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治理中的弱制度设计: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巴黎协定》
- 齐尚才
- 10403字
- 2025-04-27 17:50:34
二 文献回顾
随着新自由制度主义兴起,国际制度迅速成长为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核心议题之一。在经历了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关于制度是否起作用的长期争论之后,制度研究转向了对制度设计以及制度作用方式的讨论。总体上,传统研究表现出了明显的“强制度偏好”,弱制度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制度作为全球治理研究的核心议题,在治理实践的推动下取得了一系列进展。制度复杂性以及软法(soft law)研究等从不同侧面指出,弱制度具有一系列强制度所不具备的优势,因此并不必然导致弱治理。然而,这些研究主要关注弱制度的某个具体要素及其影响,未能对弱制度的建构过程及其作用机制作出系统性阐释。这一部分通过梳理既有研究的进展和局限明确了弱制度分析的起点。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为便于对制度研究总体进程进行把握,本书将关于国际组织、条约/法律、机制、规范等不同制度形态的研究都纳入到文献梳理当中。一方面,这些研究的深层次关注具有一致性,即这些具体制度形态所体现的相关规则是如何促进合作的。尽管国际组织作为官僚机构具有的独立性日益受到重视,制度研究关注的是国际组织遵循的原则、规则。[9]另一方面,这些研究大多主动归入了制度研究中。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等建构主义学者将规范作为制度的一个类属探讨制度的构成性影响。[10]
(一)国际制度研究进程
制度研究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至国际关系学科创立初期对国际联盟的讨论。现实主义兴起后,制度研究进入了低潮并主要探讨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的具体运转过程以及对国际社会的影响等问题,莉莎·马丁(Lisa L.Martin)等学者对这一时期的研究作了系统梳理。[11]这里不再赘述早期的研究进程,主要梳理新自由制度主义兴起以后的研究动态,并从中把握研究议程的发展方向。总体上,制度研究议程经历了三次显著变化。
第一阶段,制度是否起作用的争论。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 N.Waltz)等新现实主义学者认为制度是权力的附属物,对行为体的影响依赖于权力结构。[12]概言之,制度不具备独立发挥作用的能力。新自由制度主义对此发起了挑战,认为制度的产生和作用源于行为体解决市场失灵的功能性需要,因此他并不依赖于权力并且能够独立地影响行为体,即使在霸主衰落后仍然能够继续存在。[13]进入 20世纪80年代,双方围绕无政府状态下制度能否促进合作展开了长期争论。[14]争论一直持续到20 世纪90年代中期,并以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Keohane)和约翰·米尔斯海默(John J.Mearsheimer)的论战为标志达到顶峰。[15]争论消耗了大量资源和精力,许多有意义的议题因此被搁置了,包括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如何发挥作用的?为什么会存在制度类型差异?
