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舞弊案例分析

我们选择2016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四个舞弊案例进行分析,包括IPO申报的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隆特产)振隆特产相关表述和分析所依据的资料来源于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处罚决定书和招股说明书来源于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新三板挂牌的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参仙源)参仙源相关表述和分析所依据的资料来源于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和公开转让说明书。处罚决定书来源于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公开转让说明书来源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拟重组上市的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农业)康华农业相关表述和分析所依据的资料来源于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和步森股份重组报告书。处罚决定书和重组报告书均来源于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拟重组上市的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九好集团相关表述和分析所依据的资料来源于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和鞍重股份重组报告书。处罚决定书和重组报告书均来源于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

在分析案例时,先根据高风险特征,找出舞弊公司所固有的高风险领域,以及舞弊过程中所暴露出的异常信号,再根据“舞弊恒等式”,进一步分析虚构的利润与资产负债表的对应关系。

9.3.1 振隆特产

9.3.1.1 基本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籽仁系列产品及其他干果、坚果类产品的加工与销售,公司产品以出口为主,主要包括南瓜子仁、松子仁、葵花籽仁等籽仁类产品,开心果等坚果类产品,南瓜子、南瓜面等南瓜系列综合利用产品,以及豆类、杂粮等其他产品。

振隆特产于2013年至2015年向证监会申报的4份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在证监会对振隆特产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并发现异常情况后,振隆特产于2015年6月撤回IPO申请。

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财务舞弊主要事实如下。

1. 2012年至2014年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

2012年至2014年,振隆特产以虚增合同销售单价的方式累计虚增出口销售收入8268.51万元。其中,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虚增收入662.04万元、1813.51万元、5792.96万元,并相应虚增各年利润,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振隆特产当年账面利润总额的8.61%、20.81%、67.33%。振隆特产在虚增收入的同时虚增应收账款,并通过第三方公司回款或用其他外销客户回款进行冲抵的方式调节应收账款的账龄。

2. 2012年至2014年虚增存货少结转销售成本,虚增利润

2012年至2014年,振隆特产通过调节出成率、调低原材料采购单价方式少结转销售成本,通过未在账面确认已处理霉变存货损失的方式虚增利润,累计虚增利润7616.18万元,虚增存货数量3254.13吨,金额7631.24万元。其中,2012年少结转销售成本1962.43万元,虚增利润1962.43万元,虚增存货数量568.57吨,金额1962.43万元;2013年少结转销售成本2863.19万元,虚增利润2863.19万元,虚增存货数量1328.96吨,金额2979.23万元;2014年少结转销售成本2790.56万元,虚增利润2790.56万元,虚增存货数量1356.6吨,金额2689.58万元。

综上,振隆特产通过虚增合同销售单价,调节出成率、调低原材料采购单价、未在账面确认已处理霉变存货损失的方式虚增利润,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2012年、2013年、2014年利润总额的34.13%、53.66%、99.76%。

9.3.1.2 舞弊分析

1.舞弊风险领域

振隆特产为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涉农企业,具体存在的高风险领域包括:公司以出口外销为主,更容易虚构与海外客户的交易;其原材料主要向产地农户和协议基地农户采购,供应商的规范性差,容易串通或虚构交易;农产品初加工的业务流程相对简单,并且南瓜子仁和松子仁等相关存货的结余数量和结余价值都比较难以查证。

营业收入虚增和营业成本虚减,势必导致毛利率的异常上升。同时,某些经营性指标也存在异常,例如产能利用率超过100%、出仁率逐年上升、副料异常减少、用电量异常等。以上,在财务分析过程中应该都属于难以进行合理印证的数据。

2.舞弊恒等式分析

如表9-2所示,根据振隆特产公开的舞弊内容,按舞弊恒等式进行相关的报表分析。

表9-2 对振隆特产舞弊的报表分析

公司通过“自我交易”虚增了应收账款和存货。应收账款虚增,是利用外销客户虚增了销售单价,似乎并没有虚构客户,也没有虚增销售数量。存货虚增,则是通过调节出成率、调低原材料采购单价方式降低产成品的单位成本,进而少结转销售成本,导致期末存货数量和金额的虚增。

