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复杂的、从无到有、从简到繁、从低级到高级的社会历史过程。制度源于人类社会关系的发展及其对现有关系的认知。制度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构成。如上所述,人类社会的多种多样的社会关系最终可以归结为血缘关系、生产关系、社群关系三大类型,考察这三种关系及其相关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制度的了解和认知。

第一节 血缘关系及相关制度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一书序言中有一段非常经典的论述:“依据唯物主义的理解,历史上的决定要素,归根结底,乃是直接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不过,生产本身又是两重性的:一方面是生活资料食、衣、住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6页。顾名思义,血缘关系 (在《起源》一书中类似的词是“血统纽结”)是人类自身的生产或种的繁衍过程中自然形成的、靠血统区分的社会关系。原始人类和动物一样,这种关系的形成是无意识的和靠本能维系的。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血缘关系作为构成人类社会最重要的基础对人类活动及社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起着支配性的影响,这种影响贯穿于原始社会的至少几百万年的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随着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和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劳动关系或生产关系逐步发展成为构成人类社会的最重要的因素,血缘关系的历史作用才发生了根本变化。

一、血缘关系的概念

人类社会从动物种群中分离出来不断演化的过程同时也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逐渐形成的过程,这种过程最早体现在血缘关系及其相关制度(在此可统称为血缘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血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是人类对自身的、原始的、自然发生的血缘关系逐渐认识并加以限定的制度化的过程。一般来说,有血缘关系的人可称为“血亲”,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直系血亲,如父母和其子女的关系,表明的是纵向关系。一种是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表明的是横向关系。有血亲关系的人可以统称为“族”,这是一个与血缘关系有密切联系、范围十分广泛的概念,如家族、宗族、民族、种族等。如果各个种族有共同的祖先的话,整个地球人可统称为一个大族。除血亲关系外,婚姻关系是与血缘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没有血亲关系的人 (在血亲关系超过若干代的意义上说)通过婚姻形式融入特定族群,成为人类代代相传、不断繁衍的一环。

在某种意义上说,血缘关系是所有动物的普遍特征。从最低级的腔肠动物到高级的哺乳动物,血缘关系不仅体现在单一物种的繁衍上,而且贯穿于门、纲、目、科、属、种所有动物种群的关系方面。对于哺乳动物来说,血缘关系一般是通过雌雄间的交配、生产及对幼兽的哺养体现出来的。每一种动物的血缘关系、交配关系及哺养关系都是在一种本能的、自然的过程中发生和完成的。处于这种关系中的动物所具有的行为纯粹只是一种本能的、自然的、发自内心冲动的行为。它们对自己的行为和现有的关系没有有意识的认知。认识到这些关系并对相应行为做出限定反应的只有人类自身。

二、血缘关系的演变

对人类史前史、家庭史、婚姻史的研究表明,人类对血缘关系、交配关系、哺养关系的认知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即人类从动物界分离出来、逐渐构建人类社会的过程。

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依据人类学家摩尔根四十年的研究结果指出,古人类从原始的、杂乱的群婚状态中依次逐渐发展出了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几种家庭形式,每一种家庭形式的产生和发展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恩格斯指出,每一种家庭形式的产生都是人类婚姻关系的一种进步,血缘家庭“从相互的性交关系中排斥了父母和子女”,普那路亚家庭的进步“在于从这一关系中排斥了姊妹和兄弟”,对偶家庭则是“一个男性在许多妻中间有一个正妻,而他对于她也是其他许多丈夫中间的一个主夫”,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发展被认为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我们其后将会看到,这种家庭形式不仅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关系方面,而且在劳动关系、生产关系、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方面都存在深刻的变化。在对偶家庭中,正妻和主夫的地位是不巩固的,而一夫一妻制家庭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婚姻关系更来的坚固持久”。

家庭形式和婚姻关系的演变具有“两性婚姻的范围不断缩小”、逐渐由母权制过渡为父权制、由共产制家庭经济演变成私有制家庭经济的特点。关于家庭形式和婚姻关系的演变的历史阶段和类型划分等可能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理论和观点,这不是本书关注的重点。我们在这里关心的是这一演变过程是怎么发生的,从而对探讨制度的起源提供有益的启示。

摩尔根将家庭形式演变的原因归结为自然选择的作用。但是,自然选择是自然界一切生物发展变化的法则,人类社会的发展除了自然选择法则的作用外,必然还有其他的因素在起作用。人类的两性关系和家庭形式的演变不完全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到目前为止,哪怕是大猩猩等最高级的哺乳动物也还没有发展出最低级的人类的家庭形式。

