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政府机构

外国势力在华的人物,在中国政府的三个部门是非常明显的;这些人形式上隶属中国当局,但许多方面是在外国人的领导下,并在许多外国人担任副职的情况下,行使实际上的自主权。这些部门就是海关、邮政和盐务。

海关

从1865年起,北京设海关总税务司署;总税务司几乎每天都要与总理衙门打交道。1900年,海关归总理衙门管辖。到20世纪的开初几年,海关的组织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及海关人员的组成,基本上都是赫德(1835—1911年)所一手操办的。自1863年至1908年,赫德作为总税务司,在海关独揽大权。赫德1908年5月离开北京回英,但形式上仍保留总税务司官衔,直到他在1911年9月去世为止。裴式楷(1846—1918年)从1908年4月至1910年4月任代理总税务司。然后在1910—1911年期间,由安格联(1869—1932年)接任。赫德死去时,安格联为总税务司,直到1927年。见斯坦利·赖特《赫德与中国海关》;费正清等编:《北京总税务司赫德书信集:1868—1907年的中国海关》;中国海关总税务司:《中国海关的起源、发展和活动文献集》。

赫德在中国50年的工作中,已获得很大的个人权力和独立性。这些权力和独立性,在赫德开始任职时是无法想像的,总理衙门也肯定不会给予,对赫德的效忠之心,官员们是不存怀疑的。在这几十年间,作为总税务司的赫德,总是不断谆谆告诫外籍员工说,其本人和众洋员都是中国政府的雇员。到1906年,赫德已经71岁了,健康状况不佳,退休已是迫在眉睫了。在清朝实施新政的10年中,要再寻得一位具有同样强有力的外籍继承者来代替赫德,是根本不可能的。19世纪时期,也许是较温和的“自由贸易帝国主义”,已经为狂热的国际竞争所取代。到了1898年,当时的全部关税收入,都成了甲午战争期间向外国贷款的抵押,以及《马关条约》规定的巨额赔款;海关实际成了外国债主向中国讨债的场所。1901年,当关税收入中未用于偿付外债的余额,条约港口50里内的常关——这时由外国税务司控制的税收,都用作庚子赔款担保时,海关被视为外国利益集团的工具。对此,中国人的民族主义愤激情绪增长起来。而缔约列强仍顽固坚持对中国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与征税,以促进外国对华贸易,并以偿还外国债务为海关存在的理由。由清朝皇帝钦准的1896年和1898年《英德借款详细章程》和《英德续借款合同》条款就含有这样的内容。在贷款偿还期内,海关的行政仍应维持当时原状。在1898年的换文条款中,英国以条约形式迫使清政府同意,只要英国对华贸易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占有优势地位,总税务司将由英国臣民担任。此外,海关还管理中国国内邮政业务,由外国人控制重要的运营部门。海关承揽了灯塔业务,遂控制了中国港口的领港工作(在许多港口,此项业务几乎全由外国人掌握),并且出版统计、商业和文化资料。在外国人眼中,海关是中国唯一的情报资料机构。自此以后的50年,还没有一个中国人在海关被任命为重要管理职务——甚至没有中国人担任任何条约港口海关的帮办。

1901年,海关由总理衙门移交外务部管理过程中,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但1906年5月,清政府设立独立的税务处校注:税务处1906年5月9日成立,清政府派铁良充督办税务大臣,唐绍仪为会帮大臣。所有各海关所用华人、洋人工作人员,统归税务处节制。(不是部一级机构,虽然税务处最初由户部尚书铁良和外务部侍郎唐绍仪领导),以监督海关业务。外国政府、海关雇员及债权人(与关税收入有关),认为这是对半个多世纪已形成的具有外国特性海关的威胁。1906年税务处的成立,是一个温和的尝试。在面临预料到外国反对情况下,尽量设法稍微降低海关的特殊地位,以确保赫德的继任者,不致取得半世纪以来海关总税务司的极大独立性。事实上,安格联爵士在其任总税务司18年间,所起的政治作用,从来没有可以与赫德的作用相比。新总税务司及其外籍属员,远不像19世纪那样专心关注中国的国际关系。1911年以后,中国人开始担任海关上层的内班中低级职务。在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以前,海关几乎没有出现重大的中国化情况。

