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槤曰。明時省臣條陳十便。亦正如此。皆不足論。蓋以紙為必可代銀。則事事見為利。以紙為必不可代銀。則事事見為獘也。
造鈔條論
許楣
第一
議者曰。交子流而為鈔。交子用以取錢。不必精工。鈔以代錢之用。則必極其精工。
論曰。鈔以代錢之用。此著書者之癥結。宜其視金銀銅舉無足以敵紙者。而銳欲行鈔。夫天生五金。各有定品。銀且不可以代金。而謂紙可以代錢乎。弗思耳矣。
第二
議者曰。鈔分六等。曰千貫。曰五百貫。為大鈔。曰百貫。曰五十貫。為中鈔。曰十貫。曰一貫。為小鈔。
論曰。造鈔而至千貫。不知何以出之。夫一貫之鈔。其出之也。猶曰使民買以完納糧稅。然一轉手間。仍入而不出。千貫之鈔而欲出之。是必天下富商貿易之銀。盡為完糧納稅之銀而後可。
第三
議者曰。今之會票。有至累千金者。故大鈔徑可造至千貫。
論曰。千金之票。欲金而得金。千貫之鈔。能欲錢而得錢乎。析而為小鈔。則依然紙也。變而為大錢。則五十步之鈔也。
第四
議者曰。大鈔則用善書者。筆跡可驗。其餘則監造大臣皆自書名。作偽者。必不能以一人而摹眾字。
論曰。趙董文祝之書。自非細心鉅眼。真以為偽偽以為真。善書者尚不逮趙董文祝。而天下之細心鉅眼亦寡。焉得人人而辨之。監造大臣。或歲一易焉。或月一易焉。或朝任而暮罷焉。其為人多矣。以多人之字。而散諸天下。其果若人書耶。未可知也。其非若人書耶。未可知也。又焉得人人而辨之。
兄槤曰。就令監造大臣久任不易。亦難皆自書名。 國家歲入數千萬。以近日銀價每兩易錢二千計之。約須造鈔倍銀之數。監造大臣。漢人或二字或三字。滿人多有四五字者。假如造一千萬貫小鈔。姓名通算三字。共字三千萬。終日伏案疾書。人不過三千字。終歲纔百餘萬字。合三十人之力。竭終歲之勞。分署姓名。然後能盡書一千萬貫之鈔。況造鈔又不止千萬貫乎。
第五
議者曰。欲作偽鈔。其難百倍於假銀私錢。特造佳紙。禁民間不得行用。此紙多為印記。篆法精工。使人難於摹放。
論曰。特造佳紙。禁民間之不行用易。禁紙匠之不私造難。雖使祿之終身。不許出外。然天下紙匠非一。豈無同工。至摹放印篆。則更易矣。蘭亭之本可縮諸玉枕。不失一絲。況印篆硃多則汙。硃少則缺。重按則粗。輕按則纖。更非蘭亭比乎。
兄槤曰。乙巳夏在蘇州讞局。會審常熟民人京控該縣重徵一案。據黏呈串票數紙。將常熟印信比對符合。而漕書俱云實無此重串。迨後審明係原告人描畫印信。適有臬札在旁。令其當堂描畫。伊將筆管撕一篾片。隨醮印泥點觸紙上。印文粗細缺蝕。絲毫不差。如所云多為印記。篆法精工。正復何益。
第六
議者曰。世或謂文沈仇唐之畫尚有偽者。然彼之作偽止圖徼幸以欺一二人。
論曰。此一二人者。雖非精鑑。亦必具眼。然猶不能辨而受其欺。況欲以蚩蚩之氓。而人人能辨善書之蹟印篆之文監造之字耶。
兄槤曰。昔年在山左讞局。有呂姓黏莊票控告一案。票註貳百千。錢莊祇認貳拾千。弔查莊薄。實止貳拾千。細驗票上百字。一無補綴痕囗。圖記花板字蹟。分毫不爽。竟不能斷為偽票。初疑莊夥舞獘。虛出貳百千之票。而書貳拾千於簿。研鞫至再。原告吐露真情。云以水洗去拾字。改為百字。始猶不信。令其當堂洗改。次日持一白筆來。不知筆內有無藥水。即將原票千字用清水一滴.以筆掃洗.上下襯紙按吸.隨洗隨吸.至白乃止.世固有巧奪天工如此者.詎止欺一二人耶。
第七
議者曰.造鈔約已足天下之用.則當停止.俟二三十年之後.再行添造.仍如舊式.不改法也.
