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提升发展对策
- 王克岭
- 3271字
- 2020-08-29 06:27:59
第一节 旅游与文化旅游的内涵阐释
一 旅游
“旅游”源于16世纪英国贵族为了培育下一代,希望他们能够通过旅游活动增广见闻,学习不同的文化,时称海外旅(壮)游(grand tour),后盛行于17、18世纪,其含义不仅包括旅行过程中离开居住地的位置移动,更是一种知识、文化、道德和政治方面的洗礼。之后,法国学者Lanquar在《观光旅游社会学》一书中指出,旅游者(tourist)一词出现在1800年的英国,专指英国去欧洲大陆的旅行者。1910年,奥地利学者Schllard将旅游定义为外国人或外地人进入非定居地并在该地逗留和移动所引起的经济活动的总和。与上述使用位置移动的划分标准不同,英国学者Ogilvie(1933)的定义则开始关注经济活动,他认为旅游活动是在旅游地逗留期间所产生的各种消费,同时他限定这种消费的期限是发生在一年以内的,且这种消费的经济来源不应是在旅游目的地赚取的。
Glcksmann(1935)在《旅游业概论》一书中把旅游归结为一种关系的总和,即旅游地的居民和外来旅行者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这是一种与交流密切相关的社会行为。
Jafari(1977)基于社会学的视角,围绕旅游者的文化特征和旅游的社会文化影响等方面界定了旅游的含义,他认为旅游是离开惯常居住地的游客与旅游地发生的社会交换而给旅游地带来各种影响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
1991年,世界旅游组织在加拿大渥太华会议上提出旅游是人们出于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短期(历时不超过一年)离开自己的惯常环境,前往其他地区的旅行活动以及在该地的停留访问活动。
Cooper(1998)基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对旅游进行阐释。从需求的角度来看,旅游是人们为了休闲、商务和其他目的,离开自己惯常居住的环境、连续不超过一年的旅行和逗留活动;从供给的角度来看,旅游即旅游业,即为满足旅游者需求和愿望的所有的企业、组织机构和设施构成的集合。
Tribe(1997)认为,旅游本质上是由旅游目的地社区、游客、各种服务提供者、政府和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所带来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William(2005)认为,旅游是一个综合的概念,不仅包括出于商务、休闲或者教育的目的而离开惯常居住地,在目的地做短暂停留,最终又返回居住地的行为,还包括这类活动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以及满足旅游需求的设施和服务。
Fennell(1999)认为旅游是一个互相关联的系统,这个系统包括旅游者和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服务(设施、景点、交通和住宿)的组织。Goeldner和Ritchie(2005)将旅游定义为,在吸引和接待旅游和访客过程中,由游客、旅游企业、当地政府、当地居民相互作用而引起的现象与关系所产生的各种过程、活动和产出的集合。1995年,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针对旅游的统计问题,从技术上将旅游定义为“人们为了休闲、商务和其他目的,离开他们习惯生活的环境,到某些地方去以及在那些地方停留不超过一年的活动”。
对于旅游类型的划分,Smith依据游客的不同休闲活动将旅游划分为五种类型:第一种是民族旅游(ethnic tourism),主要是以奇特的本土风俗吸引游客,这种类型的旅游强调的是非惯例的风俗习惯等,但是通常只能吸引少部分游客,因而旅游目的地的影响力较为有限;第二种是文化旅游(cultural tourism),包括对旅游地特殊文化的体验,某种正在消亡、存在于人们记忆中的生活方式或者遗迹的参观感受等,还包括一些节事旅游;第三种是历史旅游(historical tourism),主要是对博物馆、教堂等恢宏的建筑的参观,其主要游客群体是出于接受教育的目的;第四种是环境旅游(environmental tourism),通常是作为民族旅游的补充出现的,通常是去遥远的地区(如南极洲)感受纯粹的异国风光;第五种是娱乐旅游(recreational tourism),是指到海边、高尔夫球赛场等地游玩的纯粹的观光行为。