对于在袁世凯总统任期内及其后历届北京政府时期里,可能分享权力的中国人认为,在外国人控制下的海关,是中国国家统一与中央集权很少几个稳定而具体的象征之一;而这些领导人都认为,在其领导之下可以重建国家。海关是恪尽职守的,在对外和沿海的贸易中严格征收关税。在1917年以前,还未有过“关余”。此时要在偿还借款和庚子赔款后,才能把余额上缴给北京政府使用。但从此以后,海关结余数额将有增加的前景,这对任何北京政府的掌权者都感到有潜在的利益。对巨额外债和赔款的有效偿还,固可以有助于阻止缔约列强有进一步行动,但仍不能减少其对华的影响。当时对德国、奥地利和俄国的赔款义务已被取消,关税收入出现结余。用这笔钱作为北京政府举行内债的保证金时,那么,归还这些内债即由外国人的总税务司负责。于是投资者认为,总税务司在中国的各派势力之间争权夺利的斗争中,在政治上是中立的,这事实上大为加强了政府的信用。

海关的主要责任是阻止走私,检查船货,征收进出口货物和沿海贸易的关税。海关的职责范围,适用于“各式外国标志的船只”和外国人租用的中国帆船。根据《辛丑和约》第6款,在条约港口和港口半径50里以内的当地常关的收入,被抵押用于偿还赔款。这些征税常关归海关管理。赫德在1901年11月进行名义上的控制,但实际上在1911年前应由当地常关征收用作赔款的款项,大部分由其他项目的省拨款解决。辛亥革命以后,才实行海关对条约港口50里内当地常关的控制。当时革命中断了各省赔款应摊份额的汇入。这使外国债主震惊。见斯坦利·赖特《辛亥革命后的中国海关收入》(第三版),第181—182页。从1842年的《南京条约》,直到1928—1930年中国恢复关税自主,海关的关税税率是由海关与缔约列强商定的,实际上是与中国贸易的伙伴强加给中国的。固定的税率表,大部分是含糊地对进出口货物,按价征收将近5%的税额;税率在1858—1860年、1902年、1919年和1922年也上调了几次,以求实现对进口货物按实价5%的规定征税。但是,1902年的关税税率只有3.2%,1919年也只有3.6%。对从外国,或从另一个中国的条约港口(除非有免税证书,证明关税已在最初的进口港缴付)进口的外国货征收足额的进口税。在海关缴纳所列进口税的一半,即可取得过境证,这些货物即可运至目的地,沿途不必再缴纳厘金税。出口或运至另一条约港口,货物要付等于出口税一半的沿海贸易税。从内地运至某一条约港口,再运至国外的中国货物,如要取得免缴沿途厘金税的出口过境证,应由海关征收等于出口税一半的过境税。见斯坦利·赖利:《中国争取关税自主的斗争,1843—1938年》。<br/>1876年的烟台条约把领取内地过境证的特权,扩大给中国国民(实际上在1880年实施),但北京直到1896年才同意把出口过境证发给中国商人。关于详细的海关手续的指南,见中国海关《上海海关工作程序手册》。

设在每个条约港口的海关,都是中外共管的,其管辖权属于由税务处任命的中国监督和由总税务司任命的外国税务司(只有总税务司由中国政府直接任命)。虽然在形式上各地海关税务司有时要听从中国的海关监督,但实际上各地海关的实权都操在税务司的手中。港口海关的内班(行使行政职权)只按税务司的指令行事。当涉及与外国贸易商人发生争议时,和外国领事进行交涉,则是税务司,而不是海关监督;但监督能通过其书办(1912年以后改称录事),逐日了解税收情况。港口50里范围内的当地常关,由港口的税务司管理;常关的税收须送交港口海关,作支付赔款之用。有关海关办公人员及日常业务,总税务司责成税务司与监督会同办理;只有距港口50里以外的常关由监督管辖。

