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与虚拟:大数据条件下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治理视角下的民族地区宗教信仰问题研究”(15BZZ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史军 廖小东史军(1988-),男,汉族,重庆巫山人,贵州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行政与地方政府管理。廖小东(1972-),男,汉族,湖南洞口人,贵州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公共行政与地方政府管理。

贵州财经大学 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转型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增多,因而极具不稳定性,并且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处于群体性事件高发期。大数据时代,民众的生活方式呈现出新的特征,群体性事件通常在现实世界与虚拟空间中转换、扩大。“J曲线理论”为分析社会转型时期的群体性事件提供了理论工具。在透析群体性事件发生机理的基础上,从治理理念、治理路径,以及治理方式等角度对现存的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困境进行分析,并立足于现实进行深刻反思,避免陷入政府对网络空间进行强制规范的窠臼之中,最终提出旨在对现实社会重构的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新思路。大数据条件下,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的关键在于社会自治与政府强制协调发挥作用,而发掘社会自治功能则是重中之重。

【关键词】大数据 群体性事件 治理

 

现代化转型进程中,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结构,社会矛盾和问题集中爆发,严重威胁着社会公共安全,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增多的突发性群体事件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甚至影响到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大数据是人们获得新的认知、创造新的价值的源泉;大数据还是改变市场、组织机构,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方法。[1]大数据时代,构建了一个虚拟空间,这个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相对应而存在,并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虚拟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改变,并且反过来影响现实世界的人际关系,因而群体性事件往往游离于现实与虚拟之间,由于对虚拟空间的行为进行规制的难度较大,这为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增添了新的不确定因素。大数据背景下,需要运用“J曲线理论”在对群体性事件的演进逻辑与行为机理进行透析的基础上,明晰群体性事件存在的治理困境,并借此对现实进行深刻反思,从而重构大数据时代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策略,从根源上探寻群体性事件的化解之道。

一、大数据背景下群体性事件的演进逻辑

大数据背景下,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偶发性的集体行为,但细究其行为仍然有章可循,对整个行为的演进逻辑可借助戴维斯的“J曲线理论”。如图1所示,[2]该理论认为,社会转型时期,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的期望值持续不断地上升,面对突然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下滑,政府回应民众需求的能力不得不下降,而此时则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根据这一理论分析框架,则可以对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做出合理的解释,并能够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扩大,以及大数据时代在现实与虚拟之间的转换机理进行深入剖析,明确大数据背景下群体性事件的演进逻辑。

图1 J曲线理论示意图

(一)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发展,民众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改善。经过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现阶段正面临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如图1,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深远,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经济发展速度开始放缓,经济结构面临优化升级,但公众快速增长的期望值并未因此而放缓。另外,社会转型时期,城乡差距、贫富差距、地区差距的矛盾愈来愈凸显,加上现代性对传统观念的冲击,民众的诉求便越来越多,而现有的机制无法做出及时有效地回应。因此,期望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而因此产生的不平衡心理也就越积越深,社会心理严重失衡,一旦遇有突破口便会被放大从而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最初的提示,通过相互传染的过程,会很快进入群体中所有人的头脑,群体感情的一致倾向会立刻变成一个既定事实。[3]大数据背景下,公众的不满情绪通过网络得以扩散并将具有相同或相近诉求的人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对某一具体事情的情绪化评价过程中,实质上是形成集体意识的过程。将这种偏激的集体意识转化为集体行为,便产生了脱离社会正轨的群体性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的扩大

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短暂的逆转,民众在与之前相比较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落差,再与其他人相比较时,这种现实的差距所导致的不平衡心理会得到强化,并逐渐形成对抗性社会心理。人们的精神结构中包含了多种可能性的趋向,长期浸染于怨恨的环境之中,将民众表现出来的精神状态引向了与社会对立的一面,固化了集体行为的基础。有一种激情渊源更远更深,这就是对不平等的猛烈而无法遏制的仇恨。[4]在遭受了不平等的感知之后经过不平等心理的强化,大数据将这种观念广泛散布于网络,形成了集体意识而吞没和销蚀了个体意识,因而集体处于非完全理性状态。大数据背景下,信息得以高速传播并能够迅速整合,信息源极度不确定,从而将各个信息源结合起来形成一股强劲的势头,在大数据的支持下滚雪球式席卷整个网络。伴随着集体行为在现实世界的扩大,网络空间的舆论也随之而无限扩张,这种“闹大”的潜意识牵引着具有正当诉求的行为,而还有一部分行为是被集体行为所鼓舞参与其中。另外,当出现群体性事件的时候,政府采取了不当的处理方式,反而将民众心中的积怨引出来了,加剧了松散群体的团结,最终将事件影响范围扩大化。

