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快速了解营改增的增值税

在第1章末尾我们讲到,营改增为增值税立法扫清了障碍,那么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已经彻底融入了原来的增值税当中吗?

答案是否定的。即使是营改增已经在形式与实质上实现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甚至相当一部分的政策条文参照乃至共用了原增值税的规定,但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仍然是独立规定,并未在法律形式上融入增值税,相关政策仍带有“试点”“过渡”等字眼,因此,当前的营改增政策仍属于“过渡期”的范畴。

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管理,对原增值税和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分开管理。原增值税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来管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则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称36号文)及其相关规定来管理。

而36号文的重要意义,则是统一了4年多以来各试点陆陆续续出台的营改增文件,把政策统一到一个文件上来,原政策则相应废止。

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36号文),可以明显地看到两者在体例结构和程序管理上是完全一致的,在分类管理与计税方法上是基本一致的,而在优惠政策、差额计税上,36号文又沿袭了原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总之,原增值税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基本实现了一致性,在特殊行业和优惠政策上则承继了营业税的规定。

而增值税的征收率,除了原增值税一直在使用的3%征收率,涉及不动产、房地产的销售与租赁的,新增了原营业税税率中5%的部分(5%指征收率,而不是税率,税负还是略有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