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历史的迷雾

财产权的起源早已随时间的流逝变得难以考证,因此,无论从何时及以何种方式开始讲述这个故事,都显得有些武断。当然,在许多早期(即使不是全部)国家中,财产权的元素就已出现,尤其是那些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国家。虽然如此,由于成本的原因,狩猎和采集国家在财产权的维持上存在困难。一个独立的部落是不可能有能力对其赖以生存的几千平方英里的土地全面巡逻的。

那些能够成功地保护财产权的部落可能更有效率。在史前时代,人类当做最佳食物来源的大型哺乳动物逐渐变得稀缺,任何能够独占且妥善管理它们的猎人无疑比其对手更具有竞争力。当然,这仅仅是个猜测,然而,由于研究的是史前时代,因此我们也不知道真实度有多高。

与那些对史前时期狩猎和采集者的推测相比,我们对没有文字记载的农业社会更有把握一些。在最早的关于土地交易的记载中,历史学家已经发现了史前社会如何转移财产权的细节。例如,在《旧约全书》中,亚伯拉罕从他的希泰族邻居埃夫龙那里为他那刚刚死去的妻子萨拉买了一块墓地。起初,埃夫龙直接将这块地的所有权作为礼物赠与亚伯拉罕,但是亚伯拉罕坚持要付钱给埃夫龙。他称量出合适的银子,并当着其他希泰族村民的面进行了这场交易。双方看似都表现出了邻里间的友好和慷慨,但是亚伯拉罕强烈要求旁人在场见证这个交易。首先,他获得了对这块土地的永久所有权,埃夫龙不能撤销这项交易;第二,其他邻居在场,使得亚伯拉罕能够确信没有其他人能与他争夺这块土地;第三,付钱买下这块土地,亚伯拉罕以后就不需要再还一份人情。在古代世界,类似的关于公众见证财产权交易的描述是司空见惯的。

在有历史记载的早期阶段,我们能够了解有效财产权的精髓。首先,那些权利是定义明确的,亚伯拉罕及其后代拥有对那块土地的财产权,这点是毫无疑问的。第二,那些权利是可以让渡的,即他们可以自由买卖。在接下来的1000年里,国家的命运与他们遵循上述两个条件的程度休戚相关。

在新月沃地和埃及地区出现的最早文明就是等级和极权社会。有一个对古代历史的不正当解读认为,法老拥有所有的埃及土地。几乎可以肯定,这是不正确的。有些土地是私人占有的,关于古埃及的普通农民和市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程度的问题,至今仍有许多现代的历史学家在进行着激烈的讨论。

在美索不达米亚,即“两河之间的土地”,人类最早文明出现的具体位置大致对应于现在的伊拉克,即位于底格里斯河与幼发拉底河之间的一块平坦而贫瘠的土地。倘若要在这块土地上进行集约式的耕种,则需要复杂的灌溉技术。只有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历史学家们认为,后来的美索不达米亚文明是“水利社会”(hydraulic societies)。在那几个世纪中,这些社会大概是利用奴隶修建了大量的陶制沟渠,这些庞大的工程项目,为高产农业和高人口密度创造了条件,使之成为可能。

在美索不达米亚的早期,亚伯拉罕和埃夫龙那种有人见证并且面对面的土地交易让位于永久保留记录的交易,记录被保存在公共档案存储地。考古学家已经发现了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500年的政府关于土地交易的档案,距离文字最早出现的时间晚约500年。

在稍晚些时候,大规模的农业在尼罗河流域发展起来,并且关于土地交易的记载在公元前2500年左右开始出现。由于埃及的象形文字不如美索不达米亚的楔形文字简洁,因此,埃及关于产权交易的历史记录不如苏美尔和巴比伦的详细。在苏美尔和巴比伦,柱子上记载了公元前2100年以来的土地交易以及规范土地交易的法律,公元前1750年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使得这种土地交易记录更具有权威性。最后,以色列人在《旧约全书》前5本中对产权交易做了详细的描述,其中的第1章写于大约公元前1150年。

这三个历史性的来源(苏美尔、埃及和以色列)为古代社会的产权交易提供了详细的记录,但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土地所有结构的总体记录。例如,苏美尔和埃及的宗教神权都拥有大量的土地,但是私人拥有土地的现象也是很常见的。关于宗教神权和私人拥有土地的相对重要性以及生产力水平的差别,或者是面对宗教势力蚕食情况下私人土地受保障的程度,都是无从得知的。

《十诫》对此问题做出了一个非常煽情的评论,它是这么说的:“勿贪他人房屋……”即使是在美索不达米亚南部最严厉的极权制度下,即在约公元前2050年的苏美尔乌尔三世时期,都存在对私人房屋和土地交易、租赁与王室授予个人财物的记录。

“摩西诉讼案”(注意不要同希伯来的摩西弄混)帮助我们对埃及财产权的交易过程有一个粗略但有趣的认识。约在公元前1600年,法老赏赐一块土地给摩西一位做船长的祖先。约3个世纪以后,一位叫做凯的不正直的官员贿赂了皇室审判部门、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官员,从摩西手中夺走了那块土地并据为己有。摩西在法庭上出示了当地政府历年纳税记录,成功粉碎了凯的阴谋。“摩西诉讼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保护私人财产权免受政府背信弃义损害的例子,令人震惊,但也说明了由于法律和记录体制的存在,它们足以在几个世纪中保护私人的土地免遭损害。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索不达米亚和以色列对土地交易的限制变得越来越宽松。最初,在这两个地区,家族成员可以阻止其他成员对土地进行买卖。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土地的公共所有权向私人和个人所有权转化的速度逐渐加快,且在公元前700~前500年的某个时间,土地开始自由流通了。

财产所有权受到地形物理状况的影响,存在两种极端。一种极端是,美索不达米亚南部的干旱和平坦的地貌要求大规模灌溉,因此需要将所有权集中在少数几个人手中。另一种极端是,以色列都是多山地形,那里几乎没有大片土地属于个人,而个人拥有小块土地的情况较为常见。

民粹主义因素时不时地对古代土地法律构成破坏。为了讨好臣民,美索不达米亚国王通常在上任之初就宣布要公正,即免除债务和税收。这就相应地造成了美索不达米亚的高利息率,贷方担心国王宣布“公正”,因为这会造成所有债务一笔勾销,因此他们要求谷物借贷的利息率是33%,白银借贷的利息率是20%。

《申命记》呼吁每隔7年取消一次债务。这就是安息日(sabbatical)一词的来源。最激进的是,《利未记》的大赦年条款规定,每隔50年就将财产权归还给以前的主人。尽管它们在《圣经》中曾被提及,但是这些条款都形同虚设。如果这些条款实施,将会对古代以色列的土地交易市场造成严重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