9.3.2 参仙源

9.3.2.1 基本情况

参仙源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代码831399,主营业务为野山参的种植和销售。公司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取大量山林,对山林进行维护,采购人参种子,并对种子进行培芽处理,然后将种子种入山林当中,对人参幼苗进行适当的透光、剪草等管理,使其生长15年以上,这样才能长成符合国家标准的野山参用于出售。

2014年12月,公司正式在新三板挂牌。2015年7月,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财务舞弊主要事实如下:

(1)2013年参仙源少计成本55382210元,导致虚增利润55382210元。

参仙源在2013年与仲某同、佳业山货庄签订多份人参抚育协议,支付金额55382210元,但上述款项的实际用途为购买由仲某同、佳业山货庄联系货源的野山参。两者合计购买整参126080支,碎参5410.37斤1斤=0.5千克。,金额55382210元。参仙源通过虚构协议,将上述外购野山参的成本55382210元以支付人参抚育费的名义支付给佳业山货庄和仲某同等人,计入了“管理费用”,后该笔“管理费用”被调整至“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最终销售时,参仙源未对外购野山参的成本进行结转,少计成本55382210元,虚增利润55382210元。

(2)2013年参仙源虚增收入73729327元,导致虚增利润73729327元。

参仙源与辽宁参仙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参仙源酒业)于2012年12月15日签订购销协议,就参仙源长期向参仙源酒业供应野山参达成3年有效期协议,明确了人参数量、单价等。该合同签订之时,参仙源和参仙源酒业同受北京碧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投资)控制,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于成波,于成波还是碧水投资的董事长。2013年7月1日,碧水投资持有的参仙源酒业股份由100%变为49%(北大国际医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参仙源总经理由碧水投资实际控制人于成波担任,依旧对参仙源酒业施加重大影响。2014年11月1日,碧水投资恢复持有参仙源酒业100%的股份。

2013年参仙源与参仙源酒业构成关联方,两者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3年参仙源向参仙源酒业销售的野山参绝大部分是外购的野山参,参仙源按照整参每支800元,碎参每斤2000元的价格确认了对参仙源酒业的销售收入,销售价格高于其从上述独立第三方的采购成本近一倍,销售价格虚高、不公允。参仙源《公开转让说明书》中2013年度财务报告显示:该公司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197698264.28元,主营业务成本55010532.41元。其中,野山参销售收入为141582800元,成本11236681.71元。根据销售明细,销售给参仙源酒业的野山参收入为141568800元。所有被销售的野山参来源均显示为自产人参,实际上绝大部分为前文所述的外购野山参。依照参仙源采购野山参的市场价计算,其销售给参仙源酒业的野山参合计可确认收入实际为67839473元,参仙源虚增收入73729327元,导致虚增利润73729327元。

9.3.2.2 舞弊分析

1.舞弊风险领域

参仙源属于典型的农业生产企业。公司“人参抚育费”采购的交易对手是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极易通过虚假的资本性采购形成体外资金;公司销售的主要客户为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极易通过不公允销售输送利润;野山参种植在“深山老林”中,其种植、抚育、收获的过程难以察看;野山参的品相、等级、销售价格等都难以认定;野山参的产量与成本无直接对应关系,所以虚构收入即形成虚构利润。

对于农业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大幅增加,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值得警惕的迹象。从关联交易公允性角度,也可以发现其销售价格存在的异常。同时,营业收入的虚增和营业成本的虚减,势必也会导致毛利率的异常上升。以上,在财务分析过程中应该都属于难以进行合理印证的财务数据。

2.舞弊恒等式分析

如表9-3所示,根据参仙源公开的舞弊内容,按舞弊恒等式进行相关的报表分析。

表9-3 对参仙源舞弊的报表分析

参仙源的虚增利润来自两部分,一是通过“费用资本化”,将采购成本包装为“生产性生物资产”;二是实际控制人通过不公允交易制造销售毛利。参仙源的舞弊,完全是建立在自产野山参的产量难以核实的基础之上。

