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黄氏中国历史分期法(3)

另外,由于失去的疆土不曾收复,相反,宋代和辽和西夏等“蛮族”进行竞争时,不仅占不到便宜,反而是割地赔款,最后被迫南迁,结果形成了宋代三百多年历史的特色:战场上一败再败,并以最屈辱的条件议和。这种事情居然发生在中国有史以来最为富裕的朝代,当然会让人困惑不解。

王安石变法是第二帝国尝试货币管理的高潮时期。黄仁宇先生说,王安石变法的例子反映的不只是宋代的情况,还包括中国现代的问题。王安石“新政”中最引人争议的就是“青苗法”。无论是宋代还是后来的朝代,众多的小自耕农都面临着每年农耕时的贷款问题。他们通常向族人预支现金,但利息高得离奇。王安石计划让政府在春季稻谷青绿的时候,提供贷款给农民,秋收时农民还清贷款,借期6个月,利率20%。参照当时乡村的高利贷标准,这个利率并不算高。不过,虽然这个实验在各区的成果并不相同,但整体上的失败却是无疑的。

为什么会这样呢?还是上面所说的原因:整个社会缺乏必要的配套设施。当时缺乏服务单位,计划无法有效执行。个别农民无从申请贷款,政府无从调查申请人,担保的东西无从确立,欠债不还也没办法没收担保品。反对新法的人说,大多数的地方官无非是把钱全部发放给老百姓,而根本不管他们需不需要;而贷款领取人的邻居,基于连带责任,又必须被迫彼此担保贷款。

青苗钱的来源是地方政府稳定食物价格的储备金,也就是说,并不是每个区都有足够的现金。但经王安石变法,所有的地区都被安排了配额,必须缴纳一定的青苗钱利息。有官员向皇帝报告说,大肆宣传的贷款其实并无其事。这位官员指责,钱并没有真正贷出去,但人民还是要缴税,等于是在正常的税款外又额外加税。

新政的其他内容也同样行不通。在市易法中,将人民缴纳的物资重新出售,但依然无法吸引民间的商人。由于缺乏法院的保护,这些商人担心,为了弥补预算的漏洞,政府很可能会用公共利益的名义,将自己辛苦赚来的财产没收。同时,若是官员们亲自在城里做买卖,零售商就会无法生存,所以到最后,也就不会有公平价格这回事儿。因此实质上,新政在乡村里鼓吹货币经济,却抑制城市里货币的流通。

由于王安石的特殊身份,为达到目的,他必须给予市镇特许状和让司法制度合理化,才能产生民间的平等,以便于商业来往,但显然这些措施势必连根拔起帝制中国的根。事实上,王安石并没有革命的眼光,无法跳过一千年的历史,只是他仍然造成了宋代官僚的分裂。新政先实施后撤销,然后是再推行,结果导致了在朝的官员分裂成很多派别,这样一来,改革的问题也就不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了。王安石改革失败之后,北宋很快被金人灭亡,但它所掌握的资源仍远多于北方的金人。南渡的南宋王朝偏安一隅,继续享受着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却仍然无法摆脱所面临的困境。在经济上较进步的国家无法动员本身所掌握的资源,以打败经济较落后的国家,就此成为一种模式。相反,北方入侵的民族满足于基础的简单,因此可以根据需要,当场运送人力和提供食物,反而能弥补两者之间的差距。

所以,尽管其间也发生了类似贾似道买公田等事件,于大局也毫无益处。因此,黄仁宇先生才会说,有了北宋与南宋的两重经验,才得以知道,一个农业国家的行政系统发展成熟,尚不能充分管理及发挥其所辖的经济方面最前进部门之功效的时候,只有改用商业管制的办法,才有出路。此时政府的功能渐趋繁复,引用特殊技能的需要增高,其经费也必须扩充。因其超过旧式农业的范畴,也不能以现有税收对付,又只好发行公债,因之则引起代议政治司法独立和其他跟随着的一串的组织与运动。

第三帝国(明清):收敛与退缩

第三帝国的退缩符合历史模式。

——黄仁宇《黄河青山》

隋唐宋组成的第二帝国带开放性(财政税收与军备越做越大,经济也随着扩充),相对之下,明清组成的第三帝国则带收敛性。

——黄仁宇《成吉思汗和忽必烈》

黄仁宇先生说:“在大历史中,元代这个蒙古王朝只能算是第二帝国和第三帝国之间的过渡期间。”为什么呢?因为元朝的行政体系缺乏一致性,并在实际上反映了征服者的困境:他们既不愿意完全遵照中原的官僚管理系统,又找不出更好的方法来管理人口数量如此庞大的国家。有资料显示,元朝一方面听从了维吾尔族顾问的建议,努力掌握如何有效地使用财政;另一方面又急于寻求汉人的合作,大幅降低税率,推行“农业第一”的政策。