論曰.宋金元之鈔.未嘗不欲足用而止也.而卒至增造無藝者.能足天下之用而不能足國家之用故也。自古開國之君.量天下之土地山澤之所入以制用.其始常寬然有餘.至後嗣.非甚不肖也.然水旱耗之.兵革耗之.宗祿慶典及諸意外囗費耗之.用度稍不足矣.勢不得不於常賦之外.誅求於民。而行鈔之世。則誅求之外惟以增鈔為事。然不增則國用不足。增之則天下之鈔固已足用。而多出則鈔輕。國用仍不足。宋金元之末。流獘皆坐此。今議造鈔足天下之用而止.而國賦一皆收鈔.則停造之後.收鈔有常數矣。使國家而無意外之費則已。有則安所取之。取之於添造必矣。然而天下之鈔非不足也。為之奈何。
兄槤曰.多出數百千萬之鈔於天下.則天下輕之.多出數百千萬之金銀於天下.天下必不輕也.亦可見物之貴賤.皆其所自定.而非人之所能顛倒矣。
行鈔條論
許楣
第一
議者曰.以鈔與大錢發與錢莊.即禁其私出會票錢票.如領鈔及大錢滿一萬貫者.半年之後.覈其換銀若干.予以一分之利.止收銀九千貫之數.又以一分之利予百姓.止收八千貫之數.
論曰.鈔之罔民始此矣。錢票姑勿論.會票皆銀也.其數盈千累萬.禁票而行鈔.則錢莊收存豪商大賈之銀.皆不復還銀而直還鈔。何也.還銀則不能短其一毫.還鈔則纍纍之銀.國家取其八.錢莊取其二.而豪商大賈.雖有百萬之銀.一朝悉化為紙.非罔民而何。民間以銀易鈔.猶可以九百買一貫.錢莊以鈔還銀.則直以一貫作一貫.故可取二分之銀.
兄槤曰.行鈔之令一下.則富民火速以催還銀.錢莊遷延以待還鈔.必然之勢。
又曰.此論會票之銀也.銀在錢莊手.故得取其二。若尋常存母取子之銀.則富戶存於錢莊.錢莊亦分存於各鋪戶.設各舖戶以銀向錢莊買鈔以還錢莊.則二分之銀.鋪戶分其一矣。
又曰.設富戶知錢莊之欲沒銀而還鈔也.因謂錢莊曰.汝還吾以鈔.不過沒吾銀什二耳.今吾願與汝銀什三.汝還吾銀什七.錢莊必欣然從之。若是則雖有大鈔不能易銀。而徒為錢莊沒銀之利藪矣。
第二
議者曰.民以銀易鈔.在下令一年之內.準加一分之利與之.二年之內.加五釐之利與之.二年之外.照時價不加.