在1911年10月以前,总税务司及其下属各港口税务司,实际上并不在几个条约港口征税,也不把征收的税款存入银行或汇出。总税务司通过各港口税务司,只负责确定向中国政府报送征收关税数额的准确会计报表,中外商人直接向政府批准的海关官银号缴税;这些官银号是中国人办的,通常是由监督选定。关税收入款项的安全,监督需向清政府负责;监督的账目,须与外国税务司送报的报表核对。1911年10月武昌起义时,清政府政权在大部分地方瓦解(其中有许多是清政府指派的海关监督,因为担心自己的安全,离职他去)以后,这时的海关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担心独立各省的都督会扣押用作支付外债和庚子赔款的关税税收,向清政府宣布独立的几个省港口的税务司为了缔约国的利益,直接控制了海关税收,把税款存入银行。税务司这样的安排,在1912年2月正式被南京临时政府不得已接受了,并载入北京公使团强加给清政府的一项协议之中。协议条款规定,组成一个上海各国银行总董联合委员会,以监督作为支付外债和庚子赔款保证的关税,并委托总税务司征收各港口的关税。各港口税务司把税款汇到上海,存入外国银行,“以作归还该项洋债及赔款之用”,并根据委员会决定的先后次序,负责归还到期的借款。

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前,1912年协议中的两点内容一直生效。直到1921年,缔约列强有权决定在偿还外债之后,是还有“净存税项”,即“关余”;并有权在任何款项解交北京政府之前,须总董联合委员会批准。列强对可能关税余额的估算是慎重保守的,连历届北京政府都对此不满,但也无可奈何。此外,原先由中国的银行所掌握的巨额政府资金,此时也转存入上海的三家外国银行——汇丰、德华(1917年中国对德宣战)和俄华道胜(1926年受清理)。在及时付给外债利息的同时,这些外国银行总是存有巨额存款,用于各项投机事业。而且在偿还外债时,这些银行从处理货币兑换的业务中,赚取巨额利润。

海关收入的第一个用项,是海关职员的薪金和办公费用。这项费用,由中国政府与总税务司直接商定,1893年校注:应为1898年。定为316.8万海关两,此数保持不变,直到1920年才增加到570万海关两。此外,各监督官邸的维修费,每年约需耗费40万海关两。1898年,海关收入总数为2250.3万海关两,1920年为4982万海关两。因此,这两年的征税费用——不包括银行总董的佣金,以及在征收和汇纯收入时产生的兑换上的损耗,分占总收入的15.9%和12.2%。1898年,海关办公费支付895名外籍职员和4223名中国职员(包括邮务科24名外籍雇员和357名中国雇员)的薪金,平均每人为619海关两。到1920年,海关共有1228名外籍职员和6246名中国职员(1911年起,邮政人员与海关分离)。这说明自1898年至1920年的二十多年间,又有许多新的港口被开辟为商埠。1920年,海关的办公费平均每人为763海关两,因收入的增加,也缓和了业务扩大引起的财政紧张状况。

表35 1915年的税务部内班

*包括一名朝鲜人。

+有海关临时级别的海关学堂毕业生。

海关的中外籍职员分配在三个部门——税务部、海务部(成立于1865年)和工务部(成立于1912年)工作。海务部负责测探沿海和内河的水道,操纵灯塔和灯船,修理浮标和指向标,维修港口和维护港口的治安。到1911年,海务部建成132座灯塔,56艘灯船,138个浮标(其中许多有哨声和煤气照明)和257个指向标(主要在长江和西江)。工务部负责维修海关的房屋和财产。海关的中心当然是税务部。

税务部的人员分属三个科,即内班、外班和港务科;每科又分为“洋员”和“华员”两部分。每个港口的内班是海关的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和会计,由一名副税务司领导;税务司又有一名副税务司和四个级别的帮办协助工作。各个海关所有人员的任命、提升、工作分配和调动,都归总税务司管理;总税务司只需向税务处报告任免情况。如前述的罗炳生,曾设想成立一个“中国真正土生土长的……教会”,赫德也不止一次重复其在1864年备忘录中的意图,“当能够塑造出一个当地的管理机构,并公正有效地取代它的时候”,外国人的税务司署“便可以结束工作了”引自赖特:《赫德与中国海关》,第262页。。但是,在赫德担任总税务司期间,没有一个人当上内班中最低级的帮办。赫德曾一度设想,对英语有说话和写作能力的同事,可能最终会递补进帮办队伍中去。这些人主要是教会学校的毕业生,其中文教育可能有些欠缺,这成为阻碍其高升的理由。赫德援引北京高级官员反对提升这些职员,因为这些人来自教会学校,又多是南方人。北京高官们的反对其汉文不佳,就不足为奇了。在这些人中,很多是广东人,其次是江苏人、浙江人和福建人。这些人是在大的港口,由税务司主持的考试被录用的;其所以能被录用,除了英语能力外,还能懂得几种方言,最初主要做口译或笔译人员。到赫德去世时,许多人正做着和外籍帮办相同的办公室工作。1908年税务学堂成立,为海关提供了一批受过良好税务训练的毕业生;从这些合格的税务人员中,安格联开始任命一批中国帮办。