三、家庭形式的发展过程

人类的两性关系和家庭形式的演变过程,是人类对自身的血缘关系逐渐认识并加以限定的过程。一般来说,血缘家庭的形成是人们对同一血统的代际关系有所认识的结果,这种认识排除了同一血统的代与代之间的性交关系。普那路亚家庭的形成是在对血缘关系的更进一步的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认识排除了同一血统内的兄弟姐妹之间的性交关系。对偶家庭和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形成则以更深刻的认识为基础。以血统为纽带的血缘关系在自然界多种多样的动物种类中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对血缘关系的认识只有人类才具有。依靠这种认识,原始人首先有了血亲关系的认识。正如恩格斯所说,在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及对偶家庭的情况下,婚姻关系以杂婚或群婚为特征,谁是某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不能确定的,但谁是他的母亲却是知道的。“当同母所生的子女之间不许有性交关系的观念一经发生,这一定要影响于旧家庭公社的分裂与新家庭公社的成立”。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38页。

关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形式的认知一般包括三方面的内容:①确认家庭成员相互间的血缘关系,如母子关系、母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男女间的辈分关系等;②对家庭成员间婚姻关系的认识,如哪种关系相互之间可以性交,哪些关系相互之间不可性交等;③对家庭成员间婚姻关系做出限定,如禁止同一血统或相近血统的上一代与下一代间的性交关系,禁止同一血统或相近血统的兄弟姐妹之间的性交关系等。显然,在这三种认知中,第一种认知是最基本的认识,第二种认知是以第一种认知为基础的,第三种认知则是以前两种认知为基础的。在这三种认知当中,第三种认知具有根本的、特殊的、历史性的意义。如果说前两种认知还仅仅停留在对血缘关系的限定方面,第三种认知则是将血缘关系的限定从认识方面发展到了行为方面。从此,人类的血缘关系的形成已不再是一个完全出自本能的、自然发生的、单纯靠自然选择法则支配的过程。各种家庭形式和婚姻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是人类对血缘关系的认识并加以限定的结果。这是人类多种多样、异常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产生和发展的源头。第三种认知潜在地包含了本书所要探讨的制度规定和制度执行的内容,各种家庭形式已经具有了社会制度的雏形。

四、家庭制度的雏形

在人类历史上,不同的家庭形式与这三种认知的发展相联系,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普那路亚家庭甚或对偶家庭的家庭形式下,由于存在着群婚性质的婚姻关系,那么家庭成员的血统就只有从母亲方面来确定,这是形成母系氏族的社会基础。女性在氏族中的支配地位并非完全由她的劳动作用所决定,而是由其在血缘关系的链条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历史表明,血缘关系对人类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形成发展的支配作用在父系氏族逐渐取代母系氏族的过程中发生了变化。随着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开始成为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发展的支配性的力量。

史前史、家庭史、婚姻史的研究表明,与血缘关系密切相关的家庭制度、婚姻制度等是在人类进化的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一过程可以简单地分为三个阶段。

1.本能的生存阶段

此阶段相当于历史学研究的旧石器时代。为了便于探讨制度的起源,在此没有采用历史学的传统方法。在原始人从动物界分离出来的早期阶段,他们和动物一样,觅食、捕猎、采摘、哺育等都是出于本能的行为。在猎食能力低下、生存条件恶劣的情况下,原始人的寿命很短,人群的数量很少,他们对彼此之间的血缘关系毫无认识,群居、杂婚是一种普遍形式。

2.认知的生存阶段

此阶段相当于历史学研究的新石器时代。在这一阶段,原始人猎食能力增强了,食物来源丰富了,寿命提高了,群体的数量增大了,他们对彼此之间的血缘关系逐步有了认识。这种认识的结果是对彼此之间的血缘关系进行区分并对以往杂乱的性交关系逐步加以限定和禁止,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等家庭形式和婚姻形式都是在这一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这一阶段,还没有现代意义的制度出现,早期形成的原始的家庭形式只是制度的雏形。

3.制度化的生存阶段

此阶段相当于古代社会奴隶制度的初始阶段。我们看到,在认知的生存阶段,原始人对血缘关系的认识和对婚姻关系的限定产生了血缘家庭等一系列的家庭形式。而在这一阶段,原始人对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认识逐渐演变成了家规、族规、法规等制度规定,与之有关的限定行为演变成了制度执行,原始的家庭形式也就随之演变成了现代的家庭制度。虽然世界上的各个民族进入这三个阶段的历史时期有先有后,但是它们应是各个民族普遍经历过的历史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