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化司法工作理论实践与创新发展
- 黄松涛主编
- 3083字
- 2024-09-26 14:04:10
基层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应用问题及对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潘海丽
近年来,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正在爆发,新技术正在加速向各个领域渗透,引领社会生产、生活和治理的深刻革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成为党和国家的战略举措。
一 基层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建设现状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张军多次强调,智慧检务建设要聚焦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为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智慧检务建设提供了遵循。同时,最高检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视野,立足检察工作全局,加强智慧检务的顶层设计,逐步提升检察机关检察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的现代化,尤其是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质量评查系统等软件的开发应用,迅速实现了检察业务、检察业务管理流程标准化,规范化。在各地基层检察院,也逐步实现了网络升速扩容、远程视频技术、人脸识别、智能语音转录、OCR识别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检察业务的融合,极大地提升了检察工作的实效。
信息化智慧检务取得重大突破,然而,我们经过调查却发现,基层检察机关智慧检务项目建设搞的热火朝天,办案人员的困难却没解决多少,案多人少矛盾仍然存在,甚至有些办案人员对智慧检务怨声载道,这些都影响着智慧检务工作深入推进,亟待解决。
二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检察办案人员理念更新难。基层检察机关还有少数领导和干警对智慧检务建设的理念不理解,部分检察人员办案、办事固守传统的工作模式和工作习惯,认为办案人员只需对法律问题、业务问题有研究,智慧检务那是技术人员的事,不关心技术创新,内心拒绝新应用,基层办案人说得最多就是“案子都办不过来,哪有时间学习与案件无关的东西”。对新应用不想了解,不知道为什么用、怎么用,实际应用过程中,因为不会用还常常认为技术创新在耽误自己时间,影响工作效率,进而更不愿接受新事物。
2.技术创新缺乏必要调研。在全国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智慧检务建设过程中,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响应,从基础设施建设,到办案办公软件开发,再到智能辅助产品应用,智慧检务创新项目不断涌现,实现了检察信息化工作的跨越式发展。然而在探索初期,因为多点探索,各种尝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创新前期不做调研,重复建设,或者为了创新而创新,打造智慧检务“政绩工程”,看到别的单位在用,不看自己实际情况,不管自己是否需要,只管建、买,建完买来发现没有实用价值,浪费了人力、资源、空间,却没有收到应有的成效。
3.技术应用缺乏配套机制保障。成熟的信息技术应用,是提升检察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实践中,新技术顺畅应用需要对现有的业务流程进行改造,需要配套相关制度保障,否则将无法正常使用。如远程视频技术应用于远程提审,节省检察官路途奔波的时间和精力,本是好事,但谁将嫌疑人从看守室提到远程提审室?讯问笔录谁来打印?嫌疑人所在端的设备谁来开关、设备故障谁来处理?项目做得漂亮,设备也够新够好,在实际应用中没有规定相应的流程制度,各方职责不明,无法顺畅应用。这样只注重建设,不重视应用,建了不用,或者建了另做他用,难以发挥实际用处,极大的浪费了资源。
4.数据整合贯通难。数据是智慧检务的源泉,数据“大”仅仅是大数据的基础,我们希望是借助大数据解决法律实践中一系列问题,但实际情况是,检务数据全部建立在人工输入信息的基础上,极大地消耗了检察人力资源,还存在人员错填、漏填、补填等一系列问题,数据“大”都做不到,质量更难保障。另外现有的信息采集停留在初级统计层面,缺乏对案件的审查判断和法律适用相关的知识,无法开展大数据应用,我们对数据的利用程度远远没有达到预期。
目前检察机关正处在主要业务由涉密网向工作网迁移过渡时期,有的案件在涉密网办理,有的案件在工作网办理,因为安全保密的要求,需物理隔离,一个办案人至少有两台计算机。目前已经上线的其他软件也分别部署于涉密网、检察工作网,还不包括有的干警需要用到互联网、政务内网、政务外网、财务专网等网络环境,不同的数据被各自存储、独立维护,这种物理上的隔离,不仅给干警个人办公办案带来极大不便,也造成了资源上的浪费。但现阶段由于数据标准、安全保密等原因,要实现设施联通、系统互联、数据共享,需要克服技术、政策等多方面障碍。
三 多措并举,强化创新实践应用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在现阶段推进智慧检务工作,应回归智慧检务初心,强化智能化和检察工作的融合,着力提升智慧检务的应用水平。
(一)突出“检”“技”融合
信息化发展是为人服务的,智慧检务丢掉“人性化”这个焦点,再先进的技术应用也没有意义。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应用不是技术人员单独可以完成的,既需要技术信息化人员的不懈努力,也需要全体检察人员的积极参与,要坚持调研先行,一线办案人员参与进来,从检察业务需求出发,集思广益,信息化应用与办案现状相融合,才能真正解决办案问题,真正减轻办案人员负担,增加他们的获得感。
(二)抓住“人”这个实现智慧检务创新的本源
一是提升技术信息化人员的专业能力。智慧检务工作是全局性工作,但主要牵头实施还是依靠大量技术信息化人员,如果技术信息化人员自身理论水平不够,所做的项目无法做到科学化、更谈不上智能化。因此,我们首先应从技术人才保障入手,技术信息化要招的来人,留得住人,同时结合信息化快速发展的特点,经常组织技术信息化人员行业培训、交流研讨,通过专业竞赛等形式,有针对性的找差距、补短板,技术人员专业能力上去了,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工作水平自然也上去了。二是更新技术人员的工作思路。检察机关信息技术人员基本都是非法律专业出身,既缺少法律专业知识,又缺少法律事务经验,项目建设初期调研过程中,针对核心业务问题,只有深入检察业务一线,切身体会检察业务需要解决什么问题,需要利用什么样的数据,需要采用的什么样的方式,从使用这个角度考虑,才能打开思路,做到建为所需。
(三)及时形成适应新应用配套工作机制
当前,智能领域技术日趋成熟并逐步推广应用,智慧检务难点在“建”,但重点在“用”,“智慧”只有落在“检务”上,才能实现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在“建”的同时,甚至是“建”之前就要考虑“用”的问题,对可能产生的办案流程或方式变化做好应对措施,改变过去重建设、轻应用、轻管理的现象,同时加大科技普及和应用力度,给新应用一些适应时间,让每个人都尝到智能化带来的甜头,形成“好用-愿用-会用-用好”的良性循环,才能让信息化设备发挥更好的工作效能,以信息化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升级提供有力支撑和强大动力。
(四)尽快实现政法业务协同、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
如何利用好数据,是智慧检务建设的核心。首先,解决大数据从何而来,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行业的数据交流,打破数据应用壁垒是最直接简单的方法;其次,我们已经形成一部分数据,随着智慧检务的不断深入,我们的数据量还会持续扩大,应适时明确规范,统一整合,在项目建设规划时就以数据整合利用为前提,针对性地开展信息化项目的研发和部署。只有深度挖掘更深层次数据内容,探索数据的规律性价值,最大限度地发挥数据的作用,才能以数据化的信息化建设助推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智慧检务作为一项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长期系统工程,对各级检察院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检察工作网、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等检察智能化建设内容无一不是围绕着检察主责主业展开。对基层检察院而言,要敢于抓住科技和检察工作深度融合的有利时机,要善于利用以智慧办案为核心的检察智能化应用,才能在科技革命和浪潮中真正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的质量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