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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隋唐社会经济与阶级结构

一 均田制及其崩坏

隋朝仍然施行均田制。开皇二年(582)规定:丁男、中男受露田露田,原指不栽树的田。受田者老死后要将露田归还国家,其性质与唐代的口分田相同。80亩,永业田20亩。妇女受露田40亩。奴婢5口给1亩。诸王以下至都督,还可请占永业田100顷至40亩不等。

唐朝初建,利用荒地较多的条件,继续施行均田制。武德七年(624)后不断发布《田令》,规定了均田制的主要内容:丁男(21—59岁)、中男(18—20岁)给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6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残疾程度由法律规定。给口分田40亩;寡妻妾给口分田30亩;良口3口以下给园宅地1亩,每3口加1亩。各级官员还可受永业田100顷至60亩不等。应授受之田,每年10—12月按一定程序完成,登记在簿籍中。永业田可传子孙;口分田身死“则收入官,更以给人”《唐会要》卷83《租税上》引武德七年《田令》。,一般优先给近亲中受田不足之人。庶民身死家贫无以供葬,可卖永业田;自少田乡迁往足田乡,以及用作住宅、邸店、碾硙(wèi),可卖口分田。

唐朝均田制明确取消了隋朝均田制中的奴婢、妇人受田,增加了僧人道士和工商业者的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详备。从近代发现的敦煌、吐鲁番户籍文书敦煌文书系1900年发现于甘肃敦煌莫高窟的古代文献,包括5—11世纪众多官私文书及佛经写本刻本、绘画作品等,总数超过五万件。吐鲁番文书是指20世纪初开始在新疆吐鲁番地区发现的西晋至唐代文书(部分非汉文文书可至元代)。这两批文书中的许多珍品被列强劫去,收藏在国外。可知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行(见彩图十九)。如武周大足元年(701)敦煌户籍所记“邯寿寿户”有白丁一,小女一,寡妻一,登记“合应受田一顷三十一亩”。按《田令》规定:白丁受田100亩,小女不受田,寡妻受田30亩,3人受园宅地1亩,合计131亩,与户籍登记数字相合,证明《田令》规定得到执行。但同时,此户籍又记该户实际受田只有44亩。敦煌属于足田的宽乡地区尚且如此,可见当时农民受田普遍不足。

均田制具有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外观,但因永业田可传子孙,具备私有土地性质;口分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买卖,实际也是私有土地。唐朝实行均田制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适当限制土地的占有、继承、转让,并将部分国有土地(包括户绝田、罪没田、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户,以抑制土地兼并和土地集中,扶植自耕农。农民依法占有少量土地,成为自耕农,生产积极性提高,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唐前期国力日益强盛与均田制的推行有一定关系。

《田令》规定官员可按官品、勋级占有大量土地,又规定土地可有条件买卖,导致“籍外占田”、“限外更占”的公开化、普遍化,加上国内人口日益增多,荒地减少,造成能够还授的土地越来越少,土地兼并日益加剧,以至“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唐)陆贽:《陆贽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受田不足的均田农民,经济力量脆弱,在繁重的赋役负担下破产成为逃户。土地兼并使国家没有可授之地;农民逃亡使户籍虚乱,国家无法按籍授田。安史之乱后《田令》中土地还授的规定已是一纸空文。到唐德宗实行两税法,按个人实际占有土地面积征收“地税”,等于宣布承认私有土地漫无限制状况的合法存在。“疆畛相接,半为豪家;流庸无依,率是编户”《全唐文》卷685皇甫湜(shí)《对贤良方正直言报谏策》。,均田制只能彻底弛废了。

唐朝后期,国家的土地政策主要是关注如何处理户口逃亡后留下的“逃田”,以增加财政收入。从北魏开始实行了300年的均田制终于从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中消失,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加快,国家对土地产权的干预相应减少了。

 

二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隋和唐前期的赋役制度规定在《赋役令》中。

隋朝初年规定18岁以上为丁。一夫一妻交租粟3石、调绢1匹(4丈),绵3两;单丁和奴婢等交一半;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开皇三年(583)减轻赋役,改成丁年龄为21岁,等于丁男少服3年徭役或兵役;又改丁男每年服役日期为20日,调绢4丈为2丈。开皇十年补充规定:丁男满50岁,可以“庸(绢)”代役。隋政府减少徭役和绢布征收,并一定程度允许以庸代役,符合社会发展要求。此时对“庸”的规定尚不完善。

