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西欧庄园、城市与议会

自9世纪开始,西欧社会逐步纳入封建等级社会结构中,农民、市民、贵族、王室、教会以个人之间的契约维系等级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地区形成不同形式的共同体。在乡村,庄园作为基本单位,反映了领主及庄园内佃农的关系,承担着经济、政治和社会职能,体现了经济自给性、政治独立性、司法自主性等特点;在城市,手工业者和商人分别成立行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地方,地方贵族势力壮大,足以与王权相抗衡。他们遵循各自共同体的规则,并在其中寻求新的权益,赋予契约关系新的内涵。社会内部涌动着争取自由、自治的力量,逐渐破坏着封建社会秩序。庄园、城市与议会反映了在这个过程中西欧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悄然发生的变化。

一 庄园

庄园的经济生活

中世纪的欧洲属于典型的农业社会,人们主要依靠土地为生,其社会组织大体上有三种形态:村庄、庄园、教区。这三种形态各有各的功能,村庄主要具有社会和农业功能,庄园还带有法律功能,教区更多的是宗教功能。三种形态有时重合,有时并不重合。若干散落居住的家庭组成小群体,处于某个领主保护和控制之下,便形成了中世纪乡村的基本社会单位——庄园。庄园在8世纪西法兰克的部分地区成型,流行于9世纪,至11世纪已遍布欧洲大地,绝大多数欧洲人口都居住于庄园之中。庄园是为庄园主及其附庸农民生产所需物品的经济单位,同时也是一个政治和社会单位。通过庄园法庭等,领主有效控制和管理了自己的庄园,维持了良好的封建秩序。

每个庄园的实际形状、人口数量都不尽相同,但是几乎每个庄园的格局都大体相同。农民居住在小房子里,这些房子并排挨在一起,后面都带有小院子或空地。村子周围是公共可耕地、牧场,再向外还有荒地、林地、森林。领主和教士的住所一般处于庄园的中心。除了土地外,庄园还有领主的住宅、农民的棚舍、教堂和墓地、谷仓、磨坊、面包房、酿酒坊等。

庄园实行“敞田制”(open field)。在这种制度下,庄园内的各类土地属于集体共有,村民享有共同的权利。可耕地划分成领主直领地和农民份地:领主直领地由领主自己直接经营或委托代理人经营管理,通常占庄园全部可耕地的1/3到1/2不等,由服劳役的依附农耕种,收入全部归领主所有;农民份地分为自由农份地和农奴份地,按照土地的位置、质量等分割成许多大小不同的地块,再分割成窄窄的长条形“条田”,一户农民的份地经常散落于庄园土地的多个角落。14世纪土地碎化的现象更为严重,一块6英亩的土地可能被分配给10个佃农,有的土地甚至无法依靠工具耕作,找不到自家土地或在别人家土地上耕作的事情时有发生。为了能够减少邻里间有关耕地和收获分配方面的问题,一些农民通过契约方式进行了土地的交换,使小块土地连为一体。有学者统计,13世纪英国中部地区,领主直领地占32%,农奴份地为40%,自由份地为28%。

为保持土壤的肥力,每年庄园耕地都会有部分土地轮流休耕。最初是将土地分成两部分,一半耕种,一半休耕,一年轮流一次,称为“二圃轮作制”。此后,由于引进的作物种类增加,三圃制出现,即耕地分为三部分,每年只有1/3土地休耕,其土地利用率明显提高。休耕的土地可以用于放牧。牧场和林地属于公地,平时由庄园成员按照惯例共同使用,可以放牧自己的牲畜。草地在秋冬两季会提供给农民放牧的时间。在公地上允许放牧的牲畜数量等与农民所持有的份地数量、牲畜在庄园的工作量等相对应。

中世纪庄园布局示意图

“敞田制”保留了日耳曼的村庄共耕习俗,可以说,敞田在欧洲存活了数百年,直到近代的圈地运动以后很久才寿终正寝。

庄园是西欧主要的地方经济中心,其生产自给自足,产品主要用于满足领主及庄民的生活和消费之需。庄园中也有一些手工业者,如铁匠、金银匠、皮鞋匠、面包师等,制作一些手工制品或提供必要的日常服务,如制衣、腌制食物、修缮工具、建造和修缮房屋、制造和修理家具等。直领地生产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也在市场出售,一些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诸如金属、盐、酒、香料、珠宝、上等衣料等也通过市场购买。

