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核心概念厘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党和国家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完善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体制机制,极大地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力配合了全面从严治党和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此过程中,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相关制度和法规相比于党的十八大之前,在诸多方面不断得到充实,呈现出依法加强国家权力监督的发展趋势,以权力制约权力、依法规制权力,坚持民意导向,充分依靠人民并为了人民,[1]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权力监督的思路在中国国家权力监督体系建设中不断得以贯彻,既极大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在实践中不断取得新成就,也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在新时代的创新发展,也为新时代基层监督的法治化奠定了时代底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在推进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同时,也在基层监督及其法治化实践中取得了诸多成效。相比过去,基层党风更加清朗,政风更加务实,民风更加纯朴,党群关系与干群关系更加和谐,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得到较大改善,公信力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明显增强,这些都是基层政治权力运行逐步走向规范的客观表现。这些成就的取得,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基层监督及其法治化的推进发展,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从研究现状来看,学界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的基层监督法治化研究虽有所涉及,但研究既不充分,也缺乏系统性。基层监督本身是一种国家权力,同时对基层其他国家权力的运行,形成监督制约作用。基层监督作为国家权力在基层的延伸,其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运行,本身就非常复杂。加之,基层监督方式多样,每种监督方式的监督主体也不尽一致。在此情形下,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基层监督法治化问题进行研究,涉及的相关核心概念较多,而要推进研究的开展,就需要对研究涉及的这些核心概念进行明确厘定,以进一步聚焦研究对象与研究范畴。

一 监督与基层监督及其法治化

理解和把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基层监督的法治化问题,首先需要对监督、基层监督、党和国家基层监督、基层监督法治化等概念进行厘定,以明确研究中各概念的内涵及其相互间的逻辑关系,并为研究的论证开展,奠定必要的概念性逻辑前提。

(一)监督

监督是汉语表达中的固有词语,其词义与“监”“督”二字的词源字义有关。“监”在汉语中属于象形字,此为像人俯身低头往盘内水面察看之形,因而“监”字在汉语中的原始义可理解为“临水照看”之意。在此基础上,“监”在古汉语中后来还延伸出从旁察看,也即监督的意思,比如“监工”“监考”“监察”等词语中的“监”,即为此意。“督”在汉语中的基本字义是以上临下地进行察看。“督”在汉语中属形声字,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之为,“察也。一曰目痛也。从目叔声。冬毒切”[2],说明“目”为该字形旁,其本义应与眼目相关。“监”和“督”二字合并使用并形成汉语词语,最早见于东汉郑玄对《周礼·地官·乡师》中“大丧用役,则帅其民而至,遂治之”这句话所做的“注”中。郑玄认为,该句中所谓“治”,即“监督其事”之意。[3]从郑玄的注解中可知,地方官中的“乡师”在“大丧”用人之际,担负着带领乡民服役的职责,并负责监督此事。显然,监督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进行的察看、纠偏和矫正行为,在早期含义中,还具有以上临下的含义。

随着社会历史发展,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及其相互间的监督关系也在发生变化,如人民群众也可以成为监督主体,对政府进行监督;又如从监督关系上看,除以上临下的监督外,还出现了平行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等监督关系。然而,监督一词在汉语词汇中的基本内涵依然存在,即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的一种察看、纠偏和矫正行为。本书中的监督概念,既继承了汉语中“监督”一词的基本内涵,也在现代政治语境中具备了新含义。研究中使用的“监督”一词,专指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即法定监督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依据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和纪律等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检查、督导和惩戒的活动。依据不同角度,监督在现代政治运行体系中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依照监督内容的差别,可将之分为政治监督、经济监督和文化监督等。依照监督标准的差异,可将其分为法律监督、纪律监督和道德监督等。依照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将之分为群众监督、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政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其中,政党监督依照监督作用范围差异,又可分为政党间的监督和政党内部监督等。从监督内容看,本书中的监督属于政治监督。从监督标准看,本书中的监督主要是指法律监督,也会涉及依据相关制度、法规和纪律等实施的监督。从监督主体看,本书中的监督主要是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政党监督,也会涉及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因而,监督是以权力为后盾、由监督主体对被监督对象实施的一种带有强制性、权威性和约束力的查看、纠偏和矫正行为。

