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生怕自己防卫过当而招致犯罪,面对强暴不敢往“死”里弄,而遭受重创

案例背景

2011年春节期间,杨某在一次老乡会上认识了赵某。两人可以说是一见钟情,相恋一个多月后,杨某便提出带赵某一起回老家见父母,协商结婚的事情。谁知,赵某的父母认为杨某家庭条件不好,瞧不起这个穷女婿,并不同意两人结婚。在杨某和赵某的坚持下,两人最终走到了一起。结婚时间一长,赵某和杨某就开始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赵某多次离家出走,经过几次分合,两人的矛盾也越来越深。

2014年5月,赵某向杨某提出离婚,随即搬回娘家居住。杨某不同意离婚,认为两人之间感情没有彻底破裂,试图挽回这段婚姻。杨某多次找到赵某,试图劝其回心转意,却无意间发现赵某与一陌生男子交往过密。这时,杨某对赵某才彻底死心,与赵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杨某却也因此对赵某因爱生恨,一直伺机报复赵某。2014年10月的一天,杨某发现赵某深夜独自外出,遂跟踪赵某。等赵某路过一个偏僻的树林时,杨某趁机将赵某推倒在地,不顾赵某的反抗,要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赵某在被杨某推倒在地时,手边正好有一个拳头大小的石头,可是赵某害怕万一将杨某打得太重的话,自己还要坐牢。因此,赵某只敢拿石头击打杨某的手和胳膊,试图以此制止杨某的恶行。因为赵某不敢对杨某下“死手”,导致最终石头被杨某抢走,赵某被无情强暴。

律师分析

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种面对危险时的防卫权,在适用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要负刑事责任了。然而对于防卫者来说,由于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要求防卫人在确认正在遭受的伤害是轻伤、重伤还是杀人后,再采取防卫措施并使防卫力度与暴力相适应,显然是不现实的。尤其是在那些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情境中,防卫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没有时间充分权衡防卫行为的适当性,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即为无限防卫权。

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由于无限防卫权是法律在某种情况下赋予公民的特殊的防卫权,因而必须严格掌握,以防滥用。无限防卫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主体条件应该包括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受害人;二、对象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三、范围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四、时机必须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进行;五、主观行使无限防卫权的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的意识和防卫的目的。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才能适用无限防卫权,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在杨某将赵某推倒在地,不顾赵某的反抗,要强行与之发生关系时,依据上述规定此时法律就已经赋予了赵某无限防卫权。换言之,即使赵某为反抗杨某的暴行,失手将杨某打伤或打死,赵某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赵某因为不懂法,害怕万一将杨某打得太重的话,自己还要坐牢,只敢拿石头击打杨某的手和胳膊,未能及时制止杨某的暴行,结果导致石头被杨某抢走,赵某自己却被杨某无情强暴。

温馨提示

法律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是公民自卫的时机,不能是事后或者事前防卫,如果是“事后防卫”或者“事前防卫”,也就是防卫不是发生在危及人身安全暴力行为的进行时,那么就可能会造成防卫过当等情况。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