庄园采用劳役地租的剥削方式,农奴还要缴纳一部分实物,如自家养的鸡、蜂蜜蜂蜡等。根据习惯,持有农奴份地的庄民依据土地数量要为领主服劳役。他们使用自己的农具、牲口、种子等为领主耕种直领地,也承担诸如晒制干草、挖壕沟、清理淤泥、沤肥施肥、收割打场、修葺谷仓等劳动。一般农奴一个星期需要到领主直领地上工作三天。有的农奴还安排有其他的工作,农忙季节可能要多劳动几天,还要维修道路和房屋。通常农奴的妻子需要在庄园主家里纺织、清洁、做饭等。农民对教会也有缴纳什一税的义务。一些用于庄园设施的费用会摊派在农民身上。领主招待客人时,农民甚至需要把自家的床板和床单贡献出去。农奴身份是世袭的,份地也是可以传承的,但是必须缴纳死手捐(即遗产税);女儿与庄园外的人结婚要缴纳婚姻捐。在庄园法庭打官司的农民则要缴纳有关费用和罚金。此外,农民必须使用领主提供的水磨、榨汁机、炉子等,并缴纳使用费。新垦地一般位于庄园的边缘,不附带公地条田那样的公用权。有记载表明,在英王亨利三世执政(1216—1272年)的前11年中,库姆斯地区的20名农民占有了160英亩此类的荒地。一位修道院院长在很短时间就开垦了至少291英亩的荒地。也有一些庄民在林区内建房或定居。

 

庄园的经营与管理

庄园处于领主控制之下,构成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庄园内的居民不论是自由的农民还是农奴都是领主的佃户。庄园主人是统辖该地区的领主,有根据习惯法审判、惩罚佃户的权力,不受外部权力的干预。但庄园的经济完全依赖于劳动力,因此没有了农民,庄园主的收入就会受到影响,其财富和地位也会下降;一旦农民以各种理由怠工、反抗、逃跑,则领主付出的成本远高于在一定程度上善待他们。因此尽管领主要最大限度地获得收益,但也要顾及农民的利益。

有些领主只拥有一块庄园,住在庄园中的房子或城堡里,自己经营管理。有的领主则拥有多个庄园,并且分布范围比较广,因此只能经常巡行于多处庄园之间。这样的庄园设立总管、管事、庄头等职位,负责日常事务。总管一般是有一定身份地位的自由人,比如领主的亲属或骑士等,主要代表领主实行监督直领地生产的职能,并主持庄园法庭,负责领主的收入等;下设若干管事,由本庄园外有一定身份的自由人担任,分管几个庄园,协助总管监督庄园具体事务,并负责编制庄园账簿;庄头是各庄园实际的管理者,往往从本庄园农奴中选出,实际上是农奴的一项义务。庄头之下设有负责各项具体事务的人员。庄园这种管理方式被称为庄官制度。

庄头一般没有年薪,但可以获得一块职田,并免除一定的劳役和税收。庄头的工作比较烦琐。首先,他需要每天安排和分派佃户的劳动,定期分发食物;其次,他负责自营地的物品采买和销售;他还需要制订庄园账簿,计算租税,监督检查佃户的劳动;在领主、总管、管事巡行期间,他需要负责各种接待事宜;农奴日常出现的小纠纷也都需要庄头的调停。

在敞田制度下,人们在公地上共同决定种什么,如何协作,什么时间犁地、播种、收割等。传统的村庄共同体承担着农业生产的管理职责,并通过一个耕作者会议履行职责。村社负责定期调整每一户的条田,确定犁地、播种、收割的时间,同时提供“草地划分员”等管理人员的人选。

 

庄园法庭

庄园的管理以及庄园生活的正常运转主要依靠习惯法。庄园有自己的法律习惯和法庭。领主和农奴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主要通过庄园法庭协调解决。

庄园法属于习惯法,是对已经存在的做法和惯例的一种沿袭和补充,是西欧多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初,这些惯例只存在于人们的集体记忆中,由庄园中的长者加以引用和解释;后来则零星地散见于庄园的各类档案中,成为庄园法庭裁定时的依据,规范着每个人的行为,规定了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涉及庄园生活的各个环节,义务则体现了每个人的法律身份。任何侵犯权利或不履行义务的行为都可以在庄园法庭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则作为法律纳入习惯法中。