书办或录事是海关监督的会计人员。内班中的第三个中国雇员集团,是长于中文文牍工作的书法文书和抄写员,为税务司和监督准备与地方官员之间的往来中文公文,也准备报送北京总税务司署再转送税务处的文件。

在1915年,税务部内班人员按职务和国籍的分别情况,如表35所示。同上书,第903页。外籍的内班人员,有的来自伦敦海关,来替其英籍高级同僚;有的是驻京公使团直接向总税务司推荐被任命的。这许多海关属员都是受过大学教育的年轻人,认为与在其本国相比,在中国可以得到更多的发展机会。在人事任免方面,各地税务司官署常常受到压力。缔约列强进入中国海关人员之多寡,与其对华贸易之规模成正比。兹举例以明之,在1895年,中国海关根本没有日籍职员;1905年,有16名日籍人(全是帮办);1915年,有37名日籍人(包括两名税务司)。英籍人员在中国海关始终占优势。在1911年,全年都是用英国船只进行贸易,英国对华贸易给中国带来的关税收入,在海关收入总额中从未低于60%。经海关结算,即使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1915年,中国对外贸易与港口间贸易总额中的42%的货物,是由英国船只运送的。萧梁林:《中国的对外贸易统计(1864—1949年)》,第201—223页。

从海关业务一开始,赫德就强调税务司和帮办掌握中文说与写知识的重要。凡新来的外籍海关雇员,必先在北京进行语言学习,然后才能分配至某一港口工作。1884年,赫德命令对所有内班的外籍雇员,进行强制性年度语言考试。从1899年起,没有足够中文知识的人,原则上不得升任副税务司或税务司。任职满三年而汉语不过关的职员,或任满五年而汉文不过关的帮办,原则上要予以解雇。但对于此事,赫德对于下属要比在其他方面要宽容一些。内班中的外国雇员,从整体来看,只具有中等水平的中文知识;但大多数外籍雇员对中文基本是不通达的,只有极少数人成为杰出的汉学家。安格联在1910年10月对海关提出要求“从收到关于内班人员中文成绩的本年报告中,虽然总的来说,可以看出中文学习没有完全被忽视,但清楚地说明,整个海关关于(中文)能力的标准太低;除了少数突出的例外,对中文学习不认真。民族主义在所在地的出现,要求再加把劲。为了海关的名声,为了使中文能继续使用,此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开始受到责难,对没有兴趣去学习雇用国家语言的海关雇员应予解职……”《总税务司通报》第1732号(第2辑); 《中国海关工作文献》,第2卷,《总税务司通报;1893—1910年》,第709页。,是更严格的语言考试;根据语言能力对帮办进行分等的措施,立即奉命执行,并再次在1915年详细提了出来。安格联对此似乎满意。但海关人员亦和其他外籍人一样,真正能通达中文的人很少。

1915年,税务部的外班,包括881名外籍人和3352名中国人;在全部490名负责人员——超等总巡、头等总巡(外班的行政官)、管驾官员、验估、头等验货、二等验货、三等验货及铃子手中,除14名中国铃子手(检查进出口船只的货物)外,都是外籍人;英籍人又占支配地位。在881名外籍人中,英籍人有454人。在57个超等总巡、头等总巡和验估的高级职位中,英籍占32人,余下的3328名中国人(上文是3352名中国人,减去担任铃子手14人,应为3338人。——译者注)为称货员、看守、驳手、警卫、信使、厨师、门房、更夫和苦力。在港务科,40名警长、管驾官、技师和炮手也都是外籍人(其中英籍29人),而448名中国雇员,则担任水手、火夫、舱役。在海务部工作的1239人中,除少数中国人官居“要”职外,其余的职务,基本上是117名外籍人员的禁脔。在小小的工务部,33名雇员中只有14名中国人。总之,在6159名中国雇员(外籍雇员1376人)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中国人担任非低贱的职务。

