体现。参见Hedley Bull and Adam Watson, eds. , The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4; Gerrit Gong, The Standard of“Civilisation”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4。

其次,英国学派区别于美国国际关系学界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其古典理性主义的思想传统。美国主流国际关系学界所坚持的理性主义主要是基于“经济人”假设的工具理性,与之相反,英国学派坚持的则是价值理性。这一哲学范畴上的分歧决定了两大学派在研究主题和具体方法上的差别。但是英国学派在价值理性思想传统内部又存在不同的价值立场,导致出现了不同的价值理性逻辑,并最终表现为多元主义(pluralism)和连带主义(solidarism)的分野。Andrew Linklater and Hidemi Suganami, The English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 Contemporary Reassessmen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多元主义强调国家主权的首要地位和不干涉原则,强调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区别;该流派继承传统英国学派理论家的立场,按照张小明教授的分类,他们在现代英国学派中可归为经典派。代表人物有亚当·罗伯茨(Adam Roberts)和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Jackson)。连带主义则强调普适性人权和人道主义干涉,强调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共通性和跨国界行为者的重要性。该流派因背离了传统英国学派理论家的立场,在现代英国学派中可归为激进派。代表人物有尼古拉斯·惠勒(Nicholas Wheeler)和蒂姆·邓恩(Tim Dunne)。当然,也有一些学者持中间立场,认为应该在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取得平衡。多元主义与连带主义的分歧代表着两种不同的“美好世界”诉求,也启示我们国际社会中的“适当性逻辑”不止一种,且不同国际规范之间可能会存在冲突和矛盾。

最后,英国学派坚持传统人文主义研究方法。英国学派的研究方法与其本体论立场是密切相关的。英国学派将国际关系视为一种社会关系,比如布尔将战争和均势等现实主义的研究主题都视为规范现象。〔英〕赫德利·布尔著,张小明译:《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80~184页。基于此,他们认为“事实”与“价值”无法分开,“价值中立”实际是做不到的,国际关系理论的作用只能是理解国际关系现象,而难以做到解释历史和现实并预测未来。参见张小明《国际关系英国学派——历史、理论与中国观》,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16~224页。英国学派这种重哲学、历史、法律等方法的特点对于在整体上理解和思考国际关系的实质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对于国际规范的本质定位和历史变迁的理解也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

(三)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国际规范研究

社会学制度主义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斯坦福大学的一个组织理论(Organization Theory)研究小组。当时的主流组织理论惯于以功能性因素来解释科层组织(bureaucratic organization)的兴起、成形和向其他地区扩散的过程,文化在此过程中几乎不发挥任何作用。斯坦福小组向这一传统发起挑战,约翰·梅耶(John Meyer)和他的同事指出,按照主流理论的逻辑,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展才会导致对科层组织的需求,但实际情况却是科层组织比市场和技术的扩散速度还要快。参见Martha Finnemore,“Review: Norms, Culture, and World Politics: Insights from Sociology's Institutionalis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0, No.2,1996, pp. 325-347。他们认为,“正式的科层组织的传播不是因为它们能够高效地协调复杂关系,而是因为大环境支持和承认科层组织,视其为一种社会美德”。Martha Finnemore,“Review: Norms, Culture, and World Politics: Insights from Sociology's Institutionalis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0, No.2(Spring, 1996), p. 329.换言之,科层组织被广泛接受是因为外部社会结构已经赋予其正当性(legitimacy)了。

从对社会结构本质的认识来看,社会学制度主义既不同于传统的理性主义,又与英国学派、建构主义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所讨论的制度基本都是物质性的、有形的,此处需要提醒的是,社会学中的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中的制度主义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前者从社会学意义上定义制度,后者从物质主义的视角定义制度,讨论的本体不一样,其理论内涵自然也相差甚远。社会学制度主义所指的制度是一种社会性的、由文化组成的。英国学派认为国际社会结构是在主权国家出现之后形成的,即主权国家的互动建构了国际社会结构;社会学制度主义则认为国家不是社会结构的生产者而是其产物,国际社会结构(或者用“世界社会结构”更为恰当)是世界文化扩大和深化的结果,早于现代国家体系而存在。国际政治学科中的建构主义是在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论战中衍生出来的,它既吸纳了社会学的分析要素,又受自克拉斯纳开始的国际机制研究范式的影响。在本体论意义上,建构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没有明显的区别,但在研究兴趣上,建构主义学者更倾向于研究具体领域的规范,很少从整体视角探讨各领域规范该如何整合的问题;与之相反,社会学制度主义学者认为,社会结构的构成包括“文化理论、意识形态、关于社会如何运作的描述,以及关于社会应该如何运作以达到集体目的的描述等”。John W. Meyer, John Boli, and George M. Thomas,“Ontology and Rationalization in the Western Cultural Account”, in George M. Thomas, John W. Meyer, Francisco O. Ramirez and John Boli eds. ,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Constituting State, Society, and the Individual, Newbury Park, California: Sage Publications,1987, p. 12.他们更为强调对社会结构的整体性理解,关注全球性的和全包含的(all-encompassing)社会结构,关注全球社会结构的宏观演化趋势。