第二阶段,制度作用和类型的研究。面对理论研究已经长期停滞而未来又不太可能迅速达成共识的局面,部分学者开始呼吁搁置争论。莉莎·马丁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制度研究很大程度上被限定在回应现实主义提出的问题上,忽视了一些重要与有用的研究路径。未来应逐步转向这样的问题,即制度在塑造世界政治中重要行为体的行为上是如何起作用的”[16]。此后,制度主义与建构主义学者纷纷转向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同时,另一项研究议程——制度类型研究也出现了。早期学者回答了“为什么我们需要国际制度”,但是并未解释“为什么国际制度会多种多样”[17]。1993年,约翰·鲁杰(John G.Ruggie)等学者完成的《多边主义》文集指出,“制度主义作了很多有益探索,但是还有很多留待解释的问题。未被阐释的问题是制度所采取的形式,而这的确对制度的作用产生着重要影响”[18]。2001年,《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杂志出版辑刊,理性主义者与建构主义者分别对制度设计作出了阐释。[19]此后,制度类型成为一个学术热点。相关研究将特定类型的制度作为因变量,通过界定成员范围与不确定性等因素阐释其生成机制和过程。
第三阶段,上述两项议程共同推动了“第三项议程”的出现,即不同类型制度促进合作的机制差异。事实上,如果没有这一议程的补充,前两项议程将不可能真正完成。制度作用研究将制度作为自变量,制度设计研究将制度作为因变量,不同类型制度作用方式的研究意味着制度作为自变量的“回归”。如果没有这一“回归”,制度类型研究的价值将大打折扣;同时,如果仅在一般层次上探讨制度作用而不将其放置于具体制度类型上,相关结论将缺乏现实指导意义。此外,在缺乏“第三项议程”的情况下,前两项议程将共同导致一个“荒谬”结论。学术界普遍认定强制度能更好地促进合作,而制度又是行为体设计的结果。由此产生的推论是:行为体总是倾向于构建强制度,弱制度即使建立也会不断强化,国际社会因此将全部由强制度主导。但是,事实显然并非如此。
(二)“强制度偏好”下的弱制度
通过梳理既有文献可以发现,制度研究中存在明显的“强制度偏好”,即关注那些内涵清晰、兼容性较强且存在明显惩罚机制的制度,将其作为制度建构和理论解释的目标。这一偏好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根源,同时又受到“范式之争”的强化。在此情形下,学术界基于“强制度偏好”对弱制度进行了解释,但是显然并未能对弱制度的出现以及“弱制度—强治理”现象作出合理回答。因此,这些局限构成了思考弱制度设计问题的总体背景。
1.制度研究的“强制度偏好”
“强制度偏好”主要体现在各理论范式的内在逻辑都指向了强制度。现实主义认为大国为了自身利益构建了作为副产品的集体物品(制度)。[20]这尤其体现在霸权体系中,霸权国家主导了制度建构。因此,这些强国或霸主为了确保服从必然选择建立能够清晰界定权力等级的制度。制度主义提出,行为体为了降低互动中的不确定性与交易成本而构建制度,制度降低了遵约行为的交易成本,规范的声誉成本改变了行为体的成本—收益认知。[21]就他们提出的信息和交易成本等指标而言,强制度无疑更有效。在制度建构问题上,他们又重新求助于霸权稳定论,将大国视为主要的制度提供者。[22]建构主义认为规范建构与扩散是一个有主体过程,倡导者扮演核心角色。[23]倡导者通过说服等社会化机制塑造他者认知,从而将个体观念确立为群体观念。[24]总体上,上述范式都是围绕强制度展开的,即存在单一的制度建构者,能够通过各类手段(强制、诱导与社会化)建立明确反映自身偏好的制度,制度建构的结果必然是强制度。
制度研究的“强制度偏好”存在两个生成根源:其一,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的“西方(欧洲)中心主义偏见”。[25]在“威斯特伐利亚叙事”下,行为体被划分为欧洲与非欧洲国家的二元结构,国际社会扩展被界定为非欧洲国家在达到“文明标准”后融入欧洲的过程,受到鼓舞的政体被社会化并遵守相关规范。[26]社会制度主义也认为,世界社会的现代性文化通过由西方国家向他们的依赖者传递国家模式鼓励主权的传播。[27]总之,处于中心地位的西方或强国能够建立严格反映自身偏好和优势的制度,这种历史经验和理论意识最终体现在制度研究当中。其二,“范式之争”进一步推动了“强制度偏好”的出现。坚持范式研究的学者高度依赖简化方式,以便将复杂的社会现象归结为简单的研究问题,以及使用他们喜欢的概念和方法。学者依据与自身形而上理念相关的假定、概念来解释经验事实,出现了为了证明某个理论而不是解释问题本身的倾向。[28]自由制度主义在与现实主义展开争论时,通常会选择那些容易被识别并且具有较强约束性的强制度。同时,他们为了保证自己的论断成立,通常会选择那些更契合自身观点的案例。正如相关学者所批判的,从事规范研究的学者偏爱于更容易被改造的发展中国家与中东欧国家作为经验证据。[29]
