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商标概念

一、商标的概念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应纳入知识产权范畴。可见,商业标记是商标的上位概念。商业标记是一种在商业活动中具有识别性或区别性的标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在1992年东京大会上称其为“识别性标记”,“识别性”是商业标记的特质,即受法律保护的商业标记必须具有“识别性”的特征。

不同种类的商业标记具有不同的区分对象。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分类,企业名称、字号是对不同经营主体的区分,一个企业名称在特定管辖区域内指向特定的经营主体,字号或商号则是这个企业名称中最具有识别力的部分,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等则是网络环境中区分不同经营活动的标记。姓名、虚拟角色形象等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商业标记,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保护对象,

商标具有独特的区分对象和内涵。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本条前半句规定了商标的区分对象,即商标是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分。这种区分对象的限定,使商标成为一种独特的商业标记,才产生了商标使用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等特定概念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