(三)现实与虚拟的转换

反观近几年的群体性事件的演进逻辑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先是对现实世界存有不满情绪,之后由于某一件事引发而公众将此发布于网络上,通过网络放大和激化冲突的性质,并获得广泛的同情,在网络空间中掀起议论的热潮,唤醒了潜藏于内心的不满并逐渐形成集体意识,而后政府不当作为比如不公开录音录像、没及时发布事态经过等导致事件全面升级,出现舆论绑架政府等网络群体性事件,再从网络空间引入现实世界从而爆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5]网络虚拟空间的无限性是容纳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虚拟空间挣脱了规则的束缚而不需要承担责任,而且政府权力无法有效地涉及,公众情绪相互感染,因而群体性事件在网络中得到升级。

二、大数据背景下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困境

大数据背景下,群体性事件的演进逻辑关键点在于民众的诉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回应,因此演化为民众借助网络形成临时性利益结合体与政府进行对抗的行为。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惯性作用影响之下,政府的治理理念、治理路径与治理方式与现实社会存在较大误差,因而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时,政府不当行为反而加剧了群体性事件的扩散,政府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大数据背景下,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新的特征,传统的治理模式面临严重的困境,深入分析治理的困境是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深刻反思的关键。

(一)治理理念为稳定压倒一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指导之下,长期以来形成了高速前进的惯性,政府社会治理也逐渐形成“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为保持经济飞速发展保驾护航。在此观念的指引之下,面对民众的正当诉求救济途径容易以大局为借口而推脱,民众的诉求却在不断地增长,日积月累当超过社会承载能力的时候,最终爆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爆发以后,政府采取强制方式力图缩小影响,在大数据的催化之下往往导致局面失控。然而,这与现代社会治理思维大相径庭,也不符合转型时期社会的特征。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6]大数据时代,民众作为利益诉求者,本质上是对个人主体性的认同的强烈愿望,其根本的要求在于参与到对自己诉求的事务的治理中,并非一定要政府立刻满足其表面诉求的利益。因此,现有的社会治理方式与民众的诉求之间存在较大偏差,民众无法与政府共同参与治理时便自己组织起来与政府对抗,大数据为此提供了空间和可能。

(二)治理路径为严控网络舆论

治理理念往往决定着治理路径,在“维稳”的治理思维的主导之下,政府对群体性事件选择了对网络舆论进行严格控制的治理路径。大数据背景下,如同公众表达诉求习惯性路径选择一般,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也形成了行政惯性,从而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局面。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思路都是先进行严格管制,公众在网络中占据了舆论的先机便对所谓“首要分子”进行行政处罚,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模糊性等特征,往往引起新一轮舆论风波,更多的人群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反而加剧了事件的激烈程度。最后,在网络舆论失控的情形下,采取领导出面平息事态的策略,并固化下来成为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模式。受此风气的影响,民众表达诉求的方式也随之而改变,故而群体性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呈多发态势,无疑加大了对类似事件治理的难度,降低行政成本从而提高行政效率,成为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又一困境。

(三)治理方式为管制多于疏导

受行政惯性的影响,对群体性事件的治理采取的方式是管制而不是疏导,可以归结为一种“行政傲慢”,是凌驾于社会各个主体之上的观念,这加深了对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困境。由于“官”掌握着各种各样的社会资源,或者说,能够实现对几乎所有社会资源的支配,生成行政傲慢也就是必然的了。[7]基于对社会资源的支配地位,以及对社会管理的权限,无形中滋生了以我为主的思维,因而发生群体性事件时,毫不犹豫地对其进行管控,尽管对漫无边际的网络空间也毫不谦抑,然而却时常在虚拟的空间中政府的强制力显得捉襟见肘。法治建设过程中,政府的不当作为将会加剧群体激愤感,将原本分散的个体在网络空间中以仇恨为情感基础重新结合起来,刺激群体性过激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由此可见,政府的不当作为在群体性事件演进过程中扮演了催化剂的作用,在面对治理困境时应主要从政府行为开始反思。

三、大数据背景下群体性事件的现实反思

大数据条件下,群体性事件有其独特的发生机理,根据已有的行政思维也就无法进行有效治理。网络虚拟空间仍然只是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发泄不满的渠道,根源在于现实社会可活动空间的狭小,因此,在对其进行反思的时候需要以现实世界的体制机制为基础,而对于网络空间的过度关注往往是舍本逐末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从微小的不满逐渐走向扩大化的过程,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处置不当都会起到催化剂的作用。根本而言,群体性事件爆发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包括权利表达机制的缺失、社会维权组织的缺席,以及政府治理能力的缺位等因素,对这些因素准确认知是提出有效治理策略的前提。

