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早期中世纪的欧洲

公元5世纪前后,欧洲文明在昔日罗马帝国广阔的土地上萌生、成长。这种文明肇始于日耳曼各部族入侵罗马帝国。在一个长时段的演进过程中,日耳曼部族杂糅了基督教信仰和教义、罗马古典文化遗产以及日耳曼民族的村社共同体传统三大重要因素,逐渐确立了独特的封建关系,创造了一个独具特色的新文明,并孕育了现代文明的萌芽。

一 蛮族王国

民族大迁徙

公元初的几个世纪里,罗马帝国在地中海创造了文明、开化、繁荣的盛世;而在罗马帝国疆域四周,则基本上是野蛮蒙昧落后之地。凯尔特人、日耳曼人和斯拉夫人分别居住在帝国的西部、北部和东部,他们被罗马人统称为“野蛮人”或“蛮族”,其中日耳曼人对罗马帝国的历史命运影响最大。

日耳曼人最初居住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南部和日德兰半岛一带,这些地区被广袤的森林覆盖,夏季多雨,冬季严寒,生活环境的严酷使日耳曼人锻炼出了强健的体格,他们体型高大、白肤、蓝眼、金发,与地中海世界的居民有着明显的差别。大约公元前后,一些日耳曼部族开始南下,到气候温和、土壤肥沃、水源充足因而更适宜生存的地区生活,逐渐在南抵多瑙河、西至莱茵河、东迄维斯杜拉河等地区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日耳曼人在语言和风俗上逐渐发生分化,形成东西两大分支:西日耳曼人包括萨克森人、苏维汇人、法兰克人、阿勒曼尼人,他们以农业为主;东日耳曼人主要是指哥特人、汪达尔人、伦巴德人,他们主要以游牧为生。

此时的日耳曼人已使用铁器,处在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形成了马尔克公社。在公社里,土地公有,但分给个体耕种,不得转让买卖。社员之间基本平等,但已出现贵族和平民之别。贵族议事会掌握主要权力,处理日常事务;若遇重大事件,则在贵族议事会支持下召开民众会议。贵族中的显赫者逐渐聚集起一群好战的社员,他们成为首领的亲兵,首领和亲兵之间彼此忠诚。亲兵跟随首领征战,作为回报,他们又从首领那里得到战利品,包括土地、宅第和官职。因此,勇敢、豪爽、忠诚便成了日耳曼人的道德标准。日耳曼各部族还根据自身的习惯和传统,形成特有的法律和审判程序,用赎杀金制度取代血亲复仇,根据受害人的性别、年龄和社会地位以及伤害程度确定赎杀金的额度。

2世纪,这些南下的日耳曼人已经以莱茵河和多瑙河为界与罗马人进行贸易往来,双方也会经常发生冲突。3世纪以后,罗马帝国日益衰败,日耳曼人或以“同盟者”身份,或通过参加罗马军队,或被作为奴隶,开始洪水般地涌入帝国境内。罗马帝国日益日耳曼化,尤其是罗马军队,日耳曼士兵越来越多,甚至出现了日耳曼人担任高级将领的现象。

公元前后,在中国北部边境肆虐的匈奴人分裂为南匈奴和北匈奴;南匈奴内服,并与东汉政权联合攻击北匈奴,北匈奴逐渐西迁。4世纪中后期,西迁的匈奴人在莱茵河与伏尔加河之间的地区建立了松散的统治。他们攻击顿河流域的东哥特人,引起了日耳曼人的大规模迁徙和用暴力手段向罗马帝国全面渗透。西哥特人于376年进入帝国境内,410年攻陷罗马城,419年在高卢南部和西班牙地区建立西哥特王国(419—711年)。居住在伊比利亚半岛南部的汪达尔人被迫渡过直布罗陀海峡进入北非,占领迦太基城,建立汪达尔王国(439—534年),并于455年洗劫罗马城。勃艮第人沿罗纳河进入南高卢,建立勃艮第王国(457—534年),定都里昂。不同族群的日耳曼人也在意大利地区经过了多次厮杀,蛮族出身的罗马将领奥多亚克于476年发动兵变,废黜最后的西罗马帝国皇帝,建立起一个蛮族国家;但东哥特人在狄奥多里克的率领下进入意大利,经过几年征战几乎独占整个意大利,建立东哥特王国(493—553年)。568年居住在易北河口的伦巴德人大举入侵意大利,占领北中部和南部部分地区,建立伦巴德王国(568—774年)。至此,遍及整个中南欧的民族大迁徙运动告一段落。

欧洲民族大迁徙是公元4—5世纪亚欧大陆农耕文明和游牧文明交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西罗马帝国在这个过程中被摧毁,日耳曼人纷纷在罗马帝国旧地上建立自己的国家,它们被称为蛮族王国。他们将马尔克公社制度、亲兵制度和习惯法传统与基督教、罗马传统相融合,构成了后世欧洲文明发展的基础。

 

法兰克王国的建立

法兰克人原来居住在莱茵河中下游地区,4世纪开始,他们不断越过莱茵河,占领高卢地区(今法国南部)。萨利克法兰克人是其中重要的一支,此时的首领是墨洛温家族的克洛维(481—511年在位),他率军攻占了塞纳河与卢瓦尔河之间的地区,又向东攻占阿勒曼尼;在波瓦提埃之役中战胜西哥特国王,将阿奎丹地区并入法兰克王国版图,以苏瓦松(巴黎东北)为都建立了法兰克王国,史称墨洛温王朝。他被公认为全法兰克的国王。

