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农业生产性服务是小农户对接大市场的大势所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了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林毅夫,2014),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业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成就,如粮食稳产、农民增收、结构调优、方式转绿、动能向新等,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我国又面临农业副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兼业化等瓶颈,小农户面临生产成本高、自然风险大、市场波动频繁、产品缺乏竞争力等多重风险与挑战(叶敬忠 等,2018;郭庆海,2018)。而随着农业分工的深化(罗必良等,2018),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得到快速发展,成为破解小农户对接大市场瓶颈,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农业生产性服务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新途径(韩坚、尹国俊,2006),是农业的根本出路(姜长云,2016),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历史上的第三次动能(冀名峰,2018)。张红宇(2019)指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由依附产业转向独立完整乃至成为战略性产业,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是在“大国小农”基本国情下,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重要途径(沈兴兴 等,2021)。罗必良等(2021)也强调,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必须走有中国特色的“第三条道路”。其核心是“为小农户服务”,即通过服务外包引入技术资金、企业家能力以及交易组织方式,由此将小农户卷入分工经济。因此,国家开始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2017年8月,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大力培育新型服务主体,加快发展‘一站式’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强化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对现代农业产业链的引领支撑作用”。,详见附录1。

合作社是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重要载体。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供给主体主要包括政府、龙头企业和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中介组织三类(郝爱民,2011;张红宇、胡凌啸,2021)。合作社具有特定的组织目标,农户同一性强的组织基础,以及集所有者、推广者和使用者于一体的社员制度等独特优势(杨丹,2019),同时具有赋权于民、提高社员主观能动性等特殊优点(赵黎,2019),因此在政府、企业及中介组织等多元生产服务供给主体中独具优势(高钰玲,2014)。因而,世界农业大国普遍重视发展合作社,如合作社在欧洲农业贸易中占了40%~60%的份额(Ajates,2020);而在中国,合作社作为最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钟真,2020;黄祖辉 等,2021),已成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孔祥智,2021)。因此,中国政府亦是大力支持合作社发展(详见附录2)。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合作社的数量实现了“井喷式”增长。数据表明,截至2020年11月,全国依法注册的合作社超过224万家,辐射带动近一半的农户,平均每个村逾3个合作社,辐射带动全国近50%的农户。在合作社数量蓬勃增长的同时,合作社类型日益丰富,其经营活动不仅涉猎传统的种植、养殖业,还不断向农产品加工、农机、农技、农资、休闲农业和旅游等领域延伸。合作社的主要作用是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Hellin et al.,2009;Yang et al.,2012),包括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运输及储藏、良种引进和推广、农业技术培训、购买农业保险等(黄季焜 等,2010;朱哲毅,2017)。进一步来看,合作社已逐步成为小农户对接大市场(苑鹏 等,2019)、乡村振兴(邵峰,2017;毕美家,2018;张天佐,2019)的重要载体。

完善合作社服务是合作社提质增效的关键所在。当前,合作社发展的数量蓬勃增长,但发展的质量备受质疑,如备受关注的“泛化”(黄胜忠,2014)、“异化”(马彦丽 等,2018;徐志刚 等,2021)、“空壳化”(苑鹏等,2019;徐旭初,2020;吕德文,2021)、“内卷化”(樊红敏,2011)等现象,在学术界、实业界和政界引起强烈的反响。黄祖辉、邵科(2009)指出,服务和民主管理是合作社的本质属性,这为合作社提质增效指明了方向。但是,马彦丽等(2018)指出,中国似乎从根本上缺乏合作社发展的经济基础和制度环境,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要么没有合作社,要么是异化的合作社。由此可见,民主管理对当前中国合作社而言,依旧有很长的道路要走,因而当前提升合作社质量的关键在于完善其服务。实践中,社员不一定会利用合作社服务,或者利用程度较低,如Mu-jawamariya等(2013)研究发现,社员存在双边销售的现象——既利用合作社进行销售,也利用其他渠道进行销售。Hao等(2018)的研究结果表明,44.0%的社员苹果销售给了批发商,38.1%的社员将苹果销售给了小商贩,仅仅17.9%的社员利用合作社进行销售。显然,这样不利于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因为作为集体共同的组织,合作社服务功能发挥的关键在于社员对其服务的积极利用(Fulton,1999;蔡荣、易小兰,2017;Apparao et al.,2019)。因此,有待深入考察社员对合作社服务的利用。

近年来,四川柑橘合作社发展迅猛。四川省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出台《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配套政策。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四川省合作社培育成绩斐然,数量始终位居全国前十、西部第一(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2017)。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年底,四川省工商注册登记的合作社达9.96万个,入社社员416.8万户。其中,普通农户382.1万户,占总数的91.7%;带动农户654.5万户,分别占全省农业经营户总数的22.9%和39.4%。与此同时,为了促进“川果振兴”,四川出台了一系列规划布局政策、要素配置政策、组织经营政策、市场体系政策等来推动柑橘产业的发展。数据显示,2019年,四川柑橘产量为1 136.7万吨,排名全国第8位,柑橘园面积为323 100公顷,位列全国第4位。柑橘由于交易频率较低,而资产专用性和交易的不确定性较高,基于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适合我国柑橘鲜果交易的渠道和方式是第三方组织的介入(牛玉珊、祁春节,2011),这为合作社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嵌入柑橘产业提供了理论基础,而四川也正大力发展柑橘合作社,围绕柑橘发展的组织经营政策的落脚点之一就是合作社(郭晓鸣,2014)。因此,以四川柑橘合作社及其社员为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典型代表性。此外,以柑橘合作社及其社员为研究对象,相较于常见的以整个合作社或者种植业合作社为研究对象,本书能够有效降低因产业异质性带来的影响。同时,由于柑橘是商品化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经济作物,相比于大宗的粮食作物,柑橘的市场竞争相对比较充分,其市场运行规则更接近于市场经济规律,比较适合进行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