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可以给哪些人买保险?
保险不像一般的商品可以买来任意送人,人们只能给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不然就会出现道德风险。《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由此可知,保险并不是想给谁买就给谁买的。比如爷爷给孙子投保,如果爷爷并不是孙子的实际抚养人,那么就不具有保险利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具有保险利益,但离婚之后,其保险利益也随之消失,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不因离婚而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如下:
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情侣之间,只要双方同意订立保险合同,也被视为具有保险利益。其他具体情况需要做个案分析,并最终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这样才能被视为具有保险利益,可为相关人员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