建国后,为了获得高卢—罗马人的支持,巩固统治,克洛维采取了各种措施。496年,他接受兰斯大主教宣扬的正统教义,率领亲兵皈依了罗马基督教,并在都尔圣马丁教堂里接受了教宗的加冕礼。承认罗马教会在欧洲的重要地位,赋予教会各种经济、法律特权;接受东罗马帝国皇帝授予的“执政官”头衔,以加强统治的合法性;保留罗马大贵族原有的土地,将原属罗马皇室和国有土地分封给自己的亲兵、廷臣以及主教,吸收部分罗马贵族参与政治统治。他颁布了《萨利克法典》,规定以高额罚金处罚犯罪行为以及违反国家命令、不尽义务者。同时,他严厉打击氏族部落贵族,剪除潜在的对手。这些举措使法兰克王国得到了罗马教会、高卢—罗马贵族、亲兵的支持。

自克洛维开始,几代国王不断向外扩张,扫除了罗马人在高卢最后的残余力量,吞并了勃艮第王国,将西哥特人赶出了南部高卢,向北征服了图林根人,向东与萨克森人和巴伐利亚人交恶。但是,法兰克王国行政机构不健全,中央机构管理职责不明;境内各地区彼此独立,缺乏经济和文化上的联系,封建主割据势力强大。克洛维死后,他的儿子按照法兰克人的习俗采取诸子平分土地的继承制度,瓜分了王国,逐渐形成东部的奥斯特拉西亚、西部的纽斯特里亚、东南部的勃艮第三个主要地区。7世纪中叶,由于几代君主不理朝政,主教和地方贵族实际掌握了国家的权力,联手抵制国王,出身地方贵族的宫相势力日盛,这一时期被称为“懒王时期”。687年,奥斯特拉西亚宫相丕平平息内讧,统一了王国。其子查理·马特继任后进行了改革,以强力征用大贵族和教会土地,组建了以中小贵族和上层自由民为主的骑兵武装,平定各地的叛乱。732年在图尔战役中,他击退了王国最危险的敌人阿拉伯人的入侵,扭转了王国的颓势。此时王国的版图扩展到东起威塞尔河,西抵大西洋,西南至比利牛斯山,北至北海。751年查理·马特之子、宫相丕平被贵族公认为国王,开始加洛林王朝的统治。至查理大帝时期,法兰克王国已经发展成为统治西欧大部分地区的大帝国。

 

英格兰王国的形成

不列颠群岛四面环海,东邻北海,西部北部面向大西洋,南接英吉利海峡,海岸线曲折,形成许多港湾,内陆地区离海也不过75英里(120公里),河流众多。受大西洋暖流影响,这里气候温暖宜人,降水量充沛,但暴雨洪灾少。不列颠群岛多谷地、平原,南部和东部的低地地区多沙丘、黏土,适宜精耕细作、畜养牲畜。英吉利海峡将群岛与欧洲大陆隔离开。据估计,至少在30万年前已经有人类在这里生活,他们依靠游猎为生,可以使用薄石片制作手斧和尖状器、刮削器。罗马人征服这里时,凯尔特各部族在这里定居,他们使用铁制工具和武器,并与欧洲大陆进行商品交换。部落民分成三个等级:祭司、武士和农民,信奉都伊德教。1世纪罗马人开始对不列颠的统治,2世纪基督教传到这里。

民族大迁徙之时,盎格鲁—撒克逊人侵入这里,来自丹麦的盎格鲁人、易北河下游的撒克逊人和日德兰半岛的朱特人构成了其中比较庞大的一支队伍。最初他们以海盗的方式掠夺沿海地区,此后作为雇佣兵深入内地,分别定居在英格兰北部、南部以及怀特岛和汉普顿郡一带,势力逐渐强大,建立了各自的王国,原住民大多数成为新王国的奴隶。在这些王国中,北部的诺森伯里亚,中部的麦西亚,东部沿海的东盎格利亚、肯特、埃塞克斯,南部的威塞克斯和苏塞克斯,都试图扩大自己的控制权。至650年,不列颠进入历史上的“七国时期”。诺森伯里亚王国因最终统一了英格兰南北部的基督教,成为英格兰的政治中心和西北欧的学术文化中心。肯特和麦西亚也都曾经处于优势地位。在国王奥发统治时期,麦西亚王国的势力扩展到亨伯河以南的整个英格兰,王国发行的银便士在海外流通500年之久,奥发被誉为“盎格鲁之王”。

8世纪和9世纪,不列颠遭遇北欧维京人的侵扰。维京人善于造船,也是了不起的水手,以劫掠为营生。初时,他们只进行劫掠以获取战利品,然后便撤离,富庶的修道院、各口岸、城镇等都是他们抢劫的对象。9世纪晚期,他们不再止于抢劫,而是逐渐占领土地并永久定居下来。在不列颠,他们占领了东北部大片地区。因为这些入侵者以丹麦人为主,所以这一地区被称为“丹麦法区”。他们征服了若干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包括诺森伯利亚和麦西亚。871年他们大举进攻威塞克斯王国。最初,王国不得不向丹麦人缴纳赎金换得和平。但是到了876年,威塞克斯国王阿尔弗雷德大帝(871—899年在位)联合萨默塞特、维尔特和汉普顿的民军,在爱丁顿战役中打败丹麦王古斯伦,双方签订和平条约。丹麦人撤离威塞克斯,并皈依基督教。885年阿尔弗雷德再次击退丹麦人并趁机收复伦敦城,又和古斯伦划定了控制区界线:沿泰晤士河口到伦敦,绕过伦敦北部到贝德福特,呈弧形穿过英格兰到切斯特。线北为丹麦区,线南归阿尔弗雷德。威塞克斯王国版图扩大,包括了麦西亚王国的西部、伦敦、英格兰南部地区。此后,阿尔弗雷德组建海军,实行亦农亦军的“民军”制度,修筑具有防卫作用的城堡,建立起新的防卫体系,多次击退丹麦人,他本人也成为全英格兰之王。