外班的外籍雇员与内班的雇员不同,是在条约港口就地招用的。在海关的早期,这些人过去多是水手和冒险者,试图在中国沿海寻找发迹的机会。因此,内班人员和外班人员之间的社会背景不同,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内班人员的薪金、住房、津贴和晋升机会等,都反映出优厚的待遇;内班人员,被其他外籍人视为条约港口的精英之一。晚到1919年,代表外籍外班的代表团,向安格联抱怨说:“‘外班’一词带来的污名,已经扩大到海关以外,在外国的所有社会关系中都有反应。”并报告了以下几方面的“普遍存在的情绪:内班人员极度看不起外班人员,在纪律争端中,外班人员得不到公平的待遇,只代表争端另一方和税务司方面……外班人员的私生活受到头等总巡不正当的干涉”。《半官方通报》第29号,《中国海关工作文献》,第3卷,《总税务司通报,1911—1923年》,第504页。

到赫德离职时,不满情绪在海关已闹得沸沸扬扬。这种情绪不仅是针对外籍雇员高人一等的优越感而发,也是对赫德专横作风的普遍反应。安格联任总税务司时的官方通报,虽在语气上不比其前任温和,但也确实解决了一些具体的不公平现象。例如1920年,海关建立了退职和退休制度,而这是被赫德长期抵制的。

邮局

除了为清政府服务的驿站外,中国公众是通过私人办的信局来寄送信函;这种信局利用能使用的交通工具,为一些大中城市服务。外国列强在中国开办了自己的邮政业务。1896年,清政府建立了大清邮局。在中华民国开始几年,六个缔约列强仍在中国保持其自己的邮局和独立的邮政业务。英国在12个大城市和西藏的3处地方设有邮局,法国在中国15个城市、德国在16个城市设有邮局;日本在中国关内20个城市,在满洲租借地内的6处,在满洲另外23处设立邮局;俄国在中国28个地区,其中包括满蒙多处,美国只在上海一处设立邮局。列强在中国设立邮局的辩护词,说是因为“在华的安全通讯得不到保证”出席华盛顿会议的日本代表团声明,引自惠斯特尔·W.威洛比《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第887页。,这显然是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因为即使在从各个方面限制中国主权的各项条约中,都找不到外国在中国设立邮局的根据。虽然在1914年中国参加了万国邮政联盟,已使1906年的万国邮政大会上通过的《执行章程》中的一项条款归于失败(该条款为外国继续在中国设立邮局的国际法基础),但直到1921—1922年华盛顿会议,缔约列强才同意于1923年1月撤销其在华邮政。但是,外国对中国民族主义的让步,并不是没有附带条件;外国在华租借地的邮局要继续保留(日本人宣称,对此理解应包括满洲的铁路区,中国邮政部门由外籍人担任总办的特殊地位不得改变)。

外国邮政在主要港口所以要与中国邮政展开竞争,是因为在这些地方,潜在的邮政业务较易获利,而又不承担无利可图的边远地区的投递责任。在执行中国海关条例时,外国邮局的态度极为怠慢,在1914年后,曾几次拒绝中国邮局发往海外的邮件。外国邮局在19世纪60年代出现,也许是不得已的。但随着中国发展现代化的邮政制度,外国邮局再继续在中国存在下去,除了作为外国人在中国的特殊地位标志之外,就成为多余的了。中国邮局的现代化发展,是在海关的推动下出现的。郑英还:《中国邮政通讯及其现代化,1860—1896年》。在19世纪60年代,邮政作为海关的一项业务,在北京和条约港口之间传送几个公使馆的函件;到19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发展为一项向所有用户开放,并使用西方电报线路的邮政服务。在1896年3月改为大清邮局之前,很少中国人的信局和外国邮政机构发生竞争,此后即不断稳步发展。