庄园法庭不是定期召开的,一般每隔一段时间为解决一些问题才召开一次,并且地点也不固定,有时在领主的宅院里面,有时在教堂内,有时可能就在庄园里一棵大树下。庄园法庭与现代社会的法庭有所不同,它不仅有司法意义,而且具有行政意义,体现了领主对庄园的管理权。出席庄园法庭、提起诉讼、参与审判是每一个庄园成员的权利,也是庄园全体男性成员的一项义务,没有得到许可而缺席者要缴纳罚款。当缺席者达到一定数量时,判决也要推迟做出。全体庄园成员共同组成法庭,上自领主、管家,下至农奴,都是法官。法庭裁决必须得到公正的“全体租户”或“领主和租户”的一致同意,也就是说,判决需要由全体成员根据充分的证据做出,领主或其代理人只是法庭的召集人、审判过程的主持人和法庭判决的执行人。因此,在理论上,被告不是接受领主的审判,而是接受法庭出席人全体的审判,这就是庄园法遵行的所谓“同侪审判”或“参与裁判”原则。

庄园法庭自然是维护领主利益的工具,审理的案件多与领主利益相关,而且领主及其代理人往往会对法庭和陪审团施加压力,使判决有利于领主。怠工、不按时按量向领主交纳规定的租税、侵犯领主直领地、没有按照规定服劳役等行为,都要受到指控和处罚。据估计,涉及领主利益的案件大约占百分之六七十。可以说法庭主要为了领主们服务。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在庄园法庭档案中,也记载了大量农民获胜的案件。而且一旦做出判决,该案件就作为惯例,成为类似案件判决的依据。农奴劳役量、各类税负额等就是依靠这样的途径固定下来,在日后成为限制领主对农奴盘剥的依据。因此,庄园法庭在维护领主的利益同时,对领主的权力也做了限制。

二 城市

城市的兴起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很多城市成为废墟。随着农业、工商业的发展,大约从9世纪末开始,西欧城市得到恢复和发展。最早的中世纪城市出现于地中海沿岸,此后逐渐向内陆深入。据估计,仅1100—1300年间,英国新增城市达到140座,德意志则更多。至14世纪初,西欧城市城镇总量已达万余座。新兴城市建立在西欧各地的道路交汇处、水路码头、交易中心、修道院、城堡等地方,这些地方交通便利,人员流动性强,当地教俗领主愿意提供安全保护,以此获取额外的收入。

城市的兴建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类是在原来帝国废墟上重建的,比如巴黎、马赛等;一类依靠外来移民复兴或建立;一类由村庄和村民在原地发展而成。后两类城市都以人口往来比较集中的市集为中心。

城市兴起的根本动因在于农业的发展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生产者要求自由劳动的解放运动。农业的发展带动了农业剩余产品的增加和富余劳动力的增加,人口增长则打破了人地之间的平衡。十字军东征刺激了欧洲人对东方繁荣的向往,也刺激了西欧封建主对精美的装饰品和奢侈品,如香料、染料、宝石、丝绸、锦缎等的需求。一些商人,如意大利的热那亚和威尼斯商人开始东西方的远程贸易,在西欧的一些交通要道逐渐兴起了贸易中心。最初的贸易中心只是一些定期的集市,例如法兰西的香槟地区,每年在四个地方轮流举行六次大型的国际性贸易集市,每次集市持续6—10个星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集市发展为常设性的中心,伴随商业活动而来的衣食住行等日常需求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前来谋生,也使乡村经济日益卷入市场。这些贸易中心也逐渐成为手工业和商业的集聚地,并为农民提供了可能的落脚地和就业场所。久而久之,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市场,成为新型的劳动者,改变了以往自给自足的生产结构。一些外来移民也向这些地区聚集,还有一些农奴通过交纳赎金,摆脱庄园领主的束缚,凭借从事工商业的技术、资金和交往能力,汇集到贸易比较繁荣、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这些市集所在地发展成为城市,这些人成为城市居民的主体。还有一些人利用剩余产品进行交换获取利润,行走于各个庄园和城市之间,成为职业商人,以后定居于城市,成为城市居民的又一主体。

国王、教会、城堡、教堂、修道院等也支持兴建了许多城市,他们为居民提供保护,对其居住地进行改造,以收取租金和工商业税。因此,商人和手工业者自发聚集在主教辖区、修道院、行政或军事等各类中心以及传统市集附近,有的定居在旧城城外,店铺、住宅形成城市的郊区(次城区)。由于商业活动增多,城墙也随之向外扩展,发展出一些小城镇。郊区市场成为城市生活的中心。还有一些城市是农村获得特许状,直接转变而来。当地村民也从此脱离原有的劳役,获得自由身份,该村庄成为自治市。但是城市仍保有耕地、农场、牧场,其格局和生活无异于乡村。