9.3.3 康华农业

9.3.3.1 基本情况

康华农业致力于从事优质水稻等农作物生态化、规模化、标准化种植以及自产优质稻谷等农产品销售,主要产品为普优稻及特优稻等食用稻谷、种用稻谷和种植的轮作作物马铃薯。

康华农业拟“借壳”步森股份(002569.SZ)。2014年8月,步森股份公布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2014年9月,相关重组材料报送证监会;2015年3月,经证监会批准后重组终止;2015年5月,重组事项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财务舞弊主要事实如下。

1.康华农业虚增资产

康华农业2011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204451195.14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的47.54%;2012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339713667.53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的53.91%;2013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470469226.00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的52.87%;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财务报表虚增资产503309782.17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的53.00%。具体情况如下。

(1)康华农业虚增银行存款。

康华农业银行存款余额真实情况为:2011年12月31日余额665799.21元,2012年12月31日余额1224830.36元,2013年12月31日余额2471400.47元,2014年4月30日余额542971.71元。

康华农业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数据为:2011年12月31日余额164614733.71元,2012年12月31日余额310929797.69元,2013年12月31日余额421070391.27元,2014年4月30日余额498577875.88元。

(2)康华农业虚增应收账款。

康华农业虚构与桂林绿苑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苑米业)、佛山市穗丰园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穗丰园)、佛山市南海区有米源米业加工厂(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佛山有米源)、广州穗港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穗港)、三亚金稻谷南繁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金稻谷)、广西万里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万里)、中山市聚丰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聚丰园)、江门市新会区司前粮食储备加工公司(以下简称江门粮食)等8个客户间的应收账款,虚增应收账款余额5274878元(2014年4月30日)。

2.康华农业虚增营业收入

康华农业2011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47524498.58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4.89%;2012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3114299.70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6.90%;2013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238408819.30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2.62%;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41289583.20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4.25%。

9.3.3.2 舞弊分析

1.舞弊风险领域

康华农业属于典型的农业生产企业。公司采购的交易对手中包括村委会、农业合作社或农机合作社等,规范性差,容易形成串通交易;公司销售的主要客户为地区性的稻谷加工和销售企业,经营规范性较差,容易形成串通或虚构交易;水稻种植过程中,相关的土壤改良和地力提升、稻田的产能产量、稻谷的种类品级等都难以察看;稻谷的产量与成本无直接对应关系,所以虚构收入即形成虚构利润。

公司稻谷的销售价格远高于同地区的市场收购价格,但公司产品并非特别知名的品牌,高售价明显异常。营业收入的大幅虚增,势必导致毛利率的异常上升。同时,从合理性的角度,公司银行存款持续巨大,但同时又存在较大的长期银行借款,并且巨额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以上,在财务分析过程中应该都属于难以进行合理印证的财务数据。

2.舞弊恒等式分析

如表9-4所示,根据康华农业公开的舞弊内容,按舞弊恒等式进行相关的报表分析。

表9-4 对康华农业舞弊的报表分析

康华农业通过虚增收入来虚增利润,涉及的7家客户不存在任何真实销售,很可能属于其控制的或者直接虚构的客户。收入的虚增,原则上会涉及虚增稻谷的产销量。虚增的业绩大部分直接虚增了银行存款(由于处罚决定中披露不够完整,除银行存款和应收账款之外,应该还存在其他虚增部分)。这种触目惊心的舞弊,没有银行的配合是很难完成的。

9.3.4 九好集团

9.3.4.1 基本情况

九好集团是一家从事“后勤托管平台”服务的大型企业集团,首创后勤托管平台服务模式。九好集团并非直接提供后勤服务,而是通过搭建后勤托管平台引进供应商(后勤服务提供商)和客户(有后勤外包需求的企业),并依托专业化的业务团队,为后勤需求方提供综合化的后勤服务解决方案。

九好集团拟“借壳”鞍重股份(002667.SZ)。2016年4月,鞍重股份公布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2016年5月,相关重组材料报送证监会;2016年5月,重组事项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7月,经证监会批准后重组终止。

