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商业银行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现代金融体系的主体,距今已有近800年的历史,是一国银行体系中最重要的金融机构。早期的商业银行主要吸收短期存款,并相应发放短期商业贷款。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也在不断发展演变,其经营对象远远超出了传统的业务范畴,现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是具有信用创造功能、以经营存放款和办理结算业务为主要业务、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的综合性金融机构。

在西方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是某一类银行的抽象化的一般概念,具体到某一家银行时一般并不直接称为商业银行,如美国的国民银行、英国的存款银行、日本的城市银行、法国的信贷银行等都属于商业银行,但是都没有直接命名为商业银行。可见,商业银行是一个总体抽象概念,不是指某一家或某几家银行,而是指具有某种共同职能和特征的一类银行。

(二)商业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1.商业银行的产生

近代银行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当时的意大利处于欧洲各国国际贸易的中心地位。早在1272年,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就出现了一个巴尔迪银行。1310年,佩鲁齐银行成立。1397年,意大利又设立了麦迪西银行,10年后又出现了热那亚乔治银行。当时的这些银行都是为了方便经商而设立的私人银行,比较具有近代意义的银行则是1587年设立的威尼斯银行。

此后,世界商业中心由意大利移至荷兰以及欧洲北部。1609年,荷兰成立阿姆斯特丹银行。1621年,德国成立纽伦堡银行,1629年,德国又成立了汉堡银行。这些银行除了经营货币兑换、接受存款、划拨款项等业务外,也发放贷款。这时,这些银行所经营的贷款业务仍带有高利贷性质,而且贷款对象主要是政府和拥有特权的企业,大多数商业资本家仍得不到信用支持。

与此同时,在英国出现了通过金匠业发展而来的银行。1653年,英国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英国的工业、商业都迅速发展,需要有可以提供大量资金融通的专门机构与之相适应。金匠业以自己的信誉做担保,开出代替金银条块的信用票据,并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具有流通价值,便产生了更具有现代意义的银行。1694年,英国政府为了同高利贷做斗争以维护新兴资产阶级发展工商业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英法战争筹款的需要,设立了一家专门为战争筹款的机构,由1 286名商人以股份制的形式筹集了120万英镑,成立了英格兰银行。英格兰银行成立以后就向工商企业发放低利率的贷款。英格兰银行的成立,标志着现代银行的诞生。

2.商业银行的形成路径

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产生的社会条件和发展环境各不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条途径:

第一,从旧的高利贷银行转变而来。早期的银行是在资本主义关系还未建立时成立的,当时贷款的利率非常高,属于高利贷形式。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高利贷因利息过高影响资本家的利润,制约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此时的高利贷银行面临贷款需求锐减的困境和关闭的威胁。不少高利贷银行顺应时代的变化,降低贷款利率,转变为商业银行。这种转变是早期商业银行形成的主要途径。

第二,按资本主义组织原则,以股份公司形式组建而成的现代商业银行。大多数商业银行是按照这一方式建立的。

3.商业银行的发展

尽管各国商业银行产生的条件不同,且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服务范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纵观世界商业银行的发展过程,基本都遵循着两种模式。

(1)英国式融通短期资金模式的商业银行。这一模式深受“实质票据论”的影响和支配,资金融通有明显的商业性质,因此主要业务集中于短期的自偿性贷款。银行通过贴现票据发放短期贷款,一旦票据到期,贷款就可以自动收回。这种贷款由于与商业活动、企业产销相结合,所以期限短、流动性高,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就能得到一定的保证,并获得稳定的利润。但是其不足之处在于使得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

(2)德国式综合银行模式的商业银行。与传统模式的商业银行相比,综合式的商业银行除了提供短期商业性贷款以外,还提供长期贷款,甚至可以直接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帮助公司包销证券,参与企业的决策与发展,并为企业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和咨询服务。这种综合式的商业银行有“金融百货公司”之称,有利于银行开展全方位的业务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经济核心作用,但是会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二、商业银行的性质

(一)商业银行是企业

商业银行具有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其经营目标和经营原则与一般企业相同,所以商业银行同样要追求经营利润的最大化,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发展的原则。

(二)商业银行是经营特殊商品的特殊企业

商业银行不是一般的企业,而是经营货币资金、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的活动范围不是一般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领域,而是货币信用领域,它以信用方式与工商企业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其他方面发生广泛的联系,起着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特殊作用。

三、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一般来说,商业银行具有以下几个主要职能:

(一)信用中介

信用中介是指商业银行通过负债业务,将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资金集中起来;通过资产业务,将所集中的资金运用到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去。作为存款金融中介机构,银行对资金多余单位和资金短缺单位都提供金融服务,为借贷活动充当信用中介,这是银行最基本的职能。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对经济的发展起着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将社会各方面的闲置货币集中起来,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和流通资本,使闲置货币得到充分有效地运用,从而减少闲置货币在社会总资本中的份额,促进经济发展。

(二)支付中介

支付中介职能是指商业银行利用活期存款账户为客户办理各种货币结算、货币收付、货币兑换和转移存款等业务活动。在执行支付中介职能时,商业银行是以企业、团体或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或支付代理人的资格出现的。由商业银行充当支付中介,为客户进行非现金结算,大大减少了现金的使用,节省了社会流通费用,加速了结算过程和货币资金的周转,起到了促进扩大再生产的作用。借助于支付中介职能,商业银行成为国民经济活动中的现金出纳中心和转账结算中心。

