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洱海保护的三个飞跃与转变

洱海保护的三个飞跃与转变分别为观念及思想认识的转变,法规及政策措施的不断更新,以及保护与发展空间的飞跃。

2.2.1 观念及思想认识的转变

千百年来,大理的先民们生在洱海边,依靠洱海捕获渔食、灌溉农田,过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活。20世纪70年代,随着西洱河电站的建设,下关、大理、凤仪三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城镇化快速发展,大理市从小城镇演化为中等规模城市,并向大城市发展,人们对洱海的依赖性随之增大,造成洱海水污染加重,同时水资源过度开发,水位下降,引起了一系列的生态问题。1996年洱海蓝藻暴发,2003年湖面内大面积藻华出现,2013年洱海蓝藻水华再次暴发,水环境质量从20世纪80年代的Ⅱ类降到Ⅲ类,部分月份下降至Ⅳ类,洱海水生生态遇到严重危机,给人民群众敲响了警钟,人们开始认识到洱海的环境承载力是有限的。洱海是一个多功能的天然高原湖泊,具有饮水、农灌、养殖、航运、工农业用水和发电等功能,而洱海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建立在洱海生态安全的基础之上,没有洱海就没有大理。洱海不仅是大理的,也是世界的。湖泊不能单纯开发利用,更需要精心呵护,保护治理责任重大。广大干部和群众逐步认识到洱海具有的“三性”(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坚定了“三心”(信心、决心和恒心),先后提出了“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洱海”“洱海清,大理兴”“美丽洱海、幸福大理”的口号,深化了洱海是白族人民的摇篮和“母亲湖”的认识。保护洱海是大理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洱海决不能成为第二个滇池”等理念逐渐形成共识,保护洱海逐渐成为整个流域干部群众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2.2.2 法规及政策措施的不断更新

早在1982年,大理州就制定了《洱海管理暂行条例》,因法律手续不完备,以政府行政规章下发执行。1988年3月《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经大理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988年12月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于1989年3月1日起执行。

1997年成立《条例》修改领导组和工作班子,对《条例》的一些不能完全反映变化的客观实际和发展需要的条款开展调查研究并进行修改,经大理州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于1998年3月提出议案,报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经大理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8年7月通过,1998年7月3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于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2003年针对洱海保护治理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条例》进行第二次修正。12月州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州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修订,3月省十二届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自2014年4月30日起施行,名称改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条例》实施以来,随着湖泊在自治州的作用不断提升,以及人们对湖泊自然地理特征认识的不断深化,大理州人大及时调整法规所涉及的各方关系和利益,有效管理洱海,相继出台了《大理州洱海滩地保护管理办法》等8个行政性文件。1999年,大理州重新制定和修改了《大理州洱海水政管理实施办法》《大理州洱海油政管理实施办法》《大理州洱海水污染防治实施办法》《大理州洱海航务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又相继下发了《大理州洱海滩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洱海径流内农药化肥使用管理通告》和《洱海流域村镇、入湖河道垃圾污染物处置管理办法》等7个规范性政府文件。《条例》对保护管理的原则、水位调整、管理范围及机构设置、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用单行条例的形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并且突出了地方的立法特色,解决了洱海及其流域保护管理的重大问题,体现了民族地区的自治权和“一湖一条例”的立法原则。《条例》经政府起草、州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共云南省委批复、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表决、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报全国人大办公厅备案,州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等程序,具有较强的权威性。

湖泊水污染防治阶段的重点是湖内,洱海先后开展了水质监测和工业点源专项治理、农业面源调查、新污染控制、城镇污水集中建设污水处理场、垃圾收集清运填埋处理等鼓励政策和支持措施。

保护治理阶段实现湖内治理向流域保护治理,专项治理向综合治理,由专业部门管理向基层、各有关部门管理相结合等三个方面的转变,实行内源和外源治理相结合、工程(生物)措施和管理措施有机结合。生态文明建设阶段则重点把洱海之源建成生态环境优美、生存环境优良、生态经济发达、城乡结合合理、人民富裕安康、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生态文明观念牢固树立、社会全面进步的生态文明示范县。树立“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以发展促环保”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洱海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开启,被纳入幸福大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统筹安排,系统推进。

2.2.3 保护与发展空间的飞跃

随着洱海保护认识的深入,洱海保护所考虑的空间也实现了巨大飞跃。从最初的湖内252 km2扩大到2 565 km2的流域,其后又扩大到约“1+6”城镇群的15 348 km2。水污染治理首先从湖内开始,监测设点分喜州至康朗、龙龛至塔村、小关邑至石房子3个断面,点源控制重点从大理州氮肥厂、大理造纸厂等湖周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逐步扩大到流域对内源、点源、面源的控制和治理。先后开展了沙村和团山口湖区的污染底泥疏浚,10万亩农田控氮减磷施放有机肥,58 km的西岸南岸湖滨带建设,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收集及处置、入湖河道治理等着眼于流域的项目。在协调发展层面上,优化土地空间利用格局,提出了两保护两开发(保护洱海、保护海西、开发凤仪、开发海东)的战略。随着发展的需要,人们深深感到,流域的空间有限,特别是产业结构调整仅在流域内做文章是不行的,必须扩大到流域外,以调整结构、改变发展模式,寻求更大的空间和机会,建设滇西中心城市,打破行政区划限制,以大理市为核心城区,把周边的宾川、弥渡、祥云、巍山、漾濞、洱源六个县的相关区域纳入滇西中心城市的规划范围,形成“1+6”的规划格局。一是统筹进行生产力布局和城市功能分区,空间结构、交通、供排水等规划建设,把洱海保护治理放到“1+6”的空间考虑安排,拓展了思路,扩大了发展空间。二是统筹洱海水资源利用和调度,引洱海水入宾川隧洞于1994年打通,正常年放水5 000万米3,后增至7 300万米3;规划打通下关至巍山隧洞引入巍山盆地2 000万米3。三是在大理周边县建设卫星城镇,分流洱海流域人口,改善下关至周边六县的半小时通达交通条件,减轻大理市人口增长对环境的巨大压力。四是统筹乳业发展,洱海流域饲养奶牛历史悠久,为中国奶牛重点发展区,但带来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成为流域污染大户,把奶牛饲养移至流域外,出台鼓励措施,建设周边新的养殖基地,洱海边调整为繁殖基地,提升改造乳业加工。五是逐步把污染较大的蔬菜生产移至流域外,建设周边新的蔬菜生产基地,腾出洱海沿湖土地发展花卉、蓝莓等生态农业,为种养殖结构调整控污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为保护洱海、保护海西基本农田和田园风光,以及洱海地区可持续发展探索一条新路子。长期坚持“让湖泊休养生息、建设绿色流域、生态文明流域”的出发点,以改善重点水体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幸福指数为目标,将湖泊水资源有效利用,水污染防治与全流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流域生态系统建设以及人们生态文明生产生活行为融为一体。通过以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三清洁”为主题的系列活动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构建以各类专业合作社为纽带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生态农业系统,以中国水环境集团为骨干的环洱海截污治污回用系统,以顺丰有机肥厂为龙头企业的畜禽粪便收集利用系统,以三峰垃圾焚烧发电厂为主体的垃圾收集资源化系统,以海东新区为突破口的健康水循环流域系统。

层层创建,夯实生态文明建设新基础。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完善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和生态补偿机制。广泛开展生态州、生态县(市)、村、绿色社区、农村环保学校的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