(一)权利表达机制缺失

转型时期,由于旧有的观念已经被要求放弃而新的适应现代社会的思维仍未确立,因而民众心里存在部分空白区域,社会整体环境随时都准备为该区域着色。在空白区接受刺激的时候由于没有可对比的参照物存在便会朝着该刺激想要的方向发展。就人的行为而言,更重要的部分是获得的反应或有条件的反应。[8]随着印记的增强,便产生了行为的要求,大数据背景下群体性事件能够顺利推进首要的在于现实世界缺乏权利表达机制,当民众产生了权利无法通过现实途径来实现认识的时候,那么心中的空白区域将被愤怒填塞,进而做出不留退路的举动。经济社会转轨的时代条件下,民众对自我存在的认知程度越来越深刻,对自我价值的实现愿望越来越强烈,现实缺乏应有的反应机制对这种诉求做出回应,或者现有的机制在自我束缚之中无法发挥其功能,而且现实社会空间被道德滑坡等各种社会乱象充斥着,在高压态势下最终诱发群体性事件。

(二)社会维权组织缺席

社会根基发生剧烈变化,为了消除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恐惧和不安心理,民众开始寻求自己的“同盟”,企图以现世安稳应对多变时势。尤其是在遭受不公正对待以后,希望参与关乎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治理的愿望空前强化。如果想要保持政治稳定,当政治参与提高时,社会政治制度的复杂性、自治性、适应性和内聚力也必须随之提高。[9]然而,由于公民社会仍不成熟,现实中能够与之共进退的“组织”并不健全,显然无法感知尘世“集体”的温情,因此,转入网络发泄不满,诱导潜在的“盟友”重新组合。大数据背景下,在虚拟空间中结成的团体动员能力远胜于现实社会,产生的能量也就不可同日而语。相反,如果现实社会中具有完备的民众维权组织,介于公民个人与国家政府之间,必然是一个重要的缓冲地带,能够将群体激愤情绪消融在这之间,维持社会的稳定平和。然而在这个缓冲机制缺乏的情况下,民众将希望转向无限的网络空间之中因而迅速组织起来并发动群体性事件。

(三)政府治理能力缺位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下,政府治理能力是包括应对社会剧变以及回应民众诉求的能力,本质上包括政府治理理念、治理路径、治理手段的革新。现实社会活动中,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动态的此消彼长的关系。在法制不健全的条件下,政府治理习惯性地采取传统的管控模式,政府公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约束,因而个人私权利不得不让步,政府本身无法主动调解二者的矛盾。纯粹的“公私界限”分立的“治理模式”,尽管在逻辑上成立,但在“云治理”的视野下,将遭遇共治、共享的新价值观念和庞大社会需求的冲击。[10]对公共事务管得太多则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甚至连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都无法完成,民众对政府信任必然大打折扣。人们对权威的服从不在于权威的不可抗拒而在于服从所带来的好处,当一种强制力让人们感受不到服从所带来的现实利益时,那么这种强制力必然遭受激烈反抗和拒斥。然而,在大数据提供的空间中摆脱了习以为常的强制力时,不是对自由的热切拥抱而是对原来限制其自由的反攻和清算,因此,群体性事件在现实与虚拟之间愈演愈烈。

四、大数据背景下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策略

大数据时代,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基在于现实社会,因而对其进行治理的有效策略也应针对现实世界的缺陷进行弥补和重构,以现实世界的温情感召脱离虚拟空间的孤苦冰冷。在思索治理策略的时候应换一个角度进行考察,首先将存在于公民个人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夹缝拓展为足以容纳人们巨大想象力的广阔空间,而这个限度就是能够清楚地听到对民众呼声的回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政府与民众之间需要以法治社会为总体框架,而在这个框架内则由遵从民众意愿的“软法”来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其次,政府并非不作为,而是革新治理理念以职责为限度,采取必要的手段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一方面,将民众的诉求局限在现实世界中予以回应,并获得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满足感;另一方面,规范网络空间公众参与的秩序,大数据是提供信息和服务的平台而非情绪发泄的基地。

(一)拓展社会活动空间

社会活动空间是民众展现自我的活动范围,也是民众自由追求愿望实现的疆域,而任何外力的侵扰就是对民众生存空间的干涉和挤压,将会遭到强烈反抗。这个活动空间的维护仅仅靠民众个体的力量无法企及,因此,民间组织应运而生,民众因此而联合起来有更大的力量实现愿望,更重要的是能够对抗任何试图剥削其权益的不当干扰。民间组织是横亘在国家与社会中间的堤坝,其既能够抵御公权力的扩张,又能抑制私权利的滥用,进而构筑民主参与、多元互动、自律管理的自生自发秩序,促进民主化、法治化治理机制的生成。[11]在民间组织的合力之下,民众获得了新的动力,并能够为维护这个组织而保持理性态度,之所以能够心平气和地表达自己的愿望,最为关键的是他的表达能够被包容并能够得到反馈。因此,民众具备了与政府进行谈判的基础条件,甚至可以通过民间组织形成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排除公权力“任性”的可能性,获得安定的生活。在追求愿望能够受到公正对待的基础上,民众更能够接受现实的差距,消除不平等心理滋生的土壤。而且,对于大数据提供的方便能够有效地利用,对其中的海量信息能够理性辨别,原因不在其他,就在于那份根植于尘世的执念和信任,广阔的社会空间能够包容其对于生活的热情和勇敢。