从研究方法来看,社会学制度主义是一种“结构导向”的研究方法,在“结构—施动者”争论中完全倒向结构主义(或曰整体主义)一方。如前所述,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社会结构先于行为者存在,社会在本体论意义上是原初(primary)的,相应地,在分析方法上也便将其视为逻辑的起点。他们认为是社会结构塑造了行为者,而不是行为者塑造了社会结构,即“社会结构的规则、价值塑造了我们所定义的诸如国家、公司、组织甚至个人等所有行为体”。Martha Finnemore,“Review: Norms, Culture, and World Politics: Insights from Sociology's Institutionalis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0, No.2, Spring 1996, p.333.概言之,社会学制度主义在方法论上是彻底的整体主义者。他们的整体主义不同于结构现实主义的整体主义,在社会学制度主义看来,沃尔兹的结构说到底是由行为者的互动和权力分布而导致的一种现象,因而不具备独立的本体论地位。Martha Finnemore,“Review: Norms, Culture, and World Politics: Insights from Sociology's Institutionalis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0, No.2, Spring 1996, p.333.在这一方法论前提下,社会学制度主义学者经常讨论的两个问题是:“为什么我们生活在一个由国家(而不是其他形式)构成的世界中?为什么身处不同环境中的国家看起来又都如此相像?”See Martha Finnemore,“Review: Norms, Culture, and World Politics: Insights from Sociology's Institutionalis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0, No.2, Spring 1996, pp.334-335.社会学制度主义在方法论上的另外一个特色是其对定量分析的强调,在这一点上他们不同于英国学派的人文主义方法论,也不同于建构主义对具体规范的生命周期和变迁机理的关注。这一方法论特色与社会学制度主义学者们的研究层次偏好有很大的关系,这一偏好也导致社会制度主义学者缺乏对具体案例的追踪研究,没有解释社会结构发挥作用的内在机理以及社会结构本身的变迁机制等。

从对世界文化内容的认识来看,社会学制度主义与其他学派也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传统理性主义基本不讨论社会性因素,因此无须比较。其次,主流建构主义学者中只有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关注了宏观层面的世界文化,但是他将关注点放在了共有观念的偏好上,即行为者持有的共有观念是彼此敌对、相互竞争还是共建友谊?参见〔美〕亚历山大·温特著,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244~307页。这在社会学制度主义者看来无疑是太狭窄了,并且带有明显的国家中心论色彩。最后,与社会学制度主义在该问题上最为接近的要数英国学派了,但是深入了解会发现,两者在界定世界文化内容时侧重点存在明显差别,并且社会学制度主义的逻辑更为严谨和完整。英国学派界定的世界文化带有明显的自然法色彩,Hedley Bull,“The Emergence of A Universal International Society”, in Hedley Bull and Adam Watson, eds. , The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4, pp.117-126.社会学制度主义界定的世界文化起源于西方基督教世界和近代资本主义,并通过西方经济、政治的扩张将世界科层化(bureaucratized)、市场化(marketized)、个人化(individuated)。在具体特征方面,社会学制度主义指出了源于西方的世界文化的两大特征:一是以正义(以平等定义)和进步(以财富积累定义)为目的,以科层组织和市场为手段的韦伯式理性;二是关注诸如人权、公民权、妇女权利、儿童权利等各式各样的个体权利的个人主义。社会制度主义者认为西方文化的这两大特征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无法以功能性逻辑来解释,而只能以文化自身的传播规律来解释。比如作为科层组织的国家并非绝对有效的科层模式,世界上有许多冲突是因国家存在才难以避免的,也有许多国家是非常低效甚至失败的。又如,个人主义在西方文化中被视为理所当然,但在许多其他社会中,社会价值和道德责任是被置于家庭、部落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单元之中的。See Martha Finnemore,“Review: Norms, Culture, and World Politics: Insights from Sociology's Institutionalis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0, No.2, Spring 1996, pp.331-334.

在历史视野方面,社会学制度主义与英国学派一样,注重对历史变迁的宏观理解。他们曾尝试发展关于历史变迁的一般理解,并尝试构建一套关于历史变迁的动力机制,但这项努力并不是太成功,因而饱受诟病。另外,社会学制度主义也提出了世界文化同构化(isomorphism)还是同质化(homogeneity)的问题,这也是学者们今后仍将长期思考的一个问题。

(四)建构主义的国际规范研究

如果说社会学制度主义和英国学派的规范研究主要包含于他们的“社会结构”和“国际社会”概念之中的话,建构主义的部分学者则明确地将规范作为其研究对象,使得规范研究成为一门“显学”,甚至推动国际关系研究出现了所谓“规范转向”。秦亚青:《序言》,载熊文驰、马骏主编《大国发展与国际道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建构主义的规范研究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初期的建构主义学者主要强调规范的重要性,他们的主要任务是挑战传统理性主义的研究议程,为规范研究争取应有的空间,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尼古拉斯·奥努夫(Nicholas Onuf)、弗里德里希·克拉托赫维尔(Friedrich Kratochwil)、彼得·卡赞斯坦、亚历山大·温特和玛莎·芬尼莫尔等。代表性作品有Nicholas Greenwood Onuf, World of Our Making: Rules and Rule in Soci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olumbia: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Press,1989; Friedrich Kratochwil, Rules, Norms, and Decisions: On the Conditions of Practical and Legal Reasoning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Domestic Affair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eter J. Katzenstein, ed. , The Culture of National Security: Norms and Identity in World Politics, 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Martha Finnemore, National Interests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6; Alexander Wendt, Soci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相关中译本见〔美〕彼得·卡赞斯坦主编,宋伟等译:《国家安全的文化:世界政治中的规范与认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美〕亚历山大·温特著,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美〕玛莎·费丽莫著,袁正清译:《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比如克拉托赫维尔在《规范、规则与决策》一书中将规范、规则在克拉托赫维尔的概念中,规范与规则没有本质区别,规则不过是更为具体化的规范,因此所有的规则均包含在规范之中。作为自变量,将行为者行为作为因变量,认为规范、规则通过实践推理(practical reasoning)塑造行为者的行为;卡赞斯坦主编的《国家安全的文化》一书对规范、认同与行为者行为之间的关系作了相关性(correlation)总结,但没有给出成功的因果性(causation)解释;相关评论可参见宋伟《国际规范、国家认同与国家行为——〈国家安全的文化〉述评》,载《国际政治研究》2008年第2期,第71~84页,及《国家安全的文化》中译本译者前言。温特在《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一书中着重研究共有观念如何塑造行为体认同进而决定行为体的利益和行为,对国际规范的演化机制没有给予太多关注,因而又被称为身份理论;芬尼莫尔在《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一书中从整体主义的视角出发,认为国家的偏好是来自于国家之外而非国家之内,国际社会的结构通过“规定性作用”和“构成性作用”,在这一点上,芬尼莫尔与卡赞斯坦对规范的理解是一致的,可参见卡赞斯坦主编,宋伟译:《国家安全的文化:世界政治中的规范与认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不但直接规定行为,而且通过塑造认同进而塑造利益并最终决定行为。总体而言,初期的建构主义者成功地对国际关系学界的物质主义倾向进行了纠偏,并为观念、文化、认同、规范等社会性因素争取了应有的学术空间,但是尚未对规范发挥作用的机理展开深入探讨。

