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博彩中介人之牌照

如果说澳门是靠博彩业支撑的话,那么我们说博彩业是靠博彩中介人制度支撑的,以此来说明该制度的重要地位毫不过分。事实上,博彩中介人制度是澳门博彩业中最具特色的。据统计,自1985年推广博彩中介人制度之后截至1997年这12年中,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的产出从18.04亿澳门元上升到172.02亿澳门元,后者接近前者的10倍。澳门博彩业过往的发展史说明,博彩中介人的兴旺发展直接影响着赌场的兴旺。

博彩中介人制度实际上包含着四种要素,分别是:叠码制、泥码制、赌厅承包制和赌团制,每个要素单独存在,并非缺一不可。接下来将简单介绍相关的内容。

(一)“旅游招待筹码”“泥码”

旅游招待筹码、泥码是不能兑换现金的赌场筹码,但博彩公司方面会付出旅游招待筹码、泥码的最多至1.25%现金筹码回扣给博彩中介人或由博彩中介人回扣给其合作人,而超过一定的数量之后亦会加送出往来港澳的豪华船票、饮食娱乐的代用券、酒店住宿的代用券,甚至机票等各种优惠,当然这些优惠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转换成现金。

(二)博彩中介人及其合作人“叠码仔”

博彩中介人及其合作人通过和赌客兑换旅游招待筹码、泥码,在赌客下注的同时收取回佣,程序如下:

(1)博彩中介人之合作人(叠码仔)必须在相熟的博彩中介人处开设户口,向博彩中介人购买旅游招待筹码、泥码;

(2)当赌客想下注时,叠码仔将自己手中的旅游招待筹码、泥码兑予赌客;

(3)赌客赢的话,得到的是“现金码”的彩金和旅游招待筹码、泥码的本金。如果赌客再次下注时,必会用旅游招待筹码、泥码,因为现金码随时可兑换成现金,而旅游招待筹码、泥码则不行。假如赌注不变的话,由于叠码仔并无提供新的旅游招待筹码、泥码,因此博彩中介人、叠码仔从旅游招待筹码、泥码中得到的回佣并无增加,亦即其所得到的回佣只是第一次兑换时所得的回佣;

(4)赌客输的话,假如其要继续下注,博彩中介人、叠码仔继续兑换新的旅游招待筹码、泥码给赌客,因而得到新的回佣收入。

(三)赌团

当某些人认为自己有能力组织具一定数量且具豪赌能力的赌客来澳门进行赌博时,便可以向赌场方面申请成为赌团的博彩中介人。当符合一定条件时,经认可及与赌场签订合同后,他们就可以在赌场内开设兑换泥码户口,存放现金以换取等额旅游招待筹码、泥码,从而获得利润。据1995年12月博彩合约监察署的调查报告指出,赌场总收入的40 %均来自这些豪赌客;而在1983年至1995年期间仅来自泰国一国的赌团在澳门下注的旅游招待筹码、泥码额就占澳门赌场总收入的40 %。但这种形式已经被博彩中介人及叠码仔所取代。

(四)博彩中介人

过去,为了吸引更多的豪赌客人,使他们能够更舒适地赌博,投下更多注码,赌场设立了许多豪华厅房以招待他们。由于这些豪华厅房的经营成功,所以这些澳门的赌团负责人亦开始向赌场的持牌人要求成为这一类型厅房的经营人,为自己招徕的客人提供一个豪华舒适的赌博场所。在20世纪90年代至回归初期,开设赌厅的程序是首先向持牌人交出港币2000万~3000万不等的按金,以作为经营失败而引起的问题的担保,而营利来源是赌场的中介人与赌厅持牌人以3∶7的比例分配在赌厅内所获得的利润,而当亏本时由中介人自行承担;而赌厅运作的筹码亦是以“旅游招待筹码”开始,因此持牌人亦会给予中介人0.7%的筹码回扣。但相对于赌场而言,赌厅承担了亏本的风险,而且在加入了许多积极的因素后,使得盈利不断提高。

在澳门回归前,政府及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均不承认赌厅的存在。在回归之后,由于赌厅的经营活动是实际存在的,且为博彩业带来了一定的利润。因此,为了使这些经营活动受到规范,澳门特区政府正视了这一问题,把经营非常成功的赌厅及其派生的代理人制度在新的《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第16/2001号法律)中进行了规范,如第2条第1款第6项规定,“博彩中介人——在娱乐场推介幸运博彩者,其工作系给予博彩者各种便利,尤其是有关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及消遣等,而收取由一承批公司支付之佣金或其他报酬”。

在同一法律的第23条也对博彩中介人作出规定。为了使有关的法律能够执行,行政长官在2002年4月1日公布了第6/2002号行政法规(《订定从事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业务的资格及规则》),规范了博彩中介人的发牌制度及管理规则。