(二)法治保障社会秩序

当民众决心立足于现实社会时,便对安稳产生了急切地渴求,能够对此呼应的便是法治。法治是民众共同遵守的准则,并在相互之间形成一种默契和信任,也因此将松散的个体有机结合起来。存在着一个初元理性,法就是初元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也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关系。[12]民众将对法这个联系纽带的认同转化为对共同规则的遵守,因此而显得并不那么孤独和无助,法治社会便呼之欲出。法治在保证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础上,以具体明确的规则告诫民众行为的尺度,民众因此可以更好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并为其预期而做出正当的行为,能够避免其他个体对此行为做出否定评价而被排斥在群体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法治不在于限制民众的活力,它反而是唤醒个人主体性激发强藏于民众心中的社会活力的助推器,重新获得参与社会治理的勇气,将行政权力进行不当干预的借口清理殆尽,当然只是行政权力发生作用的依据和限度。大数据时代,出于对共同规则的信服,民众亦能够将此精神延伸至网络虚拟空间之中,保持恰当的“度”,并能够主动净化隐匿于无限领域中的污垢。

(三)构建社会自律机制

法治必然带有国家强制力,而且其刚性规定所表现出的力量在普罗大众看来难免有几分不近人情,因此,在法治框架范围内构建社会自律机制显得十分重要。社会自律机制是建立在民众合意基础之上的表现为传统习惯或者村规民约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则体系,是对民众社会活动比较细致的安排,在民众中具有很高的认同感,并直接勾勒出政府权力能够发生效用的边界。软法机制是通过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规制方式而不是通过国家强制力而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现代社会公共治理创新。[13]软法机制就是社会自律机制,允许社会道德发挥作用,因而将民众从烦琐的程序化的生活中解脱出来,根据内心的准则便可对其行为做出自由选择,截断了民众因情急之下而发起群体性事件的心理根基。此外,在软法发生作用的领域内,弥补了“硬法”难以企及的空白区域,将社会转型带来的冲击波消解在这个具有弹性的维度里,降低了行政不当干预发生的概率。大数据背景下,网络虚拟空间具有一定的吸引力,软法的存在和践行能够有效消除无边空间所创造的实施越轨行为的意识,始终保持在现实社会形成的活力与约束的平衡点。

(四)增强政府治理能力

通过构建各种具体的社会自我维持机制,能够保障一定限度内的安定与自由,但这并不会也不可能排除政府正当行为,尤其是在社会无力的区域急需政府增强治理能力。在规则平等的活动框架内对未来生活的追求和安排时,不可避免的是由于民众能力的差距而存在结果上的不同,尽管社会具有自我调整功能,但并不能完全自动发挥作用。恰恰相反,政府治理能力因此而具有施展的正当性,那就是通过宏观调控保障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转型意味着无组织能量的释放,政府能力之提升意味着对秩序和规范的重新建构。[14]转型时期增强政府治理能力,主要在于政府治理的理念的革新、治理路径的确立、治理方式的转变,从而提高政府回应力和公信力。大数据背景下,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导向,旨在确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观念,积极回应民众诉求,而不是以消极方式守住稳定的底线。治理路径选择上以现实世界民众的诉求和愿望为基础,并力求通过有效渠道在现实社会予以回应,并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接纳民众参与对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来,完成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最后,在治理方式上,将政府行为纳入法治框架之下,法治成为政府与民众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政府官员能够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履行职责,重塑政府公信力。此外,政府应主动适应大数据的思维方式,并制定先关政策将大数据作为民众参与治理的重要渠道,缓解社会压力。

经济社会转轨时期,群体性事件呈现出高发态势。大数据背景下,群体性事件在现实与虚拟之间相互促进和转换,因而其行为机理具有独特性,在运用“J曲线理论”对群体性事件行为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明晰群体性事件演进逻辑。从而明确大数据时代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困境,主要在于政府治理的理念、路径、方式,并且以独特的视角将治理的重点放在对现实社会积极治理,而不是将政府权力转向对虚拟空间的无效管控。因此,从权利表达机制、社会组织、政府治理能力等现实领域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深刻批判和反思,并最终提出根植于现实的可行的治理策略,借助大数据建立由内而外的防控体系并进行有效沟通和疏导,是大数据背景下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治理的必然选择。此外,大数据条件下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治理,需要在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同时,发挥社会自治的功能,维持政府强制与社会自治的平衡,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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