随着建构主义影响力的扩大,规范的本体地位不再是争论的焦点。学者们意识到之前“对观念性因素如何、为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起作用的问题研究得太少”,Alastair Iain Johnston, Social States: China in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1980-2000,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8, Preface, p.16.并开始探讨国际规范本身的演化问题,如国际规范的起源、扩散以及内化机制等,其代表人物包括玛莎·芬尼莫尔、杰弗里·切克尔(Jeffrey T. Checkel)、阿米塔·阿查亚(Amitav Acharya)和江忆恩(Alastair Iain Johnston)等。主要研究成果有Peter J. Katzenstein, Cultural Norms and National Security: Police and Military in Postwar Japan,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6; Martha Finnemore and Kathryn Sikkink,“International Norm Dynamic and Political Chang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2, No.4, Winter 1998, pp.887-917;Margaret Keck and Kathryn Sikkink, Activists Beyond Borders: Advocacy Network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8; Martha Finnemore, The purpose of Invention: Changing Beliefs about the Use of Force,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3; Jeffrey T. Checkel,“International Norms and Domestic Politics: Bridging the Rationalist-Constructivist Divide”,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3, No.4, 1997, pp.473-495; Jeffrey T. Checkel,“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ocialization in Europe: Introduction and Framework”,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9, No.4, Fall 2005, pp.801-822; also see Jeffrey T. Checkel, ed. ,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ocialization in Europ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Jeffrey T. Checkel and Peter J. Katzenstein, eds. , European Identi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Amitav Acharya,“How Ideas Spread: Whose Norms Matter? Norm Loca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Asia Regionalis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8, No.2, Spring 2004, pp.239-275; Alastair Iain Johnston, Social State: China in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1980-2000,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8;相关中译本见〔美〕彼得·卡赞斯坦著,李小华译:《文化规范与国家安全——战后日本警察与自卫队》,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美〕玛莎·芬尼莫尔著,袁正清等译:《干涉的目的:武力使用信念的变化》,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美〕玛格丽特·E.凯克、凯瑟琳·辛金克著,韩召颖等译:《超越国界的活动家:国际政治中的跨国倡议网络》,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芬尼莫尔和凯瑟琳·斯金克在《国际规范的动力与政治变革》一文中给出了国际规范生命周期理论,将其分为规范兴起、规范普及和规范内化三个阶段,并对什么样的规范在什么情况下会发挥作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美〕玛莎·芬尼莫尔、凯瑟琳·斯金克:《国际规范的动力与政治变革》,载〔美〕彼得·卡赞斯坦、罗伯特·基欧汉、斯蒂芬·克拉斯纳编,秦亚青等译:《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295~332页。杰弗里·切克尔为探索规范作用的微观机制做出了重要贡献,他在1999年强调国内结构、国家原有观念等变量对国际规范扩散至国家的制约或者是过滤作用,认为文化匹配程度和国内政治社会结构决定国际规范扩散至国内领域的难易程度。See Jeffrey Checkel,“Norms, Institutions, and National Identity in Contemporary Europe”,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1999,43, pp.83-114.阿米塔·阿查亚将切克尔的“文化匹配”概念运用到地区层次,他的《观念是如何传播的》Amitav Acharya,“How Ideas Spread: Whose Norms Matter? Norm Location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Asian Regionalis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58, Spring 2004, pp.239-275.一文以东南亚地区为研究对象,修正了芬尼莫尔的规范传播理论。他质疑,如果“教授”是规范传播的基本机制,那么规范就应该像芬尼莫尔所说的那样全部被世界各地区所接受(这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芬尼莫尔的误读),但在东盟,有些规范被顺利接受,有些则不被接受。共同安全规范在东盟地区得以成功扩散,而人道主义干涉规范却遭遇了极为不同的待遇。基于此,阿查亚提出了基于东南亚地区经验的假设:越是符合地区规范的全球性规范越容易被地区接受,越是不符合地区规范的全球性规范越不容易被地区接受。另外,针对芬尼莫尔的国际社会结构的“教授”机制,詹姆斯·罗西瑙、托马斯·里斯卡彭认为国际社会结构可以经由跨国因素进入国内政治过程并最终影响国家利益的塑造,从而打破了人们习惯上将国家原子化的想象。参见James N. Rosenau, Turbulence in World Politic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Thomas Risse-Kappen, ed. , Bringing Transnational Relations Back In: Non-State Actor, Domestic Structure, and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

