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应如何分担?

维权要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异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当包括孩子生病时负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典型案例

何某(男,某企业职工)与郑某(女,某小学教师)于2010年结婚,2012年生育一子何某某。由于何某好逸恶劳,懒惰成性,经常旷工和迟到,多次被所在企业处分。何某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盗窃企业的财物,被所在企业开除。失去工作后,何某便待在家里,好吃懒做,靠妻子来养活自己和孩子。郑某好言相劝,希望何某出去找点事做,以减轻家庭负担。周围的亲友也看不惯何某的做法,纷纷责备何某。何某把妻子和亲友的话全当成耳边风。平时稍有不如意,对妻子张口便骂,甚至拳脚相加。郑某不堪凌辱,终于提出了离婚的要求。一开始,何某坚决不同意离婚,但见妻子态度坚决,无法挽回,便提出要求:孩子由妻子抚养,家里的财物全部归自己。郑某一心想摆脱与何某的不幸婚姻,遂同意何某的要求。离婚后,郑某带着孩子到父母家里生活。2021年何某某因病住院,由于郑某工资微薄,父母的经济条件又不好,无力支付大笔的医疗费用,郑某找到何某,要求与何某分担孩子的医疗费用,遭到何某的拒绝。无奈之下,郑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何某支付婚生子何某某的抚养费用。何某以自己没有工作、无经济收入为由,拒绝承担何某某的抚养费用。

法官讲法

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第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院在审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时,通常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解决。实践中对子女抚养费问题通常作如下具体处理:(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8)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9)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在本案中,何某与郑某离婚时,双方未对何某某抚养费用的负担问题进行约定。离婚后,由于何某某患病,郑某无力负担大笔医疗费用,要求何某予以分担。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异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当包括孩子生病时负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因此,何某作为孩子的生父,有义务负担上述费用。在何某拒绝负担的情况下,郑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何某在诉讼中,以自己没有工作、无经济收入为由拒绝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对此,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何某在与郑某离婚时,取得了家里的全部财物,理应从当中划拨一部分作为孩子的抚育费。如果何某拒绝交付财物,郑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