城市布局密集、规模偏小,如伦敦到14世纪中叶人口才达到4万左右,已经被称为巨型城市。而75%的小城市人口仅一两千人。占绝大多数的是小城镇,市民来自周围农村,许多居民的老家不超过6英里。后来居民来源范围逐渐扩大,例如13世纪时,英国的诺维奇市的市民来自周围地区不下45个村镇,中西部地区的城市市民来自30—40英里半径范围。13、14世纪之交,西欧的城市、城镇总计达到1万多个,平均每500平方英里就分布一个。城市人口增加幅度不小,城区规模也在扩大。

 

城市的自治

城市最初坐落于封建领地内,如同一个以集体名义获得封土的封臣,是封建秩序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要受到领主的统治。城市本身的司法权有限,思想方面仍受到教会的控制。君主和封建领主依据领地内的法定权力,对城市居民实行统治和盘剥,征收市场税,享有某些商品的独占权和专卖权,强迫城市居民履行实物和劳役义务。为了得到国王、领主的保护,同时也能够对抗领主的压榨,许多城市在政治上提出新的要求和主张。

11世纪前后,欧洲城市开始了争取自治的斗争。他们争取的权利包括:居民摆脱农奴身份成为自由人;组建审理一般案件的城市法庭;不再承担对领主的劳役,每年按固定数额向领主纳税;领主不得在城市随意设立关卡,不得征收市场税,不能享有专卖权。这些都被写入城市获得的特许状中。金钱赎买和武装斗争是常用的方式。例如在英国,伦敦市民以每年向王室缴纳300镑税金的代价,获得了亨利一世对市民自选市长和市政官的许可。十字军东征期间,由于急需现金,国王理查一世曾大量出卖城市自治特许状,给各城市自选市长的权力。到13世纪几乎所有城市都赢得了一定的自治。在法兰西,由于教会和世俗领主不愿放弃对城市的权力,引发了城市较大规模的武力反抗,如12世纪初琅城居民起义,最终迫使国王再次颁发了城市自治特许状。

领主和王室承认城市特权的目的十分明确:为了立刻获得一笔可观的现金收入。国王更将商人视作重要的筹款工具,他们慷慨颁授城市特许状,甚至以各种手段吸引手工业者和商人到自己的领地建立城市。例如,1299年爱德华一世因颁发给拉温塞罗德城特许状,获得年金300英镑,大大超过了来自庄园的收入。建立新城市既符合国王眼前的经济利益,又符合削弱诸侯势力的政治考虑。国王成为城市和商人的长期盟友,并为此建立了全国性的法律体系和法院体制。城市也往往利用王室的庇护,抵制领主的剥削,扩大自身权利。12世纪前后产生的许多城市,最后都被置于王室控制和保护之下。法国国王腓力二世即是如此,他给王室直属领内的许多城市颁发特许状,宣称自己也是王室直属领以外所有城市的保护者,并采取发展工商业的措施。在整个13世纪,随着王室领地的扩展,法国越来越多的城市成为摆脱封建领主统治的特许自治城市。这些特许城市逐渐建立了完备的城墙和防御体系,比贵族的城堡强大得多。

自治城市有自己的管理机构,包括选举产生的市议会、市政官、市长等。市议会人数在十余人至上百人之间,负责推荐市长候选人,国王或诸侯确定最终人选。市政官分工明确。自治城市也拥有自己的法庭和武装。也有一些城市只享有部分自治权。

自由是典型的自治城市的重要特征。1200年的王室法律规定,当农奴在自由城市里住满1年零1天,就可以按照惯例取得自由身份。获得了居民身份,也就意味着获得了在城市共同体中的特权。进入城镇成为农奴获得解放的一个重要途径。“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这句古老的谚语说明了城市赋予居民自由身份。这些市民在城市发展进程中不断壮大力量,成为日后资产阶级的基础。

西欧中世纪城市是靠工商业维持生存,享有特别的法律、行政和司法权力的集体法人,不同于希腊、中国或者拜占庭的城市,它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体系,是一种特殊实体的代表。进入城市便归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城市争取自治权利的努力使其自身成为新的共同体,其内部生发出新的社会元素——市民阶级,在欧洲发展进程中提供了相当发达的城市文化、政治理念、经济支持。可以说,城市是打破封建制度的一个力量。

