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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源自《大清现行刑律》,但在立法层面并未完成《大清现行刑律》从“刑律”到“民法”转变的任务,其“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作为第一顺位的民事法源实施将近20年(1912—1929),成为“前民法典时代”的“实质民法”。本书将时间定格于1912-1928年的北洋政府时期,事实聚焦于大理院民事法源中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及其适用,紧扣“‘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事法源”
理论法学16.6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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