在2005年《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杂志推出的“国际规范研究专辑”的导论部分,切克尔对芬尼莫尔之前提到的教授机制进行了细化。正如秦亚青教授所言,“如果说芬尼莫尔的教授机制是一个黑匣子,切克尔的研究就是打开这个黑匣子”。秦亚青:《研究设计与学术创新》,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年第8期,第79页。切克尔重点探讨了社会化机制,他把国际组织既看作社会化的推动者又看作社会化实施的场所,重点论述了三种社会化机制:奖惩机制(reward and punishment)、角色扮演(role playing)、规范劝服(normative suasion)。他指出,这三种机制背后暗含的是三种理性逻辑:奖惩机制背后是基于工具理性的战略计算(Strategic Calculation)逻辑;角色扮演机制背后是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逻辑;规范劝服机制背后是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See Jeffrey T. Checkel,“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ocialization in Europe:Introduction and Framework”,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9, No.4, Fall 2005, pp.801-822.江忆恩对“社会化”的概念进行了梳理,认为现实主义和契约制度主义的“社会化”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化。建构主义对社会化的定义是正确的,但早期的理论建设者们只注重宏观层面的分析和“相关性”研究,没有深入探讨规范的微观机制,即使有部分学者有意识地探索规范的微观机制,也都主要集中于“说服战略”的讨论。江忆恩认为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因为在说服之外,社会化仍然拥有其他的微观机制。基于此,他将社会化的微观机制分为三个相互重叠的过程:仿效(mimicking)、社会影响(social influence)、说服(persuasion)。同时,他用这一理论框架分析了中国在1980年至2000年间参与国际制度的情况。Alastair Iain Johnston, Social States: China in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1980-2000,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8.

不难看出,关于规范的微观机制的研究,学者们主要集中于规范的扩散和内化(即社会化)问题上,这一链条显然是不完整的。针对这一不足,近来又有学者开始关注规范退化See Ryder Mckeown,“Norm Regress: US Revisionism and the Slow Death of the Torture Norm”,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23, 1, pp.5-25; Ann Florini,“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Norms”,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40, pp.363-389.以及规范起源的问题。陈拯:《身份追求与规范建设——“边缘大国”改造国际人权规范的研究》,北京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同时,也有学者对规范传播中的强制力问题展开研究,社会学制度主义提出三种促使制度趋同的机制:强制、模仿和规范性说服,其他社会学家也提出政策扩散的四种机制:强制、竞争、学习和模仿。这些机制不约而同地涉及了强制,认可大国有显性或隐性地影响小国偏好的作用。Simon Bulmer and Christian Lequesne, ed. ,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pean Union, N. Y.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Beth A. Simons et al. ,“Introduction: The International Diffusion of Liberalis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60, No.4, Fall 2006, pp.788-791.此外,相关的案例研究更为繁多,此处不再赘述。

(五)国内学术界对国际规范的研究

总体来说,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国际规范的研究可大致分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关于国际规范有效性及其作用机制的分析;二是关于国际规范演化机制的探讨;三是对国际规范内涵和特征的分析;四是对当前国际规范宏观发展趋势的探讨;五是对中国与国际规范之关系的探讨。

关于国际规范的有效性及其作用机制,国内学者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在开始阶段,学者们着重强调规范的重要性,力求引导学界突破理性主义的束缚,对国际规范给予应有的研究和重视;代表性成果有朱锋:《东亚需要什么样的区域主义——兼析区域主义的基本理论》,载《太平洋学报》1997年第3期,第31~42页;贾庆国:《国际行为规范与亚太地区的安全与稳定》,载《国际政治研究》1997年第2期,第96~101页。之后,学者们开始探讨国际规范的作用机制问题,在这个阶段,学者们探讨的中心问题是国际规范与权力、制度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即它们三者中谁是最终决定因素,彼此又是通过什么机制相互产生影响的;代表性成果有方长平:《国家利益分析的建构主义视角》,载《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6期,第62~67页;于宏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中国气候变化政策的协调发展》,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10期,第64~69页;郑飞:《国际规范的价值与功能:个体理性视角》,载《国际论坛》2007年第6期,第47~52页。最近学界开始有意识地分析制约规范有效性的因素,学者们突破建构主义学者容易陷入的“进化偏好”与“好规范偏好”,开始挖掘制约规范发挥积极作用的因素,并探讨这些因素是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影响规范发挥作用的。贾烈英:《国际制度的有效性:以联合国为例》,载《国际政治科学》2006年第1期,第86~116页;黄黎洪、蔡佳禾:《国际政治中违反国际规范行为分析》,载《国际观察》2009年第3期,第37~43页;康晓:《利益认知与国际规范的国内化——以中国对国际气候合作规范的内化为例》,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1期,第66~83页。