根据新的安排,大清邮局的管理属于总税务司,赫德把邮局作为海关的一个部门来经营。几个港口的税务司,也负责其管区的邮政事务。1898年,24名外籍人和357名中国人,从海关各部分分离出来,成立了邮务股。为了达到成为一家官方垄断机构的目的,邮务股一方面竭力设法限制信局的活动,另一方面又把信局吸收进来。1906年,总税务司特命邮务司被派往上海、广州和汉口工作,以减轻负担很重的海关税务司的双重责任。虽然邮政局的业务和人员发展了(在1911年有99名外籍雇员和11885名中国雇员),但收入却落在后面。在邮局与海关分离以前,海关常给邮局补贴,使海关的邮局能够继续营业。

邮局与海关在1911年5月分离,大清邮局转归邮传部管辖,由前海关邮务股总办帛黎管理。帛黎此时任大清邮局会办。此人为法国人,1874年进入海关工作,1901年被任命为海关邮务股总办,民国后任邮政会办,直至1917年。帛黎的继任者为铁士兰,也是法国人。这反映在1898年列强在中国“争夺特许权”时期,中国对法国作出的许诺,即中国的邮政“在选择邮政人员方面,要考虑法国政府推荐的人选”。但帛黎作为邮政总办的权限,比海关总税务司的权限更受到限制,因为帛黎在形式上是邮传部的一个局长的下属,这也许是中国民族主义高涨的结果。在1911年以后,邮政局是中国政府的一个部门,而不是海关的(甚至安格联时期海关的)业务。但在以后的20年中,北京和各地仍有许多重要的邮政职务由外国人担任(是原来由海关调入的)。各地邮局职务的典型分配是这样,一名外籍邮务司总揽地区邮政,有华人或外籍副邮务司以及华人或外籍帮办协助其工作。北京的邮务总办(正式名称为邮政总局副局长)的办公室,还有25名左右的外籍职员,另有75名外籍雇员被派往各地。1920年时,邮政系统有一半的外籍雇员是英国人,1/4是法国人,其余是来自其他十几个国家;大约有3万名中国雇员在实际负责处理和投递邮件。

盐务

中外合办的盐务署是在20世纪,而不是在19世纪,是由列强强加给中国的。盐务与海关不同,也不如海关重要。

中国除了同意外国的咨询和技术指导外,是反对列强参与盐务管理的。外国人进入盐务,从1912年2月一直拖到1913年4月才结束,是列强向袁世凯政府贷予2500万英镑的《善后大借款》谈判的结果。当时主要的缔约列强——英、法、俄、德、日、美(美国在贷款谈判成功前退出银行团),通过六国银行团,寻求加强袁世凯政府,希望能够维持中国的统一和保护外国的利益。但银行家只有在获得足够保证条件下,才答应2500万英镑的巨额贷款。因为海关收入已完全用作以前几笔借款和庚子赔款的抵押,北京政府只能用第二保证,即用盐税的收入来作担保。作为发放贷款的条件,财团坚决要求采取措施对盐务进行控制(不仅仅是咨询和审计)。为此,几个国家迫使日益破产的袁世凯接受这个条件。因此,1913年4月26日签订的《善后借款协定》第5款规定,在北京政府财政部下设盐务署;署内设立由“一位中方总办与一位洋员会办领导的稽核总所”。在每一产盐地设立一个分所,“设盐务运司华员一人,协理洋员一人,会同担负征收、存储盐务收入之责任”。

一个毫不掩饰的外国利益集团,插手中国的盐务税收之中。爱国主义者正确地将这种情况看作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在有些省份的中国盐务运司和外国协理并列,看来很像条约港口海关的外国税务司和中国监督,在名义上分享权力的安排。事实上,由于盐政是中国政治机构中一个要害部门,具有平衡国内收支的微妙作用和长期的利益关系,因此任何外国进入其中都会有无法避免的摩擦。海关是对外贸易的成长而发展起来的新事物;而稽核总所与之不同,最初只表现为盐的生产运输、纳税、行销等环节,进入复杂的国库岁入机构之中。稽核总所强行加在盐务机构之上,以确保所征收的盐务税收能成为中央政府用来偿还善后借款,所以稽核总所在一个时期内,确实取得了对盐的生产和销售的控制大权。但这种控制除了保证分期归还善后借款的本利外,对国际商贸的增长和保护不发生作用。盐税收入的实际增长,主要是控制北京政府的人受益;在1922年以后,主要是地方军阀的督办们受益。