論曰.加以一分之利.則鈔文一貫.而買之實止九百.甲有物而貨於市.其值千錢.乙以千錢償之。丙以鈔一貫償之。取乙之錢。則以九百買鈔。而餘百錢。取丙之鈔。則百錢之餘無有矣。將取乙之錢乎。取丙之鈔乎。是出令之始。而一貫之鈔已明示以止作九百之用。又何論二年內外一分五釐之紛紛哉。
第三
議者曰。使民以鈔納錢糧及關稅。又予以一分之利。如一貫之鈔。準作一貫一百文用。
論曰。以鈔發與錢莊。既予以一分之利。民以銀易鈔。又予以一分之利。是於什之中損其二。復使民以鈔納糧稅。而予以一分之利。是於什之外損其一。通計之為什一分而損其三。 國家歲入數千萬。一行鈔而什一分損其三。歲入頓少銀一千餘萬。然且左手收銀於鈔局。右手收鈔於稅局。鈔仍在官而不在民。民仍納銀而非納鈔。烏在其為行鈔乎。鈔之所行。不過強以當廉俸。強以當兵餉。強以當吏役工食。持紙錢以適市。而市之閉肆者眾矣。
第四
議者曰。使民以銀易鈔。既加以一分之利。以鈔完納糧稅。又加以一分之利。是民陡獲二分之利也。誰不以銀易鈔。
論曰。今有富室積銀鉅萬。而計產完糧不過百兩。以百兩之銀易鈔以完糧。固陡獲二分之利矣。設盡以其銀易鈔。既非完糧。能以一貫當一貫乎。既以九百買諸官。能以一貫用諸市乎。二分之利安在。徒令鉅萬之銀。悉化為紙耳。誰囗以銀易鈔哉。
兄槤曰。完糧百兩。而獲二分之利。不過少完銀二十兩耳。在富室所得亦甚微矣。設以此二十兩易鈔。則二分之利。亦化為紙。
又曰。富室糧銀。其不及百兩者何限。則所得更微。
第五
議者曰。凡錢糧關稅悉皆收鈔。一貫以下悉徵錢。
論曰。貧民錢糧滿貫者少。則利在大戶。胥吏地保。收貧民之錢。易銀買鈔以輸官。則利在胥吏地保。 國家歲入。什一分損其三。而貧民曾未得其一毫也。
兄槤曰。正使滿貫。所獲亦無幾耳。議者屢以二分之利為言。曾未計及此。
第六
議者曰。國家行一小鈔。可得九倍之利。行一大鈔。可得十九倍之利。
論曰。取民九倍十九倍之銀。而償以丈尺之紙。國家利矣。其如民之不利何。民既不利。鈔必不行。九倍十九倍之利。必不可得。
第七
議者曰。隨處立辨鈔真偽之人。官給以祿。
論曰。紋銀也。洋錢也。一鬨之市。必有能辨之者。千室之邑則夥矣。萬家之都則益夥矣。民有紋銀洋錢。隨處可辨。亦隨人可辨。行鈔而官立辨鈔之人。立一人則止一人。立十人則止十人。勢不能如民間之夥也。而且在一處則止一處。名曰隨處。實不能隨處也。然而辨之必於此人。人必於此處。是率天下而路也。
第八
議者曰。鈔各分省。通衢大邑設立官局。民以他省鈔至者。驗明換本省鈔行用。
論曰。是困天下之行旅也。余浙人。姑以浙之所至言之。由浙而至京師。甫出浙界。即所帶浙鈔不可用矣。由是而江蘇而山東而直隸。所在用鈔。必所在易鈔。勢必一易再易至數易不止。且以銀易錢。無適不可。以鈔易鈔。必於通衢大邑。則迂道他出不能矣。由徑取捷不可矣。其或阻風水雨雪昏暮。迫欲易鈔行用。而官局尚遠。當復如何。
兄槤曰。通衢大邑設一官局。以蘇省而論。商賈至者日無慮千百。悉來驗鈔易鈔。竊恐官局亦日不暇給。又曰。民間會票錢票。即於票之出入。暗中取利。又無抑勒之權。故隨時收付。略無留滯。設立官局。則局中人皆為在官人役。其勢如虎。民以他省鈔至。不換則不可用。換則刁難勒索。控官所費愈大。不受其魚肉不止矣。
第九
議者曰。五年或十年之後。鈔法盛行。則民間之銀。不得更以為幣。惟為器[皿](血)首飾。賣買者不禁。私以銀為幣者。亦不加刑。第沒入其銀。以半賞告者。