2.关于弱制度的论断
在“强制度偏好”影响下,弱制度在既有制度研究议程中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地位。但是,通过对强制度论断的反向推论,可以归纳出学术界关于弱制度的主要观点。这些解释总体上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弱制度存在两种生成方式。其一,强制度退化。现实主义认为,制度演变与权力分配变化有关。罗伯特·吉尔平(Robert Gilpin)指出,“政治变革的前提存在于,现存社会制度与那些在该社会制度变革中受益最大的行为体之中的权力再分配之间的断层处”。[30]戴维·莱克(David A.Lake)提出了“关系性权威”概念,主导国与附属国的权威等级取决于一种易变的平衡,主导国过度统治与附属国要求更多自主性都可能对权威造成破坏。[31]制度主义认为,机制存在生长(growth)、稳定(stability)、衰退(decay)与死亡(death)四个阶段,衰退指有效性和内聚性都出现下降的情形,主要与霸权衰落和行为体增多等因素有关。[32]建构主义认为,规范退化源于挑战规范的行为体出现,同时又缺乏有愿意和能力对违反行为施加惩罚的权威。[33]规范修正主义者侵蚀了规范合法性,其他行为体的模仿导致规范退化产生。[34]其二,制度化过程。强规范在制度化以后可能会演变为弱制度,行为体对规范的强认同以及规范结构中其他规范的影响都导致了弱制度出现。[35]制度衰落也可能是新规范制度化导致的,雇佣兵的衰落源于国家对国际体系中非国家暴力控制的制度化。[36]
其次,弱制度的有效性比强制度更低。理性主义强调制度的“管制效应”,而弱制度的管制能力显然更弱。制度主要被用来向各方提供信息以缓解集体行动困境,行为体基于避免其他行为体报复的考虑会选择遵守制度。制度对行为体产生了两种效应,即会合效应(convergence)与分离效应(divergence)。[37]另外,建构主义强调“构成效应”。[38]这一逻辑尽管摆脱了对强制性的关注,但是在内涵清晰性和规则内聚性等方面却与理性主义者保持一致,即强制度的构成能力要明显高于弱制度。玛莎·芬妮莫尔(Martha Finnemore)曾指出,“在各类规范中,那些清晰和具体的规范与普世性规范更容易传播”[39]。
最后,弱制度是向强制度发展的一个阶段。[40]制度作为行为体促进合作的一种功能性工具,强制度能够向行为体提供更确切的信息,弱制度往往意味着行为体需要展开重新协调。因此,基于成本—收益上的考虑,行为体必然会积极推动制度强化。相关学者提出,制度发展的初级阶段模糊性的规范发挥作用,后期阶段则是清晰的规则。[41]作为一种非典型意义的规范,软法仅仅是国际规范走向硬法的一个阶段,或者说是一种过渡形态。[42]
(三)制度设计/类型与弱制度
21 世纪伊始,制度设计/类型研究兴起了。芭芭拉·凯里迈诺斯(Barbara Koremenos)等学者指出,制度设计差异不是随机的,而是理性和有目的互动的结果。影响设计的因素包括分配(distribu-tion)、执行(enforcement)、数量(number)与不确定性(uncer-tainty),制度的变化体现在成员(membership)、范围(scope)、集中化(centralization)、控制(control)与灵活性(flexibility)等方面。[43]其他影响因素还包括其一,领导权。拥有实力优势的参与者会积极引领和塑造制度设计,使制度安排体现自身偏好。[44]其二,设计者属性。国家能够从包括多边主义的广泛组织形式中作出判断,以选择可以组织他们互动关系的基本模式。他们只会在有利于自己设定的目标的情况下,才会倾向于接受多边主义。[45]其三,成员属性。