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多次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如何合力进行矫治?
- 法官谈怎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官谈维权系列)
- 刘玉民 王艳菊 李娜编著
- 3261字
- 2024-09-20 17:03:35
维权要点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通常与成长环境及教育失当有着密切关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特别是针对青春期的孩子,父母更应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情绪和心理变化,做到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对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由家长、学校、司法部门合力对其进行矫治。
典型案例
李某(2006年出生)的父亲李甲与母亲钟某在李某上幼儿园时离婚,李某与父亲李甲一起生活,钟某除支付抚养费外与李某几乎没有交流。李甲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也与李某疏于交流,李某的生活起居一直由奶奶照顾。升入中学后,对学习一直兴致不高的李某经常与同学产生摩擦,以借钱的名义向同学索要钱款、与同学动手打架等情况时有发生。2020年,李某因盗窃车内财物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3日;2021年,因结伙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7日,均因其未满16周岁而未实际执行。
2021年7月的一天晚上,李某路过某中学时,恰巧碰到姚某将向郑某索要的45元在他人要求下返还郑某。郑某等人离开后,李某向姚某了解了事情经过,提议打架,理由是看郑某等人不顺眼,姚某等人积极响应。随后李某等人对郑某进行殴打,李某使用石砖将郑某砸伤。事发后,郑某之伤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脑外伤后综合征、软组织损伤、眼睑皮肤裂伤等。2021年9月,公安机关对李某等人分别处以10日至14日不等的行政拘留处罚,因李某等均已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就医疗费等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郑某将李某等人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等人对郑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为及时有效对李某的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矫治,在对李某进行心理疏导和法治教育后,法院依法责令李某父母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并责令李甲及钟某定期接受某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家庭教育指导。
法官讲法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国家将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从实践中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通常与成长环境及教育失当有着密切关系。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应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应当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本案中,李某作为正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缺乏对事物、行为的正确判断力,易冲动、对抗、紧张并受同龄人影响产生暴力行为,需要监护人进行有效引导、关注和教育。李甲、钟某虽离异,但作为李某的法定监护人,他们理应关注李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给予其更多关怀和抚慰,并根据其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引导其遵纪守法,促使其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对其不良行为进行合理管教,纠正行为偏差,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李甲作为李某的直接抚养人,因工作原因需要经常出差,对李某疏于照护;钟某对李某除物质供应外亦对其疏于探望,二人均对李某缺少陪伴并与之缺乏有效沟通,致使李某的行为偏差未得到及时纠正。李甲、钟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均未尽到足够的关心爱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不利于李某的身心健康成长,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故法院对李某进行法治教育的同时,探索借助社会力量,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责令李某的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做法有利于形成矫治合力,及时矫治李某的严重不良行为,逐步将李某引导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