在旅游业中,任何一项旅游经济活动都是通过一定的文化方式展开的,旅游经济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如生产、流通、交换以及决策、管理等,都或多或少地蕴含着各种文化因素,文化通过旅游这种方式与其他要素融合在一起,尤其是旅游产品的生产与消费更是牢牢地建立在文化基因之上。文化因素在被游客“消费”的过程中生产出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旅游活动是综合性的文化活动。对文化的追寻,是旅游主体开展旅游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宿。
二 文化旅游
关于“文化旅游”,国外最常用的词是“cultural tourism”或“culture tourism”,有时也用“heritage tourism”。总体来看,国外对“文化旅游”概念的理解有广义、狭义和中义三类观点。
广义的观点认为,“文化旅游包括旅游的各个方面,旅游者从中可以了解到旅游目的地人们的历史和遗产,以及他们的当代生活和思想”。也即在寻求和参与全新或更深文化体验基础上的一种特别的兴趣旅游,这时它与一般的旅游活动区别甚微,因为旅游说到底是一种文化现象,没有文化内容的旅游几乎是不存在的,任何一次旅游经历,都是一次对异质文化的体验。McIntosh和Gupta指出,文化实质上涵盖了旅游的各个方面,通过文化旅游,人们可以互相了解彼此的生活和思想。
狭义的观点认为:文化旅游是一种对“异质”事物的瞬间消费,旅游吸引物是比较异常的“那一个”。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世界旅游组织”或UNWTO)于1985年指出,“文化旅游”即人们出于文化动机而发生位置移动的行为,如考古旅行、观看表演艺术的旅游、参观历史遗迹的旅游、民俗旅游、宗教朝圣旅游、节事旅游和其他文化事件旅游等。
欧洲旅游与休闲教育协会(ATLAS)1991年为了研究欧洲各国的文化旅游发展问题,参照学术界对文化旅游的定义后,提出了文化旅游的概念性定义和技术性定义,即通常所说的中义定义。概念性定义是指人们离开他们的日常居住地,为获得新的信息和体验来满足他们文化需求而趋向文化景观的移动;技术性定义则是指人们离开他们的常住地,到文化吸引物所在地的一切移动。
国内对于文化旅游概念的界定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种观点认为文化旅游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旅游经营者的一种创意思维,是旅游者参与旅游活动的一种方法。如郭丽华(1999)认为文化旅游的关键在文化,旅游只是形式,故文化旅游的定义为:“通过旅游实现感知、了解、体察人类文化具体内容之目的的行为过程。”对旅游经营者而言,文化旅游是一种产品设计的战略思路,“文化旅游”作为一种突出旅游吸引物,文化气息的创意可以融入各种形式的旅游产品中去;站在旅游者的角度看,文化旅游则是一种欣赏旅游吸引物的内在美和文化历史内涵的旅游方法。厉无畏(2007)认为,创意旅游是指用创意产业的思维方式和发展模式整合旅游资源、创新旅游产品、锻造旅游产业链。作为当今旅游产业发展的新模式,创意旅游的发展模式将引领旅游产业的转型,促进旅游产业价值体系的形成与增值,推动城市经济再上新台阶。
基于文化旅游概念本身丰富的内涵及外延,到目前为止,国内学术界根据不同的研究角度提出了多种观点,综合来看主要有两派:“过程说”与“产品说”。
“过程说”认为文化旅游是一种旅游类型。如,马波(1998)在区分旅游文化和文化旅游两个概念时指出,旅游文化与文化旅游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旅游文化属于文化的范畴,是文化的一个门类;文化旅游属于运动的范畴,是旅游的一种类型。文化旅游可以促进旅游文化的发展,但其构成要素要比旅游文化简单得多。”文化旅游包括旅游主体、旅游客体和旅游媒介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的总和,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同时,文化旅游又是以一般文化的内在价值因素为依据,以吃、住、行、游、购、娱的旅游活动为依托,具备较高审美价值和精神提升价值的文化体验,它是一种全新的和独立的旅游形态。
“产品说”则依据“中国旅游资源普查分类”,将文化旅游界定为满足旅游者文化需求的一种旅游产品。蒙吉军(2001)认为,文化旅游是指旅游产品的供给者为旅游产品的消费者提供的以学习、研究、考察游览国(地区)文化为主要目的的旅游产品,如历史文化旅游、文学旅游、民俗文化旅游等。李秋(2012)指出,从产业的角度考虑,文化旅游是指为了满足旅游者的文化需求而提供的具有针对性的、侧重于文化要素的旅游产品或服务,它是以产品形态来完成生产与消费、价值与使用价值之间的转换。任何可以满足旅游者特定的某一或某几方面文化需求的产品及其组合都是文化旅游。
综上,鉴于本书研究的目的,将文化旅游定义为:人们离开他们的日常居住地,为获得新的信息与体验来满足其文化需求而趋向文化景观的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