军事联盟设计主要基于可靠性考虑,当存在机会主义时行为体倾向于采纳增强可靠性条款,这更适用于对称性联盟(symmetric alli-ance)。[46]建构主义承认了制度设计研究的意义,但是认为理性主义解释忽视了观念因素的作用。[47]观念因素作为背景知识直接关系到行为体在设计过程中的偏好,这甚至比制度有效性等更能决定最终的选择。国际组织会制定出政治正确和程序上稳定的规则,而不考虑效率或有效性问题。[48]此后,相关学者从观念角度展开了一系列讨论。有学者分析了影响制度设计的规范性因素的具体形态,如既有协议构成的制度性背景(institutional context)等。[49]其他学者讨论了规范因素如何影响了制度设计结果,如通过“合法性机制”作用于设计过程等。[50]
制度设计研究为分析弱制度提供了可能。一些学者甚至专门对灵活性设计的有效性进行了分析,并指出灵活性制度比僵硬性制度更有效。[51]然而,此类研究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能将灵活性这一具体特征扩展为对制度类型的研究。“强制度偏好”促使人们从主观上排除了对弱制度的探索,国际制度被界定为行为体之间协商谈判的明确(explicit)安排,规定、禁止和/或授权行为,将模糊的指导原则(implicit guidelines)排除在外。[52]他们的理由是,“这有助于分析家以清晰与可再现的方式区分遵约与不遵约”[53]。单一标准提供了一个衡量杠杆,解决了设立标准存在的分配问题和偏好不确定问题。[54]同时,学术界采取的主要是一种溯源式研究路径,即关注制度是如何成为当前形态的。这意味着只有学者关注的那些制度形态才能够被详细分析,“强制度偏好”的负面影响因此被进一步放大了。相关学者仅仅将内涵清晰的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所确立的必然只是关于强制度设计的解释,这很快便遭到了批判。约翰·多菲尔德(John Duffield)指出,理性主义将模糊性制度排除在外的界定过于狭隘,不但因变量中忽视了软法等,自变量也忽视了权力、利益、观念与既有制度等。[55]
在“强制度偏好”影响下,弱制度产生强治理的潜在可能乃至弱制度设计本身等始终未能引起重视。建构主义关注更具抽象意义的规范性因素,规范性因素的模糊性与构成性特征为开启弱制度研究提供了可能。但是,在理论兴起阶段,建构主义学者为保证理论建构的成功转而求助于更能确证自身逻辑的强制度。然而,正如彼得·哈斯(Peter M.Haas)指出的,国际关系中很多制度缺乏建构主义所期望的那些能转变国家信念和实践的属性。[56]理论指引实践,只有当理论与实践发生冲突并导致对理论的重新反思时,理论进步才会出现。最终,弱制度研究在全球治理议题中取得了一系列意料之外的进展。
(四)全球治理研究中的弱制度
全球治理包含治理主体、治理对象与治理方式三个核心要素,本质上是各行为体通过规则与规范等制度性工具或路径对全球性问题的治理。基于经验上的发现,全球治理研究逐渐破除了对单一、综合性制度的迷信,弱制度成为重要关注对象,尤其是出现了机制复合体与软法两项研究议程。相关研究发现,弱制度相对于强制度具有一系列优势,因此并不必然是低效的。他们为分析弱制度提供了有益思路,但是依然存在明显局限。在对弱制度缺乏清晰完整界定的情况下,他们未能对弱制度的设计过程和作用机制作出系统解释。
1.弱制度研究的出现
在全球治理兴起初期,学术界主要围绕什么是以及为什么要开展全球治理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57]自由主义强调,国际社会已经发生根本性转变,处于新本体论中心的是全球化力量和本土化力量的互动以及一体化趋势和碎片化趋势的叠加。[58]现实主义则认为,国家没有发生功能上的改变,当前的主要特质不是经济相互依存增加而是不平等增强。全球化和全球治理并没有改变国际政治的本质,全球治理是一个乌托邦式幻想。[59]争论的结果是国家与权力的作用被有限度接受了,国家保留了一些功能,但是在部分全球化的世界中有效治理需要更多的国际制度。[60]制度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因此得到进一步确认,学术界的主要精力转向分析全球治理在具体议题中的反映,治理议题出现了快速扩展,如网络治理、气候治理、能源治理以及粮食安全治理等。