阿尔弗雷德大帝之后,其继承者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努力,重新收回了丹麦区,建立了统一的英格兰王国。

二 封建关系的建立

委身和恩地

罗马帝国灭亡之后,欧洲地区一直战乱频繁,盗匪横行,社会动荡不安。而日耳曼各王国旧的氏族和部落组织解体,王的权力趋于衰落。王国内部原来结成马尔克公社,没有继承份地权力的幼子们只能迁往其他地区,包括尚未开垦的荒地;而外来的手艺人和其他居民因无份地,处于村社组织保护之外。原来的隶农、半自由人和奴隶被固着在部落酋长及其亲兵占有的土地上,供他们役使,还要缴纳代役租,地位已经接近农奴。从6世纪末7世纪初开始,马尔克的土地逐渐可以自由转让;村社成员的份地转变成“自主地”。但是,这些成员无力抵抗自然灾害和瘟疫的袭击,也经不起战争的破坏,他们还担负着沉重的兵役和各种捐税,濒临破产。教俗贵族趁机兼并土地,成为大地产所有者。这种情况下,没有财产的底层村民和一些自由农民或以个人自由或连同自己的财产为代价委身投靠于地方上的豪强势力,以寻求保护。这种委身投靠的方式在西欧中世纪早期极为普遍。

8世纪早期一部题为《都尔的宗教礼节》的作品提供了这种委身依附时的誓言:

 

致高贵的主人某某,我,某某因明显的衣食无着,而虔敬地请求您,希望您能同意我把自己交给您或委身于您的保护之下。为此,我将按下列条件行事:按照我为您服务的程度和为您服务的好坏,您必须给我以帮助和衣食的支持。至于我,只要还活着就必将以我的自由等级来为您提供服务和尊敬。并且在我的一生中,我无权力解除来自您的控制和保护。恰恰相反,终我一生我都必须保持在您的权力的监控和保护之下。因此,征得同意,若我们中的一方想从这种约定中退出,只要他将给予另一方以许多索里达的补偿,那么协议将仍然有效。

 

保护人则要起誓保证提供被保护人生活所需和安全保障,把这些土地租给委身者耕种,收取贡赋。这些土地被称为“恩地”,由被保护人终身或世袭使用。耕种者须向领主缴纳贡赋。领耕“恩地”的农民经过几代之后,大都变为依附领主的农奴。

这种委身和恩地,可以说是受罗马的隶农制和日耳曼的亲兵制的影响,它打破了日耳曼农村公社的平等原则,标志着封建关系的出现。

 

查里·马特的采邑改革

法兰克王国建立之初,因为人数有限,国王对亲兵、廷臣和主教的土地封赐是以一种无条件的方式进行的。这样,新兴的法兰克贵族和罗马大贵族成为大土地所有者。耕地成为可以自由买卖转让的自主地。但很快,国王拥有的土地几乎耗尽,自由民丧失自由和土地,国王的兵源和赋税受到严重影响。地方势力却逐渐庞大,形成割据局面。外敌的入侵也时时威胁着王国的安全。宫相查理在位期间(715—741年)对土地占有形式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他改变了以往无条件的封赐,强行征用贵族和教会的土地,以服兵役为条件,将土地分封给可以提供骑兵武装的人。受封者的领地一般情况下不能世袭,若不能履行义务,土地随时可以被收回。受封者死后,土地须交还。封地者和受封者发生变化,都需要重新举行封赐仪式,以确定新的关系。这种带有一定军役义务的、终身领有的土地被称为“采邑”。这种“采邑”分封制度防止了地方领主势力的坐大,并加强了统治者的武装力量,王国组建了以中小贵族和上层自由民为主的强大骑兵武装。依靠这支力量,法兰克人击退了阿拉伯人的侵犯,将其逼回到比利牛斯山以南地区。

采邑制的建立加强了封君封臣的从属关系,促进了以土地为纽带的封建等级制的形成和巩固。土地所有权相对巩固,进一步加速了农民的农奴化,采邑所有者强迫领地上的居民服徭役或缴纳代役租。这种土地关系的变革导致法兰克封建制进一步向纵深发展。由于此时骑兵取代步兵成为战略重点,查理的分封制度改革也以骑兵为对象,这为职业骑士阶层的出现奠定了基础。查理也因此威望日升,被称为“查理·马特”(铁锤之意),也被称为“封建主义的创立者”。以这种采邑制为基础,日耳曼王国内的领主与附庸或称封君封臣的关系日益巩固。

 