 

行会的作用

城市建立后,来自不同地区的商人和手工业者为抵制封建领主的压榨勒索,维护行业利益,减少行业竞争,建立了以行业为基础的组织,即行会。行会是自治城市管理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经济组织也是政治组织,集生产、军事、宗教和互助等功能于一身,在中世纪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首先,行会是一个经济管理组织,其经济政策旨在限制和反对竞争。为维持小作坊规模的生产,行会一方面禁止外来者参与本地市场的竞争,另一方面则压制内部的不正当竞争。行会都有自己的章程,对从业人员资格、生产规模、生产过程、劳动时间、产品质量、商品价格、劳动者工资、原材料等都有严格的规定。所有行会成员必须遵守行会章程。凡是没有加入行会的,不能在当地从事本行业的生产。

其次,城市政府通过行会管理、控制手工业者和大小商人。行会管理机构一般设有会长一人,执事二人至四人不等,多由行会成员选举产生或者市长提名当选。行会设立自己的法庭,依照行会法规定,处理行业内部不公平竞争、产品工艺质量低劣、个人垄断等事务。他们保障城市的安全,维护各类公共设施。一些行会定期集会共同讨论相关的行业内部规定。1572年,汉萨同盟各城市正式承认了行业定期集会、做出决议的权利。一些行会官员也兼任城市行政官员。

行会还是一个社会组织,它以成员认可的伦理道德规则维系成员之间的关系,干预制约经济生活。行会设立有公共的基金,救济有困难的成员;有共同的保护神和属于自己的节日;组织定期的集市,借以完成大宗的商品交易;拥有自己的武装,必要时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连队参加战斗。一些行会定期聚餐,成员结成互助关系。行会也会开办学校,组织会员的孩子接受教育。

行会内部等级差异明显,师傅、帮工、学徒构成了行业内部的等级。行业师傅把持行会,他们自己拥有生产资料,以小作坊形式进行生产,掌控全部行业规范,处理纠纷,并有义务对帮工和学徒进行教育。一个师傅可以带几个学徒和帮工,帮工可以获取少量报酬。学徒的学习期限依行业技能的复杂程度有所差异,一般学习三年到七年,有的行业期限更长;期满后再义务帮助师傅工作几年,经过行会举办的技能考核,加入行会才有资格自己开作坊。不同等级的财富与权力也有很大差别。

商业行会由于掌握着手工业者的原料和产品,把持贸易权利,大商人行会经常与高利贷者和大地产商合伙控制城市权力,利用税收、垄断经营等方式对手工业者进行压榨。13世纪随着行业分工细化,行会数量不断增加,一般城市都有几十个行会。纺织行会人数众多。这些行会逐步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一些城市经常会爆发反对城市贵族的行会革命和武装起义。

14世纪,生产者发生分化,行会内部不稳定性越来越明显。富裕的行东设法突破行会的规章制度,增加生产工具、雇佣工人的数量,扩大生产规模,大量吸收破产的手工业者和失地农民,以求自身的更大发展。行会逐渐成为生产发展的阻力,此时开始解体。

三 最早的议会

《大宪章》和英国等级议会

13世纪的西欧,在通过分封制形成的相互交织而又彼此相对独立的权力体系中,逐渐形成了一个限制王权的机构——议会。这个机构成为贵族和中产阶级参与政治,维护自身自由和权力的平台,造就了西方独特的政治制度。英国被认为是“议会之母”。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大宪章》。

1066年诺曼征服后,诺曼底公爵成为英格兰最大的封建主,即英王威廉一世,他将大陆的政治体制移植到英格兰,同时也强迫封臣的附庸必须向他宣誓效忠。1154年安茹伯爵亨利继承王位,史称亨利二世,建立安茹王朝。亨利二世的儿子约翰叛乱,自封为诺曼底公爵,并于1199年加冕为英格兰国王。由于法王腓力二世觊觎英王在大陆的领地,英法之间发生了激烈的冲突。为了进行战争,约翰任意征收赋税,提高兵役免除税额,这些措施违反了传统,损害了贵族利益,导致贵族的武装反抗。1215年6月,国王被迫和25位贵族代表签署了《大宪章》。

