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效应研究
- 郭晓丽
- 4144字
- 2020-08-29 01:45:08
1.3 主要概念的界定
1.3.1 税收调节
“税收调节是指运用税收杠杆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的引导和调整。通过税收的多征、少征与免征,可以从多方面作用于微观经济活动,使之符合宏观经济运行的目标。”一般来说,税收调节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调节社会总供求、流通以及收入分配等方面。本书所说的税收调节主要是针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具体来说是指税收对居民收入、消费以及财产的调节。
1.3.2 居民收入
本书所指的居民是指税法中的居民,可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拥有中国国籍和户籍的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一个公历年中居住满365天的外籍人员和没有户籍的中国公民并且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的人。居民纳税人应该就其在中国境内的所得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处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但不满一年的,仅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书所说的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仅指对居民纳税人的调节。
《中国统计年鉴》将居民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其相对应的收入有人均总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农村,称为人均纯收入)。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统计口径发生变化后,才有了全体居民的概念,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本书在分析税收调节的总体效应时提到的全体居民既包括城镇居民,也包括农村居民;在分析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以及具体税种的居民收入分配效应时,由于主要以城镇居民为分析对象,所以此时的居民特指城镇居民。
本书收入的概念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收入是指流量收入,而广义的收入既包括流量收入,也包括存量收入,两者均是收入差距产生的重要因素。流量收入和存量收入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密不可分。流量收入经过一定的沉淀就会形成存量收入,如财产等;而存量收入反过来又会带来一定的流量收入差距。因此,本书所说的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不仅包括对居民流量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而且包括对其存量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
居民收入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居民在劳动、资本、技术等生产过程中通过对所需要素的占有和运用,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和手段获得的全部收入的合计。一般从来源上来讲,居民收入是以工资薪金、租金、股息、红利以及从其他各种渠道所获得的总体收入(李实,2008)。《中国统计年鉴》按照收入来源将居民收入主要分为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本书使用该定义进行具体的分析。
《中国统计年鉴》将城镇居民收入主要分为人均总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本书所说的居民收入分配主要是指对居民人均总收入的调节。
1.3.3 贫富差距
“贫困”,即收入少,财产少;“富裕”,即收入多,财产多。从中可以看出,贫富差距包括收入差距和财产差距两部分,是广义的收入差距。因此,本书所说的贫富差距是指广义上的收入差距,既包括流量收入差距,也包括存量收入差距。
1.3.4 收入分配
“经济学研究收入分配有两个常见视角:一是居民收入分配,也称规模收入分配,指收入在居民个人之间的分配;二是要素收入分配,也称功能性收入分配,指收入在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万莹、史忠良,2010)而在我国经常提到的是国民收入分配,国民收入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分配,政府收入来源于税收,企业收入来源于企业未分配利润,居民收入来源于居民提供资本或者劳动等获得的报酬。传统观点认为国民收入分配有两个环节,即初次分配环节和最终分配环节。然而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有了第三次分配的说法,厉以宁教授把收入分配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次分配、第二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指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分配,也称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它是指在产品和劳务的生产过程中,按照各生产要素主体对产出直接做出贡献的大小对生产活动形成的净成果进行的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后,形成劳动者个人收入、企业收入和国家收入三种收入。第二次分配是指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的收入分配,是对初次分配的调整,又叫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即在国民收入第一次分配的基础上,通过所得税、转移支付等形式对初次分配后的国民收入进行的再分配。经过再分配形成的收入称为派生收入。由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初次分配的最终结果必然会造成收入和财产分配的不公平,这就需要政府运用税收和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第三次分配是指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个人出于自愿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的行为。
本书赞同厉以宁教授的三次分配理论。因此,本书所说的收入分配特指第二次分配,而且仅仅涉及税收的收入问题,不涉及政府支出问题。
1.3.5 公平和税收公平
公平是一个主观性较强的概念,不同的人对公平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关于公平在理论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来说,关于公平有三种观点:起点公平、规则公平和结果公平。起点公平(又称机会公平),可进一步分为先天公平和后天公平,先天公平与人们的禀赋、出身家庭的贫富和所处地理位置等密切相关,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后天公平往往由社会政策决定,例如教育机会公平等。规则公平不仅强调规则制定上的公平,而且更加强调规则执行上的公平。结果公平是指人们参与社会活动之后获得的待遇、分配等的公正性,结果公平是最终衡量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指标,也是人们追求公平的根本目的。本书所说的收入分配公平主要是指在起点公平和规则公平的基础上的结果公平。