(二)基层监督

在明确监督内涵的基础上,厘清基层监督的内涵,也是本书开展研究的必然需要。在中国的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监督机制也存在由高到低的位阶关系,基层监督便处在中国监督体制位阶系统的最底层,而厘清基层监督的内涵,关键在于搞清楚中国政治生态中对于基层的定位。在中国,无论从政治权力结构看,还是从各级党组织的地位看,基层在内涵指向上都是一个主要意指县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构的概念。

从国家权力机构的位阶体系看,基层主要是指县级及以下各级各类国家权力机构。目前,基层虽是一个常用概念,可学界对基层内涵的解读并不多,但从国家出台的一些政策和制度对基层概念的应用中,可以大致明确基层的范围。比如,在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考试中,基层工作经历都是决定考生能否报考某些职位的必要条件。《202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招录公告》便明确规定,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的工作经历。显然,从国家权力的位阶体系看,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都属于基层范畴。在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基层在内涵与范围指向上,主要是指县级及以下的各级各类机构。

从各级党组织的地位看,基层也主要是指县级及以下各级党组织。党的二十大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4]从党章对基层各级各类党组织设立的相关规定看,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基层党组织也主要是指县级及以下的各级各类党组织,即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因而,在中国的政治生态与政治文化中,基层主要是指县级(含)以下。基层监督,主要是指县级及以下的各级各类党政机构,对基层权力行使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监督。因2018年3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之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所以本书中的基层监督法治化问题也同样关注国家公权力在最基层运行的监督,即对村(居)委会基层“微权力”运行的监督。

(三)党和国家基层监督

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的基层监督及其法治化问题,党和国家的基层监督也是一个核心概念,需要厘清其内涵。宋伟和过勇认为监督的核心职能是保障权力的规范运行。[6]在中国,基层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基层“微权力”运行的监督,而基层“微权力”的行使者是党和国家。党和国家作为基层“微权力”的行使者,既是基层监督的主体,也是基层监督的对象。从基层监督的主体看,在基层“微权力”运行中,基层各级党组织的党内监督机制和基层行政体制内在的基层权力监督机制,是党和国家实现基层监督的主要方式。从这个层面看,党和国家在基层监督中具有自我监督或通过自身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基层监督的机制或能力,也就是通过自我监督实现自我净化的能力。从基层监督的对象看,党和国家作为基层“微权力”的执掌者与行使者,还应当接受来自外部的监督,也即基层各级党组织和基层各级行政机关行使基层“微权力”的行为,还应当受到来自党外和基层“微权力”运行体系以外的监督,如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都属于对党和国家基层“微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无论党和国家基层“微权力”运行机制的内部监督,还是对其行使基层“微权力”的来自群众和舆论的外部监督,都属于本书中党和国家的基层监督,主要作用在于通过监督党和国家基层“微权力”的行使,避免基层“微权力”运行失范与功能异化。

把握党和国家基层监督的内涵,一方面,要从体系结构上厘清其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7]党和国家基层监督,属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一部分。把握党和国家基层监督的内涵,另一方面还要明确党的基层监督与国家基层监督的关系。实际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不断推进自身监督体系的完善,并在此背景下不断推进基层监督及其法治化,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需要,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需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角度看,健全党和国家的基层监督,是从严治党和制度管党的体现。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角度看,健全党和国家的基层监督,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在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本身便具有一致性。全面从严治党,才能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的基层监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必然环节,在党长期执政的基层政治实践和基层“微权力”运行中,实际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在中国的基层监督及其法治化实践中,党的基层监督与国家基层监督,是一种相互融合、密不可分的关系。

(四)基层监督法治化

基层监督是基层监督主体对基层监督对象行使基层“微权力”进行的一种监督行为,本质目的是通过监督对基层“微权力”行使形成一种制约与监督,确保基层“微权力”行使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基层监督有力量,强制性越强,权威性越高,对基层“微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效果才会越好,基层“微权力”运行失范和功能异化的问题也才能在更大程度上避免。基层监督的力量,即强制性和权威性,在现代社会的国家权力结构与来源上,应主要通过法律赋予。正因如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推进监督体系建设,相应推进基层监督体系的完善,具有一个突出的特点,便是非常重视与监督机制相关的法治建设,强调通过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不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要管党,是基层监督法治化的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还致力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建设,尤其是在法治政府建设中致力于将包括基层各级政府的权力运行纳入法治轨道,力图通过各级基层政府的组织法体系建设,明确基层各级政府以及各类基层行政机构的权力和职责,也是不断推进基层监督法治化的体现。