唐高祖武德七年(624)《赋役令》规定:21—59岁丁男,每年纳“租”粟2石;“调”绢2丈、绵3两;服役20天,无役则按每天3尺绢折纳,谓之“输庸”。这一赋役制度遂被称为“租庸调”制。唐代制度基本承袭隋制,但规定妇人、奴婢不受田,因此不纳租。这一规定当始于隋炀帝时“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此外明确规定了代役“庸”的数额,即将输庸代役制度化,并扩大适用范围,实际减轻了丁男的徭役负担。

租庸调制是相对较轻的税法,对唐前期社会生产的恢复起了积极作用。同时《赋役令》明确规定各级官员依品级可免除本人或亲属的赋役,体现了制度上的不平等。

租庸调制以人丁为征收对象,而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寡。这是一种只能建立在自耕农大量存在,并且占有一定土地基础上的赋役制度。随着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破坏,农民逐渐失去土地,四处逃散,成为不登户籍的客户,政府据以征税的丁口数大大下降,租庸调收入自然显著减少。加上安史之乱后军费增加,各地方统治者乱收杂税,赋役制度的改革就势在必行了。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正式颁行“两税法”。两税法的原则是不再按人丁征收租庸调,而是以资产为本,按贫富等级征收财产税(户税)和土地税(地税)。并且不再区分土户(本贯户)和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就在当地上籍纳税。税额按大历十四年(779)所征各种赋税的总额为准,摊派到各道各州(因此各州税额不同),征收钱(户税)和粮(地税)。每年夏、秋两次征收,因此被称为“两税法”一说因为其中包括户税和地税,故称“两税法”。

两税法统一税制,简化征收,扩大征税对象,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使唐王朝能在安史之乱后继续生存下去,并初步具备了与叛乱藩镇斗争的经济力量。

两税法也有制度上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钱计税,又多以实物交纳”和“不论人口增减而税额固定”两方面。前者使“钱重物轻”时纳税人实际负担加重;后者导致州县将逃户税额摊到其他户,即“摊逃”问题日趋严重。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上的重要变革。从此以后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特别是土地为主,影响直至后世各个朝代。

 

三 城市与商业

隋唐城市较以前有较大发展,特别是建造了像长安、洛阳这些闻名于世的宏伟都城。

隋朝初立,就开始在汉长安城东建造新都“大兴城”,唐朝改称“长安城”。长安城总面积达84平方公里,约为今西安旧城(明清时建)的7倍半。长安城的城市规划改变了“面朝背市”的旧传统,将城分为宫城、皇城、外郭城三部分。最北面是宫城,为宫殿区;其南是皇城,为中央衙署所在地。外郭城为住宅区和商业区,由纵横25条大街区分成108“坊”。各坊四周有墙有门,坊门昼开夜闭,严禁犯夜。城中南北主干道朱雀大街宽达150米,其他干道也宽几十米。整个都城呈棋盘式网形方格,严整有序,是国内最大城市,也是各国人士往来的国际性大都会。

长安城有上百万人口,需要大量商品供应,因而商业兴隆。当时的商品交易集中在东、西两市,店铺栉比,货物积聚。唐政府设“市令”等官吏对市内交易严格管理,商业活动一般限制在市内进行。

洛阳是唐代第二大都城,全城周长52里,有107坊,唐代设南、北、西三市,是重要的商业城市。其他北方名城还有相州、幽州、汴州、太原等。这些城市在安史之乱后的商业地位,不及长江流域的城市重要。

唐代后期,由于江南战乱较少,全国经济重心逐渐南移,长江流域商业城市发展起来,以扬州和益州(成都)为中心,当时谚语称“扬一益二”。特别是扬州,在经济上的地位超过了长安。其他如江陵、江州、洪州、苏州、杭州等,都在唐后期商业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广州自隋朝以来就一直是对外通商的繁盛城市。

唐代后期虽然政治上矛盾丛生,但经济特别是江南经济增长较快,商业持续发展。

在一些城市,坊、市的严格区分被逐渐突破,有些店铺设置到市外。除日市外还出现了热闹的“夜市”;乡村间进行交易的“草市”比较普遍,并逐渐发展成户口众多的城镇。

随着商业发展,钱币的需要量增多。隋朝铸五铢钱,唐初铸开元通宝钱,对统一货币有重要意义。但由于隋及唐前期商品交换不发达,绢帛依然用于支付,被称为“钱帛兼行”。到唐后期,钱币才成为主要交换手段。特别是在后期商业繁荣的背景下,出现了为商人储存钱物的“柜坊”和新的支付形式“飞钱”(又称“便换”)。所谓“飞钱”,实际是一种汇兑票证,即商人将不便携带的大量铜钱存入政府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或私家,自己轻装上路,凭券牒异地取钱。这种异地汇兑方法在货币流通史上前所未有,反映了唐后期商业经济水平和商业信用程度的提高。