关于国际规范的演化机制,国内研究尚处于对国外相关研究的消化吸收阶段,但也有部分学者对突破西方范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总体来说,国内对国际规范演化机制的研究可分为三类:第一类研究主要是对建构主义解释模式的引介及在实证分析中的运用;代表性成果主要有潘亚玲:《国际规范的生命周期与安全化理论——以艾滋病被安全化为国际威胁为例》,载《欧洲研究》2007年第4期,第68~82页;潘亚玲:《安全化、国际合作与国际规范的动态发展》,载《外交评论》2006年第3期,第51~59页;丁韶彬:《社会化视角下世界银行与中国的关系》,载《教学与研究》2008年第9期,第66~71页;柳思思:《从规范进化到规范退化》,载《当代亚太》2010年第3期,第145~160页。第二类研究对主流建构主义的解释模式进行了批判,并试图建立一种融合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的综合性解释模式;代表性成果参见徐进《国家何以建构国际规范:一项研究议程》,载《国际论坛》2007年第5期,第7~12页;黄超《建构主义视野下的国际规范扩散》,载《外交评论》2008年第8期,第59~65页;徐进《战争法规范演进的动力》,载《国际政治科学》2008年第1期,第1~32页。第三类研究则集中关注了国际规范演化的核心机制——“社会化”,认为这一机制对于解释主体间结构如何转变成行为者认同十分重要,可视为结构与行为者相互建构的微观机制。袁正清:《国际政治的社会学转向:建构主义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刘兴华:《试析国家社会化的演进》,载《外交评论》2009年第3期,第71~81页;秦亚青:《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与中国学派的生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但兴悟:《国家社会化研究综述》,载王逸舟主编《国际政治理论与战略前沿问题》,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刘贞晔:《国家的社会化、非政府组织及其理论解释范式》,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1期;郭树勇:《论国际政治社会化对国际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载《国际观察》2006年第2期。

关于规范的价值支撑与主要特征,国内学术界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对国际规范内在价值的探讨、对“不干涉内政”规范的探讨以及对正义战争理论的探讨。其中第一个方面是最深层次的探索,国内学术界既有对国际规范理论(International Normative Theory)的引介,也有对传统伦理学与国际政治结合的探索;参见李开盛《世界主义和社群主义——国际关系规范理论两种思想传统及其争鸣》,载《现代国际关系》2006年第12期,第54~59页;张旺《国际关系规范理论的复兴》,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8期,第49~56页;张旺《世界主义的价值诉求——国际关系规范理论的视角》,载《教学与研究》2006年第12期,第60~66页;李开盛《从基础主义到反基础主义——后现代语境下国际关系规范理论面临的挑战及分析》,载《国际论坛》2007年第3期,第20~24页;李开盛、颜琳《人的概念与国际关系规范理论的构建》,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年第3期,第19~25页;张旺《国际政治的道德基础——国际关系规范理论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7~218页;时殷弘《论世界政治中的正义问题》,载《欧洲》1996年第1期,第4~17页;何怀宏《生存原则如何在国际政治中起作用——国际关系伦理思考之一》,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1期,第8~13页;何怀宏《战争、政治与道德--国际关系伦理思考之二》,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1期,第13~18页;余潇枫《伦理视域中的国际关系》,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1期,第19~20页;熊文驰、马骏主编《大国发展与国际道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余潇枫、贾亚军《国际政治伦理研究的问题与困惑》,载《国际政治研究》2000年第3期,第164~168页;石斌《国际关系伦理学:基本概念、当代议题与理论分野》,载《国外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8~14页;石斌《权力·秩序·正义--“英国学派”国际关系理论的伦理取向》,载《欧洲研究》2004年第5期,第1~23页;史文涛《摩根索意识形态学说解读》,载《美国研究》2008年第1期,第68~78页;周桂银《基督教、历史与国际政治--赫伯特·巴特菲尔德的国际关系思想》,载《欧洲研究》2005年第4期,第1~18页;周桂银、党新凯《权力政治、国家体系和国际关系思想传统》,载《欧洲研究》2005年第1期,第76~88页;余潇枫《“和合主义”:中国外交的伦理价值取向》,载《国际政治研究》2007年第3期。第21~24页;时殷弘《民主伦理传统与中国的国际伦理观》,载《国际政治研究》2007年第3期,第19~20页;石斌《全球化、民族国家与国家间正义--国际关系伦理学的一个分析框架》,载《社会主义研究》2002年第6期,第68~70页;朱锋《国际关系研究中的法律主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第135~138页;朱锋《国际与国内政治中的价值问题》,载《国际政治研究》2007年第3期,第8~10页;吴白乙《国际规范的道德与现实问题》,载《欧洲研究》2006年第6期,第29~31页。后两个方面可归为个案研究,由于其显要性而成为国内学界重点关注的两个具体的国际伦理问题。参见时殷弘、沈志雄《论人道主义干涉——一种侧重于伦理和法理的阐析》,载《现代国际关系》2001年第8期,第56~61页;时殷弘《中西伦理传统与当代国际干涉》,载《学术界》2000年第4期,第63~74页;张东升《全球化与超国家干预》,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6期,第58~61页;石斌《有效制裁与“正义制裁”——论国际经济制裁的政治动因与伦理维度》,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8期,第24~47页;吴征宇《“正义战争理论”的当代意义论析》,载《现代国际关系》2004年第8期,第12~17页;吴日强《正义战争、核禁忌与无核武器世界》,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年第10期,第51~58页。

关于国际规范体系的宏观发展趋势,国内学术界关注的不多,但也有学者进行了深入思考,他们试图以宏大历史视野阐述国际规范变迁史,并预测未来发展走向,对从宏观上理解现有国际规范体系的渊源、特征及未来走向有较大的启发意义。时殷弘:《现代国际社会共同价值观念——从基督教社会到当代全球国际社会》,载《国际论坛》2000年第2期,第4~9页;时殷弘:《论20世纪国际规范体系——一项侧重于变更的研究》,载《国际论坛》2000年第6期,第2~10页;时殷弘:《新趋势 新格局 新规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邵永灵:《什么是20世纪的国际关系—— 〈新趋势 新格局 新规范〉评介》,载《欧洲》2001年第1期,第96~101页。