因此,本书中基层监督法治化的内涵是指,基层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以及基层外部监督的主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对基层干部“微权力”行使形成有效制约和监督,将基层监督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纳入法治轨道,同时进一步营造基层法治文化环境。对此,我们应坚持用系统观念来看待基层监督法治化问题,基层监督法治化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由基层监督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以及基层法治文化等部分组成。基层监督法治化是一个广义概念,不能理解为狭义的“法治”,这里的“法”既包括相关的党内法规,也包括相关的国家法律。基层监督法治化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学问题,同样也涉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基层治理等相关内容。鉴于此,书中对于第四章基层监督法治化面临的问题与原因分析,以及第五章基层监督法治化的建构路径,都是依据“法治化”的逻辑,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文化等方面渐次展开。

在中国的政治生态中,把握基层监督法治化的内涵,还要搞清楚其与基层党建的内部监督相关的制度和法规体系,以及其与基层政府组织法体系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基层监督实践中,与基层党内监督相关的制度和法规体系,在党不断推进党的规矩、纪律和制度体系法治化的进程中,也呈现出显著的法治化趋势。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还不断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实现了党的自我监督与依法治国的统一。王希鹏在《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基本经验与推进路径》中认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一体两面,具有高度统一性”[8]。因而,基层监督本身便是实现上述一体两面的成功做法,两者在基层监督实践中的统一,客观上要求推进基层监督的法治化,并体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推进基层监督法治化取得的系列成就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推进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9]显然,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内在统一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中,也内在统一于党和国家的基层监督实践中,其本身便内含推进监督和基层监督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二 基层监督主体、对象和内容

基层监督,简单表述就是基层监督主体对基层监督对象针对基层监督内容进行的监督活动。由谁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也是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基层监督法治化问题需要搞清楚的基本问题。厘清该问题,就需要对基层监督主体、基层监督对象和基层监督内容这三个概念的内涵进行分析。

(一)基层监督主体

在基层监督中,由谁来承担监督职责,对监督对象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并形成制约,则反映着基层监督主体职能。明确基层监督主体,主要是解决由谁监督的问题。基层监督主体是基层监督的责任担当者和监督职权行使者。基层监督主体并非随意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应当依据基层监督对象确定,谁能对基层监督对象的基层权力行使形成制约作用,谁便能够发挥基层监督主体职责。图1-1是本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权力监督体系”的具体体现。在中国的基层监督实践中,基层监督主体依据基层监督类型,可以分为基层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和基层外部监督。其中,自我监督属于内部监督,在基层监督体系中居于根本性地位、主导地位;外部监督发挥保障作用,促进自我监督继续完善。基层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又可以分为基层党内监督和国家基层监督。根据2016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10]。基层党内监督,依据上述条例则包括基层党委(党组)全面监督、基层纪检机关专责监督、基层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以及基层党员民主监督。国家基层监督则包括基层的派驻监督、监察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以及统计监督。基层外部监督包括基层群众监督和基层舆论监督。

图1-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权力监督体系

本书在前面论述基层监督的“基层”范围时,已明确表述“基层”指县级及以下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村(社区)支部委员会以及村(居)民自治组织,都可以在基层监督实践中充当基层自我监督主体。但是,基层监督主体并非绝对化存在,而是一种相对化的身份。某种基层监督主体,只在具体的某种基层监督方式下,针对特定的监督职责、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是基层监督主体,在另外一种基层监督形式中,其也可能会转变为监督对象。中国基层监督体系中各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也很明显,比如基层各级党组织、基层各级政府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既可以担当基层监督主体,同时也作为监督对象接受监督。因而,在中国基层监督实践中,所谓基层监督主体,应是在某种特定的基层监督方式中,承担基层监督职责,针对特定的基层监督对象和基层监督内容,行使基层监督职责的基层各级党组织、基层各级政府以及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还包括行使基层外部监督职能的主体,即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介。

