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妇女参加村委会选举受阻,该怎么办?

李家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村民李梅(21岁)想加入村委会为村集体建设作贡献。她按照通知在截止日期前提交了换届选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但是却没有在拟定村委会候选人名单上看到自己的名字。李梅前去村委会询问原因,村委会告知:“按照村里的传统和村规民约的规定,村委会候选人必须是男性,妇女不能成为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候选人。”同时,还认为李梅“只有21岁,是个年轻娃娃,没有社会经验,办不了大事”。李梅认为“妇女能顶半边天”,自己有资格成为候选人参加选举。

李梅有权参加村委会选举吗?

法律分析

1.村委会是村民委员会的简称,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民主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只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建设、个人行为的管理,要遵循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的不同意见。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据此进行管理。

民主监督是指由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监督。

2.在村委会任职的人,在日常被人们统称为“村干部”。村干部都是由村民投票选举产生,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3.本案中,一方面,李梅作为李家村的村民,已经成年,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一方面,村规民约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李家村村规民约关于“村委会候选人必须是男性,妇女不能成为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候选人”的规定因违反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而无效。

综上,村委会的做法不合法,李梅有权参加村委会选举。

实务指导

➣ 村规民约可以决定哪些事项?

(1)规范日常行为。爱党爱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和谐美好村、社区等。

(2)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活秩序,注意公共卫生,搞好绿化美化;维护社会治安,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作斗争等。

(3)保障群众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等。

(4)调解群众纠纷。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互谅互让,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争端等。

(5)引导民风民俗。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等优良传统,推进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等。

➣ 村规民约的制定或修订需要经过哪些步骤?

(1)征集民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2)拟定草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草案,同时听取驻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

(3)提请审核。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把关。

(4)审议表决。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党委、政府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应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未根据审核意见改正的村规民约不应提交村民会议审议表决。

(5)备案公布。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应于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经乡镇党委、政府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

➣ 如何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召开村民会议有困难的,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对于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认为选举结果不合理的,村民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村民如何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监督?

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受村民监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2)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经村民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撤换和罢免。

(3)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对于应当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其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有义务接受村民的查询。

法律索引

《宪法》第34条、第48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6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21条、第22条、第25条、第27条、第30条