《大宪章》在教会和国家的关系、国王与附庸之间的关系、国王政府的组织原则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案四个方面加以规定,旨在保护贵族的权利,使其免受王权的侵扰。大宪章提出:国王只是贵族群体中的第一人,没有更多的特权。未经王国一致同意,国王不得随意征收规定之外的任何赋税杂役,征税等问题需要召集会议讨论;不得随意逮捕、囚禁、处死自由人,不得剥夺其财产、法律保护,等等。大宪章还提出,由25名贵族组成委员会,负责召开会议,有权否决国王命令。臣民对其财产和人身安全拥有保障权,对暴君有反抗权。《大宪章》对英国王权进行了限制,试图将王权置于法律之下,暗含了诸如议会具有征税权、臣民具有参与并监督王国政务的权利,不仅维护了贵族的自由和权利,也使教士、城镇市民阶级等从中获益。尽管《大宪章》在颁布之初并没有彰显其权威,但是作为一个成文法典却被奉为后世法律的基础,成为宪法政治发展的起点。经过这样一个抵抗的经历,大贵族对自身的地位也有了新的认识,他们将自己视为对国王有天然发言权的臣民代言人。

《大宪章》颁布后,英王们多次删改宪章条款,意欲从法理上摆脱束缚,贵族们不断发起反抗。亨利三世统治时期,为了谋得西西里王位,亨利三世强行征收贵族和骑士的税款,引起贵族的不满。以西门·德·孟福尔为首的贵族联合骑士和市民,击败国王军队。1265年孟福尔派召开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教俗贵族、各郡骑士代表和市民代表出席了会议。这次会议被视为英国议会的雏形,成为英国等级君主制议会的开始。

129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为与威尔士、苏格兰、法国作战,再次召开议会。这次议会的成员构成与1265年雏形议会完全一样,不同的是安排贵族和主教、骑士和市民分别在不同的会场开会。这种形式成为以后议会召集的榜样,因此这次议会也被称为“模范议会”。议会获得批准对一切自由人征收财产税的权力,这使得议会具有了代议性质,而这类财产税具有了国税性质。由于爱德华经常与议会讨论并实施各项律令法规,议会在立法方面的权力增强。从1343年起,议会就形成了上议院(贵族院)和下议院(众议院)的两院制。骑士作为重要成员,频频被邀请参加会议。下级教士参加议会的义务正式被免除。1376年平民代表集体起誓对下院讨论的情况不得泄露,以此保持下院议事独立,又推选一名总发言人汇报下院讨论情况和要求,这种做法逐渐形成制度。

英国等级会议是在王权和地方贵族之间不断斗争博弈的结果。英国君主制的发展和地方贵族对自由和权利的主张同步共生,衍生出“王在法下”“无代表权不纳税”等原则。议会逐渐具备了司法请愿、征税、制定法律、监督弹劾行政官员等职能。

 

法国三级会议

在法国,城市产生和发展,市民阶层力量逐渐壮大,为了发展工商业,他们渴望统一,寻求王权的保护,因此以金钱和武力支持王权,成为王权的新支持者。王权则通过给予城市自治权,采取支持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满足城市的要求。大约在12世纪中叶以后,王权和城市的联盟逐渐稳固。腓力二世时期,曾给41个旧城和43个新城颁发特许证,追认其自治权和特权。在市民的支持下,他获得英国国王在法国的大部分领地,并将佛兰德尔地区并入法国控制之下,奠定了强大王权的基础。

腓力四世在与教宗的斗争中,以经济利益相威胁,迫使教宗默认了国王的征税权。1302年,腓力四世召集了有市民代表参加的“三级会议”,商议与教宗对抗事宜。最终决定袭击罗马教廷,推选波尔多大主教为教宗,教廷移至阿维农城。可以看出,这次会议是在王权力量强大,市民阶层强大的情况下召开的,有高级教士、贵族和市民上层(各城市有两名代表)三个等级的代表参加。三个等级分别在不同地方开会,各等级均持有一票表决权,实际上市民阶层总是处于少数地位。此时农民和城市平民被排斥在等级机构之外。三级会议由国王召开,也由国王决定解散,主要是国王寻求援助时召开,因此没有固定的召开时间。

三级会议产生于王权日渐强大之时,是作为王权体制中的合法机构存在的,对王权的制约作用较小。到百年战争期间,王权出现危机时,三级会议频频召开。此时第三等级力量壮大,借由为被俘的约翰二世征收赎金的机会,三级会议提出了一系列争取权利的条件,比如允许会议代表参加御前会议和行政管理,三级会议有权每三个月自行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代表受到保护,等等。到18世纪时,三级会议的代表向国王发难,逐步演变成国民会议和制宪会议。