(二)基层监督对象

明确基层监督对象,主要是解决监督谁的问题。基层监督对象,是相对于基层监督主体而言的基层监督中的被监督者。中国一直延续下来的古代监察制度,其监督对象包括执行国家权力的官吏和拥有国家权力的皇帝。[11]也就是说,监督的对象就是权力的行使者。基层监督的目的在于通过基层监督实现对基层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因而基层监督对象往往就是基层权力的行使者。在基层权力运行体系中,县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和村(居)民自治组织,都承担着相应法定国家职权,是基层权力的行使者,因而其都属于基层监督的对象。另外,县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和村(居)民自治组织,作为社会法人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职权,最终要通过组织机构内部的具体工作人员去行使,对这些基层权力机构职权行使进行的基层监督,最终还要体现为对这些基层权力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的基层监督,而这些基层权力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也应当是基层监督的对象。因而,从基层监督对象的范围来看,基层各级国家机构,包括基层各级党政机关、村(居)民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都属于基层监督的对象。

另外,同基层监督主体一样,基层监督对象,在中国基层监督体制机制下,也并非一个绝对化的存在,而是具有相对化的一种身份。在特定的基层监督形式下,相对于特定的基层监督内容和基层监督主体而言,基层监督对象具有特定性。但是,在另外一种基层监督方式下,基层监督对象相对于特定的基层监督内容,也可能成为基层监督的主体。比如,在村(居)民自治组织中,村(居)党支部、村(居)自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基层群众和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中,可以是基层监督对象,但同时其在基层党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中,也可以成为基层监督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也对监察对象范围进行了规定,主要涵盖中国行使公权力的各类公职人员,其中便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12]。这说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居)民自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然属于中国基层监督的对象。综上,基层监督对象,在基层监督体系机制中,是基层监督主体行使基层监督权力过程中的被监督者,其往往属于基层权力行使者。基层监督对象接受基层监督主体基层监督的必要性在于,其作为基层权力的行使者,行使基层权力的过程若不受到基层监督主体的制约,便可能导致基层权力运行失范和功能异化等问题的出现。

(三)基层监督内容

明确基层监督内容,主要是解决监督什么的问题。基层监督内容是基层监督主体,对基层监督对象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的监督,主要是对基层监督对象职权行使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监督。因而,基层监督内容在本质上来说,是基层权力,也即国家权力在基层的延伸。基层监督内容,也即基层权力,在学界研究中也经常被称为基层“微权力”。基层“微权力”,权力并不大,但权力结构却比较复杂,涉及的权力类型具有多样化、覆盖面广的特点。同时,基层“微权力”,作为基层监督对象,还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基层“微权力”行使者,在行使基层“微权力”时,容易受到亲情关系、地缘关系、友情关系、个人主观好恶以及其他基层社会中社会关系的影响,而在自由裁量中做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权力抉择,将来自国家权力的基层“微权力”行使转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在基层监督中,将基层“微权力”作为基层监督内容,目的正在于通过对基层“微权力”施加来自基层“微权力”运行体制之外的基层监督,对基层“微权力”运行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管,让基层“微权力”在运行时避免出现无所约束的局面,按照基层监督内容限定的轨道运转。

基层监督就具体内容而言,在以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村(居)民自治组织及其行使公权力的公职工作人员作为基层监督基本范畴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为县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和村(居)民组织及其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法定职权及其运行情况,而在村(居)民自治组织及其公职人员的法定职权及其运行中,基层监督内容亦十分广泛,诸如村(居)民组织运行中涉及的行政事务,比如村(居)民组织的财务情况、集体企业的经营情况、自治组织和基层党支部的选举情况以及村(居)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情况等,都属于基层监督的具体内容。

