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主要内容

首先,成果在理论借鉴的基础上对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农民权益机制理论内涵进行了科学阐释,指出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农民权益机制由三个层面构成:宪法和法律(法律制度);法规和规章(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等);契约。维护农民权益机制层次的完整性和相互之间的耦合程度对于机制的健全至关重要。研究成果显示,我国维护农民权益机制主导因素是自上而下的,故研究成果在分析维护农民权益时始终围绕政策主线,而政策最终绩效明显地取决于两个核心因素的影响:政府在该阶段的主要目标;当时影响农民权益保障相关制度供给所面临的各种约束条件。研究成果运用目标-约束-行为-特征-绩效(Objective-Constraint-Action-Charac-teristic-Performance)这一理论分析框架将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农民权益机制变迁历史进行重新划分梳理,以期在对不同时期相关政策绩效和演化逻辑进行再认识的基础上,为当前我国维护农民权益机制的完善,提供有益的理论借鉴。

在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维护农民权益机制的研究中,研究成果指出土地改革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维护农民权益政策的核心。《土地改革法》的颁布实施,使农民拥有了自己的土地,真正获得了解放,农民由此成了中国革命的同盟军。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和农村文化教育、医疗制度建立也标志着党和政府在农民政治、社会权益的实现上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步伐。

在对工业化战略下党和政府维护农民权益机制的研究中,研究成果认为进入工业化发展阶段后,党和政府在农民权益保障问题上转而走向了一条曲折道路。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相关政策的出台有其历史的必然,但它的确从经济进而到社会、政治领域都对农民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而且最终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制度至今仍是对中国农民权益造成最大侵害的基本制度。

在对经济体制转轨过程党和政府维护农民权益机制的研究中,研究成果认为党和国家在改革初期,维护农民权益最主要的制度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尽管这一形式由农民首创,但形成制度是党和政府从理论到思想,从政策到实际操作的全面安排。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同样深刻影响农民权益的还有乡镇企业,但这些政策的重心主要还是集中在农民经济权益的维护上,对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益维护则相对较少。从1985年开始,改革重心由农村向城市拓展,党和政府更多的是从全国一盘棋的角度来认识和解决农民权益问题,但是,在城市化与工业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农民增收速度减缓,数以亿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城市的迅速发展造成很多失地农民等问题日益突出。但总体上看,这一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民逐步成为市场主体,这为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基础条件。

在对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方略下党和政府维护农民权益机制的研究中,研究成果认为在新的历史阶段,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制定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指导方针;提出构建“权益保障机制”“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强调必须“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农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在强化农民经济权益保障的同时,全面推进了社会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保障,让广大农民平等共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

研究成果在完成了对历史纵截面的分析之后,以成都统筹城乡改革实践为分析对象,进行了横截面分析。成都实践表明:维护农民权益机制必须由党和政府作为制度的整体设计者与公共资源的主体供给者,从农民的权益诉求出发,落实并保障农民的权益。要实现城乡之间实质均等,势必调整城乡居民既定的权益关系,而只有发展才能做到让城乡群众都能得到普惠,改革才能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成都改革与其既有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有关,其具体措施未必适宜无条件推广,但通过为农民赋权与充权的方法来改变传统城乡利益关系的做法则具有一般性的启示意义。

研究成果认为,在维护农民权益问题上,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与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作用,这二者根本上并不矛盾。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民是自己权益的最佳判断者和追求者,农民的利益诉求能够帮助党和政府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农民的政治参与则可以督促党和政府更快更好地解决涉及他们根本利益的问题。强化党的领导,并不是指以党的意志为唯一中心,而是要明确党在农民权益保障领域的基本职责,主导功能:规定基本方向,设计整体框架,规划组织、财政资助和技术服务,其职能着力点集中在增加公共服务,改善环境条件,等等。具体而言:在经济上,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让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持续共赢关系;在福利、教育等社会事业上,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使农民逐步享受包括劳动、就业、教育和社会保障权利等在内的各项社会权利的平等关系;在政治上,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在共同管理国家中形成党的政策,在实现农民全面发展与自由解放的基础上,通过给农民出路实现稳定农村,在党和农民之间建立起新型的牢固而又密切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构建出农民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

最后,成果针对农民权益中的重点问题,提出了健全党和政府领导的维护农民权益机制的几点建议。成果认为,当前改革存在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党和政府维护农民权益的制度建设更多体现在政策性文件较完整,而宪政框架下的法律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第二,已经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由于政策环境、利益偏差、配套制度等原因,在执行中未能完全落到实处,制度绩效不高;第三,党和政府的主导力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农民以及农民集体自身的力量还相对不足,长效机制建设的动力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要解决上述问题,研究成果认为:首先,必须坚持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构建维护农民权益的长效机制。通过为农民赋权与充权的方法,让农民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与政治领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其次,必须在宪政框架下完善农民权益的法律体系,解决制度规范问题。在宪法、行政法和经济法层面确认、强化农民权益的保障。再次,必须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解决制度落实问题。政府必须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改进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科学界定县级政府职责,强化公共服务职能,调整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最后,还必须在党和政府主导下鼓励发展农村合法组织,解决长效动力问题。必须加强村党支部建设,通过教育与培训培育“新农民”,鼓励发展农村合法组织,保障农民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