商业繁荣还表现在对外贸易上。除广州是最大贸易港外,西北由长安经西域通往西亚、欧洲各国的“丝绸之路”,也是著名的中外贸易通道,并形成了一批以敦煌为代表的国际性城市。

隋和唐朝前期商业活动须在城市坊、市内交易,交易时间受到限制,设官吏严格控制交易行为,货币铸造较少甚至“钱帛兼行”,都说明当时商业水平仍然有限。直至唐后期这些现象才发生变化,逐渐发展出比较繁荣的商业经济。

 

四 阶级结构

隋唐阶级大致可分为:地主阶级、农民阶级、其他阶级。地主阶级中包括皇帝及皇室、贵族、一般官吏、庶民地主。到唐后期,出现了由进士及第家庭形成的“衣冠户”。这是一个因科举制而兴起的特权阶层。农民阶级中包括自耕农和佃农。均田制有效推行期间,自耕农数量增多,是封建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均田制废弛后,自耕农有所减少。佃农主要来自失去土地的自耕农,他们多以契约形式租种别人土地,交纳租粮,人身依附关系较“注家籍”的佃客有所削弱。随着土地兼并加剧,佃农数量在唐后期激增。其他阶级包括手工业者、商人、奴婢等。虽然国家限制商人做官,但商人中的富商因买官而入仕,在唐代特别是唐后期的社会地位并不低。

隋唐社会阶级结构的显著特点是旧士族的衰落,以及法定“贱民”的存在。

旧士族指六朝以来传统的门阀士族。他们在两晋时极盛,是一个重视血统、讲究门第、累世做官、拥有政治和经济特权的特权阶层。旧士族在隋朝还具有较重要地位,经过隋末农民战争打击,山东、江南士族势力下降,只有关陇士族还有一定实力。唐朝建立后,唐太宗敕编《氏族志》,明确表示要以现任官爵的高下定士族等级,压抑旧士族势力。到武则天统治时期,重修士族谱,改《氏族志》为《姓氏录》,完全以现行官品高下为据,五品以上官员都能入谱,旧士族垄断政权的局面迅速改观。到唐玄宗时,原则上不再官修士族谱,旧士族已不再享有法定特权,门阀士族制度基本上衰亡了。

唐代旧士族如果不做官,就没有政治和经济特权,而做官途径中最重要的科举制又不以门第为依据,这是造成旧士族衰落的重要原因。但同时,旧士族在社会上还拥有较高声望,不少新贵、富室还热衷与旧士族特别是其中的高门崔、卢、李、郑联姻。唐朝后期,士族子弟凭借其文化方面的优势,也容易在科举中胜出,因而数代为进士的并不罕见。唐末农民战争和藩镇争战,给旧士族以沉重打击,宋以后士族就不再是一个特殊社会阶层了。

隋唐时期,法律上规定有良民和贱民。唐朝避唐太宗李世民讳,称“民”为“人”或“口”。良民又称“百姓”、“常人”、“白丁”,是一般平民。贱民指官户、杂户、部曲、奴婢等,又分官贱民和私贱民。官贱民包括官户、杂户、官奴婢。他们隶属官府,从事各种生产和杂役,以官奴婢地位最低,其次为官户,最高是杂户。私贱民包括部曲和私奴婢,隶属主人,部曲地位高于奴婢。贱民社会地位低贱,只能在本阶层内通婚,法律规定:若官户、杂户殴打良民,要罪加一等惩处。至于奴婢,更是“律比畜产”《唐律疏议》卷6《名例》。,主人可以自由买卖或赠予他人,生活十分悲惨。

由于官户、杂户、部曲的来源逐渐减少,原有贱民不断“放良”,唐朝法令又严禁压良为贱,唐末以后,这些贱民阶层就逐渐消失,除奴婢外,法律上不再明确区分良民和贱民。

旧士族及法定“贱民”制度衰落,以及新兴“衣冠户”出现,都是这一时期阶级结构变化的重要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