三 基层腐败治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和国家坚持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腐败治理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可以说,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体系内部协调性不高、职能发挥不完善、运行低效率,则会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腐败问题大多是党员领导干部从违反党的各项纪律和各种规矩开始,逐渐触犯相关法律底线,慢慢滑向腐败的深渊。党中央强调,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之中,切实加强制度管党和从严治党,实际就是要从根本上治理腐败问题,保持党的纯洁性与先进性。反腐败必须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13]在此过程中,党和国家既重视“打老虎”,也强调要“拍苍蝇”。显然,“拍苍蝇”,便显示出党和国家在反腐败斗争中对基层腐败治理问题的重视。“苍蝇”的腐败问题,往往发生于基层,是基层“微权力”运行失范和功能异化的体现。基层腐败,也即“微腐败”。基层腐败虽发生于基层,却严重影响到党和国家权力运行的基础,损害的是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和政府对于人民群众的公信力。因而,基层腐败治理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基础工程,也是反腐败伟大斗争的重要内容。基层腐败治理,是基层监督及其法治化的重要指向,也是基层监督的职责和内容所在。在基层监督及其法治化实践中,推进基层腐败治理,需要厘清基层腐败治理的内涵。基层腐败治理是针对基层腐败现象的治理,而这种治理的基本方式便是基层监督及其法治化。基层腐败现象,一般体现为基层“微权力”在运行中造成的腐败问题,诸如发生于基层党政机关以及村(居)基层自治组织及其行使公权力的公职或工作人员中的以权谋私、挪用公款和贪污腐败等,都属于基层腐败现象。基层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表现为“小官巨贪”,也可以体现为蝇头小利的非法占用,因涉及的面非常广,故对基层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不低,也是危害党的基层执政基础和基层政府公信力的重要腐败问题。基层腐败治理,便是针对基层腐败现象的治理活动,也即主要针对县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村(居)民基层自治组织及其国家公职工作人员在基层权力行使中出现的腐败现象的治理活动。基层腐败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基层监督,坚持推进党和国家基层监督体系的完善,才能逐步对基层腐败现象形成有效治理。

四 反腐败向基层延伸

在中国的基层“微权力”配置中,基层干部行使基层“微权力”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而缺少与之相匹配的制约与监督,并由此造成了基层“微权力”运行失范与功能异化的系列问题,且具有违法成本不高和隐蔽性较强的特点。一些基层干部使用手中的权力对国家治理资源进行配置,并非完全依照法律法规的制度性规定,有些是通过人情关系。基层干部凭借手中的权力,与亲人和朋友圈结成一定的“利益共同体”,是基层“微权力”运行失范和功能异化的主要体现。然而,对于这种权力结构体系之外的利益结合,尚缺乏非常有效的制约与监督,这种利益结合具有非制度化特征,容易造成基层治理体系之外的势力,形成错综复杂的利益输送链条。基层“微权力”运行失范与功能异化的基本表现,便是基层腐败,而造成基层腐败发生的错综复杂的基层社会关系及其“利益共同体”局面,则对党和国家将反腐败推向基层形成了阻碍。

另外,从党和国家反腐败的监督体系建设来看,反腐败向基层延伸,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中,基层监督体系的完善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诸如资金和人力资源的配置都必须到位,才能充分发挥基层监督机制对基层腐败问题的制约和监管作用。然而,在国家发展过程中,对基层权力运行的约束,无论是监督资源的配置,还是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都要相对滞后于基层以上各级监督体系与机制的建设。因而,自上而下地不断健全国家权力运行的法律规范,是监督体系建设的一般规律。这决定了,将反腐败推向基层,需要面对国家监督体系建设自上而下不断完善地逐步实现过程的制约,不可能一蹴而就。正因如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在坚决推进反腐败伟大斗争的过程中,不仅高度重视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和“关键少数”,也重视将反腐败向基层延伸,坚持加强基层监督体系建设和培育基层监督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推进监督体系完善及其法治化进程,以及在此过程中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采取的便是层层推进、压力传导的基本方式。

反腐败向基层延伸,是基层监督及其法治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基层监督及其法治化的职责使命。反腐败向基层延伸,就是党和国家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伟大斗争的过程中,通过不断推进基层监督及其法治化,打破制约基层腐败治理的各种障碍,破除各种制约因素,实现对基层腐败和不法问题等基层“微腐败”现象治理的过程,也是不断优化基层腐败治理机制和资源配置,不断培育提高基层监督对基层腐败制约和监督能力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