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法律文书学导论(4)
- 法律文书学(第二版)
- 刘国涛 范海玉
- 4980字
- 2015-12-28 11:41:34
这道判词对焕幼乔湮灭古迹、横行乡里的违法事实作了详细描述,对此案的破获经过、审理情况和判决结果都作了详尽分析,对法律适用和政策考量也作了精辟分析,是清代优秀判词中的典范。
(五)近代法律文书的发展
1840年以后,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开始逐渐传入中国,清政府也开始变法图强,借鉴国外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经验。宣统年间,由奕匡、沈家本编撰的《考试法官必要》中,对民事和刑事判决书格式和内容作了统一规定。
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罪犯的姓名、籍贯、年龄、住所、职业;②犯罪的事实;③证明犯罪的理由;④援引法律条文;⑤援引法律的理由。
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诉讼人的姓名、籍贯、年龄、住所、职业;②呈诉事项;③说明理由的缘由;④判决的理由。
此外,对其他类型的法律文书,如诉状、笔录等,也都作了详细规定。
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后,上述裁判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格式,被国民政府的司法机关沿用并不断修改、补充,逐步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结构和程式:“主文—事实—理由”。例如,民事判决书须载明:①当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团体者,其名称及事务所或营业所地址;②有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③主文;④事实(应记载言词辩论时当事人之声明及其提出之攻击或防御方法);⑤理由(应记载关于攻击或防御方法之意见及法律上之意见);⑥法院。
(六)新中国成立后法律文书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在批判继承传统司法文书格式的基础上逐步创建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书制度。1950年人民检察机关成立后不久,最高人民检察署根据开展检察工作的需要,制定了新中国第一批检察文书格式。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包括诉讼文书业务在内)由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主管,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1年制定了《行政文书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各级法院基本上按照《格式》的要求制作各类法律文书。
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起,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冲击,新中国法制建设遭遇了严重的波折,法律和法律文书的建设工作均一度陷入停顿之中。直到1979年拨乱反正之后,为配合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了本部门的法律文书格式。例如,1979年公安部重新制定了《预审文书格式》,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刑事检察文书格式(样式)》,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改,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
2002年,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同时也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重新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和《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7月制定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目前正在积极研究对民事、行政裁判文书作进一步修改,这将进一步实现我国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四 法律文书的作用
法律文书的作用,是指法律文书在法律活动和生活实践中所能产生的具体社会效果。法律文书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机关等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形式,是律师、公证机关、仲裁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专用文书,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从事诉讼和非讼法律事务活动的根据,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工具
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但是,如果法律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得不到落实,那么它就是一纸空文。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指出的那样:“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定部分中的‘应是如何’的内容仍然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另一方面,如果私人与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不受符合社会需要的行为规则、原则或准则的指导,那么是专制而不是法律,将会成为社会的专制力量。因此,遵守规范制度而且是严格地遵守,乃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必备条件。”这说明,徒法不足以自行,而保障法律实施的有效工具就是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法律文书是确保国家法律得以切实实施的保障。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之后,又设置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国家权力机关以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这些国家机关进行执法和司法活动的重要途径,就是通过法律文书的方式实施法律。例如,有人实施了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就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侦查权,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而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采取这些强制措施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书,即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国家法律的切实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就表现为这些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
其次,法律文书是确保国家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保障。国家司法机关在适用国家法律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时候,必须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规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必须得到司法机关的尊重,如果司法机关为了执行法律而擅自进入公民的住宅,将是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执法行为。在这里,搜查证这种法律文书是否具备,决定了搜查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是确保国家法律不仅得到实施,而且得到正确实施的一个重要体现。
(二)实施法律活动、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
法律程序的层层推进,司法工作的环环相扣,当事人争议的各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都要以法律文书作为凭证。