封君与封臣关系

8、9世纪,欧洲各地区面临着新一轮外敌,主要是北欧的维京人、马扎尔人和阿拉伯人的侵袭。封君封臣关系最初便是寻求武装兵士抵御入侵的领主和寻求保护获得生计的兵士通过订立契约建立起的双方互利的个人纽带关系。加洛林王朝时期这种关系得到强化,扩大到更大的社会范围,同时被赋予了法律地位。一些地区甚至规定每一个自由人都必须选择一个主人,否则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这种以个人为纽带的效忠关系,成为欧洲封建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封君封臣关系包含几个要素。其一,个人自由意愿是其前提;其二,约定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关系;其三,封土(即世袭占有的采邑)是维系关系的基础。采邑制改革后,以封土形式供养封臣的方式日渐流行。封土最初连同土地上的人一起赠给封臣,仅供封臣自身所有。封土及其之上的权利和义务紧密相连。随着封君势力的日渐衰落,采邑由终身占有逐渐成为世袭拥有的领地,并被向下逐级分封。国家官职和高级教职也都采邑化,文武官僚均成为领受帝王采邑封赐的封臣;君王的封臣又将自己的土地下封给自己的臣属,形成多层级的封君封臣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封土并非都是由上一级封君封赐的,也存在着某一级领主通过武力夺取某领地的控制权,抑或是某位贵族通过联姻等方式获得新领地的情况。

封臣的主要义务是服兵役。这种义务是有限度的,期限和地域范围都有具体的规定。其他义务包括:保护封君及其家人的安全和利益,体现对封君的忠诚;守卫和出征、交纳协助金,体现对封君的帮助;参加封君召集的会议,对重大问题和案件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封君巡幸就食期间,封臣也有义务进行款待。封君也需要尽自己的保护、维持义务,即:保护封臣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并为其利益诉诸战争或出席法庭;维持封臣的生活供应,不得伤害封臣的荣誉、财产和生命。各级封建领主通过封授获得对世袭领地的多种特权,如土地用益权、对领地上居民的征税权、司法审判权和行政管理权。

封君封臣关系的确认需要通过一定的仪式,这种做法源自日耳曼的亲兵制度。仪式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合掌礼;二是亲吻礼;三是臣服礼;四是封赐礼。二人相对而立,封臣脱去帽子,卸下武器,合掌置于领主的双手之间,有时以单膝跪地的姿势加以强化,承认自己是领主的“人”,并发誓效忠主人及其家人;然后双方以唇相吻,表示封臣从此后就变成了领主“嘴上和手中的人”。领主则向封臣保证为其提供土地和人身安全,并授予某种具有象征意义的物品,如树枝、手杖、一块草皮或一撮土壤等,意味着将封土及其权利交给封臣,封臣半跪接受。这样在两个自由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有的包含着相互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仪式后来加入了基督教因素,即宣誓效忠时手按圣经或圣徒遗物。这种关系被法学家视为如同婚姻契约关系一般,一经确立,便不可以轻易解除,除非没有履行义务或伤害了对方。

封君封臣仅限于互相宣誓的两个个体之间,双方以契约约束了彼此的关系:一方面,封臣不尽义务不得享受权利;另一方面,王侯超权索取,封臣也可以反抗。封臣死后,其子经过重新举行仪式才能确认封君封臣关系并领有封土。封君封臣关系往往层叠交织,日益复杂。一个人常常可以有多个封君,但任何没有直接签订契约的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因此中世纪流传着一句谚语: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即表达了这个意思。

封君封臣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会连成一个整体,形成一种所谓责任的“链条”,确立了某种层叠的等级秩序,确认了每个个体的社会位置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在当时稳定了王室和地方的秩序,给地方上带来了安定。并通过配合庄园的生产制度,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有序的社会。11—12世纪这种关系成为通例。这样,整个欧洲经济、政治、社会关系都纳入以君主为最高封君,大小封建领主层层分封的封建等级结构之中。地方领主成为社会中有效的统治力量。

 

封建制的推广

西欧的封建关系主要体现在封君封臣关系和领主与农奴关系上。封建化过程也即采邑制向世袭领地制转变的过程,以及原有的罗马帝国的隶农和日耳曼小农逐渐沦为农奴的过程。封建制在欧洲的确立和推广经历了一个过程,大体上说,9—11世纪是西欧封建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在其后的一个多世纪中,封建主义作为一种制度在整个欧洲得以确立。但因历史条件、地理环境和文化习俗的差异,各地区封建化有着不同的时间表。法兰西被认为是欧洲封建主义的故土,法兰克王国是这种关系发展的一个典型,最早完成了封建化进程。

英格兰的封建制是由诺曼征服者从外部输入的。英格兰遭到北欧海盗的几度侵扰,与欧洲大陆一样,外敌的军事压力,导致了委身制的扩展和农民地位的普遍下降。1066年,位于法国塞纳河下游的诺曼底公国的公爵威廉带领军队渡过海峡,来到英格兰,战胜英王哈罗德,成为征服者。在这个过程中,威廉一世形成了比较集中强大的王权,加强了对王国的直接管理。他取消私人军队和城堡,保留了百户区法庭、民军制度、郡法庭,并推行法兰克的骑士占有制,以此组建了一支4000多人的军队。他将盎格鲁—撒克逊旧贵族的大部分土地没收,自己直接控制可耕地的1/6和大部分森林,成为全国最大的封建主。其余土地被分为5000个采邑,分封给自己的诺曼底亲信。通过土地分封,英格兰建立起法兰西式的领主附庸关系。但与大陆不同的是,封臣的附庸也要对英王宣誓效忠。国王的直接封臣得到封地,需要为国王服骑士役40天,封君要承认封臣拥有的经济和司法权益,并为封臣提供保护。威廉还根据附庸所得土地多少授予他们贵族称号。1086年,英格兰对全国土地赋役进行了彻底的调查,调查结果编为两册,被戏称为“末日审判书”。调查结果显示英格兰的大部分土地租金收入掌控在250名大小贵族和高级教士手中。由于英吉利海峡的阻隔,英格兰更多地保留了日耳曼因素,较之法兰西,英格兰封建王权相对强大,但也是有限制的。