关于中国与国际规范(国际制度)的关系问题,国内学术界探讨的较多,但从规范研究的角度切入的并不多见。不过随着中国的快速崛起,学者们对中国参与、改造、倡导国际规范问题的兴趣日益上升,总体来说,这一议题的研究成果正处在不断显现的阶段。焦世新:《中国融入国际人权两公约的进程与美国的对华政策》,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第133~139页;刘兴华:《国际道义与中国外交》,载《外交评论》2007年第6期,第44~49页;陈琪、黄宇兴:《国际干涉的规范维度》,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年第4期,第6~15页;蒲晓宇:《中国与国际秩序再思考:一种政治社会学的视角》,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1期,第23~36页;张小明:《中国崛起与国际规范的变迁》,载《外交评论》2011年第1期,第34~47页。

如果说近来美国主流国际关系学界的规范研究主要集中于规范的微观机制(规范本身的演化机制及规范对行为体的社会化机制)研究的话,中国学者基本与之保持了步伐一致。关于规范的微观机制问题,已有不少博士生将之作为博士论文选题。笔者认为,在规范的微观机制研究上,国内学术界大致呈现出清华大学、外交学院、南京大学三个各具特色的研究群体。清华大学的国际规范研究延续了鲜明的理性主义特色;外交学院的国际规范研究延续了对美国主流国际关系学界的紧密跟踪和较强的建构主义色彩;与南京大学有渊源的学者在国际规范的研究上基本延续了类似英国学派的人文主义风格。

二 东亚社会性因素及其秩序意涵的相关研究现状

经验研究与理论研究的重大不同在于其主题更为分散,方法更为多元,因而很难呈现出像理论研究那样清晰的逻辑脉络。但通过梳理近期关于东亚社会性因素的相关研究成果,仍然能够发现其在研究主题上的漏洞和在研究方法上的缺陷。

(一)国际学术界的相关研究

随着建构主义的兴起,国际学术界关于东亚秩序的研究也出现了一个研究路径的转向,关于东亚地区观念性因素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这些文献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学者们大多将研究议题集中在东南亚地区,特别是东盟。究其原因,或许在于东南亚比东北亚安全合作的程度和制度化水平更高。

这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作品当属阿米塔·阿查亚的《建构安全共同体:东盟与地区秩序》。〔加拿大〕阿米塔·阿查亚著,王正毅等译:《建构安全共同体:东盟与地区秩序》,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中,作者对东盟在地区秩序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所遇到的阻力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东盟确实推动了地区内部和平关系的发展。但是,目前东盟规范、东盟方式面临诸多挑战,亟须自我重塑。这种重塑能否成功,将决定东盟将来会变得更为蒸蒸日上,还是日薄西山。尤尔根·海克(Jurgen Haacke)以建构主义为视角,分析东盟对外关系。尽管作者倾向于用“东盟的外交与安全文化”的提法,但是这与阿查亚提出的“东盟方式”和“东盟规范”并没有本质的区别。Jurgen Haacke, ASEAN's Diplomatic and Security Culture: Origins, Development and Prospects, Routledge, London and New York,2005.

江文汉(Gerrit W. Gong)主编的《记忆和历史:国际关系中的认同问题》Gerrit W. Gong, ed. , Memory and History: Issues of Identit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 CSIS Press,2001.一书探讨了历史记忆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该书的作者们分别从世界各国关于美国的记忆、中日之间的历史记忆、中韩之间的历史记忆、东南亚国家的历史记忆等角度,阐述历史记忆对于国家间关系及国家间建构彼此认同的负面影响。并呼吁,就像记住一些事情一样,学着忘却同样重要,因为选择性地忘却,或许有利于国家间的认同建构和国际关系的发展进化。

阿查亚在《认同诉求:东南亚国际关系》Amitav Acharya, The Quest for Identit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Southeast Asia,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一书中以历史为线,分别考察了地区概念的形成、冷战时期民族主义与地区主义的互动、地区组织的演进、地区分化与和解、作为一个整体的东南亚在亚太地区的作用以及全球化时代地区认同所面临的挑战等问题。阿查亚和理查德·斯塔布斯(Richard Stubbs)共同主编的《东南亚关系的理论化:正在涌现的争论》一书通过理论思辨与经验考察相结合,对东南亚国际关系的理论化路径进行了探索。比如,在东盟权力来源问题上建构主义和新现实主义之间的竞争、在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社会化问题上谁会将谁社会化、东盟地区论坛是个“清谈馆”还是个“规范生产厂”、东盟地区论坛是不是亚太地区安全困境的解决方法、建构主义为何不能成功解释东亚安全问题以及英国学派与东盟之间的关系等。Amitav Acharya, and Richard Stubbs, eds. , Theorizing Southeast Asia Relations, Routledge,2009.

从徐载晶(Jae-Jung Suh)、彼得·卡赞斯坦以及艾伦·卡尔森(Allen Carlson)共同主编的《重思东亚安全:认同、权力和效率》一书的书名就能看出作者奉行方法论的折中主义。J. J. Suh, Peter J. Katzenstein, and Allen Carlson, eds. , Rethinking Security in East Asia: Identity, Power, and Efficiency,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Stanford, California, 2004.该书作者认为只有对各种主流理论进行整合,并以此为工具分析东亚安全,才能形成对东亚安全完整而又深入的理解,不然只能得出片面甚至幼稚的结论。从这一方法论视角出发,该书的作者分别分析了中国、日本、美韩同盟、东南亚在亚太地区安全中所发挥的作用。