稽核总所的外籍会办和外籍属员,是欧洲各银行的代表;而欧洲各国的银行,又分别得到其各国政府的支持。所以稽核总所的外籍会办,不仅仅是协定第5款文字上所规定的副手。但在稽核总所并没出现像赫德在海关的情形,弄成“政府中的政府”局面。在稽核总所初期,外国曾施最大的压力给以影响,当时对袁世凯政府的作为看来有些希望;袁世凯对稽核总所的第一任会办丁恩也给予支持。丁恩(1854—1940年)是以往在印度任职的文职官员,先后担任过北印度盐税专员,然后任印度货税和盐税的第一总税务司;在1913—1917年来中国任职期间,负责广泛的盐税方面改革。但其人绝非另一个赫德。关于丁恩进行的一些改革,见S.A.M.阿谢德《中国盐务的现代化,(1900—1920)》。财政总长和中国的总办,对丁恩一切工作给予形式上的批准,两人都是十足的傀儡。相反,丁恩和总长、总办尽管是代表官僚集权制的保守主义,却也卷入到民族主义的政治潮流之中。其利益在一段时间内,与外国辛迪加的利益是一致的;而且也乐于利用外国代表的势力,来压服地方上的离心势力。

盐务稽核总所的外籍雇员从未超过40—50人(1917年为41人;1922年为59人;1925年,中国雇员共有5363人,外籍雇员为41人)。而在民国初年,在海关工作的外籍雇员超过1300人。日本外务省:《中国雇聘外国人人名录》。与海关不同,稽核总所的大批中国雇员,不受外籍会办的控制,有十数名的外籍雇员担任外籍会办手下的行政人员,其余的外籍雇员则在各产盐区担任审计、经理、协理,或帮办。由于这些外籍雇员及与其地位相当的中国同僚,所检查和审计的不是对外贸易,而是中国国内商业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中国雇员并没像海关监督那样被降低到多余的地位。与外国帮助下进行改革盐务稽核组织中国的雇员却相反,外籍雇员并不深入到迷宫般盐务组织基层中去。就海关而言,外国雇员既是受管理和抽税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又是管理者和征税人;1928年以前,还是支付贷款和赔款的大量税款最终受款人。但在盐务方面,外籍雇员对外国的具体利益,只限于保证把税款收入按时付给外国财团的银行。到1917年7月,关税收入的增长,已经不仅可直接偿还先前各项条约所规定的外国债务,而且能够支付善后贷款。从此,偿还善后贷款,是盐务机构中的外籍雇员与外国势力发生间接的联系。

盐务稽核总所会办是英国人,该所的外籍雇员几乎一半都是英国人,这就加强了英国在北京和在长江流域的影响(在稽核总所的外籍雇员中,日本人的人数仅次于英国人)。两名稽核总办对“盐余”——即对超过善后借款分期支付数的盐税的控制,是根据借款协定的条款进行的。这些条款,要求全部收入一并存入外国银行,“非有总办、会办会同签字之凭证,则不能提用”。这使丁恩在北京有很大的影响,当然这需要各省的省长与督办能继续汇来大量盐税为条件。1922年以后,稽核总所所报的盐税总额和中央政府所收到的份额,都急剧地减少。而关税收入一直仍在中央政府控制之下(甚至在军阀统治的鼎盛时期也是如此),中外共同负责的稽核总所,没有能够,也不打算阻止各省扣押盐税收入。丁恩的后任,是甘溥和韦礼敦两人。甘溥爵士是北印度的盐税专员,于1918年起任会办;韦礼敦原为英国外交官,长期在中国任职,1923年起任会办。甘、韦两人的影响,比丁恩小得多了。从海关来的俄国人葛诺发被安排主管审计院,监督对善后借款的支付;另一位德国人C.伦普领导涉及未来中国政府贷款有关部门。但两人并未给所代表的两国政府任何一方带来什么利益。葛诺发仅是被告知一些中国人让其知道的事,而伦普从来也没受到过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