德意志则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东法兰克人的土地主要是加洛林帝国新征服的领土,几乎完全位于罗马文化的疆域之外,保存着大量自由农民和部落贵族。在遭到马扎尔人的侵袭时,分散的公爵们推出较强大的萨克森公爵为君主,在勒赫菲尔德战役中公爵与诸侯联合重创马扎尔人,建立萨克森王朝。12世纪封建制才进入德意志:农民阶层陷入了农奴制,被强制履行封建义务;贵族附庸始终保持着独立的权利,任何形式的君主世袭制度都难以推行。各地独立或半独立性质的诸侯国、城市等政治单位多达数百个。14世纪,德意志形成地方公爵贵族选举产生皇帝的制度。

封建制度具有权力分散、每一级关系相对独立的特点。这样的制度造就了地方实力的膨胀,中央王权的分散。国王基本依靠自己领地的收入生活,领主和附庸彼此负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权利依靠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不负责任的国王可以被废除等观念是西欧封建制的重要特征。

三 查理帝国

查理大帝

加洛林王朝的创建者丕平死后,法兰克王国由他的两个儿子分别继承。其中一个儿子便是历史上赫赫有名的查理大帝。他东征西讨,扩大王国版图,771年重新统一了法兰克王国。774年,他征服了伦巴第王国;阻止阿拉伯人的进攻;战胜萨克森人,强迫萨克森人皈依基督教,并将其土地划分为若干伯爵领地;向南征服巴伐利亚;向东摧毁阿瓦尔人,稳定了国内局势,建立起幅员辽阔的大帝国。帝国疆域西起大西洋,东至多瑙河,南到地中海,北抵波罗的海,囊括了今天法国、德国、比利时、荷兰、瑞士、匈牙利和大半个意大利。他被尊称为“查理曼”(意即伟大的查理)。800年圣诞节时,查理接受了罗马教宗利奥三世的加冕以及“罗马人的皇帝”和奥古斯都的称号。查理在整个日耳曼王国中得到了最高的权威,成为西欧其他国王的元首,法兰克也确立了在欧洲的领导地位。

查理整顿内政,巩固了对王国的统治。他将全国分为98个州郡,由伯爵统治,伯爵在领地享有代表皇帝收税、司法、征兵、维持治安等权力;边境设立“马克”(即边境军事行省),由边侯治理;任命巡按史,组成巡按史团,成员包括教俗两界领主组成,经常巡行各地,监督伯爵。

他保留了帝国境内各部族的习惯法,并将其纳入帝国法令,这些法令统称为《法兰克国王敕令》,规定12岁以上的人必须宣誓效忠皇帝。敕令还规定了服兵役的义务、巡按监督制度、教职人员的行为举止、主教的职责等。中央设立国王亲信组成的枢密会议,还组成了包括伯爵、主教、修道院院长和国王重要封臣在内的贵族大会,参与讨论国王拟定发布的敕令。

在经济上,查理曼没能建立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而是保持了依靠自己领地收入为生的制度,设立王田管理人组织生产,登记财物。在不断地巡幸过程中,他亲自进行巡查,听取法官汇报。他鼓励商业贸易,颁布诏令,发行新的银币。

查理统治时期,将不断冲突的各种文化因素调整为一种新的文化,把蛮族入侵以来的日耳曼王国和自克洛维皈依以来的正教联盟推向一个新的顶点。他被视为“西欧之父”。

 

加洛林“文艺复兴”

与以往日耳曼首领不同,查理大帝除了重视武力征讨和政治制度的建设,也十分重视传承古典文化。同时他也意识到要使帝国长治久安,需要一批有学识的管理人才。因此,他热衷于知识和学问,立志恢复古典文化的学术传统,尤为重视教育。这与社会发展对学术文化的需求正好相吻合。教会和修道院在这一过程中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这一时期被称为“加洛林文艺复兴”时期。

查理曼颁布了《教育通令》,命令在王国内兴建学校,招募名师,招录男孩在此学习阅读;督促修道院提高周边地区的文化水平;在亚琛设立宫廷学校,并以个人名义从当时西欧各地招募大量学者;建立宫廷图书馆,收藏圣经、教父学和古典文化方面的书籍。查理亲自率王室成员学习拉丁语和七艺,希腊语和拉丁语得到发展。他也重视普通民众的教育,提出父兄有送子弟入校学习的义务,并鼓励用日耳曼语教学。9世纪中叶起,西欧各地大主教教堂和修道院都开办了学校。宫廷学校也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重要的教育体系。

这时期许多来自各地的学者为教育和文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来自约克郡学府的盎格鲁—撒克逊教士阿尔昆在宫廷学校担任管理职务达15年,又在都尔的修道院兴办学校,他吸收古典知识,将其划分成七门学科,此后又划分成三艺(语法、修辞、逻辑)和四艺(算术、几何、天文和音乐),成为日后欧洲学校的主要学习科目;他的教育理念和思想对整个9世纪及日后的教育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他本人还担任了校订《圣经》的工作,纠正了许多笔误,形成了一个标准的版本。来自比萨的文学家比德著有《英格兰教会史》;历史编纂学者保罗副主祭曾经著有一部关于伦巴第的历史;皇家传记作者爱因哈特,为查理大帝作传;塞维利亚的伊西多尔创立学校,并编写成百科全书式的《语源》20卷。这些学者形成了一个专事研究学术并进行写作的学者社团,他们引进大量古典作品,与日耳曼传统相融合,奠定了统一的基督教文化的基础。