 

德国七大选侯

查理帝国分裂以后,在东法兰克,历任统治者都认为自己是罗马帝国的继任,恢复帝国统治是其愿望。936年,奥托一世(936—973年在位)成为东法兰克国王。他打败争夺王位的对手后,在奥赫菲尔德战役中打败马扎尔人,稳定了王国的东部边界;经过10年的征战,于961年征服了意大利北部和中部地区;他将大片土地封给主教和修道院院长,从而掌控了主教叙任权。他迫使各地公爵接受皇家的统治,以图恢复皇室权威。962年,教宗给奥托一世加冕,并授予他“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称号,标志着神圣罗马帝国(全称为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或日耳曼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的建立,意大利、波兰、波西米亚、匈牙利等都承认帝国的统治。

神圣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德意志保留了明显的日耳曼传统,皇帝权力相对弱小,而诸侯实力强大,在各自领地具有完全独立的统治权;同时,皇权也受到来自教权的挑战;地方贵族和教会领袖不断发生内乱。12世纪,霍亨索伦家族腓特烈(或译弗里德里希)一世制订了重建帝国政府的计划,但是遭到许多敌对势力(包括教会和意大利北部的商业城市联盟)的反对。1183年,双方签署《康斯坦茨合约》才达成妥协。亨利六世继任西西里王国王位后,阻止了教宗扩大在意大利权力的企图。亨利去世后,霍亨索伦派和韦尔夫派的后人开始争夺亨利六世的“遗产”,德意志分成两个敌对阵营。最后,腓特烈二世即位,将德意志教会控制权交给教宗,并保证诸侯在领地的行政管理权。但是当腓特烈想夺取意大利控制权时,又引发教会和意大利的反抗,皇权实际上已然消亡;待到1250年,神圣罗马帝国已经分裂成包括公国、侯国、宗教贵族领地和帝国自由城市的政治联合体。此后大约20年间,德意志处于无君主的“空位时期”。1273年,德意志贵族行使对皇帝的选举权,哈布斯堡、卢森堡、巴伐利亚家族先后当选为统治者,贵族、教士、市民扩大了各自的独立性,构建自己的区域实体,制定自己的政治方针。到卢森堡王朝查理四世之时,这种政治结构被赋予法律内涵。1356年,他在纽伦堡颁布《金玺诏书》,正式规定德皇由七位公爵贵族选举产生。这七位分别是科隆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美因茨大主教、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公爵、巴拉丁公爵(莱茵—普法尔茨伯爵)、波西米亚国王,他们被封为“选侯”。

七大选侯中,美因茨选侯是选侯召集人兼帝国摄政,享有国王人选的最终裁定权。世俗选侯中波西米亚选侯居首,其次是莱茵—普法尔茨选侯、萨克森选侯、勃兰登堡选侯。七大选侯除拥有选举国王的权利外都兼有王室职位,三个教会选侯分别是德意志、勃艮第和意大利大议长。波西米亚选侯为王室膳食总管和司酒官,莱茵—普法尔茨选侯是王室总管,萨克森选侯担任元帅,勃兰登堡选侯任王室御前大臣。在自己的领地内,选帝侯政治独立,享有独立的司法裁判权、铸币权、采矿权、征税权。

三十年战争缘起波希米亚王国的首都布拉格,因此波希米亚国王腓特烈(英王詹姆斯一世的女婿)的选侯资格被剥夺,此后转至皇帝的党羽巴伐利亚公爵马克西米利安手中。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在签订《威斯特伐里亚和约》时,波希米亚国王又恢复了选侯地位,此后汉诺威公爵也获得选侯资格,这样选侯数目增至九个。拿破仑帝国时期,科隆和特里尔选侯职位被取消,其教区土地并入法国。其他选侯的资格也都被转移。1866年,随着最后一个选侯黑森大公国的封地并入普鲁士王国,存在于德意志500多年的选帝侯制度终于画上了句号。

由于实行这种选帝侯制度,德皇虽然形式上仍是最高贵的统治者,世俗界的首领和最高行政长官,在整个欧洲享有崇高的荣誉,但是其实际的施政权力受到很大限制,受制于地方各贵族、领主及帝国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