在治理领域持续扩展的同时,学术界也开始对各议题中的制度有效性展开了评估,不但提出了评估方法,还注意到制度设计的特征和要素对制度有效性的影响。[61]此后,制度有效性研究的焦点逐渐由制度是否产生影响转向哪种制度具有更大的影响以及为什么会如此。[62]奥兰·杨(Oran R.Young)呼吁,将研究由机制是否重要转向寻找哪些因素决定了机制的有效性,并采用定量方法界定了一系列影响因素。[63]学术界随即从不同视角展开了分析:一方面,权力分配这一“外部”因素再度引起广泛关注。相关学者认为,正是制度的创建与改革滞后于全球权力的转移与流散导致了效力不高等痼疾。[64]另一方面,制度复杂性与软法研究等强调的制度“内部”因素成为新的关注焦点。这一视角开启了弱制度研究进程,并对“弱制度—强治理”关系作出了初步性解释。
2.制度复杂性研究
制度复杂性问题在全球治理兴起初期便已经受到关注。奥兰·杨指出,当不同规制彼此加强时,规制联系不但有益,还有助于各自目标的实现,但是规制间互相干预也不可避免。他提出了四种制度联系类型,嵌入式(embedded)、嵌套式(nested)、集群式(clustered)与重叠式(overlapping)。[65]后续学者针对机制重叠展开了专门阐释,基于规范、规则的兼容(compatible)与冲突(diverg-ing)展开分类,指出重叠既可能导致协同也可能导致冲突。[66]2004年,卡尔·劳斯提拉(Kal Raustiala)等提出了“机制复合体”(regime complex)界定,即一系列部分重叠和非等级制度管理一个特定议题领域。[67]2009年,《政治视角》期刊(Perspectives on Politics)组织了一次专题研究,与此前主要关注复杂性的生成根源不同,他们系统阐释了制度复杂性的影响,提出了其改变行为体战略和动机的五种路径——政治活动向机制执行阶段转变,棋盘政治爆发,有限理性复兴,小集团环境增加以及反馈效应的出现,如竞争、无意的反响以及责任和忠诚的变化。[68]各篇文章得出了不同结论,即复杂性既可能增强强国也可能增强弱国,既可能促进也可能阻碍合作。此后,制度复杂性研究广泛兴起。罗伯特·基欧汉重新阐释了机制复合体出现的原因并界定了三个影响因素。[69]其他学者通过将规范、原则与机制丛集界定为“治理结构”(governance architecture),提出了治理“碎片化”问题,并对其类型和程度展开了分析。[70]2013年,《全球治理》期刊(Global Governance)再次展开集中讨论,旨在提升对机制复合体属性、影响等问题的理解。[71]阿芒迪娜·奥尔西尼(Amandine Orsini)等提出了更精确的复合体定义及其特征、对全球治理的影响等,其促进还是阻碍合作主要取决于复合体的类型,并依据集中性、密度等进行了界定。[72]辑刊中部分学者指出,规则重叠会导致不确定性,成为跨国冲突的根源,各机制要素将行为体推向了不同方向。[73]然而,其他学者则论证了制度复合体促进合作的情形。
制度复杂性研究破除了对单一、综合性制度的迷信。在现代世界政治内在的结构和利益多样性条件下更倾向于产生复杂性制度,它相较于单一普遍性条约能产生更大影响。[74]制度复杂性可以促进合作和治理这一发现为反思弱制度提供了重要启示。但是,相关研究也存在明显局限,尤其是不同要素性机制(elemental regime)间的复杂性与机制内不同规则间的复杂性很大程度上被混用了。多数学者倾向于第一种界定,但是也有学者(如奥兰·杨等)关注后者。[75]因此,制度内碎片化和制度外碎片化的提出就不足为怪了。[76]这一区分直接影响到对另一个问题的回答,即制度复杂性的影响是“内部性”的还是“外部性”的。机制有效性受到与其他机制关系的影响是一种“外部性”解释,机制内各规则相互作用影响机制整体效用则是一种“内部性”解释。事实上,“外部性”影响最终通过制度建构过程与“内部性”影响实现了统一。既有制度间的关系会影响新制度建构,并反映在新制度内的各规则上。[77]总体上,制度复杂性研究为分析弱制度提供了思路,而对规则冲突的界定成为推进该研究的关键。
3.软法研究