忽必烈是统一的最终执行者,在完成统一后,他也为维持帝国的正常运行做过很多工作,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效果并不好。黄仁宇先生认为,这又是因为忽必烈的措施,在蒙古人看来,是“汉化”过度;而在汉人看来,又远远不够,所以说,历史上找不出一个同时管理草原文化与中原精密耕作而产生的文化之共通体制,因之忽必烈到处妥协,他留下的传统也没有真实的力量。

朱元璋于1368年创建明朝,黄仁宇先生认为,他的种种措施,在中国历史上实为不利。他看到宋朝以经济最先进的部门(如纺织业、冶金、铸币、水运等)为主体,打造行政基础,结果却节节失败,但朱元璋又没有看透其原因乃是服务性质的产业(民法、商法、保险业及银行等)没有发展起来,私人财产权缺乏固定性,无法在数字上进行管理。他只凭个人之见,认为凡是提倡扩大经济收入的说法,就是“与民争利”和“聚敛”,是不可饶恕的事儿。他还指责汉朝的桑弘羊和唐朝的杨炎这些中国历史上最为有名的理财专家,是“得财有限,伤民无穷”,而自我标榜“我国家赋税已有定制,撙节用度,自有余饶”,也就是说,节流而无须开源。

他用这种思想作为出发点,又将节约的宗旨一再宣扬,各地区的赋税数即立碑刊刻于户部门口。兹后数百年正是西欧各国飞黄腾达的时候,中国的第三帝国即因其所赋有的永久性格,长期蛰伏着不图长进,我们也可视之为宋朝企图全面突破而失败之后的一种反动。

明朝的财政和赋税是以较落后的部门为基础。三百年前王安石变法时曾使用的代役银,到此又全面恢复到亲身服役;另外各州县衙门所用的文具纸张、桌椅板凳,军队所用的兵器弓箭,均没有预算经费,只能由地方上征集而来。朱元璋更利用“胡惟庸案”、“蓝玉案”、“郭桓案”及“空印案”这些大案,打击巨家大室,以致“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如此一来,整个国家更加缺乏经济上过渡的组织与结构。唐宋之际,为了方便各地区间的物资流动,特设立了转运使一职,他们手中有大量的物资可供周转,明朝则坚决地放弃了。所以一旦朱元璋的财政体系成熟后,全国就充满了此来彼往的短补给线。一个边防的兵镇可以接受二三十个县的接济;一个县也可能向一打以上的机构交纳财物。户部不再成为一个执行机关,而是一个庞大无比的会计衙门,无从作全局的考虑,在此情形之下,第三产业也就永远无法展开了。

过去有些人认为明后期推行一条鞭法后,朱元璋的财政税收体系就得到了改进,但黄仁宇先生却认为,财政与税收牵涉官制与兵制,以及乡村里甲和城市街坊间的结构,也与法庭判案的能力和社会风尚有关。明清的制度,相当特殊,如果一经更改,那么以上各种因素就会全部更新。所以说,一条鞭法不过是做了一些小打小闹的修正,完全谈不上全面改革。五十年前,著名的经济史学家梁方仲先生研究一条鞭法,其结论则是行一条鞭法后明代的财政税收仍是“洪武型”。黄仁宇先生说,虽有明清之交替,康熙时将丁额永久的固定,雍正时的火耗归公,五口通商后新式税收开始出现,与太平天国作战期间开始征收厘金,所述“洪武型”之财政仍与第三帝国全始终。

黄仁宇先生为“洪武型财政”归纳了一些特点,简而言之,就是缺乏眼光、无想象力,只知道一味节省,完全以农村经济为始终,当中各因素都容易脱落。

明朝是中国唯一由南至北统一全国的朝代,而且因为其全部资源都被分割得七零八落,各地的总督和巡抚无从飞扬跋扈和尾大不掉,有明一代,除了几位王室和一些农民造过反,从无文武官员拥兵自重背叛朝廷的事。在东北与努尔哈赤做殊死搏斗的熊廷弼将军,竟能被一纸文书逮捕,而当百姓要求他留下时,他竟死活不肯答应。不要说与汉代的周亚夫将军相比,就算是和宋代的岳飞对照,也有天壤之别。

清承明制,继续保持着高度的中央集权。除了所谓“三藩之乱”系明降将举兵反叛外,再无一个大臣背叛朝廷的纪录。因为整个社会重文轻武,国家不依靠军事力量而依然存在,并在明清帝国时期发展到极端,直到鸦片战争时才彻底暴露其弱点:原来这样的体制不能在现代社会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