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案件促进公众认同的程序选择
- 崔凯
- 1105字
- 2020-08-29 05:19:21
第一节 疑难刑事案件处理的实体困境
由于受西方法律解释学的影响,我国大部分学者偏好于研究某些事实清楚,但在“法官造法”“法官释法”“法与道德”等法律适用方面出现疑难的案件。实际上,就刑事司法的特点而言,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律适用的难题并不是常见现象,相反,“实践当中如果有一千个事实问题,那么真正的法律问题还不到事实问题的千分之一”。在学理和立法上,“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实”成为共识。学界围绕着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等事实认定的方法和手段进行过大量论述,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大量有关事实认定的前沿理论也一直被我们所研讨。
但在实践中,刑事案件中事实认定方面仍然是出现争议最多的领域。有研究者全面调查了中部某省1657份某一阶段的刑事二审终审判决书,其中以“事实不清”等事实认定存在争议作为上诉理由的案件为1640件。二审法院改判的案件为309件,发回重审的案件为94件。事实认定存在争议并不一定代表着案件属于错案,但事实认定争议案件在整体上诉案件中的占比如此之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事实上,学界知道事实认定对刑事案件正确定罪量刑的重要性。从早期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讨论,到后来的证明标准“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论战,再到现在如何避免刑事冤假错案的种种讨论,都可以看出学者们在事实认定问题上的种种努力。甚至可以认为,我国证据法在理论上的每一个前进的脚印中,都镶嵌着学者们对事实认定的执着。但案件事实认定结果为何屡屡出现争议,预设的“疑罪从无”等事实认定争议处理方式为何长期被架空,初步分析,这是因为我们对事实认定问题讨论的广度不够。有学者进行数据统计后认为,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事实认定方面的研究文章或者专著仍然偏少,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法律规范、轻事实认定”的理论研究局面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刑事案件中,对事实认定争议等本体论问题的讨论还远远不够,学界研究的着力点和实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点不能有效对接。笔者认为,在某种意义上,事实认定问题是一个连接实体和程序的纽带,坚持实体真实主义的论者可以执着于事实认定,部分满足自己追求绝对真相的较高要求,坚持法律真实(程序正义)的论者亦可以因为案件事实认定属于程序法研究的传统范畴,而为自己寻找的程序化解决纠纷的道路搭建制度支撑。对事实认定争议案件的具体类型等本体论问题进行细分研究,会发现对不同类型事实认定争议案件的处理方式失灵存在不同的原因。总体而言,程序设置在发现案件真相方面的改良空间已经不大,成本也较高;相较而言,诉讼程序可以在吸收不满、促进公众认同方面大有作为。这种改革也顺应我国当前让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改革思路,具有政策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