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婚姻篇》:有精神疾病影响离婚吗?

案情简介

丈夫郭某患有精神疾病,与妻子古某结婚10年之久仍未治愈,两人分居4年后,古某以夫妻之间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她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本案中,两人的婚姻关系已经存续了10年,且婚后郭某的精神疾病一直未治愈,可知古某在婚后即得知了郭某患有精神疾病,自古某知道撤销事由起已经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因此古某已经不符合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条件。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郭某与古某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已有4年,可以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古某的离婚请求,有望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