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冲破学术范式的条条框框,用较为感性的思维和语言表达深邃的见解。这些文献可能缺乏严密的理论框架和经验验证,但其启发意义却不可忽视。马丁·雅克(Martin Jacques)的《当中国统治世界:中国的崛起和西方世界的衰落》参见〔英〕马丁·雅克著,张莉等译:《当中国统治世界:中国的崛起和西方世界的衰落》,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就是这样一部作品。该书所提出的问题极为深刻,作者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现代性竞争”的时代,中国的崛起,不能仅从传统的经济和地缘政治的角度去认识,还要同时注重文化角度的理解。中国崛起意味着中国传统价值观的延续、发展和发扬光大,这又进一步意味着中国崛起不但会改变世界经济政治结构,而且会重塑世界秩序和全球公共生活方式。因此,中国以及亚洲的崛起,其文明意义在于尝试创造出一种现代化的新模式。作者能跳出西方现代性的思维方式,摆脱西方式的世界观和价值立场,跨时空、跨文化地审视东亚及中国的崛起,可谓难能可贵。有观点认为该书是在“哗众取宠”,或者说是一种“捧杀”中国的“阴谋”。笔者认为,如果冷静审慎地去读这本书,读者会改变这种立场。

(二)国内学术界的相关研究

李文的《东亚合作的文化成因》一书或许是国内迄今为止唯一一部专门研究东亚地区合作之文化支撑的专著。李文:《东亚合作的文化成因》,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在该书中,作者分别从生活习惯、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三个方面剖析了东亚的共有文化基础,分别分析了中、日两国的东亚秩序观及战后的东亚经济合作构想。同时,作者以现代性扩展为起点,分析了东亚文化共性的增强和地区意识的逐步形成,并认为随着东亚文化的复兴,东亚共同体也会得以逐步形成。赵建民认为,创建共同合作、协同发展的“东亚共同体”业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发展趋势。东亚地区既有成功的、进步的古代“东亚文化圈”,也有反动的、失败的近代“大东亚共荣圈”,还有设想中的“东亚共同体”。然而,现实中的“历史认识问题”是直接关系到“东亚共同体”能否迅速建立的前提条件。为促进未来“东亚共同体”区域内的沟通和交流,需要在汉字的基础上创建共通文字。在政治、经济和外交手段之外,还需要从思想文化观念方面去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赵建民:《试论构建“东亚共同体”的思想文化基础——从历史启迪与未来追求的视角》,载《东北亚论坛》2007年第1期,第110~114页。杨鲁慧和郭延军在《东亚合作进程中的中国软实力战略》一文中指出,东亚合作进程是在地区权力结构变动背景下起步的。地区大国的利益分歧、权力争夺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东亚地区主义发展的障碍性因素。但是,传统的权力政治理论却不能成功地解释东亚地区合作的现象。作者认为,软实力因素是推动东亚合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东盟所坚持的开放的地区主义和软制度主义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基于此,作者认为,中国应通过继续支持东盟的主导地位、加强地区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以及在开放的地区主义原则下建立与美国的制度联系等软实力外交,缓解中国崛起的压力,推动东亚合作进程及东亚一体化建设。杨鲁慧、郭延军:《东亚合作进程中的中国软实力战略》,载《国际论坛》2008年第3期,第42~47页。

王学玉和王永洁在《转变中的东亚地区秩序》一文中指出,东亚安全秩序正经历着从地区体系到地区社会的缓慢转变,即从典型的无政府状态转变为一个东亚各国将地区安全界定为国家安全保障的、拥有厚重的地区规范的东亚社会。作者指出,从长远来看,安全共同体是东亚地区的理想秩序,但它的实现有赖于地区社会的发展和培育。为此,必须将安全、经济与社会间的联系结合起来,推动综合性的地区合作。换言之,安全制度化和地区一体化是支撑东亚和平与稳定的两个支柱。王学玉、王永洁:《转变中的东亚地区秩序》,载《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年第4期,第1~9页。俞新天在《东亚认同的发展与培育》一文中指出,为了推动东亚合作的深化,尤其要推动建立经济共同体、政治安全共同体和社会文化共同体,必须要加强文化理解,培育共同观念,特别是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她认为,东亚地区价值观应当由东亚各国共同探讨,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不同领域去概括,最后再加以提炼。俞新天:《东亚认同的发展与培育》,载《当代亚太》2007年第4期,第3~10页。关于中国在培育东亚认同过程中的作用,她在《中国培育东亚认同的思考》一文中指出,中国参与地区合作的目标应当是融入东亚,使中国成为东亚的中国,而不是让东亚成为中国的东亚。她认为,中国最具贡献价值的文化价值观是和平、发展、合作、和谐,东亚文化的宽容、包容、和谐、协商是长期以来多样文化共存交融的结果。她同时指出,中国必须培育东亚文化认同,这就需要:首先,必须克服中国人根深蒂固的文化中心主义和民族主义;其次,在培育东亚认同的过程中,既要充分提炼和发扬东亚的文化精华,又要防止把世界分割成“东方”与“西方”、“我们”与“他们”,造成非黑即白的简单化、片面化的思维;最后,中国建设软实力的政策应首先着眼于在东亚地区实施,减少文化误解和预防文化冲突的努力也应首先投放于本地区。俞新天:《中国培育东亚认同的思考》,载《当代亚太》2008年第3期,第21~35页。亦可参见俞新天《掌握国际关系密钥:文化、软实力与中国的对外战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此外还有许多较有启发意义的观点散见于各类研究中,但由于不是专门研究东亚社会性因素,也没有给出完整的学理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三 既有研究的重大缺憾

以上从理论方法和经验研究两个维度对既有研究进行了简单梳理,从中不难感受到研究者们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但同样难以忽视的是,既有研究也存在重大的不足。由于这些不足主要源自研究者的理论立场和研究方法,所以此处侧重于揭示理论方法研究中的重大缺憾,并力求在理论立场和研究路径上有所突破。