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财务舞弊主要事实如下:

2013年至2015年,九好集团通过各种手段虚增服务收入264897668.7元,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4786.32元,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未披露3亿元借款及银行存款质押。

1.九好集团虚增服务费收入的基本情况

平台服务费收入和贸易收入是九好集团收入的两大重要来源。根据九好集团提供的服务费计算方法及会计政策,结合现场检查,向九好集团账面记载的供应商、客户走访,与财务人员核实等方法,认定九好集团存在虚增业务收入的情形。九好集团2013年至2015年涉嫌通过虚构业务、改变业务性质等多种方式虚增服务费收入共计264897668.7元,其中2013年虚增服务费收入17269096.11元,2014年虚增服务费收入87556646.91元,2015年虚增服务费收入160071925.68元。具体如下。

(1)与供应商核实确认的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

经核实,有125家供应商单位或个人通过不同方式确认与九好集团无真实业务往来或者资金往来无真实业务背景,九好集团通过这些供应商三年累计虚增服务费收入191524278.2元;其中,2013年虚增金额为10354349.06元,2014年虚增金额为55694997.98元,2015年虚增金额为125474931.16元。

(2)与客户核实确认的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

经对九好集团84家供应商对应的46家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核实,确认自身与九好集团业务台账所显示供应商无业务往来,或双方之间的业务与九好集团无关。九好集团通过这84家供应商虚增服务费收入50991653.19元,其中2013年虚增金额4570747.05元,2014年虚增金额26151552.62元,2015年虚增金额20269353.52元。

(3)经过九好集团员工核实并且通过资金循环证据印证的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

经向九好集团相关员工核实,九好集团存在帮助供应商套取资金并充当掮客的灰色业务模式,此类业务模式并不在九好集团的经营范围内,但九好集团通过和供应商签订虚假业务合同来确认服务费收入,九好集团与19家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均属于此类性质。经查,九好集团收到这些供应商支付的服务费款项,均通过其控制使用的个人银行账户循环退回至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银行账户。无论是从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来看,还是从此类业务的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来看,上述业务往来均不应确认为服务费收入。九好集团通过这19家供应商虚增2013年服务费金额2344000元,虚增2014年服务费金额5710096.31元,虚增2015年服务费金额14327641元。

2.九好集团虚增贸易收入的基本情况

杭州融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康信息)与九好集团之间存在资金循环。经向融康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核实,双方的业务模式是融康信息向九好集团采购货物,2015年融康信息向九好集团采购的货物未收货,支付的货款已退回。九好集团在财务处理上仍然确认融康信息574786.32元的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收回,虚增2015年销售收入574786.32元。

3.九好集团虚构3亿元银行存款,未披露3亿元借款及银行存款质押事项的相关事实

九好集团审计报告中披露的2015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显示,2015年年末货币资金余额为531226736.82元。经查,其中3亿元银行存款系由九好集团通过借款形成,且在披露时点处于质押状态,九好集团未披露该借款及存款质押事项。具体事实如下。

(1)九好集团虚构3亿元银行存款。

2015年1月,九好集团在账面虚构1.7亿元其他应收款收回,虚构银行存款转入47702412.00元,同时转出1亿元资金不入账,账面形成虚假资金317702412.00元。

为掩饰上述虚假账面资金,九好集团在账面虚假记载2015年3月31日317702412.00元资金从九好集团平安银行账户划转至九好集团上海银行账户。此外,九好集团还在上海银行账户虚构郭丛军3月26日退回购房款1170万元,虚假账面资金扩大至329402412.00元。

2015年3月31日,杭州好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融实业)向九好集团上海银行账户转入资金1.6亿元(共两笔,分别为4495万元、1.1505亿元)。九好集团在账面虚假记载收到上海九好等单位其他应收款138009025.38元;经过三次红字冲销后,虚假记载收到上海九好等单位其他应收款130597588.00元,少计收回29402412.00元。至此,九好集团在账面仍然存在3亿元虚假资金。