在此规定下为了吸引更多的高端顾客,使他们能够更舒适地进行博彩活动,投下更高的注码,各个娱乐场均设立了一些博彩中介人(贵宾厅/赌厅),以招待这些高端顾客在内进行博彩。由于这些博彩中介人(贵宾厅/赌厅)经营成功,组织高端顾客来澳门博彩娱乐的赌团负责人,开始向娱乐场承批人及转批给人(博企)要求成为这一类型博彩中介人(贵宾厅/赌厅)的经营人,为自己招徕的客人提供一个豪华舒适的博彩娱乐场所。而开设博彩中介人需领有博彩监察协调局发出的博彩中介人准照,他们会先向娱乐场幸运博彩承批人协议支付3000万~6000万不等的澳门币或港元作为按金但这些按金是可以作为借贷之担保。,作为经营失败而引起坏账的担保。贵宾厅营利来自与博企以4(博彩中介人)∶6(博彩公司),甚至4.5∶5.5按中介人与娱乐场幸运博彩承批人的协议,可有不同的约定。(俗称“46厅”或“输杀厅”)的比例分配在贵宾厅内所获得的利润,而当出现亏损时则由博彩中介人自行承担风险。

博彩中介人的运作原理,从旅游招待筹码开始,起初娱乐场只是给予博彩中介人0.7%的回扣,随着各娱乐场竞相争夺博彩中介人手中的高端顾客,后来发展至给予博彩中介人1.2%的回扣。但当贵宾厅以46厅或输杀厅的形式营运时,娱乐场就不再给博彩中介人以及博彩中介人的合作人回扣,回扣转由营运46厅或输杀厅的博彩中介人支付。从娱乐场的角度而言,营运贵宾厅的博彩中介人承担了亏损的风险,同时因为加入了许多积极的因素,营业额也不断提高。

为了使有关的法律能够执行,行政长官在2002年4月1日公布了第6/2002号行政法规《订定从事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业务的资格及规则》,规范了博彩中介人发牌制度、管理规则及申请的规范文件。续后更加入申请的规定,当中包括规范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人适当资格的审查程序、发出博彩中介人准照的程序、博彩中介人在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的博彩公司所作的登记及博彩中介人的佣金或其他报酬的支付。

博彩中介业务只可由合资格的属公司或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从事,且只有获政府透过博彩监察协调局发给的博彩中介人准照者,方可从事博彩中介业务。对处于该法规第32-B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注销准照附加处罚之日至递交首次申请书之日未满两年情况的申请人,均视为不具备资格根据第6/2002号行政法规第3条第1款、第6条。

对于属由公司从事博彩中介业务的情况,该公司的所营事业应仅为推介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且只有自然人方可成为其公司资本的拥有人;如有关公司属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必须为记名股份,且公司资本应在公司设立之时已全部认购及缴付;另外,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禁止以公开认购的方式设立;公司在获发博彩中介人准照后,须就其设立作商业登记,且于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证明送交博彩监察协调局根据第6/2002号行政法规第4条。

而对自然人商业企业主从事博彩中介人业务,只需在获发博彩中介人准照后,就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的事实作商业登记,并在作出登记后的15日内将登记证明送交博彩监察协调局即可根据第6/2002号行政法规第4条。

在首次申请博彩中介人准照的情况下,申请人除了须向博彩监察协调局递交申请书、法律规定的其他资料或文件外,尚须附有一份由博彩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可使博彩公司负责的董事签署的声明书,该声明书的签署及身份须经公证认定,且声明书内应指出博彩公司拟与有关博彩中介人经营业务的意向根据第6/2002号行政法规第7条。

根据该法规第8条的规定,针对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及博彩中介人的资格审查,其应向博彩监察协调局呈交三份填妥的表格,包括:

(1)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资料披露表该表格载于第6/2002号行政法规的附件一。

(2)拥有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及董事个人资料披露表该表格载于第6/2002号行政法规的附件二。

(3)博彩中介人主要雇员个人资料披露表该表格的式样由经济财政司司长以批示核准,由每名主要雇员填妥。

政府在审查属公司商业企业主的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的资格时,除了考虑载于以上所指之文件的资料,亦可要求其提供一些对适当资格的审查工作属重要的其他资料根据第6/2002号行政法规第13条的规定。

根据该法规第9条的规定,针对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及博彩中介人的资格审查,其应向博彩监察协调局呈交两份填妥的表格,包括:

(1)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个人资料披露表该表格载于第6/2002号行政法规附件三。

(2)博彩中介人主要雇员个人资料披露表该表格的式样由经济财政司司长以批示核准,由每名主要雇员填妥。

同样的,政府在审查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是否具备适当资格时,除了考虑上述所指文件的资料,亦可要求其提供一些对适当资格的审查工作属重要的其他资料根据第6/2002号行政法规第13条的规定。

在博彩监察协调局完成适当资格审查程序后,如认为属公司或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具备适当资格,则在该局局长编制报告书结束后,可以向其发出博彩中介人准照,该准照有效期为一历年,即由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并可透过最迟于9月30日向博彩监察协调局递交的申请书,按相同期间续期。

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拥有其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董事及主要雇员,每隔6年必须接受一次适当资格的审查。为此,应最迟于8月31日,将首次申请所需的表格以及续期申请书一并递交予博彩监察协调局。博彩监察协调局亦可在准照有效期内,要求上述人士作额外的适当资格审查程序根据第6/2002号行政法规第10条、第14条的规定。

而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及其主要雇员,则每隔3年须接受一次适当资格的审查,同样需要将首次申请的表格连同续期申请书一并递交予博彩监察协调局根据第6/2002号行政法规第10条、第14条的规定。

最后,博彩中介人不得透过他人从事本身获发准照从事的博彩中介业务;若将其合同地位以任何方式或名义转让或让与第三人的合同,均属无效根据第6/2002号行政法规第20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