关于国际规范的研究,前文主要按照理论流派进行了梳理。其实,理论流派只是认识既有研究的维度之一,人们完全有理由也有必要换个维度进行重新审视。从前文的梳理中不难发现,如果按照总体的文化/文明和具体的观念/规范来划分的话,目前学术界关于观念/规范的研究亦可大致分为侧重于总体文化的研究和侧重于具体观念的研究两种类型。具体来讲,英国学派和社会学制度主义更倾向于整体性文化研究(他们称之为国际社会或国际社会结构),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则倾向于对具体规范有效性及其演化机制的研究。我们在此将两种类型分别称为宏观性研究和微观性研究。

(一)宏观性研究的缺憾

宏观性研究中的英国学派和社会学制度主义之间既存在明显区别,又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英国学派那里,国际社会是国家互动构成的,是晚于国家而出现的;在社会学制度主义那里,国际社会是在原有人类社会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国际社会的要素在现代国家出现之前就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了。因此,国际社会在社会学制度主义那里比在英国学派那里具有更彻底的本体论地位。在这一点上,社会学制度主义无疑更具说服力。但是,二者又存在共同的缺点,那就是西方学者潜意识里挥之不去的“西方中心主义”。

英国学派认为国际社会是国家互动而构成的,但又认为欧洲之外的其他国家进入欧洲创造并主导的国际社会只是一个“被社会化”的过程。按照这一逻辑,欧洲之外的国家就不能拥有与欧洲国家同等的互动地位了,它们似乎只有被动学习和接受的可能,而没有进一步改造国际社会的可能。这与英国学派关于国际社会的定义显然是相矛盾的。社会学制度主义则注意到,非欧洲国家对欧洲“国际规范”的接受难以用功能主义的逻辑进行解释:许多非欧洲国家并不一定适合现代国家制度,但它们还是建立了现代国家制度。这些国家建立现代国家制度并不是因为有效,而是因为外部社会结构已经赋予这种科层制度以正当性,这些国家只是为了获取这种正当性。社会学制度主义这一认识无疑是深邃的,但是,他们只关注了这些国家向欧洲国家趋同的方面,却完全忽视了这些国家对欧洲“国际规范”背离的方面,而这种背离恰恰是国际社会结构变迁的微观动力机制。

实际上,无论英国学派还是社会学制度主义,他们都难以摆脱根深蒂固的“西方中心主义”。这根源于他们对身处其中的西方国际社会价值逻辑的“集体无意识”。西方国际社会所暗含的价值逻辑已经内化到他们思想意识的最深处,导致他们认为这种社会规范是唯一正当的规范,从而失去了对这种价值逻辑的批判能力和反思意识,也失去了平等对待不同价值逻辑的可能(见表0-1)。

表0-1 英国学派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异同及各自内在矛盾

(二)微观性研究的缺憾

微观性研究又可进一步划分为制度规范有效性研究和规范传播与变迁机制研究。关于制度规范的有效性,理性主义主要侧重于从功能的视角进行解释,即因为制度规范可以增加透明度、减小不确定性进而降低交易成本,所以行为者积极地遵守;建构主义则侧重于依据适当性逻辑进行解释,即行为者不但遵循后果逻辑,而且也遵循适当性逻辑,只要一种观念内化到行为者的思想意识之中,就会建构行为者的认同,从而决定行为者的利益诉求和行为方式。理性主义者近来放宽了自己的前提假定,承认了人类理性(主要指工具理性)的有限性,从而为建构主义让出很大的理论空间。但是,主流建构主义起初为了与理性主义对话,承认了人的工具理性,而只是从价值理性的角度争取了必要的学理空间。建构主义这一理论特征的惯性直到现在依然如故,从现有建构主义的规范研究来看,还没有学者注意到理性主义让出的这片极具开发前景的理论空间。实际上,如果对理性主义让出的这一学理空间进行深度开发,可以从工具理性的终点上对理性主义进行挑战,如此一来,与之前主流建构主义的价值理性相结合,就可以对理性主义形成“双面夹击”之势。

关于规范的传播与变迁机制的研究,既有的研究总体来看属于机制探索的或然性研究。无论芬尼莫尔、切克尔还是阿查亚、江忆恩,他们所建立的规范“传授”机制都只能作为一种可能机制,不具有“全覆盖”性。因此,尽管他们在研究设计上都采取了实证性的研究路径,但在本质上却应算作诠释性解释框架。芬尼莫尔的教授机制难以排除跨国因素或国际因素的影响,她与斯金克设计的规范扩散机制模型也只是一种可能模型;切克尔的三种机制只能作为规范传播和接受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阿查亚的文化匹配说难以排除权力的作用,同时对文化匹配的定义也未能触及根本;江忆恩的社会化机制虽然丰富了规范扩散的微观机制,但却不可避免地忽视了对宏观因素的关注。由于国际规范既涉及宏观的国际社会结构和过程,又涉及微观的行为者的思想意识,因此难以构建完整而又严谨的理论解释框架。尽管如此,学者们对规范背后的价值逻辑的忽视还是令人遗憾的。规范作为一种共享的适当性逻辑,必然暗含着某种价值逻辑,而研究者们对这一本质属性竟然忽视得如此彻底。如果非要对这一集体性忽视追根溯源,还是要回到前文所说的对自身文化价值体系的“集体无意识”。对于西方学者而言,这样的忽视倒也有其合理性,但对于东方学者来讲,如果不对这一点进行深刻反思,则难以形成自身学术体系的主体性,也难以争得学术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