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看,法律文书是司法机关履行法律职能的前提和依据。例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职能的发挥,必须以检察机关依法制作的起诉书为根据,或者在自诉案件中必须以自诉人的刑事自诉状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以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为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侦查终结报告,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判决书等,则是这些机关分别完成侦查职能、公诉职能、审判职能的重要凭证。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法律文书在很多情况下充当了当事人享有某项权利或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例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那么犯罪嫌疑人就将承担如下法律义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地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制作了民事判决书,内容是甲应当向乙返还货款5000元,则甲根据该法律文书享有要求乙返还5000元货款的权利,乙负有返还的义务,如果乙拒绝履行则甲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非讼法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为了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使用合同书、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更是人们常用的手段。
(三)诉讼和非讼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
法律文书是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活动的必然产物,是各种法律活动内容的物质载体,同时又起着忠实反映法律活动原貌、客观记录法律活动过程的作用。例如,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和法院的受理行为,当事人的调查取证行为和法院开庭审理前的准备行为,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辩论的行为和法院的查证、认证和主持法庭审理的行为,合议庭的合议行为、宣告判决的行为等,均由起诉状、立案决定书、证人询问笔录、诉讼代理词、法庭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判决宣告笔录等法律文书加以客观记载。透过法律文书记载的法律活动的原貌,不仅可以清楚地了解案件事实和情节,还可以了解证据的认定是否确实、充分,法律的适用是否准确、适当,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得当,裁判结果是否切实履行等。从这个意义上说,诉讼法律文书既是案件处理过程的忠实记录,又是检验办案质量,对案件进行复查的重要依据。
至于仲裁文书、公证文书等其他非讼法律文书,则是经济合同纠纷等非讼争议解决活动和纠纷预防活动的忠实记载,储存着大量相关法律信息。而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从立案、调查取证,到作出处罚决定、决定的执行,都离不开法律文书,而且一旦发生争议,这些法律文书就成为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证明其处罚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主要根据。
(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题材
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国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就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活动,根据事实和法律制作各种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处理各种类型法律争议的生动写照,是国家成文法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体现。通过司法文书的制作与公布,它能够生动地告诉人们: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民事侵权行为?什么是犯罪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将导致行为人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犯罪行为将导致其承受什么样的刑罚?进而使公民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明白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受到生动而深刻的法制教育。实践表明,司法机关公布的法律文书不仅可以使人们提高自觉遵守法律的守法意识,自觉规范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而且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考核司法人员业务水平的重要尺度
司法文书是法律文书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制作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司法人员要想制作出优秀的司法文书,首先,要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素养和写作基础技能;其次,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相应的社会阅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一份优秀的法律文书,必然是文书制作主体知识、经验和业务能力的综合反映,也是制作者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乃至写作风格的反映。难以想象,一个缺乏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功底和写作能力的人,能制作出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因此,法律文书质量的高低,是对司法工作人员政治修养、业务素质和文字表达能力的综合检验,也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等素质进行考察的基础因素之一。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的质量总体上看不是很高,甚至已经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制约因素,近年来成为人们批评的对象。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指出的那样:“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真推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要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肖扬提出,“提高办案质量,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裁判文书叙事清楚、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服力强。”因此,司法文书质量的高低,从微观上看是司法人员个人素质问题,从宏观上看也是关系到司法公正的问题。
本章重点提示
本章是整个教材的导论,主要介绍了法律文书学和法律文书的基本问题,主要介绍了法律文书学、法律文书的概念、法律文书的分类、法律文书的特点、法律文书的沿革、法律文书的作用6个知识点。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包括:
1.法律文书学的学科地位。法律文书学不是法制文学,也不是通常所谓的语文或作文,而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其学科地位具体来说是:①法律文书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二级学科;②法律文书学是法学的边缘性学科。
2.法律文书的含义和分类。法律文书是法律文书学的研究对象。所谓法律文书,是指法定的制作主体根据事实和法律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各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对于法律文书的分类,应重点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的分类标准及各种文书类别。
3.法律文书的作用是法律文书的社会实际意义的体现。法律文书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不断通过实践锻炼才能真正掌握各种文书的制作方法和技巧,才能深化对法律文书作用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