(三)信用创造

信用创造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吸收活期存款的条件,通过发放贷款、从事投资业务而衍生出更多的存款,从而扩大货币供应量。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包括两层意思:一方面,自现代商业银行产生后,打破了贵金属的垄断,创造了银行券和支票等信用流通工具,既节约了流通费用,又能及时满足经济发展对于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需要;另一方面,借助于支票流通和非现金结算制度,银行的信用活动还可以创造出大量的派生存款,从而使银行可以超过自身资本和吸收的存款数额来扩大贷款规模。通过其信用创造的制约机制,商业银行成为调节宏观经济的杠杆。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有力地影响商业银行信用创造的规模,从而有效地调控全社会的货币供应量,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水平。

(四)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职能是指商业银行通过自身的业务活动为满足全社会对货币的各种需要而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商业银行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特别是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使商业银行具备了为客户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的技术条件。社会化大生产和货币流通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又使原本属于企业自身的货币业务也交由银行代理,如发放工资、催收贷款、代理支付等。因此,随着商业银行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展,与客户的联系日益密切,商业银行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四、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结构

商业银行的组织制度是一个国家用法律形式所确定的该国商业银行体系、结构及组成这一体系的原则的总和。目前,各国商业银行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不同,因而组织形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世界上商业银行的组织制度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

(一)单元银行制

单元银行制又称单一银行制,是指商业银行业务由各个相互独立的银行本部经营,不设立或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的一种银行制度。每家商业银行既不受其他商业银行的控制,也不得控制其他商业银行。这种银行制度以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美国为典型代表。

这种银行制度的优点是有利于自由竞争,防止银行垄断;有利于银行和地方经济的融合;银行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业务经营的灵活性也较大;银行管理层较少,有利于银行内部的经营管理。其缺陷是银行规模较小,经营成本高,不易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抗风险能力差;银行易受该地区、该行业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业务发展和金融创新受限制;金融监管部门要面对大量的金融机构,从而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效果。

(二)总分行制

总分行制是指法律上允许在总行以外,在国内外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一种银行制度。这种银行一般在大城市设立总行,在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统一由总行领导。这种银行制度以英国为典型。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这种银行制度。

与其他银行制度相比,总分行制的优点十分明显,即分支机构多、分布广,便于吸收存款、扩大经营规模、增强银行实力;大量的分支机构便于资产在地区和行业上的分散,降低放款的平均风险,提高银行的安全性;银行规模较大,易于采用现代化设备,提供多种便利的金融服务,取得规模效益;银行总数少,便于金融监管当局监管。

当然,总分行制也有一定缺点,即不利于自由竞争,该制度容易造成大银行对小银行的吞并,形成金融垄断,使小银行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银行规模过大,内部层次结构较多,加大了银行内部的控制难度。但是,总体来看,总分行制更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成为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银行制度。

(三)持股公司制

持股公司制又称集团银行制,是指一个集团成立持股公司,再由该公司收购或控制两家以上的若干独立的银行而建立的一种银行制度。这些独立银行的业务和经营决策由持股公司控制。

持股公司制的优点是能够有效地扩大资本总量,增强银行的实力,提高抵御风险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弥补单元银行制的不足。但是实行持股公司制的缺点在于容易形成银行业的集中和垄断,不利于银行之间开展竞争,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经营的自主性,不利于银行的创新活动,阻碍了银行业的发展。

(四)连锁银行制

连锁银行制又称联合银行制,是指由一个人或某一个集团购买若干独立银行的多数股份,进而控制这些独立银行的业务和经营决策的一种银行制度。这种控制可以通过持有股份、共同指导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完成。连锁银行的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独立法人地位,拥有自己的董事会,但是由于受控于同一人或同一集团,因此还有统一的决策机构。

连锁银行制与持股公司制具有一定相似之处,但是也有区别。连锁银行制不设置持股公司,而是通过若干家银行互相持有对方股票,互相成为对方股东方式结成连锁关系。连锁银行虽然表面上是独立的,但是在业务上互相融合、互相支持,常常调剂余缺、互通有无,而且其控制权往往掌握在同一财团手中,成为实质上的分支银行制。这两种银行制度都以美国最为典型。

(五)跨国银行制

跨国银行制又叫国际财团制,是指由不同国家的大型商业银行合资组建银行财团的一种商业银行组织形式。跨国银行制的商业银行经营国际资金存贷业务,开展大规模投资活动。目前,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跨国公司发展的背景下,跨国银行制这种组织形式也日渐增加。

五、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

按照是否与其他金融机构存在业务交叉,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分为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两种模式。

(一)分业经营模式

分业经营模式也称专业化业务制度。其核心在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之间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行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

分业经营的优点主要有:第一,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第二,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第三,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分业经营的缺点主要有:第一,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第二,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第三,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二)混业经营模式

混业经营模式是指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如存款、贷款等,还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交易、保险代理等。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德国式的全能银行,银行依法从事包括投资在内的,涉及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各种金融业务;另一种是金融控股公司,此形式在美国最为发达和典型。

混业经营的优势主要有:第一,能同时从事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第二,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第三,混业经营使全能银行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和证券承销的风险;第四,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业务,这样便加强了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混业经营的缺点主要有:第一,容易形成金融市场的垄断,产生不公平竞争;第二,过大的综合性银行集团会产生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的问题,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

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商业银行经营不受限制,还兼营工商业务。1933年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实现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在机构、业务、人事上的分离。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该法案首创“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法律概念。该法案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既可以是商业银行,也可以是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同时取消了这三类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限制交叉持股的禁令。1999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会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的目的是使所有的美国人都能够获得“一条龙”式的金融服务,即客户可以在一家金融企业内办理其所需要的金融交易,如储蓄、信贷、证券、保险、信托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