软法是随着全球化与全球议题出现而兴起的,根源在于传统硬法无法满足由全球议题涌现引发的规则需求。最初,软法研究主要存在于国际法领域,《世界人权宣言》被视为软法的开端。[78]2000年,《国际组织》期刊发起了关于“法律化与世界政治”的讨论,软法与硬法随即引起了国际关系学者的广泛关注。[79]学术界对软法提出了众多界定,其中非约束性和内涵模糊性是被普遍接受的两个界定要素。由国家共同制定的法律乃硬法,非国家行为体制定的则是软法。[80]一种更广泛的界定是,无法产生可以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但又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艾伦·波义耳(Alan E.Boyle)界定了软法的三个特征:不具有约束力或拘束力,不是明确而详尽的规则,不试图通过具有拘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去解决问题。[81]软法与条约和习惯法等硬法不同,在形式上具有非正式性,如决议、宣言与声明等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82]软法为解释“弱制度—强治理”现象提供了另一种思路,即内涵模糊性和非约束性并不必然导致制度无效。但是,既有研究并未能对软法与强治理之间的因果关系机制作出明确界定。
软法研究的一项重要发现是,软法存在一系列独特优势。[83]目前,学术界已经普遍意识到,形式上的“软”并不意味着实效性的“软”,即强制性不足并不一定影响有效性。软法不但能够弥补硬法存在的局限,还具有不同于硬法的作用机制,能够在硬法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境中产生有效的治理进展。雄心勃勃的软法制度能够增强那些基于硬法的制度,将其转化或纳入硬法制度将有力地促进软法规范实施。[84]软法作为一种规范生成机制,能够通过成为国内立法促进国家对新规范的内化。[85]此外,硬法由于需要更深入的谈判和细致的准备过程,生效进程缓慢且易使各国纠缠在谈判中,从而失去在软法阶段已然达成的目标。[86]软法可以起到暂时破除僵局、协商妥协或稀释争议的作用。[87]
4.制度设计研究
除了上述两项研究以外,全球治理研究还探讨了制度设计问题,即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以更有效地开展治理。尤其是在国际环境出现明显转变的情况下,制度设计成为全球治理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一些学者指出,设计有效的制度需要考虑进入和参与程序、决策规则等六个具体因素。[88]罗伯特·基欧汉也提出,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以应对全球化导致的规模和多样性空前的政治现实?并从不同理论中总结出了一系列影响制度设计的因素,如先行者特权等。[89]建构主义学者强调观念因素在全球治理的制度设计中的作用。[90]总体上,相关研究表现为制度设计论断在全球治理中的具体运用,分析重点仍然是成员范围等制度的外在形式,制度复杂性和软法等研究进展并未被充分纳入进来。为数不多的尝试也只是笼统指出,机制复合体并非自发产生的,反映的是利益驱动的行为体所坚持的规范和信念体系。[91]罗伯特·基欧汉对机制复合体设计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三个影响因素,即利益分配、联系的收益和对不确定性的管理。[92]
(五)总体进展与局限
随着制度类型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尤其是软法与制度复杂性研究的展开,学术界逐渐破除了对制度强度与治理强度线性正相关假设的迷信。尤其是学术界普遍注意到弱制度具有强制度所不具有的一些优势,更适合于当前异常复杂的国际社会,并且弱制度并不必然是低效率的。上述发现为系统分析弱制度奠定了基础,一系列新的研究问题被提出。尤其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将注意力转向具体分析,哪种制度设计更有效?