税收公平是指税收负担分配的公平,而税收负担的分配则是指税收总额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在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即不同纳税人税负的承担份额问题。所谓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纳税人条件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不同的纳不同的税。因此,公平是相对于纳税人的课税条件说的,不单是税收本身的绝对负担问题”(杨秀琴,1995)。
1.3.6 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即税收制度的结构问题,主要包括税种的组合方式和税种的地位两方面的内容,即实行复合税制的国家其税种或税类的组合方式以及各税种或税类在总税收中的配比关系。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对税制结构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比较全面的如岳树民等(2007)、国家税务总局课题组(2009)和安体富(2010)。他们均认为税制结构包含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宏观税制结构(又称税系结构),是指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由多个税种组成的税收体系中各个税系的配置状况和主体税种的选择,如直接税系和间接税系;二是中观税制结构(又称税种结构),是指税系内部不同税种之间的组合与搭配;三是微观税制结构(又称税种要素结构),即税种内部税收要素的组合。本书在研究的过程中主要将税种按照课税对象进行分类,将其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其他税,并据此将税制结构界定为由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其他税搭配而成的税系结构。在宏观层次上,本书重点研究流转税系、所得税系和财产税系的居民收入分配效应;在中观层次上,本书主要研究和居民收入分配密切相关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消费税等的再分配效应;在微观层次上,本书会对具体税种的构成要素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我国税收不能有效发挥收入调节作用的内在原因,进而提出有关税种、税种要素改革的具体措施。
1.3.7 直接税与间接税
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合理搭配是税收理论和实践中最古老的话题之一,但是目前理论界对于两者的划分及如何搭配等问题仍存在很多争议,焦点在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划分标准和范围。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划分标准是税负转嫁标准,即税负不能或者不易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的税种为直接税,该税类以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为主体;税负能够转嫁或者容易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税种为间接税,该税类以货物和劳务税类为主体。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虽然税负转嫁标准是国际通用的标准,但是对于能否转嫁或者是否容易转嫁也是一个模糊的界定,这就导致不同学者将同一税种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目前国内学者在研究直接税和间接税问题时也仅仅是笼统地认为两者之间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至于哪些税种归于直接税、哪些税种归于间接税尚未达成共识。再加上我国目前尚无对直接税、间接税的法律界定,因此,为了研究的方便,笔者认为在按税负转嫁标准划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基础上,还应该看到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更本质的区别,即能否对价格产生影响。能影响交易价格的是间接税,不能影响交易价格的是直接税。从国内已有研究来看,关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划分中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税种已经确定,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为间接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等均为直接税。而存在争议的主要有印花税、车船税、烟叶税、资源税和车辆购置税五个税。本书在写作的过程中将资源税和烟叶税归为间接税,将印花税、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归为直接税,主要原因如下。
资源税为间接税。有的国家将资源归为财产,因此将资源税归为直接税。在国内也有学者将其叫作资源财产税,即归为直接税。但笔者认为,我国资源在流转中很容易引起商品价格的变化,即发生税负转嫁,再加上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将资源税划归流转税司管理,因此笔者将资源税归为间接税。
烟叶税为间接税。烟叶税是对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其计税依据是烟叶的收购价格。由于其与价格高度相关,因此能够或者很容易发生税负转嫁,因此将之归为间接税。
印花税为直接税。印花税是对在境内书立、领受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如个人在买房和买卖股票时所缴纳的印花税,大多由个人承担,再加上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居民个人,故将印花税归为直接税。
车船税为直接税。车船税是以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为课征对象,向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从2007年7月1日起,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其与保有使用有关,与交易无关,不存在税负转嫁,故将之归为直接税。
车辆购置税为直接税。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买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一般由买方承担,不易发生转嫁,故将之归为直接税。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实际征收的18个税种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烟叶税和城建税属于间接税;其余的11个税种属于直接税。由于船舶吨税是针对进出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税,故本书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