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劳动立法年”为劳动者权利提供保障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问题也愈加受到重视。2007年堪称“劳动立法年”。

2007年3月以来,山西省连续被媒体曝光多起黑砖窑主非法限制民工人身自由,非法雇用童工,强迫民工超强度劳动,殴打民工致死、致残案件,被称为山西“黑砖窑”,引起社会震惊。国务院于6月20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听取山西“黑砖窑”事件调查处理初步情况的汇报。会议要求全力做好受害人的解救工作,依法惩处犯罪分子,严肃查处有关工作人员的腐败和失职渎职问题。山西省省长代表省政府作了检查。截至2017年6月21日,山西全省共解救农民工359人,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35人,其中批准逮捕10人。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经历了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四次审议之后,终于出现在人们面前,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它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意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了强化政府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渠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就业促进法》。该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一部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就业促进法》在起草之初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期待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能为扩大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保障。《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1987年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随着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这一程序制度对解决劳动争议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调解组织的功能,并将劳动争议诉讼作为当事人最终的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为世人瞩目,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状并不令人乐观,保护劳动者权利,只能加强,不能倒退,而且是必须加强,亟待加强。2007年,作为“劳动立法年”,为今后劳动者权益保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必将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