此间,修道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查理曼的督促和支持下,修道院展开了办学、研究、抄写等工作。修道院对《圣经》和教父经文进行了语条的增补;开办学校,教授拉丁语学习规范,提高修士的读写能力。修道院还保持有编年史的传统,记录了每年发生的重要事件,抄录并保存了大量书籍,促进了教义研究和民间文化的保存。今天所能读到的罗马诗歌、史诗、散文和其他作品,有90%是通过加洛林时代的整理和抄写才保存下来的。在誊抄典籍的过程中,改革了字体和书写习惯,形成了优美清晰的加洛林字体,并推进了民族语言的发展,现代许多国家语言都有拉丁语和加洛林字体的印记。富尔达修道院是当时重要的学术中心,培养了一批著名的学者。

加洛林时期西欧封建文化呈现出发展的趋势,并且确立了一种新的社会思想和价值观,带动了日耳曼社会对教育和文化的整体认同。

 

“一分为三”

查理曼统治时期是法兰克王国的鼎盛时期,但是王国只是由各种封建关系联系起来的若干领地,政治上相当松散,不同于罗马帝国,更不同于古代中国的政治格局。

查理过世后,其子虔诚者路易沉溺于宗教,致力于根据基督教信条进行管理,实现统一的基督教社会的理想。他与教职人员组成紧密同盟,引起世俗权贵的不满。而此时更严重的问题是继承权问题。他继位三年时将土地分给三个儿子,但又宣布皇帝称号及整个帝国权力将传给长子,其他诸子各继承一个附属国,以保证帝国的统一。这种安排与日耳曼传统的诸子继承制度相悖,因此,路易在位期间便面对着内部纷争、内战不已的局面。同时,他的大臣也纷纷背弃原来封地时许下的承担义务的誓言,分别与路易的儿子们结盟。此时,阿拉伯人、马扎尔人发起新一轮入侵。加洛林军队善于陆地作战,主要依靠地方防卫力量。地方贵族趁机扩大对地方政治事务的控制权,造成对皇权的损害。这样,以采邑制为基础的封君封臣关系造成的地方分权的危险性日益显露出来。内乱外侵的局面使帝国无法长期保持中央集权状态。路易死后,帝国彻底走向分裂。

829年,由于小儿子的出世,路易准备改变原来的土地划分规定,引起其他几个儿子的不满,父子之间发生长期的内战。840年路易去世,几个兄弟向继承了帝国王位的长子罗退尔宣战,最终签订了《凡尔登条约》,帝国被分成了三个独立的部分:法兰克东部莱茵河右岸和巴伐利亚地区,后来称为德意志;法兰克西部大体相当于今天法国境内地区,主要讲罗曼斯语,后来称为法兰西;法兰克中部包括意大利半岛中、北部及东西法兰克之间的洛林地区,由皇帝领有。这三个部分分别建立王国,互不统属,成为以后德国、法国和意大利三个国家的雏形。9世纪下半叶,各王国的王权再次受到领有新封地的下一级封臣的威胁。地方贵族层层分封,形成更多的独立公国。教会神职人员也试图控制政府政策的制定,不断挑战皇权,并宣布教权高于皇权。这样,王国更进一步碎片化,分裂割据的局面逐步形成,查理曼时期的帝国也不复存在。

四 城堡与贵族

城堡:提供安全的设防地

中世纪城堡主要指9—14世纪修建的兼具防御性和居住性功能的建筑,在军事史上这段时期被称为“城堡时期”。大约9世纪时,匈牙利的马扎尔人、阿拉伯人和诺曼人分别从东方、西南方和北方向西欧进行侵袭和威胁。城堡便是为西欧各地领主们提供安全保护的设防地,也成为领主们保护庄园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持地方统治的工具。

最初,为了应对外敌的突然入侵,领主们多在原来罗马帝国时期的城基之上修建起比较简单的城堡,多为土木结构。欧洲第一座城堡建于法国西北部,砌有土堆和围墙,可能还有一座木制塔楼,外围有环城而建的壕沟,形成护城河。木制塔楼通常有三四层,下面是城墙,用土夯实垒砌,也有的围着木栅。主塔是城堡的中心建筑,是城堡的要塞。这种土木结构的城堡极易攻破,特别是难以抵挡火攻。

9世纪七八十年代是各地领主大规模建造城堡、要塞的高潮期。此间,外敌进攻暂告一段落,领主开始完善城堡的布局和功能。他们特别强调城堡的牢固性,对建造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砖石结构替代了土木结构。城堡通常包括吊桥、前堡、城堡大院、杂用建筑物、墙塔、宫殿(城堡主住屋)、闺房、祈祷室、城堡内院、城堡主塔(瞭望塔和最后避难处)。城堡周围建有石制幕墙,由切割成块的石头逐层砌成。沿着幕墙每隔二三十米建有一个正方形的防御塔楼,供弓箭手射箭。城堡主塔是中心要塞,是整个城堡的最后防线,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为增强防御性,很多城堡的方形塔楼和主塔外墙被改造成更易防御的圆形或多角形设计,或是在方形塔楼外围圈上一层圆形的“罩墙”,形成外圆内方的特点。罩墙内侧设有台阶,墙顶以吊桥或堤道与城堡主塔相连;吊桥通过悬放等方式发挥防御作用。

13世纪,英国建筑师圣乔治设计出“同心圆城堡”,这类建筑的典型是英国安格里塞的布莫瑞斯城堡。这座城堡建立在没有任何屏障的平地上,城堡整体设计呈螺旋形,围绕城堡的中心塔楼依次建造城墙和护城河,且内墙高于外墙。这种城中套城的建筑格局,使站在城堡上的哨兵能够立即看到从任何方向来犯的敌人,弓箭手视野开阔,射击范围更广;而攻城者只能层层突破,直到攻下中心塔楼才可最终获胜,极大提高了城堡抵御新的进攻武器与进攻形式的能力,缓解了城堡主塔的压力。