特定类型制度在什么条件下更有效?例如,一些学者对制度的精确性进行了深入分析。[93]然而,在取得上述突破的同时,当前研究依然存在着明显局限,具体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首先,关注特定的制度要素,忽视了对制度整体形态的讨论。由于对弱制度缺乏清晰与全面的界定,当前的研究主要围绕制度的各要素分别展开讨论。有学者指出,构成机制复合体的要素性机制必须是清晰界定的。[94]软法研究主要关注概念的模糊性以及非约束性等特征。事实上,这种针对制度某一特征的分析不可能得出关于制度整体有效性的结论。同时,这种分析方法导致制度研究呈现出了碎片化特征,制度构成因素的丰富性意味着这类分析永远不可能完成,这本质上与肯尼思·华尔兹对还原主义的批判一致。[95]依照这一路径,学术界不可能就弱制度如何促进合作以及产生不同治理结果形成系统论述。
其次,主要证明了弱制度相关设计的属性和优势,未能进一步分析其如何导致了不同治理进展。这既涉及弱制度运作机制问题,也涉及运作环境问题。软法具有硬法不具备的优势,但是也因为内涵模糊为推卸责任提供了空间,加剧了强权政治的风险。[96]因此,一个关键问题是软法在什么情况下能够产生强治理?正如有关学者呼吁的,如果软法研究能够转向软法对具体问题的解决以及对行为体行为的影响等问题,而不是聚焦于软法与硬法的区分,那么,这将更具有积极意义。[97]然而,当前学术界对此尚未作出充分回答。
最后,各项议程之间借鉴有限。制度复杂性与软法等研究为完善制度设计研究提供了机遇,分析制度内容上的差异显然具有重要价值。外部形态类似的制度有很多,但是有效性却千差万别。强制度并不一定带来强合作,行为有效性还依赖于执行机制的设计等因素。[98]然而,这些进展并未被纳入制度设计当中,根源在于“强制度偏好”并未完全消除。在强制度更有效的固有思维下,制度设计就是建构强制度。制度设计或许能够对兼容型制度复杂性加以解释,但是很难解释导致不合作的冲突型制度复杂性,即为什么要设计一个存在内在冲突的制度呢?制度设计研究将制度复杂性纳入议程将面临自我否定的局面。一个根本性问题再次被提了出来,弱制度必然导致弱治理吗?本书将借鉴相关研究进展对这一问题展开反思,为突破上述理论发展困局提供思路。
(六)研究起点
通过对国际制度以及全球治理研究进程的梳理,这里明确了弱制度研究长期被忽视的根源,以及它对推进制度研究“第三项议程”的重要价值。软法与制度复杂性等研究的相关发现为分析弱制度提供了良好开端,本书在汲取相关研究进展与不足的基础上着重从下述方面展开探索。
首先,借鉴相关研究对弱制度与强治理作出系统界定。制度复杂性研究关注制度内各项规则的兼容性,软法研究关注规则的清晰性与约束性等,它们为界定弱制度提供了一系列分析工具。关于强治理,本书吸取既有研究基于制度功能与治理结果展开静态评估的教训,采用一种历史分析方法对弱制度的有效性展开客观评估,基于相关指标明确各议题的治理态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议题治理在弱制度作用下呈现出明显改观还是恶化。
其次,提出对弱制度设计过程的解释。制度设计研究为分析弱制度建构提供了思路,但是关于弱制度设计的众多问题始终未得到回答。制度设计涉及由谁设计、如何设计、行为体存在不同的设计偏好、那么各方是如何互动的等问题的同时,既然行为体的偏好、行为以及行为的影响都是不确定的,那么行为体又如何能够确定(权力等)分配对制度设计的影响呢?
最后,对弱制度的作用方式作出界定。制度复杂性与软法研究从不同角度指出,弱制度并不必然意味着低效率,并且相对于强制度存在独特的优势。但是,由于对弱制度的界定缺乏全面性,他们未能提出对“弱制度—强治理”现象的系统解释。本书在重新界定弱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借鉴相关论点对其作用方式进行了阐释。弱制度具有哪些独特属性?这些属性赋予了弱制度哪些促进合作的能力?弱制度如何促进行为体积极参与治理?当前研究主要回答了“制度在何种条件下有效”,通过弱制度分析提出的不同类型制度作用方式差异将推动未来研究转向“在特定环境下何种类型的制度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