論曰。天下之情偽。何可勝防。有物於此。值銀一兩。有銀杯於此。其重一兩。因以杯市。推而至於十兩百兩皆然。將以其為器[皿](血)而舍之乎。抑以其為幣而沒入之乎。而其真以銀為器[皿](血)者。吾恐蠹役地棍之伺其後而執之也。
兄槤曰。 國家歲入銀數千萬。十年即數萬萬。民間之銀。無慮畢收於上矣。而鈔法又盛行。安得尚有以銀為幣之事。十年之後。而民猶以銀為幣。則鈔法之不行可知。
第十
議者曰。十年或二十年之後。銀既畢收於上。則許商人以鈔易銀。打造銀器。止作半價用。不準為幣。民間如有未換鈔之銀。亦止準其為器皿。若以銀易鈔。亦止作半價用也。
論曰。凡物多則賤。少則貴。天下之銀。一耗於漏卮。而再錮於府庫。則少極矣。不待十年二十年。其價之貴。將不可思議。乃欲預懸半價之令耶。嘉慶時銀每兩易錢八九百文。今漸增至二千有奇矣。吾又不知所謂半價者何價也。
兄槤曰。現在之銀價。尚日貴而不能使賤。烏能定將來之銀價。
第十一
議者曰。欲行鈔。必先將條例布告天下。使人人知行鈔之利。又誓之明神。永不變法。按鈔法莫患於屢更。既不變法。則百姓自無疑懼矣。
論曰。條例一頒。即人人皆知銀之將變為紙。斷無有以為利者。永不變法。談何容易。夫宋金元之變法。非樂於變也。鈔有所不行故也。有所不行而務欲其行。則不得不變。變之而仍不行。則不得不屢變。而其不行也。以不利故也。非不利於上。而不利於下故也。苟上下皆利。則古人豈不知變法之不可耶。又何待誓之明神而百姓始不疑懼耶。
第十二
議者曰。藏鈔皆用函。官庫及富家以黃金。貧家以石。則火不能災。
論曰。火熾而金鎔。屋塌而石碎。可若何。千貫大鈔。長尺而闊二三尺。卷之盈握。函加大焉。長過其卷。厚以分計。一函之費。約黃金三四十兩。以近時金價計之可值千貫。以千貫之函。藏千貫之鈔。鈔而可用。是函與鈔同價也。鈔而不可用。則以黃金藏廢紙矣。
第十三
議者曰。行鈔之初。官俸悉加一倍。本俸暫予以銀。加俸悉給以鈔。
論曰。民間惟完納糧稅乃用鈔。非重鈔也。以官之必欲收鈔。而又誘以二分之利也。外此無所用鈔矣。然而官有鈔俸。將強民以必用。京官無權。先取物而後償鈔。其勢必至於罷市。外官威重。抑配富戶。責令出物與錢。不肖者或更責其出銀。否即囗以阻撓鈔法之罪。鈔之罔民自禁票始。鈔之厲民自增俸始矣。
兄槤曰。凡官欠民債。皆可以鈔抵矣。
第十四
議者曰。商人與外洋交易。但準以貨易。不準以銀。如彼國以銀來。則令其先易中國之鈔。然後準其買貨。
論曰。銀不為幣。但當慮其易鴉片耳。其他貨物何為不許以銀。舉世皆憂彼以銀去。而此獨恐彼以銀來。異哉。
第十五
議者曰。前代不喜行鈔。由於單紙易壞。
論曰。元織綾鈔。非單紙矣。又造銀鈔。不易壞矣。而皆不行。何也。
第十六
議者曰。鈔可易錢。錢可易鈔。何至視為虛券。
論曰。大鈔皆虛券耳。惟小鈔乃得易錢。而一貫僅十大錢。百文僅十中錢。就令大錢中錢可量易小錢。要之通計天下虛券無慮什九。實券不能什一也。
第十七
議者曰。鈔有號數之可稽。有印章之可辨。盜賊取而用之於市。未有不立敗者。
論曰。劫鈔於此邑。用鈔於彼邑。比事主具呈報官。官據其號數印章移文他邑。則鈔已用於市。而盜賊之兔脫久矣。徒令胥吏執市人為盜耳。
第十八
議者曰。青苗之利。取之百姓者也。故利有限而民受其害。行鈔之利。取之天地者也。故利無窮而君操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