14世纪,由于攻击技术和战略战术发展,城堡的军事地位迅速减弱。同时,由于贸易自由化,城市的发展,经营方式的变革,辖区人口迁移,城堡的军事功能消失。

除了军事功能外,城堡也具有其他多重功能。它是领地内全体居民的避难所,是地方行政权力中心,是一方领主财富和权力的象征,体现了欧洲社会地方分权化的政治现实。城堡兼有经济和生活功能。城堡在建造时往往选择在交通要道和河道交叉处,或者建在乡村和庄园的中心,这些地方便于防御,也有利于商品的流通,有助于市场和商业的发展,逐渐自发地形成了进行商业活动的市场中心。这种市场方便了周边人们的日常交易,为不同庄园之间搭建了贸易联系的纽带,并且为领主开辟了获得经济收益的新途径,领主们可向商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城堡集军事防卫和经济功能于一体,成为城市起源地之一。许多以堡为后缀结尾的城市都是以城堡为基础发展而来,德国尤为突出,而德语市民(Bürger)一词也源于此。

城堡是中世纪文化艺术的宝贵遗产。城堡修建技术和防御理念是军事发展的产物,体现了当时以攻击和防御为主的军事特点。外圆内方的设计体现了东西方建筑相互杂糅的特点,同时其设计考虑居住职能,内部尽可能设计高大空旷的空间,如穹顶和扶墙,体现了贵族和骑士追求享乐和物质的思想。

 

贵族等级制度

由于分封制和采邑制的推行,中世纪逐渐形成了等级分明的社会,大体划分为贵族、教士、农民三个等级。其中贵族被定义为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殊世袭特权的社会阶级,其内部又严格划分为国王、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公爵、侯爵、伯爵也被称为大贵族。欧洲的贵族最初因战功获得封赐,属于军事贵族,多是原部族首领的随从和侍卫。此后随国王征战的亲信都被列入贵族行列,采邑制实行后,他们由于与最大的封建主——王室形成封君封臣关系,得到封地和爵位,成为土地贵族。他们享有土地和财富,在自己的封地内享有控制权,必要时提供军事义务。

贵族等级制是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渐确立下来的,各等级的称谓从地方行政长官职位称呼演化而来。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时期,王国分为若干“区”,区长官即为伯爵,由国王任命,负责军事和行政事务,若干伯爵区以上设有公爵。查理曼时期,地方行政区划以郡为单位,其长官称为伯爵,由国王亲自任命。此外还存在边区(马克)伯爵(也有称为侯爵)。由于封建领主私人权力的增长,加上采邑的世袭化,各领地设置自己的武装和法庭,阻止其他领主进入,国王后来颁发豁免权(又称特恩权)证书,伯爵也从国家的地方行政官吏逐渐变为自己辖区的领主。英格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军事贵族曾经被称为“哥塞特”“塞恩”等。11世纪丹麦国王克努特统治时期,广大土地划分为若干管辖区,高级塞恩担任统治者,称为“伯爵”,他们大多是一人治理数郡,所以又被称为“方伯”。诺曼征服后,伯爵管辖区被限于一个郡。此后,其他爵位陆续出现,至14世纪中期前后,贵族内部爵位等级基本确定。

贵族领受封地,享有土地封邑权,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宗教、政治权利。早期贵族不注重谱系,只重实力和财富。贵族与其他各级领主一样,在封地内依靠农奴耕种获得土地收入;土地是贵族获取财富,维持上层地位的基础,地产的多寡决定了贵族收入的差异。他们拥有许多特权,如司法审判的优待、免除部分税捐(如人头税)等。教会贵族和世俗贵族界限模糊,相互可以领有封地、封号或担任教职。贵族要承担必要的义务,主要是军事义务,为领主、土地、家庭、附庸农民、上帝而战。在英格兰,要根据领地大小提供骑士和所需装备,教会贵族也需要提供数量不等的骑士和装备。

到了中世纪中期,贵族开始重视谱系,强调封号,看重出身,逐渐形成贵族团体。贵族有自己阶层的标志,比如服装的颜色、款式都有法律规定;他们专享金饰银饰、丝绒和毛皮。法国贵族始终是一个统一而封闭的集团,爵位世袭,重门第。他们不事生产,享有免税特权,专享军官职务;他们追求奢侈、华丽的生活。意大利则有明文的规定,特权身份和固定财产不足以使子女在新经济生活中立足。在佛罗伦萨,贵族也必须投身贸易已经形成一种惯例,当父母弥留之际,在遗嘱中往往会含有向政府提出的请求:如果他们的儿子不务正业就罚款1000金币。1282年佛罗伦萨法律规定:贵族只有参加行会,才能参与政府;1293年法令把任何不积极从事其职业的人排出行会之外。没有职业的贵族被剥夺了参与政府的权利。整个社会形成一种普遍投身生产、贸易的风气,因此意大利也较早地出现了新的生产关系。在英国,则出现既追求土地也追求货币、具有资产阶级倾向的新贵族阶层。