(2)九好集团为掩饰虚构的3亿元银行存款而借款3亿元并进行存单质押,且借款和质押行为未对外披露。

九好集团从2015年3月开始通过外部借款购买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于借款当日或次日通过将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为借款方关联公司质押担保,并通过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将资金归还借款方,从而在账面形成并持续维持3亿元银行存款的假象。

2015年3月24日、25日,九好集团通过好融实业、杭州煜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升科技)及郭丛军向杭州赛诺索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索斯)两次借款1.5亿元(合计3亿元),再由好融实业、煜升科技及郭丛军账户转入九好集团上海银行账户,然后用此资金两次购买期限为182天的上海银行“赢家公司客户人民币封闭式理财产品”1.5亿元(合计3亿元)。2015年3月25日,九好集团以其3亿元理财产品为赛诺索斯提供担保,赛诺索斯开具银行承兑汇票3亿元(两张承兑汇票,每张金额1.5亿元)并随即贴现,贴现款直接归还赛诺索斯。贴票利息1253850.00元,由杜晓芳代替九好集团向赛诺索斯支付。2015年9月,上述3亿元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后,上海银行将理财产品资金解付直接归还银行存兑汇票。

2015年9月22日,九好集团又在杭州鑫合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合汇)的安排下,向宁波盈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盈祥)借款1.5亿元转入九好集团兴业银行账户。当日,九好集团把1.5亿元活期存款转化为半年期定期存单(期限为2015年9月22日至2016年3月21日),并以该存单为质押物与兴业银行杭州分行签订质押合同,为杭州煊隼贸易有限公司当日开具的1.5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兴业银行当日将该存单入库保管。当日,该票据贴现后资金还回宁波盈祥。2015年9月23日,九好集团再次重复上述过程,在兴业银行形成1.5亿元定期存款(期限为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3月22日),并继续以存单质押、票据贴现的方式将借款于当日还回宁波盈祥。在上述操作过程中,九好集团通过杜晓芳账户向鑫合汇下属中新力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流服务费18万元,向宁波盈祥支付“利息、融资服务费”12万元。2016年3月,九好集团3亿元银行存单到期后,被兴业银行直接解付承兑汇票。九好集团随即再次采用上述操作方式形成3亿元银行存款。

综上,九好集团于2015年1月虚构3亿元银行存款,2015年9月22日、23日通过借款形成3亿元银行定期存单,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述3亿元银行存单处于质押状态,但九好集团在公开披露的《审计报告》附注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均未披露上述3亿元借款及3亿元定期存单质押事项。

9.3.4.2 舞弊分析

1.舞弊风险领域

九好集团的平台服务费模式,由于交易不存在实物流转,业务收入主要是根据平台形成的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居间撮合交易而抽取的相关服务费,服务收入没有对应的直接成本,容易虚构利润。同时,作为业务源头的平台供应商总体数量较多,但单一规模较小,九好集团作为平台方相对强势,容易使供应商与其串通共谋。

从道理上,因为每笔业务都会涉及供应商、平台商和客户三方,交易环节并不简单,交易资金需要正常周转,并且单一业务的收入金额并不高,所以,九好集团的平台模式并不属于传统的舞弊高风险领域。

2.舞弊恒等式分析

如表9-5所示,根据九好集团公开的舞弊内容,按舞弊恒等式进行相关的报表分析。

表9-5 对九好集团舞弊的报表分析

根据九好集团的业务模式,虚构的营业收入主要为应收供应商的平台服务费,没有直接对应的成本而全部形成了报表利润。由于处罚决定中披露不够完整,无法清楚其虚构业务所对应资金的流出和流入的具体路径,也不清楚虚构银行存款超出营业收入的部分所对应的具体交易。但可以推测,九好集团似乎是在账外准备了一笔3亿元的资金用于长期的、系统的虚构业绩。

该案与常见的舞弊特点不同,一是造假涉及面非常广泛,共涉及228家真实供应商,且单笔金额并不大;二是并非直接虚构银行存款,而是通过一些资金机构的过桥借款,以定期存单质押开具承兑汇票等金融手段间接虚增存款,资金造假手法专业性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