贵族家庭以血缘和婚姻纽带维系。其家庭成员包括仆人、佣人以及穷亲戚、寄养者和骑士等。其婚姻关系往往以政治和财富为目的,因此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在英格兰,明文反对近亲结婚,禁止“教亲”通婚,婚姻须由父母或监护人议定,门第、权势和经济利益都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一些低级贵族由于迎娶了高级贵族女继承人或寡妇,不仅可以通过获得嫁妆或寡妇财产增加领地家产,而且社会地位也会相应提高。贵族最先接受在教堂举行盛大的结婚仪式这种做法,并且接受教宗的认可。

贵族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足以与王权抗争的力量,他们提出政治上的主张,限制王权,获得更大的权力。如在英国,贵族迫使国王颁布了《大宪章》,规定不负责任的国王可以被废除,任何人都有保障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权利。德意志则一直保持贵族选举产生国王的传统。在等级议会中,教俗贵族作为核心成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骑士与骑士精神

骑士是中世纪欧洲社会的中坚力量,而骑士制度所产生的骑士文化和骑士精神直到近代仍影响和支配着人们的思想和精神。

骑士制度源起于法兰克王国,查理·马特的采邑制改革奠定了骑士制度的经济基础。查理·马特将土地分封给可以提供骑兵武装的人作为其收入来源,组建了一支为封君提供马匹装备、追随封君参加战争的职业骑兵,这些人都被册封授予骑士称号,甚至那些曾经参加十字军东征的国王本人都有骑士名号。由于需要自己提供装备,装备又十分昂贵,因此成为骑士的多为贵族和富裕农民等,或者是他们的子弟。贫穷的小农被排斥于外。但是这几者并非完全重合,骑士并不属于贵族阶层,而贵族也并非都被授予骑士称号。按照封建等级结构来看,骑士是子爵、男爵分封的主要对象,属于小领主。到了后期,甚至年收入20英镑以上的平民都可以并且有义务接受骑士称号。

成为职业骑士,需要经过多年的培训。一般儿童七八岁被送到父辈的领主城堡中充当侍童,同时学习一些做骑士的礼节和文化知识以及一些技艺。十四五岁,则可以担任主人的随从护卫,平时学习骑术、剑术、狩猎、吟诗等作战以及陪同主人消遣娱乐需要的各种技艺,同时提升作战的勇气和信念。21岁以后,经过晋封仪式,便可以成为真正的骑士。

晋封仪式最初在宫廷、战场上举行,此后融入了宗教仪式。一般而言,晋封仪式先由神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再由封君授剑,最后骑士展示武功。这种仪式往往是集体册封,并配有大型的庆典活动。在晋封仪式过程中,经常要宣讲骑士应遵循的准则,渗透基督教的精神。仪式中的各环节都被赋予了神圣的象征意义。例如,骑士接受佩剑就意味着其要履行打击上帝的敌人,同时保护人民和弱者的双重职责。剑也被赋予正义和荣誉的象征意义,为武器祷告成为很多教会的服务内容。

骑士获得封土,便领受了义务,最初规定每年服兵役40天,自己提供兵器和装备。到了13世纪,爱德华一世发布多项法案,规定凡占有价值15英镑以上土地者,不论地产来源,都须为国家提供一名骑士的马匹和装备,也可以通过缴纳“盾牌钱”赎免军役。此后骑士也就逐渐演变成了一种荣誉称号。

骑士们帮助领主平息战乱,维护城堡安全,陪同主人出征远伐,立下赫赫战功,从而获得荣誉和财富,可以说是维护中世纪地方安全和秩序的中坚力量。11世纪原属于基督教圣地的耶路撒冷遭遇阿拉伯人的入侵,罗马教廷为了收复失地,授意进行东征行动,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十字军东征。十字军前后举行了8次行动,历时将近200年。狂热的教俗领主率领自己的骑士武装参与其中。他们组成骑士团,建立骑士统治的国家,地位也因此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英国,他们是议会的主要参加者。

在长期作战和宗教思想影响下,忠诚、信仰、荣誉、职责、勇敢成为骑士遵循的道德伦理与主要精神,慷慨、谦逊、举止典雅也成为社会推崇的骑士阶层风度气质,体现了个人身份的优越感,也蕴含着远古时期的尚武精神。这种精神和风度在后来的文学作品中被不断加以渲染,形成了“骑士文学”。关于英国亚瑟王的传奇故事、法国的《罗兰之歌》、德国的《尼伯龙根之歌》、西班牙的《希德之歌》,便是骑士文学作品的经典,它们充满了对骑士的忠诚、勇敢、侠义及其爱情、荣誉等的歌颂与宣扬。

除了骑士精神,骑士文学的题材更多围绕着所谓“骑士之爱”展开。从文学作品中可以发现,骑士宣誓效忠的不仅是领主本人,也包括领主的家庭及其每位成员。而忠勇骑士对贵妇人纯洁的爱意,表达的是对典型女性美德近乎宗教式的挚爱,是一种纯粹精神性的非尘世的感情,彰显了忠诚不渝精神,被时人推崇为一种理想的爱情模式。这种爱情精神不仅构成了中世纪骑士文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格调,而且也是欧洲社会精神生活中所追求的理想。不难发现,骑士制度提升了社会对妇女的尊重,而骑士风度和气质又在客观上促成了整个社会的礼貌风气。

作为封臣,骑士在自己的土地上享有统治权,他们依靠经营地产,参与市场获得收入,通过作战获得战利品和赎身金致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骑士制度大约从13世纪开始逐渐衰落。到了14世纪,骑士阶层的军事价值已不再重要,但其思想精神层面的价值却对后世影响颇深,近代以来能够取得骑士名号仍然是许多人的荣誉。骑士教育的形式和骑士精神更是为后世学校教学所借鉴,成为心智、品德训练的一部分,为人们留下了一笔精神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